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

“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

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

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1.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

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2.有关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不并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医科学校的,从严掌握。

中等师范学校主要转为培养幼儿教师。部分可以并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初等教育

或学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为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届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校。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三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师范、医学和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由我部审批。各地自行审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不得涉及师范、医学和公安类。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成人高等学校

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农、林、师范名称,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统筹考虑。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专科层次的学校并入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我部。“十一五”期间我部继续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备案一次高等职业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为保证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每年拟审批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事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预案与我部有关司局沟通。

四、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

“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级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高校设置的“十一五”规划。

我部将提出具体的制订规划的办法、指标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我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五、完善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办法和设置标准

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是我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我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优化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做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评估工作,在适当时机对近年来新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我部制订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另行下发。凡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更名、调整等事项,均须遵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 意见 教高[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在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学教育全局,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学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学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关系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卫生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医学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重要使命,其根本任务就是要以医疗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和造就一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卫生人力资源、科技成果和社会服务,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随着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卫生服务模式的重大变革以及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医学教育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处理好改革与发展、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规范管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促进医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质量,加快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教育部2资料4个司局机构跟部分直属机构正司局级干部简历

本文介绍教育部24个司局机构和部分直属机构正司局级干部简历 P1 办公厅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发展规划司 人事司 财务司 基础教育司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 民族教育司 师范教育司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思想政治工作司 社会科学司 直属高校工作司 P2 高校学生司 科学技术司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直属机关党委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离退休干部局 监察局 科技发展中心 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办公厅主任 牟阳春 主持办公厅的全面工作,重点负责部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和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议等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根据部党组的指示,办理与中办、国办的相应联系协调事项。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孙霄兵,博士。原任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2005年12月任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发展规划司司长 韩进,原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2004年12月任发展规划司司长。 人事司司长 姜沛民,原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2004年6月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现任教育部人事司司长。 葛道凯个人简历 葛道凯: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葛道凯,河南济源市人,1963年出生,*党员。 1980年至1984年在焦作矿业学院(现河南理工大学)读本科, 1984年至1990年先后在中国地质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 1990年至1992年在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1992年被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聘为副教授, 1994年被聘为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沉积学,先后参加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攀登计划项目、“973”项目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研究工作,曾获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表中英文科技论文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 (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顺利实施,明确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发布、申报、评审、公示、立项、结题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下简称“高教司”)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促进教改、协同育人”为宗旨,通过汇聚企业资源,征集校企合作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支持,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依照教育部高教司的指导原则,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通过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高教司统筹规划,企业发布需求、高校申报,校企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高教司组织委托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项目相关标准制定、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职责 1.作为项目发布单位,根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目标定位

和自身发展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高校项目申报,开展申报指南解读、高校合作洽谈、项目咨询工作。 2.落实申报指南承诺的项目支持经费到位,云平台、软硬件等价资源投入及实施部署。 3.按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项目运行,抓好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组织项目验收和企业内部评审,向高教司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2.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环境及政策等支持。 3.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4.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督促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高校)的主要任务 1.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 2.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资源完成约定的任务目标。 3.与合作企业方成员一起,接受并配合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提出解决办法。

教育部发文

教育部发文: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 中新网5月26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校学生10种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等。 通知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通知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还要求,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通知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通知最后说,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国家社科、国家自然基金、教育部等各省部级课题标准英文翻译

凡是获得有关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项目结束后所填报的《总结报告》及所附有效论著(标注过的),将作为申请新项目时的评审依据。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致谢部分。不完全统计表明,国内期刊多习惯于将基金资助项目的信息作为论文首页的脚注,国外期刊则多将其作为“致谢”的一部分标注。 通常情况下只需列出项目的资助号即可,不必标注具体的项目名称。如: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Grant No. 1234567), the Major State Basic Research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G2000077405) and the Key Projec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anghai (Grant No. 02DZ/5002).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常只需要统一标注“Natio 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的资助号即可,不必再分别标“注面上项目”(General Program), “重点项目”(Key Program), “重大项目”(Major Program)等进一步信息。以下是部分基金资助项目的英文翻译,供各位科研人员参考。 科技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National High-tech R&D Program of China (863 Program);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 National Program on Key Basic Research Project (973 Program) 国家985重点建设项目: Key Construction Program of the National “985” Project “九五”攻关项目: National Key Technologies R & D Program of China during the 9th Five-Year Plan Period 国家基础研究计划: 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iorities Program of Chin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National Key Technologies R & D Program of China; 国家攀登计划—B课题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Climb—B Plan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二期工程基金资助: National Important Project on Science-Phase Ⅱof NSRL 教育部 国家教育部科学基金资助: Science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 Key (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 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资助项目: Ph.D. Programs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Research Fund for the Doctoral Program of Higher Education of China (缩写: RFDP) 国家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资助: Doctoral Fund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国家教育部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Returned Scholars,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

【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标题】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内容分类】教学质量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发文号】教高[2006]16号 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要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倡导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性任务。强国必先强教,学校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必须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基本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形成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持续投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结构调整、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紧密衔接,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教育部2005年64号文件

关于调整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及所属二级学科的通知 学位[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为了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指导地位,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经专家论证,决定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所属二级学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暂设置于“法学”门类内,下设五个二级学科,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 二、政治学一级学科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调整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分别归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 三、调整增设后的相关学科及代码见附件。 四、自颁布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研究生培养及其他相关工作按照调整后目录进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调整增设后的相关学科及代码(见下页) 附加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所属二级学科简介(见下页)

附件一:调整增设后的相关学科及代码

教育部酝酿取消师范生实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制

教育部酝酿取消师范生实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制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中国正酝酿师范院校的招生改革,拟取消师范和非师范专业的分别招生规定,这意味着在中国有百年历史的师范生将会消失。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研讨会上获得的消息。 在研讨会提供的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的论文中指出:2015年-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本科化,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实现教师教育从定向培养向非定向培养转变,取消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的招生规定等6大转变。 取消师范生·现状 全国475所高校招师范生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鼓励非

师范院校参与教师教育,我国有475所高校招收师范类本专科生,其中高等师范学校183所,教育学院34所,非师范院校258所,非师范院校已达到培养教师院校总数的54%。但高等师范院校仍然是教师教育的主体,140。2万师范类普通本专科在学校生中,高等师范院校占70%。 现在,很多学校招聘教师开始向非师范类学生倾斜,在去年的上海师资进京招聘会上,非师范类院校就成为了主角。资料图片 师范生已经成了空头衔 师范生的特征除了就业定向外,就是减免学费,但据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培养处处长于兴国介绍,目前,除了首都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读外,其他的师范生均开始实行并轨收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师范生的概念这几年已经开始淡化了,早在2001年,北师大就把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收费进行并轨。2003年,山东省允许50%的师

范类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一直为之头疼的“转行费”今年首次取消。与此同时,师范生就业范围的限制也相应取消,允许他们毕业后自主择业。 不过,目前对师范生的学费还是有一些优惠政策。 取消师范生·解读 不是要取消教师教育 “师范院校加强综合性,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不是淡化教师教育,更不是取消教师教育。”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对此解释说,开放教师教育旨在更大范围动员和利用优质教师教育资源,把教师教育这项事业做大做强;旨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开放环境下和多学科综合背景下,在更高水平的学术平台上培养高素质教师,而绝不是淡化教师教育,更不是否定和取消教师教育。 幼儿教师还需专业培养 “从北师大创办开始,师范生在我国有百年的历史了,取消师范专业就意味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大学生必读书目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大学生必读书目 文学(37种) 题名作者 1 诗经《诗经·国风》译注邓荃 2 楚辞楚辞集注朱熹 3 左传春秋左传集解左丘明 4 乐府诗选余冠英 5 史记司马迁 6 唐诗三百首蘅塘退士 7 宋词三百首马清福 8 古文观止吴楚材 9 中国十大古典喜剧集王季思 10 红楼梦曹雪芹 11 人间词话王国维 12 四书集注朱熹 13 鲁迅选集鲁迅 14 女神郭沫若 15 子夜茅盾 16 家巴金 17 骆驼祥子老舍 18 雷雨曹禹 19 徐志摩选集徐志摩 20 生死场箫红 21 沈从文小说选(一、二)沈从文 22 创业史柳青 23 平凡的世界路遥 24 光的赞歌韩作荣 25 荷马史诗奥德修纪:荷马史诗荷马 26 一千零一夜纳训译 27 莎土比亚戏剧集莎士比亚全集莎士比亚 28 欧也妮?葛朗台巴尔扎克 29 安娜?卡列妮娜托尔斯泰 30 老人与海海明威 31 外国现代派作品选(1-4卷)袁可嘉 32 尔雅尔雅译注胡奇光 33 普通语言学教程索绪尔 34 文艺心理学文艺心理学概论金开诚 35 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 研究所美学研究室

36 白鹿原陈忠实 37 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叶圣陶 哲学(34种) 题名作者 1 周易周易集解李鼎祚 2 论语论语集注朱熹 3 孟子孟子集注朱熹 4 老子老子浅释陆元炽 5 庄子庄子集释郭庆藩 6 公孙龙子公孙龙子论疏胡曲园 7 荀子荀子白话今译王森 8 正蒙[宋]张载撰 9 理想国柏拉图 10 哲学原理肖明 11 人类理解研究休谟 12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 13 纯粹理性批判康德 14 历史哲学德雷 15 实用主义詹姆士 16 猜想和反驳—— 17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拉卡托斯 18 存在与时间—— 19 真理与方法(上卷)—— 20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 21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22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央编译局编译 23 反杜林论《反杜林论》简明教程吴振海 24 自然辩证法恩格斯 2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26 哲学笔记—— 27 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 28 实践论毛泽东选集毛泽东 29 矛盾论毛泽东选集毛泽东 30 反杜林论《反杜林论》简明教程吴振海 31 大学常万里 32 焚书—— 33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 34 正义论罗尔斯 历史学(31种)

教育部教学XX215号文件

附件二: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教育部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 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要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倡导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定大学生必读100本书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定大学生必读100本书 点击数:2055 录入时间:2011-6-23 【返回】 1、《语言问题》赵元任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语言与文化》罗常培著,语文出版社,1989年版 3、《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吕叔湘著,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修辞学发凡》陈望道著,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5、《汉语方言概要》袁家骅等著文字改革出版社,1983年版 6、《马氏文通》马建忠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汉语音韵》王力著,中华书局,1980年版 8、《训诂简论》陆宗达著,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 9、《中国语言学史》王力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0、《中国文字学》唐兰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11、《中国历代语言学论文选注》吴文祺、张世禄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 12、《普通语言学教程》(瑞士)索绪尔著,高名凯译,岑麒祥、叶蜚声校注,商务印书馆,1982版 13、《语言论》高名凯著,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4、《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胡明扬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应用语言学》刘涌泉、乔毅编者,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

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与艺术》陆梅林辑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 17、《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著,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 18、《邓小平论文艺》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 19、《中国历代文论选》郭绍虞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20、《文心雕龙选译》刘勰著,周振甫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21、《诗学》亚里斯多德著,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版 22、《西方文艺理论史精读文献》章安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20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蒋孔阳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4、《西方美学史》朱光潜著,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25、《文学理论》(美)韦勒克、沃伦著,刘象愚等译,三联书店1984年版 26、《比较文学与文学理论》(美)韦斯坦因著,刘象愚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7、《诗经选》余冠英选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 28、《楚辞选》马茂元选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29、《论语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校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研究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校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立项研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高司函[2006]18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校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研究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6]18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推动高等学校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经研究,我司决定委托有关高校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研究工作,委托立项项目名单见附件。为保证委托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质性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立项项目纳入“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统一管理,我司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二、委托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立项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

践进度,统筹安排和负责使用项目研究经费。项目完成时向我司提交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三、本次立项的资助经费由我部拨出,各项目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高厅〔2006〕2号文件印发)执行。 四、希望项目承担高校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力求使立项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各项目学校要加强对承担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并给予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确保立项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附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名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名单

教育部发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全文)

教育部发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全文)(全文)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目录 说明1 一、健康3 (一)身心状况3 (二)动作发展7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9 二、语言14 (一)倾听与表达14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18 三、社会22 (一)人际交往22 (二)社会适应27 四、科学32 (一)科学探究32 (二)数学认知37 五、艺术43 (一)感受与欣赏43 (二)表现与创造45 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制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三、《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指明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具体方向;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育途径与方法。 四、实施《指南》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2.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每个幼儿在沿着相似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发展速度和到达某一水平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所呈现的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3.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教育部2006年16号文

教育部2006年16号文 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要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倡导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凸显以及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的专业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共同努力,形成国家、地方(省级)、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将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提高质量30条”)为主线,在抓规范、立标准、定政策、推改革、建机制、树典型、提质量上下功夫,在解决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阶段性突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提高质量30条”有关人才培养工作 1.修改印发《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筹备召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在高教战线兴起学习宣传贯彻“提高质量30条”的热潮,指导各地各高校制定落实“提高质量30条”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提高质量30条”有关本科人才培养任务的落实工作,继续引导各地各高校深入开展教育观念和教学工作大讨论,召开全国高教处长联席会议,举办新建本科院校领导培训班,分类分片召开本科教学工作座谈会,交流夯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做法经验。会同直属司筹备召开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题的第22次直属高校咨询会,交流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提高质量30条”的有关政策举措、经验做法,举办各地各高校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成果展。 二、优化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类型和区域布局结构 2.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指导各地各高校完成专业对照整理工作,做好2012年度本科专业备案与审批工作。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建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公共信息服务和管理网络平台。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加大文化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引导支持高校设置相关专业。

(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 【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 【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 【全文】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

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