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与ICSID

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简言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应都在于通过“国际立法”,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

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险种:“违约险”。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两者的相同点联系:

(1)建立的目的都可以促进国际投资

(2)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都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部分

区别:

MIGA是由汉城公约建立的,中文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为投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提供东道国政治风险的担保。

MIGA 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他设立的目的是:对于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进行保险,如果该投资被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征收或出现了其他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该机构将对私人投资者予以补偿.目的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以加快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他是一个保险机构,有缔约国入股的国

际组织.承担保险的种类: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

违约金险\战争和内乱险\其他政治风险. MIGA 属于国际保险机构给承保人赔付.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 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中国是MIGA 的创始会员国。

ICSID是由华盛顿公约建立的,中文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整的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国民)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ICSID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简称.特征: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一方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另一

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如果双方都同意,也

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的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必须是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3.当事人双方是书面形式同意提交ICSID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4.排除司法救济. ICSID属于国际仲裁调解解决争端.

华盛顿公约成员国(截止2013年5月20日)

ICSID/3 LIST OF CONTRACTING STATES AND OTHER SIGNATORIES OF THE CONVENTION (as of May 20, 2013) The 158 States listed below have sign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on the dates indicated. The names of the 149 States that have deposited their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are in bold, and the dates of such deposit and of the attainment of the status of Contracting State by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vention for each of them are also indicated. Deposit of Entry into Force State Signature Ratification of Convention Afghanistan Sep. 30, 1966 June 25, 1968 July 25, 1968 Albania Oct. 15, 1991 Oct. 15, 1991 Nov. 14, 1991 Algeria Apr. 17, 1995 Feb. 21, 1996 Mar. 22, 1996 Argentina May 21, 1991 Oct. 19, 1994 Nov. 18, 1994 Armenia Sep. 16, 1992 Sep. 16, 1992 Oct. 16, 1992 Australia Mar. 24, 1975 May 2, 1991 June 1, 1991 Austria May 17, 1966 May 25, 1971 June 24, 1971 Azerbaijan Sep. 18, 1992 Sep. 18, 1992 Oct. 18, 1992 Bahamas, The Oct. 19, 1995 Oct. 19, 1995 Nov. 18, 1995 Bahrain Sep. 22, 1995 Feb. 14, 1996 Mar. 15, 1996 Bangladesh Nov. 20, 1979 Mar. 27, 1980 Apr. 26, 1980 Barbados May 13, 1981 Nov. 1, 1983 Dec. 1, 1983 Belarus July 10, 1992 July 10, 1992 Aug. 9, 1992 Belgium Dec. 15, 1965 Aug. 27, 1970 Sep. 26, 1970 Belize Dec. 19, 1986 Benin Sep. 10, 1965 Sep. 6, 1966 Oct. 14, 1966 Bosnia and Herzegovina Apr. 25, 1997 May 14, 1997 June 13, 1997 Botswana Jan. 15, 1970 Jan. 15, 1970 Feb. 14, 1970 Brunei Darussalam Sep. 16, 2002 Sep. 16, 2002 Oct. 16, 2002 Bulgaria Mar. 21, 2000 Apr. 13, 2001 May 13, 2001 Burkina Faso Sep. 16, 1965 Aug. 29, 1966 Oct. 14, 1966 Burundi Feb. 17, 1967 Nov. 5, 1969 Dec. 5, 1969 Cambodia Nov. 5, 1993 Dec. 20, 2004 Jan. 19, 2005 Cameroon Sep. 23, 1965 Jan. 3, 1967 Feb. 2, 1967 Canada Dec. 15, 2006 Cape Verde Dec. 20, 2010 Dec. 27, 2010 Jan. 26, 2011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Aug. 26, 1965 Feb. 23, 1966 Oct. 14, 1966 Chad May 12, 1966 Aug. 29, 1966 Oct. 14, 1966 Chile Jan. 25, 1991 Sep. 24, 1991 Oct. 24, 1991 China Feb. 9, 1990 Jan. 7, 1993 Feb. 6, 1993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 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 2.“标本”指: (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 (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 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 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 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 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 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中文名称】华盛顿公约 【英文全称】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英文缩写和简称】CITES 【全名】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简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俗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

华盛顿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2、3

国际公约—公约附录 1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 2 . 动物 3 . 特殊保留 4 . 植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 III* 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起生效 说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 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 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 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 《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 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

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 III 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 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 III 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以及其他受地方法规保护的物种。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

龙舌兰科 石 漆 夹竹桃科 五 南洋杉科 araucana 小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 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 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 衍生物; 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 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 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9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附有“Produced from Hoodia spp.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controlled

harvesting and produc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ITE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Botswana/Namibia/South Africa under agreement no.BW/NA/ZA xxxxxx”字样标签的除外; #2 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及 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3 系指其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 编者注:现多将火地亚属Hoodia spp.列入萝藦科Asclepiadaceae,《公约》命名委员会将其列入夹竹桃科Apocynaceae。 凤 仙人掌科

华盛顿公约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 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华盛顿公约附录--1-2-3

华盛顿公约附录--1-2-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附录I 附录II 附录III 动物FAUNA 脊索动物门PHYLUM CHORDATA 哺乳纲MAMMALIA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一、简介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简称华盛顿公约) (一)何谓CITES? CITES系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简称;又因一九七三年由二十一个国家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故又简称为「华盛顿公约」。内容共计二十五条,其目的乃在藉国际合作防止因国际贸易致稀有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遭受滥用,以达保护之目的。 (二)缘起: 一九一一年瑞士环保专家沙瑞逊(PAUL SARASIN)呼吁限制鸟类羽毛之进出口,但未受到重视;一九六三年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盟大会(IUCN)高呼制订国际公约,订定规则以限制稀有或濒临绝种动物之进出口及交换,并限制剥取该动物生皮及其它部分作为纪念之用。直到一九七三年二十一个国家才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公约;惟签约当时尚不具拘束力,直到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个签署国正式送交批准文件后九十日才有正式执行权。目前CITES 共有一五五个会员国(我国并非会员国)。 (三)组织: CITES 计有秘书处、管理机构暨科学机构、会员国大会三部门,各司其责,具有国家及国际性的管理层次,其中秘书处(由联合国环境计划执行干事设立)职司公约行政工作(例如安排会议、检讨会员国提送之报告、执行会员国交付之其它职务等);依据CITES 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指定有权代表国家发给许可证、证明书之一个或以上之管理机构,及一个或以上之科学机构(提供各项科学调查报告、建议);会员国大会则由各会员国代表出席,每二年定期举行一次,但经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正式函文要求得召开特别会议。对非会员国之政府或非政府之国际机构或团体,及各国政府机构和团体及各国非政府机构或团体,经所在国认可者,如在技术上具有保护、保育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物种之资格,经秘书处通知拟派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者,除非出席会员国至少三分之一反对外,得列席大会,但无表决权。另设常设委员会,由欧、亚、非、北美洲、中美洲及大洋洲六个主要地区之委员组成。 (四)执行: CITES 将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在国际间之交易规定,列入公约做成三种附录: a附录一:包括受贸易影响或可能受其影响而致有灭种威胁之一切物种,此等物种之贸易,必须特予严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该物种贸易若为输出,应先经核准且提出输出许可证;若为输入,应先经核准且提出输入许可证及输出或再输出许可证;若为再输出,应经核准并提出再输出许可证,惟许可证之发给有一定条件。 b附录二:包括目前族群数量相当稀少而虽未必遭致灭种之威胁,但除非其贸易予以严格管制并防止有碍其生存之利用,否则将来仍有遭致灭种之可能者为使附录一所指物种之贸易有效控制而应予管制之物种。该物种贸易若为输出,应先经核准并提出输出许可证;若为输入,应提出输出或再输出许可证若为再输出,应先经核准并提出再输出许可证,惟其

(完整版)百科知识阅读:蓝喉金刚鹦鹉

百科知识阅读:蓝喉金刚鹦鹉 蓝喉金刚鹦鹉品种简介 蓝喉金刚鹦鹉主要分布在南美洲,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以及马尔维纳斯群岛(也称福克兰群岛)。 中文学名:蓝喉金刚鹦鹉 英文名:Blue-throated Macaw 二名法:Ara glaucogularis 界:动物界 门:脊索动物门 纲:鸟纲 目:鹦形目 科:鹦鹉科

族:金刚鹦鹉族 属:Ara 分布:南美洲,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以及马尔维纳斯群岛(也称福克兰群岛)。 蓝喉金刚鹦鹉形态特征 蓝喉金刚鹦鹉的全身羽毛五颜六色的,体型是鹦鹉中比较大的一种,面部是无羽毛的,它给人的第一印象就如同看到一张京剧中的花脸脸谱。它的寿命长达80 年。 蓝喉金刚鹦鹉身长85 cm,翼展90 - 100 cm,体重600 - 800 g,是十分罕见的鹦鹉。上体具有引人注目的绿松石色羽毛,下体是亮黄色,喉部的一大片蓝色与脸颊和下体之间的黄色形成鲜明的对比。有强劲的黑色鸟喙, 眼睛黄色。该鹦鹉有优雅的长尾巴。 蓝喉金刚鹦鹉生活环境 蓝喉金刚鹦鹉与其它鹦鹉相比它们比较安静,它们不会随意尖叫的,很适合当宠物鸟饲养。鸟类都有个共同的爱好就是洗澡,因此定期的为它们提供水浴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在饲养蓝喉金刚鹦鹉时在生活环境上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保持干燥通风。因蓝喉金刚鹦鹉活动时会产生羽屑,所以鸟笼不要挂在卧室内。 2.做好防寒防暑工作。对蓝喉金刚鹦鹉最合适的温度是20 C —24 C,温度太高太低都将对蓝喉金刚鹦鹉带来不利的影响。炎热的夏季要防暑降温,以防中暑。不让阳光直接照射,其他季节适当照射阳光。冬季要注意防寒保暖,避免冷风直吹,但不要将鸟笼置于暖气上方或煤炉旁。 3.注意锻炼鸟的胆量。对蓝喉金刚鹦鹉不要娇惯,让它常接触生人和噪音,否则一旦有生人或噪音出现会造成鸟儿受惊。繁殖期会造成弃巢、弃卵和不育雏的现象。 4.防止蚊子、苍蝇。蚊子叮咬鸟爪,引起发炎,致使鸟爪脱落。苍蝇叮食饲料,引起饲料腐败。预防方法是鸟房加装纱门纱窗。 5.防止猫、狗、老鼠、黄鼠狼、蛇等动物进入饲养场所伤害蓝喉金刚鹦鹉。不要将鸟笼置于户外无人照管,以防止灰喜鹊、鹰、隼等捕食蓝喉金刚鹦鹉。 6.繁殖期不要换笼或改变繁殖笼的摆放方向和位置。雏鸟出壳10 天内不要打扫鸟笼。 7.时常保持鸟笼及餐具的清洁和卫生,防止羽蚤、螨虫的滋生。 蓝喉金刚鹦鹉饲养知识

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一.《华盛顿公约》的产生与宗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解决这类纠纷,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62年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考虑创设某种特别机构来处理国际投资争议,并请求其执行董事会研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解决东道国政府与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于是,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世界银行61个会员派法律专家在世界银行总部草拟了《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并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1966年10月14日,第20个批准国荷兰完成批准手续,满足了公约关于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自此公约正式生效。 《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工作,而是为解决争议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议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节或仲裁工作。 二《华盛顿公约》的管辖权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在递交批准书时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申明: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和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只要各当事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由此可见,中心要取得对特定争端的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争端的当事人必须合格 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政府,而对方则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国民是一个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必须不能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他拥有双重国籍,而且其中一个国籍是争端当事国的国籍,那么他必须放弃争端当事国的国籍,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另一种情况是该争端当事方为法人,那么它应当是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但特殊情况下即使该法人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只要该法人直接受到来自外国的控制(foreign control),经争端双方同意,可以把该法人视为另一国国民。 ②争端双方必须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 《华盛顿公约》在序言部分中声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公约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必须把投资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这就意味着中心要想行使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首先取得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 提交书面仲裁协议的后果在于:一旦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这种书面仲裁协议,就受到三项限制: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不得再单方面撤回其同意;二、除非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另有声明,否则不得再运用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三、投资者的母国不得再主张对投资者进行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 ③投资争端的性质必须合格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至于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并

【律师解读】从一起走私案件,浅谈CITES公约的适用

从一起走私案件,浅谈CITES公约的适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除了符合进出口国家的海关税务规范之外,有些特定行业,如科研机构、木材行业、生物制药业等往往会遇到进口货物涉嫌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问题,因此就有可能涉及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管制。 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如果不了解相关政策,或忽视了相关风险,轻则被海关查处扣货,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CITES公约 1975年7月1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也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简称CITES,其主要目的是

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限制从而对野生动植物族群进行保护,从而使得人类能够永续使用此项资源。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华盛顿公约以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其将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公约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贸易。附录二为目前无灭绝危机,但其国际贸易需要进行管制的物种。而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可进行区域性国际贸易管制的物种。 二、案件背景 2016年月9月24日至10月4日,华盛顿公约第十七次缔约国大会召开,这次缔约方大会将超过260个野生植物物种列入公约附录,由于多为用材和观赏植物,对我国木材和园艺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有三种古夷苏木——德米、佩莱和特氏古夷苏木,被列入附录二,即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需要经营者

在进出口时出具《允许进口/出口证明书》,也是进出口商俗称的“濒危物种证”。 华盛顿公约附录修订案正式生效于2017年1月2日,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为履行华盛顿公约,于2017年8月联合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更新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7年8月1日生效。 某木材进口商于2016年底从刚果(金)采购了一批德米古夷苏木,合同签订于2016年11月,装船与发货于12月中旬,到国内港口入境申报时,公约附录已经生效。由于木材订购与发货在公约修正案生效前,该树种尚未被列入CITES附录中,因此无法从出口国办理《允许出口证明书》。而相关过渡期进口申报的处理办法,也未见明文公告。为便于及时清关,进口商将货物更改名品为非濒危的爱里古夷苏木进行申报入关。 现中国海关认定该木材进口商通过改变木材品名,将本为华盛顿公约附录二物种的德米古夷苏木木材品名更改为爱里古夷苏木,从而逃避海关监管,故海关缉私部门以该木材进口商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华盛顿公约附录

华盛顿公约附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 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 目录 1公约历史 2公约主要物种 2.1 附录Ⅰ 2.2 附录Ⅱ 2.3 附录Ⅲ 3公约条文 3.1 第一条定义 3.2 第二条基本原则 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 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 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 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 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 3.8 第十二条秘书处 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 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 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 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 3.13 第十九条签署 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 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 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 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 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 1公约历史 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 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

这里说的华盛顿公约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这里说的华盛顿公约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也就是说华盛顿公约是用来管制保护性野生动物的跨国贸易的,想要从国外引进华盛顿公约里的保护动物是需要有许可证的,办证的过程肯定是相当的麻烦。 说到这里,华盛顿公约好像和我们没啥关系哈,我只能说,有管制就有暴利。 看看蜥蜴这块,华盛顿公约中有哪几种: 附录 I附录 II附录 III 楔齿蜥科 楔齿蜥属所有种 蜥蜴目 SAURIA 鬣蜥科 刺尾蜥属所有种 避役科 残肢变色龙 侏儒蜥属所有种 变色龙属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

诡避役属所有种 避役属所有种 叉角避役属所有种 双绞避役属所有种 姆兰杰避役属所有种棒蜥科 绳蜥属所有种 壁虎科 蛇岛弓趾虎 残趾虎属所有种平尾虎属所有种 武趾虎属所有种新西兰壁虎属所有种 毒蜥科 珠毒蜥危地马拉亚种毒蜥属所有种美洲鬣蜥科 低冠蜥属所有种圆尾蜥属所有种叩壁蜥 钝鼻蜥陆鬣属所有种乌蒂拉栉尾蜥罗阿坦栉尾蜥阿关栉尾蜥

危地马拉栉尾蜥 美洲鬣蜥属所有种 布氏角蜥 塞德罗斯岛角蜥 冠角蜥 海湾角蜥 蜥蜴科 利氏壁蜥 辛氏蜥 依比兹壁蜥 石龙子科 所罗门蜥 美洲蜥蜴科 亚马孙鞭尾蜥 闪光蜥属所有种 双领蜥属所有种巨蜥科 孟加拉巨蜥 黄色巨蜥 荒漠巨蜥

华盛顿公约附录完整版

华盛顿公约附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明 1.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缩写“ssp.”指亚种, b)缩写“var(s).”指变种。 5.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 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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