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 个人所得税篇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 个人所得税篇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 个人所得税篇

1.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亲费包括哪些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老总Thiele先生回国探亲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从中国到德国的往返机票以及抵达德国后回家途中的出租车和地铁费用等搭乘交通工具的费用可以报销,此外的餐饮费(Breakfast, Meal,Drink),住宿费(Hotel),在德国探亲期间的租车费(Rent a car, Petrol)和在德国探亲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Taxi,Subway),能否在企业报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Thiele先生回国探亲,从中国无锡到德国的往返机票以及抵达德国后回家途中的出租车和地铁费用等搭乘交通工具费用可以在福利费报销。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发生的福利费只要不超过实发工资的14%,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并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餐饮费(Breakfast,Meal,Drink)、住宿费(_Hotel)、在德国探亲期间的租车费(Rent a ear,Petrol)和在德国探亲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Taxi, Subway)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列支。当然,可以由企业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给Thiele先生,并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何界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困难性生活补助?

请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和困难性生活补助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异地施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跨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

求按照开票额的1%附征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有依据?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抵减员工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4.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式中,“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如何理解?假如中方发给其工资3000元,外方发给其工资40000元,“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是40000元还是43000元?另外,这个公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外籍无住所个人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纳税义务是: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境外企业支付的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境外企业支付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起来就是,个人取得的薪酬除了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不纳个税外,其他薪酬均需缴纳个税。因此,公式表示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外企业支付薪酬/当月由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全部薪酬)

其中,当月全部薪酬应纳个税=(当月全部薪酬-4800)×税率-扣除数

5.两处以上取得薪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厦门某公司A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工资在厦门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另外,A员工被该公司长期派驻青岛工作,并由青岛公司每月补贴4000元。按税法规定,A员工应该在两处分别纳税,然后合并为

一个月所得,公司选择一处补税,具体程序该如何操作?如果把2000元另做出差补贴单是否可以不纳税?

如果A员工与青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青岛公司也按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补贴只有2000元,因此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补税额=[(两处工资薪金收入之和-2000)×税率-扣除数]-已累计扣缴税额

如果青岛公司未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兼职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即由个人到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缴纳营业税(不超过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并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一般在开票时采用附征方法,如果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企业在支付价款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月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为例,应扣缴个税=(4000-4000×5.5%-800)×20%=596(元)

6.企业为个人购买财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私营企业用单位的资金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请问如何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企业为个人购买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若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且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若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且超过一年未归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公司员工(不含业主、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购买财产,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并且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股份支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份支付时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缴纳个税,按实际支付的现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吗?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按优惠价定向增发时。个人所得税按股份账面价还是行权价计算?奖励库存股呢?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现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定向增发日股票的公允价(收盘价,下同)与实际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乘以股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奖励库存股,按照个人行权时支付的价款与当天股票公允价的差额乘以股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种激励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相同。股份支付既不并入行权当月的薪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按照数月奖励或年终奖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允许除以等待期(等待期超过12个月的,除以l2)作为月所得查找税率,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8.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偷税问题?追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偷税问题?在向个人追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不存在偷税问题。但如果个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例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不申报或少申报并且导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不按偷税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均不得加收滞纳金。

9.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税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员工获取离职补偿金20万元(税后),经查阅网络数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9867元。请问,公司应为其承担个人所得税多少?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果低于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允许除以工龄(工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作为月收入平均计算。

若一次性补偿税后收入20万元,工龄11年,上年平均工资39867元。依据国税发[1999]178号及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设应纳税额为X,则:

{[(200000+X-39867×3)/11-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1=X

将X看作零,查找税率为20%,扣除数为375,解之得:

X=9443.50(元)

检验:(200000+9443.50-39867×3)/11-2000=6167.50元,说明选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正确,则计算结果正确。

10.延期交房向业主支付的违约赔付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造成的支付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主要是因为设计变更或者延期交房造成的违约赔付,有的并没有退房,违约赔付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范围?另外,支付的单位是否必须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其他所得”的定义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仅明确了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而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不符。因此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明此问题:一个乞丐一天讨乞10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没有具体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所有关于“其他所得”项目列举征税的文件中均不包括讨乞收入。

关于扣缴义务及法律责任,凡是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的款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的单位均有扣缴义务。如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不需要代扣了。对于扣缴义务的罚则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11.股权置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有一个股权置换的涉税问题请教。资料如下:甲、乙为自然人,分别在A、B、c、D、E五家公司中有股份,均为内资企业。(1)在A公司中甲占6.5%,乙占6.5%;(2)在B公司中甲占50%;(3)在C公司中甲占20%、乙占40%;(4)在D公司中甲占35%、乙占35%;(5)在E公司中甲占100%。

因还涉及到其他关联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复杂,为了理顺关系,甲、乙两人准备成立F(集团)公司,以F(集团)公司的股权来置换A、B、C、 D、E公司中甲、乙的股权,由F(集团)公司成为A、B、C、D、E

五家公司的股东。A、B、C、D、E这五家公司都有留存收益。

请问:(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股权置换?(2)甲、乙是否应对留存收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3)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其他筹划方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4)如果是法人股权置换,是否视同整体资产置换?

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甲、乙成立集团公司,然后,甲、乙分别将A、 B、c、D、E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甲、乙成立集团公司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

(2)甲、乙对A、B、C、D、E原来的投资成本很小,现在转让给集团公司,如果按成本价(原出资额)转让,则没有个人所得税问题,问题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通常要求按照净资产(含留存收益)乘以股权比例确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甲、乙在A、B、c、D、E中享有的净资产不同,按照成本价转让给集团公司,很难平衡二者的权益关系。

最好的方法是一步到位。即:甲、乙分别以A、B、C、D、E公司的股权评估后(通常大于等于净资产份额)直接投资成立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属于非现金资产,可以出资,另外现金出资不得少于30%。如果缺少现金,可以降低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集团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

——B

——C

——D

——E

现金

贷:实收资本——甲

——乙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现金占实收资本的30%即可。A、B、C、D、E公司分别作:

借:实收资本——甲

——乙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来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按照未评估前的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例如,甲占E 公司100%的股权,原出资额(即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现E公司净资产500万元(实收资本仍为100万元,留存收益400万元)。那么,甲以对E公司股权评估价500万元对集团公司投资,此评估增值40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甲享有的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为100万元,将来甲转让集团公司股权时,按100万元扣除,若再转让价为900万元,则

应纳个税=(900-100)×20%=160(万元)

事实上,甲是不会转让集团公司股权的,因此通过上述无限期递延纳税方案,实际上即达到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5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对本通知发布之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12.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我公司是A市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共两个股东,各出资50万元。至2007年12月31日,我公司亏损20万元。现我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5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税务机关认为,其所持股份实际价值为40万元(50-10),对超额部分10万元(50-40)征收税款。请问:税务局此做法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

股权的价格与净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股权的价格=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商誉。

比如,股票的价格就与净资产严重背离。转让方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转让收入,因其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相同,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受让方取得50%股权的成本为50万元,将来再转让时.允许扣除的金额也是50万元。

13.上市公司送转股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某上市公司总股本43198万股,其中,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人股东股本约为21015万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金投资者及自然人股东股本约为22148万股。分配方案为“10送3转7”,即每10股用留存收

益(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3股,同时用资本公积转增7股。账面股本溢价29700万元,剩余为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资产评估增值)。请问:分派股票股利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对此的解释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未分配利润送股税收问题:

①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30%×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这里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还应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因为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账务处理: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9594000(431980000×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97000000

——接受现金捐赠等 5386000

贷:股本 431980000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

=22148×30%×10%=664.44(万元)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纳个人所得税

=[22148×70%×538.6/30238.6]×10%=27.6(万元)

送股、转股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664.44+27.6=692.04(万元)

设应发放现金股利为X万元,则有:

X-21015/43198×X=22148/43198×X×10%+692.04 X=149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970000

贷:应付股利——法人股东 7282600(21015/43198×1497)

应付股利——基金公司及个人股东 768740000

现金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768.74×10%=76.87(万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92.04+76.87=768.91(万元)

借:应付股利 7689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689100

实际操作中,先暂估自然人股东股数(含证券投资基金拥有的股票数量),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确定现金股利分配的金额(最好略大于这个数)。

14.包含目标公司债务金额的股权转让业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现有王某与刘某出资500万元成立A公司(其中王某出资255万元,占股比例为51%;刘某出资245万元,占股比例为49%),2007年5月31日A公司资产总额1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长期借款1000万元。经协商,张某和何某以2500万元购入A企业,A公司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由王某和刘某承担。其中王某将51%的股权转让给张某1275万元,刘某将49%的股权转让给何某1225万元。请问王某和刘某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公司的债权、债务无论是股权转让前,还是股权转让后,均应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与转让方和受让方无关。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前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由转让方承担,实际股权转让价款应扣除1000万元。其中,王某股权转让价款为765万元(1500×51%),刘某股权转让价款为735万元(1500×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区别如下情况处理: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本案例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王、刘二位将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张、何二位。A公司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王某 2550000

——刘某 2450000

贷:实收资本——张某 2550000

——何某 2450000

第二步:张、何二位借给A公司1000万元,再由A公司将长期借款转给王、刘二位,由王、刘二位日后支付。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张、何二位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张先生 5100000

——何先生 4900000

将债务转给王、刘二位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这样A公司债务处理完毕,由王、刘最终偿还给债权人。

王、刘二位转让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须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应纳印花税=1500×51%×5‰=0.3825(万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51%-500×51%-0.3825)×20%=101.92(万元)

刘先生应纳印花税=1500×49%×5‰=0.3675(万元)

刘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49%-500×49%-0.3675)×20%=97.93(万元)

15.共有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拥有的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入1万元,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计500元。该房屋的产权人有两个(甲、乙),共有权人1个(丙)。

甲、乙、丙三人年取得收入均超过12万元,该如何填列申报表?

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应当按照“先分、后扣、再税”方式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将租金收人按照实际分配数分配到甲、乙、丙三人。由于江苏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税,应当将各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换算后,计算出租金收入,然后据此办理纳税申报,否则需要补缴税款。

16.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甲公司宣告分配个人股息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已分配挂账尚未支付的个人股息,应当在实际宣告分配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论何时支付。甲公司已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剩余16万元,只支付了8万元,剩余8万元仍然挂账。某个人股东当年所得超过12万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账面分配数申报,还是按照实际已取得的股息申报?

股息所得在实际分配时确认,应以账面分配数填列。

17.向个人取得借款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开业当时资金周转不足,向某个体工厂借入部分款项,公司挂“其他应付款——某厂”处理。现在这个厂已经注销了,想将某厂的挂账转增实收资本或者以该厂的老板名义借入。我有三个疑问:(1)其他应付款不用支付,转增成实收资本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来以某厂的名义借款变成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用哪种方式转增资本最合适呢?

税法规定,债转股业务,应付款项超过获得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应当并入当期所得额征税。由于股权公允价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纳税争议。建议先还款,再投资。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不用征税的。

个体工厂注销后,个体工厂的债权理应成为业主的债权,个体户或自然人将款项借给其他公司,取得的利息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本金是不用征税的。

个人进行股权投资时是不用征税的,但取得税后分配需按股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借出资金时不征税,但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照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仅从税收的角度,通常情况下,借款对公司有利,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减少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利润率远远高于利率,公司就不划算了,因为对方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资源,如客户资源,或自

己的管理才能等,情况就又不同了,是否让对方作为股东,就看公司现有股东的意见了。

18.个人集资取得的利息所得能否比照储蓄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将资金借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理解储蓄存款?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规定,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虽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优惠。

个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19.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薪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聘请一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担任技术部经理,合同期6年。请问: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应区别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非原任职单位聘用,若满足雇佣关系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反之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你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6年,并且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并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是不用缴纳社保费的),无论是否属于“原单位任职”,均应理解为满足雇佣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向汶川灾区的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工资薪金所得中跨月扣除?

本人向四川“5〃12”地震灾区捐款10万元,当月工资只有3万元,请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捐款当月扣除3万元,剩余7万元以后月份继续扣除可以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其纳税申报期(因应税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度;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因此,捐赠的当月可以扣除3万元,剩余7万元可以在次月至2008年底之前的任何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2008年12月31日仍未足额扣除,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1.职工从社保部门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职工从社保部门报销取得的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合伙吸储放贷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 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2019会计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不得变更。 3、境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境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确的是()。 A、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6、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元。 A、3000 B、3600 C、4000 D、4500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3600元。 7、大病医疗的个税专项扣除金额标准为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至()元部分的医药费支出。 A、60000 B、70000 C、80000 D、10000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题 1、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 2013年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如下: (1)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人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是否回国后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何时、何地申报,须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孙某在年初独立出版了一本绘画技巧教材,已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出版社年初从中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月出版社又进行加印,《绘画周刊》也对绘画技巧的内容进行了连载,加印和连载稿酬分别是1000元和3800元。加印和连载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3)接受一电影公司委托,对一部描写画家的电影剧本进行专业审核,约定审稿收入15000元。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4)接受邻省美术馆邀请为该馆的一个国际画展的开幕式担任即席翻译,该美术馆一次性支付孙某6000元税前报酬,孙某自负往来交通、住宿费用。孙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境外收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我国的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其实际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现场作画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2)加印和报刊连载的稿酬收入,由出版社和杂志社分别扣缴其个人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 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课后习题答案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应由()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政府 财政部 国务院财政部门 2.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采用的税率是()。 比例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 四 五 三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划分为()类。 九 十一 十二 十 5.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元。 2000 4800 1600 3500 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其他税制模式 综合税制模式 7.税法规定,对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按季度计算,分月预缴 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按月计算并预缴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0%

30% 15%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 4 5 1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允许再附加减除费用为()元。1300 1600 3500 4800 11.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12月取得年终奖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3 432 3495 442 12.某人2015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一次收入为3000元,另一次收入为4500元。则该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60 1180 1200 1340 13.某人将其取得的8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中的30000元通过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则该人的这部分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200 10000 11440 18600 1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 四 五 七 15.某人商场购物抽奖获得价值5800元的电冰箱一台,则该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5 928 1160 16.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

2017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_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7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_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7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什么内容?关于个人所得税解读又是什么?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7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报告制度:该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1)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王越 一、非货币形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例如:假设张某以1 000万元投资明星A 公司,后将其对明星A 公司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为2 000万元作为对绍兴B 公司的出资,绍兴B 公司给予张某1 500万元面值的股票。 对于明星A 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由张某转换为绍兴B 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可。而对于绍兴B 公司而言,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明星A 公司 20 000 000 贷:股本 15 000 000 资本公积 5 000 000 对于张某而言,其以原始投资1 000万元的明星A 公司股权换取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的绍兴B 公司股权,溢价达1 000万元。 整个交易可以简略为一句话,即原先的父子(张某为父,明星A 公司为子)转化为父子孙(张某为父,绍兴B 公司为子,明星A 公司为孙)。 那么对于张某的溢价1 000万元是否征税呢?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可见如果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对张某的上述行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件的规定,显然张某不再享有上述政策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否则上述资本交易将不能顺利进行。 【案例点评】 假设张某一年后以3 000万元将持有绍兴B 公司的股权卖出,取得现金收入3 000【文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政策解析

2017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7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一时间,新个税的规定在朋友圈疯转。作为人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税种,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也是正常的。 当然,新《个税法》的修订也让我开启了学习之旅,在学习过程中的些许体会,记录下来与君共勉。 征税范围: 1、新《个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删除其他所得。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总共有9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一直是公认的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个人如果取得了不属于前面几项的所得,税务局如果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也无法证实其合理性。 虽然愤愤不平,但也没人敢或者没人有精力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 即使有提出合法性审核的,但也很少被人提及。 敢怒而不敢言,只不过平添愁绪,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此次取消了其他所得这样的兜底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就被限定在列举的9项个人所得之内了。 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新《个税法》列举的9个征税范围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无缘无故地被征个税了。看到这,相信大家都很高兴吧。 往年颁布的法规中,一共涉及到11项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这些事项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我们一起来看下,以往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项吧,如果你的个人所得曾经是其中之一的,恭喜你,又省下了一笔税。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我是贫困户,表示从来没有这待遇)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嗯,确认过眼神,和我也没有关系) 3、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这个真的很不合理啊,明明是保费利息,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幸好被取消了)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这个和上条类似啊,都是因为投保取得的,的确不太合理,幸好被取消了)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刚8个月的股民表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钱,唉!)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虾米,提供担保原来是要交个税的呀,长见识了。不过,以后也看不到了。)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这个是按照企业收到违约金处理的了) 8、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什么时候让我无偿继承一套房子吧,再也不用担心缴纳个税了,其他税种是否应该跟上?)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好,不会因为我收了礼品,还得担心被税务机关找过去补个人所得税了!)

税院税收筹划原理办法与案例分析.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税院税收筹划原理办法与案例 分析

扬州税院税收筹划原理、方法与案例分析(笔 记) 主讲:高金平 1、税收筹划原理: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决定企业税负 交易结构:交易法律主体、标的物、交易方式、交易额、结算方式等等。经济合同是交易结构的载体。 税制要素: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等。 2、税收筹划意义:不是筹划少缴了税,而是没有筹划多缴了税 案例:股权转让 甲公司(四个股东)于2006 年出资成立矿业公司M100%。2012 年6 月30 日,甲公司将M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6000 万元 (1)个人独资形式:四个股东个人所得税:4000*20%=800 万元(2)公司形式: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2000*25%=1000 甲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四个股东,缴个人所得税:3000*20%=6 00 万元,合计1600 万元,税负40%

又例:一家燃气公司分离出管道运输公司(空、水、装饰、管道运输),老公司向居民收燃气费(增值税缴17%,新公司向居民收管道输送费(运输公司交营业税3%) 2、税务筹划环节:谈判之后,合同签订之前 经济业务流程分解: (1)调研 (2)洽谈 (3)达成口头契约或签署合作框架契约 (4)设计操作方案 (5)起草、审核、修改、签署经济合同 (6)实施经济合同 (7)会计确认、计量、报告 (8)计算税款、申报、缴纳 税务与会计没有关系,财务数据是计算税收的依据,税负的高低在于谈判 4、契约与合同的关系

5、根据合同框架契约,设计操作方案;椐操作方案,起草经济合 同,根据经济合同,收发货,收付款,开发票,办过户等, 并据此记账 6、一份合作框架契约,可以设计出若干个方案;一个方案,至少 需要两份经济合同实施。 第6点的案例 契约有两种: A、具有合同性质。具有合同性质的经济交易类契约一共只有四种:资产转让契约、提供劳务契约、财产租赁契约、股权置换契约 案例:股权置换契约 1、甲公司(张60%、李40%)--水电公司A100% --医药公司B90% --房地产C100% 2、乙集团公司 房地产控股公司丙矿业投资公司丁 1.2.3.。。。1。2。3。。。。。。 经双方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2015-08-16 19:41 来源:个税计算器浏览:4644次 l 应纳税额T=(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半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半年奖金-“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一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奖金(年终奖摊每月=年终奖金额÷12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工资低于3500时,应从奖金里抵足免征额后再计算)

二、个体(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适用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l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l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l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1-30%)减征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l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税率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1-20%)费用〉×税率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为3%--45%(专职)(个税免征额3500元) l 应纳税额T=(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半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半年奖金-“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l 一年奖金法T=(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奖金(年终奖摊每月=年终奖金额÷12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工资低于3500时,应从奖金里抵足免征额后再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 T=(A-3500)*3%- 0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部分 1 T=(A-3500)*10% -105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2 T=(A-3500)*20% -555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的部分 2 5 T=(A-3500)*25% -1005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 元的部分 3 T=(A-3500)*30% -2775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 元的部分 3 5 T=(A-3500)*35% -550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 5 T=(A-3500)*45% -1350513,50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个体(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适用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l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l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l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全年收入总额–800费用 应纳税额T=应纳税所得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T=A*5%-0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 的部分 1 0T=A*10%-750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 的部分 2 0T=A*20%-3759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 元的部分 3 0T=A*30%-9750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 5T=A*35%-1475014750 劳动报酬所得个人年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收入范围含税级距 税 率(%)计算公式 速算 扣除数1 不超过 4000不超过20000元的 2 00超过4000不超过20000元的 2 0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的部分 3 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 07000

高金平老师税务筹划课件

高金平老师税务筹划课件 (2012-06-11 23:08:38) 转载▼ 分类:纳税实务 标签: 财经 李先生 浦西 宋体 营业税 高金平 概论 关于税收筹划的存在基础 1、税收筹划是高税负下税收环境的必然(1.8:1) 2、税收筹划不是为了少缴税,而是为了不多缴税 3、税收筹划是决策艺术,而不是技术,技术可以复制,而艺术不能复制。税收筹划只能事先决策,一旦产生法定纳税义务,就只能依法纳税。 合同是决策的载体,税收筹划决策必须体现在合同中:因此,本讲座以房地产相关合同为主线,论述房地产企业的投资、经营中决策的涉税问题 案例:A公司房产100万元租赁给B公司,B公司120万元转租C公司。 A公司按10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B公司按12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 改变一下:A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租给C公司,付B公司20万元中介费: A公司按100万元缴房产税、按100万元缴营业税;B公司按20万元缴营业税。 再改变一下:C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承租A公司房产,付20万元中介费给B公司。故事:美国兰德公司如何名扬天下 第一讲招商引资合同 合同中不能涉及税收优惠 1、税法明确的优惠不用写 2、与税法抵触的优惠,税务机关不会履行 3、应将税收优惠转化为财政扶持,在合同中注明,如:凭完税凭证复印件,金额按###公式计算,约定具体的日期和财政局###处办理财政补贴手续。 注:1、财政扶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免税必须有财税字文件列举; 2、财政扶持分期缴税有前提:文件明确用途(国税函【2009】018号),根据用途情况可以分期计入所得额(文件依据细则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关注:财税[2009]87号,国税发[2008]151号 第二讲投资合同 一、投资的方式选择:新设、增资、购买股权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案例:江苏某公司到新疆投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由于采取了增资的形式,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股东的选择,即股东身份的选择 原则:有利于管理、股权要清晰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请参考 >>>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 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应 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税法规定 的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 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 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讲座高金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讲座高金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专题讲座(第一讲营业税政策分析) 高金平2007-10-23 09:34 作者:高金平 第一讲营业税政策分析 一、国税发[2003]16号:从2003年1月1日,外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对外销售时,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案例分析: 装修公司800―房产公司―1800工商局 "二点一线" 方案: 装修公司将发票开给工商局800万元 房产公司将发票开发工商局1000万元 效果: 房产公司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工商局少缴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个人转让住宅用房,如果居住满一年,免征营业税;居住不满一年,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契税。 二、预收账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本期应纳营业税=(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本期经营收入)×5%

注意两点: 一是不允许用其他往来科目代替"预收账款"。二是预收账款应纳营业税核算问题 讨论: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营业税 -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不符合配比原则。 2、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也不行! 3、增设"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取得预收账款时: 借: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确认收入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案和呼声,更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讨论推向高潮。全民关注个税,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和民主理财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社会各界在讨论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税问题方面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绪化和非专业化境况。 专家称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 1.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 个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体现劳动者基本生计所需、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必要支出。该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参考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7361元,相应月均工资为4780元,目前每月35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占月均工资的比重为73.2%。 2.提高个税“起征点”,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违个税初衷 由于个人薪酬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税率档次,从而大幅降低该类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3.简单提高“起征点”而不同时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办法,对不同纳税人可能极不公平。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答记者问时再次指出,简单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月工资5000元可以过得还不错,但如果还要养孩子养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在工薪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不是一个方向。

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针对问题综合施治、统筹设计 当前个税“起征点”没有明显提高的必要和空间,并不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无需改革。恰恰相反,我国个税税制很不完善,导致其不但没有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很好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反而带来了不公平,甚至导致“逆调节”。 个人所得税分为三大类 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又可分为十一小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1、劳务所得 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实行按月综合征收。“降低税率,减并级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识,为兼顾现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可将税率简化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纳税人当月的三项收入综合之和,超额累进税率,仍实行按月征收的办法。这样既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又可以培养壮大中产阶级,还可以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2、经营所得 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的、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为兼顾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衔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将税率简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 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 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 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 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 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 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 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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