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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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人们看到他人损害了自己的专利利益的,就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其实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那到底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具体介绍。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专利受到了侵犯,要求专利维权。但是,经常会发现根本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事情,更谈不上专利维权。有的人手里的专利甚至是一张废纸,不能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这个一点都不夸张。

在考虑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之前,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必须具备:

1、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如果是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法不保护;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如没有交专利年费)而无效,专利法也不保护;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如果是经过专利权人授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范围;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教学或者自己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4、在具备了以上前提的基础上,主要考察: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授权之前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在专利维权案件中,最好先进行专利权的评估,不要在是否应该被授予专利的这个问题上发生问题。有些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本不用进行专利权评估,一看就知道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范围过宽,不可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全面覆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可以轻易想到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专利维权必然要涉及到判断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在判断之前,则要判断自己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有效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在哪里。确定了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与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而这三个条件还必须要同时满足才行,不然的话也是不能认定他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当然,在这方面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

专利权申报的程序是怎样的个人如何进行专利申请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侵害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数额,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的处罚方式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的处罚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三、赔偿损失的处罚方式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商法所有权转移案例

★案例★(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题】 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2、Shared Imaging(SI)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从德国的Neuromed公司购买移动磁共振成像仪(MRI)。买卖双方一致认为,该设备在装运港装运时还处于运转良好状态,但在到达最终目的地时受损。修复该产品需支付28.5万美元。两家美国保险公司预支修理费对买方进行了赔偿,并作为买方索赔的代位人对卖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是CIF 纽约港,买方安排并支付结关和运至卡尔马特市(Calumet City,美国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在付款条件之前有一项说明,“检验合格后接受”。合同规定MRI产品的所有权在Neuromed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仍旧归卖方。SI公司预付了定金,但在MRI运抵卡尔马特市之前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问题】纽约联邦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货物损毁的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 谁承担这批货物的损失? 【案例评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CIF 指的是包括货物成本、保险费加指定目的地运费在内的目的港到岸价格。可是,UCC仅适用于两个美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涉及到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时,CISG 就高于UCC了。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但不包括英国和日本)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纽约联邦法院决定采用CISG 条款来裁定买方和卖方究竟谁应该承担MRI 货损的风险。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指定何国法律为适用法律,但双方的营业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CISG缔约国内,而且没有就排除CISG的适用性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法院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相关的法律应用

9 常见违法行为——初中组

某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成本提高销量,在其生产的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后通过经销商卖给消费者,该企业的行为是一种()。 A合法行为 B 犯罪行为 C 违法行为但不会构成犯罪 D 不违法,但是不道德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制度。 A通报批评 B累积记分 C 口头警告 D 终身禁驾 下列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页脚内容1

D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罚金 C 行政拘留 D 限期出境 下列对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 非法持有毒品,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 强迫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吸食毒品不会触犯《刑法》,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会被处罚 下列不属于我国有关人民币犯罪行为的是()。 A变造人民币 B 伪造人民币 C 出售变造、伪造的人民币 D持有残损的人民币 公交车司机吴某醉酒驾驶,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吊销他的驾照,还应依法追究他的()。 A刑事责任 页脚内容2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 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 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

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

土地归属证明书(完整版)

土地归属证明书 土地归属证明书-----|---------| |座落|| |-----|---------| |地号||图号|| |-----|---|----|-----| |用途||土地等级|| |-----|---|----|-----| |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 ||| |填|| ||| |证|| ||| |机|| ||| |关||

||年月日| ------------ |记事| |日期|内容|。 第二篇: 农村土地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说了算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一次我参加一个会议,当我问到有关土地是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时,北京某有名律师过来质问我“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在办理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案件时至少两次碰到县级国土局的主管副局长称“村民小组根本不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是村委会的下级。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产生土地所有权归属争议,就好比儿子与老子打官司”。 由此种种现实笑话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农民的土地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如此严重,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来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这一点,又怎么去维护土地权利呢?就好比本来是你的手机,但你还以为是别人的,你还会关心和维护好它的权利吗? 有鉴于此,我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认定

一、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②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买卖合同(标准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编号:FS-DY-20796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Foonshion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Fonshion Design Co., Ltd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 ___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 ___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 ___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但所有权其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那么,有关标的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呢?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交付的方式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房屋所有权证明(完整版)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一篇: 房屋所有权证明 证明 兹有本社区居民,身份证号:,现住号,其居住房屋平方米建于7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属所有。 特此证明 201X-09-28 第二篇: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201X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

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 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一、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 适用条件

所有权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售后回租赁所有权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第一条协议设立的前提 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售后回租赁交易方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租赁物件转让给甲方并租回使用,甲、乙双方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租赁物件 2.1 租赁物件的任何税费事项(包括若是进口设备所需缴纳的任何税款,减免税进口设备的售后回租赁未改变进口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由乙方办理与承担,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第三条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如分次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则租赁物件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签署租赁物件接收证明。 3.3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购买租赁物件的发票原件、进口代理结算发票(如有时)等权利凭证和相关票据交甲方持有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质量担保 4.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租赁物件没有质量瑕疵,租赁物件完整、完好且正常使用。 4.2 乙方保证甲方将上述租赁物件交付时,如果租赁物件存在质量瑕疵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的质量提出异议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五条租赁物件的权利担保 5.1 乙方保证其对向甲方转让的租赁物件由乙方合法取得,履行了取得租赁物件所有必要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取得行政主管机关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等。乙方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件不违反乙方签订的任何法律文件,也不违反乙方的任何股东、主管机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或要求。 5.2 乙方保证在甲方支付协议价款前,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前或同时,租赁物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把自己所有的物品的一切权利转交给其他人的意思,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很多的程序,还有很多的要求,我们要了解相应知识后再去具体行动,下面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转移的方法 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介绍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

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 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窃取个人资料 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采集或取得他人图像、身份、行为等信息,例如街拍、监视、跟踪,或者查阅翻看他人信件、调阅他人隐私信息等。采访他人隐私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隐匿记者身份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而录像、拍照等采访方式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可以用来进行报道。这是包含在个人隐私当中的一部分。 3、强行采访 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利诱、纠缠等手段进行采访达成采访目的的行为,既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对于他人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买房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公证法》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仅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怎么证明车的所有权

篇一:《车辆所有权证明协议》 车辆所有权证明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照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 _____________牌照为__________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 一、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 1、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同时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为甲方的固定资产; 2、为方便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 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 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 5、甲方已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 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 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

5、乙方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有使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 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爱惜的义务,在使用期间,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车辆的损毁灭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有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恪守本协议约定,任意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均可提出违约赔偿。 2、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__市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住房权属转让协议书

住房权属转让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同意并得到乙方两女儿支持,就甲、乙双方房屋购置、产权转让及房屋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因在朝阳路购买地皮新建住宅楼一栋资金不足,将位****社区原***二单元三楼三房一厅一厨一间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房壹套按当地房屋市场价出卖该住房房产权,乙方****自愿购买该套住房作为个人住房居住养老。 2、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并等到****的支持,甲方同意按房屋市场价值人民币壹拾参万伍仟圆(¥ 135, 000元)的***价格壹拾畚万圆 (¥ 130, 000元)转让房屋产权给*****作为住房和养老用房。乙方同意按壹拾巻万圆整(¥ 130, 000元)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 3、乙方因购房资金不足,经与子女协商并得到女儿们的支持,同意每户均担资助贰万圆(¥ 20, 000圆)共陆万元(¥60, 000元)支持乙方购买房屋并享有对该房屋均等的法定继承权和房产处置权;乙方未经女儿同意不得转让和处置该房子。 4、甲方同意乙方于2012年元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房款项壹拾参万圆整(¥ 130, 000元),付款后该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即转移归属乙方所有,即乙方拥有实际房产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干预乙方行使对该房的管理使用权 5、甲、乙双方因亲情关系特殊,同时也为减少房屋过户费用开出,因而对已购置的房屋不再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即房产证因未办理过

户手续持证人名字仍是甲方****个人,但事实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均已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该房屋的房产权和使用权。 6、乙方所购置住房的屋房产继承权归属三个女儿共同平均所有,房屋的处置权归乙方女儿及其后人,经所有继承人共同协商一致才能对房子进行处置和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置,其它人员不得干预。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乙方二女****、三女 ****各持壹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继承人及后人处置该房产的法律文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附件:乙方付款凭据 甲方代表(签字):甲方住址: 在场人(签字): 贰零壹贰年月日 乙方(签字): 甲方住址 贰零壹贰年月日 2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57403209.html,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而隐私通常是不想其他人知道的,如果对他人隐私进行侵犯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带来的影响,学生也会有自己的隐私,那么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学生隐私权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吗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背景编辑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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