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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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深入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乡镇政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改进乡镇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建立起一套有约束力的权力运行规范和约束机制,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广大群众直接对政府权力进行最广泛的监督开通了一条渠道,有利

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防止腐败、防止滥用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二、完善机制,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及时调整充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的相关人员,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做到重心下移,实行乡镇政务入村制度,把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延伸至各村级组织,做到一级抓一级开展,一级促一级落实,一级带一级提升,形成上下联动抓公开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科学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民主评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三是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监督小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群众监督和参与力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所属机构的政务公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不少于二次,经常性检查不少于四次。二是本着政务公开“规范、明了、方便、实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设立。政务公开栏要设立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同时,采用简报、信息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

政务内容。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中层干部、村主要领导等参加政务公开听证会,扩大群众的监督参与面,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政府形象。三是要利用建立公开信箱、公开热线电话等载体,全面加强群众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形成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三、突出重点,不断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程序。一是在公开内容上以“人、车、会、话”、“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等群众关注的事项为重点,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二是突出重大决策、重点服务项目、实事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确保各重点项目快速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三是突出各种补偿、补贴对象和金额等敏感性事项的公开,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坚持定期公开与临时公开相结合。乡镇政务坚持每季度定期公开,每期公开的内容必须经监督小组审查后,方能在公开栏公布。上季度的政务公开必须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公布。五是切实做好乡镇政务公开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各乡镇党政办务必做好政务公开材料的管理,做到档案规范完整。突出便民利民。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效率低、个别干部态度生硬、村级矛盾等

问题。一是运作好行政服务中心。把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阵地,采取“一站式”办理模式,突出“便民、规范、廉洁”,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综治办、党政办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着手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时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三是积极拓展公开的渠道。采取开政务公开咨询会,人大、政协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方便群众参政议政,维护群众的参与权;通过利用信息简报、电视等煤介,及时答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通过固定公开栏,维护群众的监督权;通过定点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供群众查阅,扩大群众的知晓率,进一步增强公开的实效性。四、督促检查及考核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各乡镇要按照《乡镇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测评标准》分两次对所属机构的政务公开进行自查和考核测评。对自查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分别于7月15日前、11月15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到县民政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于7月和12月两次定期对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通报。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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