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及《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争取分析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基层检察机关采取适宜对策,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依法、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对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进入了重要推动期。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载体,应当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变化,立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明确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实现“矫正程序司法化”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延伸到社区矫正的各个工作环节,超前防范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司法腐败’,保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权,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1]

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法律规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总结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实践经验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次的更高位阶上,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配套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健全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工作自身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实行至今有十年时间,这期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大致经历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探索至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所体现出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三)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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