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苏农规(2010)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细化,《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

不再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

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保

持在30~75%之间。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或配置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第六条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

临时存放。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产品的质量审核,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五)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工作,按规定处理不

合格兽药。

(六)负责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七)其他相关工作。

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其

工作按照上述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并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培

训、考核。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

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第十三条对所经营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三)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四)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五)进口兽药的应当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

关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

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四)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当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当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十五条兽药堆垛应当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六条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十七条不合格兽药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当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十八条应当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当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有关规定销售兽药:

(一)营业时间内,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卡。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第二十条兽药拆零销售时,应当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

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

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应张贴、发布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别: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生化药品、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59048997.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44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费用,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与所举办的会议具有相关性。 第四条学校对各类会议实行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会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审批权限

按下表执行: 会议审批一览表 第七条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按《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一)编报会议经费预算,列明会议的主办单位、校外协作单位、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开支项目、会议经费来源等。会议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第七条规定审批。会议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校内管理类工作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其他会议应尽量使用学校内部的会场和车辆,如不具备条件,应在政府或学校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四星级及以下)召开会议。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对不符合会议地点要求的会议费,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第十一条除学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大会等重要会议外,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其他校领导不陪会。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应按程序提前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收取会务费时必须开具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收取的会务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办各类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

江苏节能专篇样本

二、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 4、《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5、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厚,内墙为厚。 规定的级,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7规定的级。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工程(有/无)(型号)(太阳能/其它新能源)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设计使用范围自层至层。 七、权衡判断 八、节能构造图详:。

二、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与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 4、《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 5、《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6、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厚,内墙为厚。 规范的级。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工程(有/无)(型号)(太阳能/其它新能源)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设计使用范围自层至层。 六、本工程因不符合规定性指标而进行性能指标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满足节能设计标准。 七、节能构造图详:。

二、设计依据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5.6节) 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 4、《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JGJ32/J14-2007(6.2节)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分册) 7、《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3.2及6.3.8) 9、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三、照明节能设计要求及措施 四、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装设电能考核节能表计 五、当工程含有变电所设计时,则应补充如下内容: 1、负荷计算情况、供电电压选择及变电所位置情况概述,确认是否在负荷中心,否则说明原因。 2、变压器选择: (1)型号:干式应选用10型及以上的接线组别为D,Ynll低损、低噪、高效、节能变压器; (2)台数:对季节性、冲击性及其他特殊设备是否专设变压器; (3)无功补偿:应注明补偿容量及补偿前后的cosφ; (4)经济运行负载率:β=0.7~0.85 六、对装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物,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配电、控制、保护、防雷与接地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 技术规范》GB50364-2005第5.6节实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4.1.5条二款的规定。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会议费用管理,有力支持业务发展,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会议费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议费定义: 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因会议支付的餐饮、差旅费、会务费、会场租用费及纸张文具等费用。 二、会议分类: 会议分为内部会议和外部会议。 1、内部会议是指公司召开的各种经营分析、总结、培训讨论及激励表彰等会议,具体划分如下: (1)管理条线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2)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会议; (3)公司检视会; (4)大型项目启动或培训会议。 2、外部会议是指非我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 (1)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直属专业机构举办并要求我公司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 (2)同业或其它机构举办并邀请我公司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交流会议; (3)外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的论坛、研讨会、表彰会、峰会以及各类以培训为名、行非培训之实的活动。

三、具体政策: 1、会议召开应精简节约,少于15人的内部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内召开,不得发生会议场租等费用;应充分利用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系统。 2、差旅费既包括主办方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又包括员工参加会议所发生的。 3、一般行政会议立项时需在签报中列明会议议题、参加人员、餐费、住宿标准等内容。 4、会议聘请专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会议费列支。 5、外出召开会议,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协议酒店,统一安排住宿等事宜,分公司人员参加总公司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分公司参会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分公司承担。 6、会议费报销起始(结束)日期不得早(晚)于会议的前(后)一天。 7、凡食宿已统一解决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食宿费及伙食补助。 8、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可根据每季指标完成情况,适当给予上浮,凡每季度全面达成指标的,会议费报销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高峰会、产品推销、激励等相关的活动不在会议费规定范围,应单独提交立项签报,提供投产分析。 10、会议所需纪念品、礼品应纳入招待费报账,按招待费流程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建筑专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建筑专业) 一、工程概况 体形系数所在城市气候分区结构形式层数节能计算面积(?) 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方法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 寒冷 二、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 4、《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5、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主要保温材料传热系数K(W/??K) 厚度围护结构部位备注 (?) 名称导热系数(W/??K) 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 屋面1 …… 墙体1(包括非透明幕墙)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层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厚,内墙为厚。

四、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工性能 传热系数K(W/??K) 备注厚度围护结构部位主要保温材料名称 (?) 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 地面 地下室外墙 五、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 窗墙面积比/天窗屋面比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C 可见光透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朝向窗框玻璃遮阳形式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工程设计值规范限值南北东西屋面本工程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级,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7规定的级。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工程(有/无) (型号) (太阳能/其它新能源)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设计使用范围自层 至层。 七、权衡判断 本工程因不符合规定性指标而进行权衡判断,权衡判断结果满足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建筑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kwh/?) 八、节能构造图详: 。 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建筑专业) 一、工程概况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会议费报销细则

附件: 会议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委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1、执行会议分类管理。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类管理规定,我委只能召开二类、三类会议。二类会议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是委组织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到乡(镇)一级。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委内部会议室召开。所有会议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手段,控制规模,限制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 - 1 -

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会议代表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3、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支出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规划财务科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县区转嫁或摊派。 三、说明事项 1、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 2 -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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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财行[2009]136 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3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壹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岀, 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壹)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于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壹般只安排壹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壹。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壹般控制于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壹律安排 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江苏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标准化格式文本)范本

江苏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标准化格式文本)范本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附件1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标准化格式文本) 工程名称:郭巷街道尹山湖经济服务中心一期工程 编制人:姚志清 审核人:谭吉华 批准人:陈冬泉 编制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一、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郭巷街道尹山湖经济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38000m2,其中分为一个大地下室及1#楼、2#楼及食堂,地下室为一层人防车库.1#楼十六层、2#楼三层及食堂三层,且1#楼、食堂、2#楼屋面防水做法相同。计划工期:738天 本工程基础为桩基础+伐板基础;地下室填充墙、±以上墙体除剪力墙外,外墙均采用200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采用专用粘结剂;屋面为倒置式保温屋面。

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本工程地处气候分区为:夏热冬冷,节能计算面积㎡,工程节能设计标准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三、编制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江苏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节能构造图集》苏J/T16-2004(二) 《建筑施工高处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绝缘同挤塑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 本工程施工图纸 经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江苏省其他相关地方标准与规定等 本公司所拥有的技术装备、自身素质等自身条件,以及公司IS09001企业质量标准文件、标化现场管理的有关细则。 企业项目管理手册

江苏省公共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电气)

江苏省公共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电气〕 一、项目名称: 三、设计依据: 1.《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T173-2014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6.《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0DGJ32/TJ111-2010 7.《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203-2010 8.《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2009 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GB50364-2005 (第5.6节) 10.《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 08-2008 II.《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第6.2节) 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4年版) 14.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本设计与绿色设计有关的内容为:照明节能设计、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 五、照明节能设计:

2.本工程所采用灯具功率因数均要求大于0.9,镇流器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 3.大面积照明场所灯具效率不低于70%。 4.照明系统采取分区控制、定时控制、照度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 5.本工程使用LED照明的面积为 m2,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 六、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1.变压器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自带温控器和强迫通风装置。 2.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高压供电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小于0.95。(低压电源进线处设置无功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小0.9〕。无功补偿装置具过零自动投切功能,并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分相补偿容量不小于总补偿容量的40%。 3.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其能效应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4.在处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5.风机、水泵、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节能控制要 求:。 七、能耗监测系统: 1.本工程设置分类、分项能耗监测系统,对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并实时上传至上一级数据中心。计量装置具有数据通信功能。 2.对电、水、燃气等设置分类计量,水、燃气等计量表计由相关专业设置,详见能耗监测系统图。 3.按区域或楼层,对照明和插座、室外景观照明、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进行分项计量。 4.能耗监测系统计量表计的精度不低于1.0级,电流互感器精度不低于0.5级, 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主要设计参数: 1)本项目□有□无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供热水量 m3/d,占建筑生活热水总量的 %。太阳能集热器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的要求。 2)本项目□有□无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承担采暖空调负荷的比例为 %。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9、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 89-2009的要求。 3)本项目□有□无太阳能光伏发电□有□无光诱导系统,其总功率为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江苏省《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 87-2009的要求。 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低压并网型光伏系统,系统应有计量装置、防逆流和放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财行(2016)214号 【发文日期】2016-06-29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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