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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执行。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开庭时,经办法官应当在确认被告人已经清楚知悉诉讼相关的诉讼权利,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后,告知被告人,法庭接受公诉人建议、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第八条庭审时公诉人综合地简要发表公诉意见,该公诉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主要内容、法律依据、量刑建议等;并出示审查起诉笔录就指控证据作说明。

被告人在公诉人公诉意见综合发表完毕后,就公诉意见作综合的辩解。

第九条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部分证据提出意见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但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在庭审中发现案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法庭应将庭审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一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过程主要采用视频方式记录,法庭应制作光盘存档,书记员只制作简化的庭审笔录,笔录在庭审后交由被告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回应被告人综合辩解意见后,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判。经审查被告人不存在与起诉时不一致的情形的,量刑时一般应在建议范围内;如量刑意见明确具体的,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第十三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会签后生效并试行。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为加强重大案件得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得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全损、推定全损得定义 全部损失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得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得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得规定进行得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得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得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得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得车辆。 第三条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具体操作要求: 一、确定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后,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如提交后流转至核损,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 二、残值评估

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大案岗人员把事故车残值信息发至第三方合作平台。各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在在24小时内反馈报价,取报价最高得金额为事故车残值初定残值报价底价。 三、确定理赔方案 根据报价最高得金额确定事故车残值底价后,根据车辆得实际价值、预估损失金额确定理赔方案。如车辆预估损失金额>车辆得实际价值残值价值,则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残值委托由底价报价最高得合作单位处理。并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四、勘验车辆及手续、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保全 协助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对车辆及手续进行勘验,协助客户与合作残值处理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由合作单位保全处理。 五、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 事故车辆由合作残值处理单位进行展会、拍卖。分公司大案管理岗需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得进展。要求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必需在15日内拍卖完成。 六、事故车辆成交确认、结案支付。 事故车辆经合作残值处理单位拍卖成交,由合作单位向我司发送《成交确认书》,我司需把《成交确认书》上传车险理赔系统,如案件其她损失任务已处理完毕,案件需尽快结案。 如事故车辆流拍,则残值拍卖公司方可以由底价对事故车进行收购,如遇流拍后客户愿意留车维修,且维修金额有利于赔偿结果得,车辆可按维修处理。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某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某银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某银行及其各支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案防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本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对发案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某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七条案防办公室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主办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抽取案防办公室或专业骨干人员参加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案防办公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组长:毕玉贤副组长:孙学仁 吴占波成员:郑绪媛 任玉环 胡莹辉 孙霞 白雪娜 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行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案件包括。本行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本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

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本行(包括其下属营业网点)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本行主要负责人,支行行长。(2)分管负责人:指在本行工作分工中,对引发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管理人员,一般为分管副行长、部(室)负责人。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案件移送实施细则

涉烟案件移送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XX省烟草专卖局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烟案件移送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涉烟案件移送程序,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称“烟草部门”)和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工商部门”)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的案件移送工作。 第二节移送的情形 第三条烟草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烟草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烟草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对同一涉烟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可以由适用较重处罚标准的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报请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 (三)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四)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五)其他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烟草部门查

处: (一)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业务的;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应有烟草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六条在卷烟市场查获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烟草部门应先予以立案并进行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无法确定案件当事人,按无主案件处理。 第三节移送的程序 第七条案件需要办理移送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移送函报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机关负责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案件。 第八条移送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盖章或出具移送案件接收函;接收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退回案件资料。 第九条案件移送由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办理。烟草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的,由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或工商分局经检股予以审查接收,再按相应流程交办案部门承办;工商部门向烟草部门移送的,由烟草部门稽查支队(大队)审查接收和承办。 第十条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三)涉案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

〔附式1〕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被反映人性别年龄民族 单位、职务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承办纪 检室意见 领批 导示 附:反映材料份纪检室填表人年月日

〔附式2〕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纪×字〔〕×号通知书基本内容: 一、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 二、领导同志批示; 三、委托初步核实并要求报告核实结果。 附:反映、检举材料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附式3〕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建议书 ×纪×字〔〕×号建议书基本内容: 一、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 二、处理建议(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附式4〕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责成立案通知书 ×纪×字〔〕×号通知书基本内容: 一、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 二、常委会议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 三、责成立案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 附: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附式5〕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呈批报告 ×纪×字〔〕×号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案件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四、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 五、呈报单位意见。 附: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附式6〕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纪×字〔〕×号 中共××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附式7〕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停职检查决定书 ×纪×字〔〕×号 中共××党委(党组): 鉴于×××同志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常委会议研究并征求了×委意见,决定暂停×××同志担任的职务。 中共纪委(印章) 年月日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操作规范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细则。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条执行 公开。 意及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第八条变更执行主体或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要符合法定情形,应组织执行听证,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标的或执行措施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

还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于跨省采取处分性措施的,应严格把关,并逐级审批。第十二条委托执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分案件委托和事项委托等不同情形,做好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应根据种类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对于影响当事人等实体权利的执行法律文书,应慎重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 )暂缓 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十八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作执行计划。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财产处置完毕之前,应保持控制性措施的有效性。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

重大案件实施细则

泰山保险河北分公司重大案件 实施细则及预报方案 为规范车险重大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加强分公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跟踪及后期理赔工作指导,提高预估损失准确性,制定本实施细则及预报方案。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 (一)全车盗抢案件; (二)火灾案件(含自燃案件); (三)单方事故损失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个案总损失4万元以上案件(含人伤); (五)起保(不包括正常或提前续保)后10天内出险的案件;保险期满前10天内及前一个月内出险的损失达到前款所列金额的案件; (六)老旧车型第三次出险的案件 (七)其他存在保险欺诈及有明显道德风险的案件; (八)在理赔其他环节发现的其他有疑问需调查核实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预报流程 (一)重大赔案实行报告制度。 话务中心通过接听报案电话,初步判定损失状况,对属于重案范围的案件,在调度查勘的同时,可电话即时通知分公司重案日常联系人。查勘人员自获知重大赔案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分公司重案岗人员,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辆保险重大案件报告书》填写工作,按照理赔程序逐级上报分公司。 分公司重案岗在受理大案信息后,应立即指导查勘人员对案件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对属于总公司重案管理范围内的案件,分公司应即时上

报总公司车险部。 分公司重案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的明确调查指示,对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复勘的,应及时安排重案岗人员进行。 (二)机动车辆保险重大赔案上报后应及时补充以下资料: 损失估损单、查勘报告、人伤调查报告; 事故照片(现场、车损、物损等)、事故证明; 出险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三)重大案件的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分公司重大案件第一责任人为重案岗管理人员,客服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各机构客服负责人为各机构重大案件第一责任人。 三、重大案件的登记跟踪 重大案件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各级业管部应对所属机构发生的大案进行登记,并每周跟踪处理过程及估损金额的变化。 每月对重大案件的类型、估损金额、车型、机构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上级公司。 四、重大案件的查勘定损 (一)查勘 1、所有重大案件均必须勘查现场,填写现场查勘报告(现场包含第一现场和复勘现场)。客户第一现场报案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非第一现场报案的(包括交警处理的案件),必须复勘现场,比对痕迹。相关照片、资料按重大案件上报要求及时上传处理。 2、现场查勘时判断为重大案件的,重案管理岗指导查勘人员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重案岗人员前往勘察现场。 (二)定损

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2013-3-17 13:49:41农村商业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处置工作,实现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广东银监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第四条案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各职能部门、支行按总行的统一布置开展工作,为统筹各项工作,行内案件(风险)信息收集、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内控检查部集中处理。第五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职责分工:(一)内控检查部、内审部。1、内控检查部、内审部负责业务检查监督和人员行为监察等工作,组织对辖内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人员履职评价,及时发现和防范案件风险。2、在日常监察中发现员工品行达不到岗位要求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的信息。第九条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及内容(一)报送流程。1、各支行、部门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OA系统将情况报告内控检查部,对符合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由内控检查部报领导审批后在规定时限报送银监部门。2、对不符合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内控检查部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经领导审批后在风险事件发现24 小时内上报银监部门。(二)报送内容:事发单

米易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米易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全省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高法〔2018〕133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攀中法〔2018〕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管原则)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监管主体)院长、副院长、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含审管办)主要负责人(简称院庭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识别标准 第三条(四类案件)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 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第四条(涉众涉稳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人数为五人以上或关联案件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物业管理等民商事、执行案件; (二)涉黑涉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危害公共安全等涉众型刑事犯罪案件; (三)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社会保险待遇、环境资源保护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四)涉及本县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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