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法律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法律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应如何理解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加之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为此,笔者试着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立法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一是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恶意欠薪行为在用工领域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学者指出:“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二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是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如何认定行为主体“拒不支付”?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一旺鑫源食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X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旺鑫源食府已停业,X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据X连顺亲属称,X连顺及其子X某无法联系。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X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X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4月28日,公安机关将X连顺抓获。7月14日X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X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X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X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卡路服装加工厂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 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

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XX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三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 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法人代表为吴连德。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XX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XX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XX市东风区公安分局。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解读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人力资源】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精编版

一起有关【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工资】工资额的确定——宋焕清诉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追索劳动报酬)案1 一、案情 1、1994年12月23日,风光旅游社与宋焕清订立业务员合同,规定业务员全年完成业务指标1万元,可发放全额工资及奖金600元,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保留各项劳保福利;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私自组团者除名;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等等。 2、1995年上半年,宋焕清联系到两笔旅游业务,共收旅游费 1.16万元,扣除各项代办费用后余款为2225元。 3、1995年7月起,风光旅游社停发宋焕清工资。 4、1995年下半年,宋焕清曾至几家单位联系旅游业务,均未成功,其工作时间仍按约定自行安排。 5、1995年8月28日,宋焕清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判旨 1 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要每完成1000元,发当月工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1本案例摘自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2、“如全年无业务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等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该业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能成立,因此该业务应属无效合同。 3、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宋焕清1995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宋焕清在产生争议后并未每日到单位报到上班,而是继续自行在外联系业务,由于下半年未做成一笔业务,因而应当认定宋焕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未能提供正常劳动。 三、评析 薪酬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如何支付工资、工资额的计算以及工资的表现形式都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动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基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要适用以下几条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按月定期足额支付、支付给本人。 在本案中,业务员合同的最重要的条款中的“业务指标”一词含义也是不明确的。即使如同宋焕清所解释的那样,那么宋焕清完成2225元的利润,就可得到全年的4300元的工资及600元奖金,而且超额完成的还可以按比例获得奖金,这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原则。当然风光旅游社用“业务指标”一词指代实际所指的业务员应完成的“利润指标”,也是欠妥的。也就是说,风光旅游社可以用本业务合同合理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违背了“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则。 另外,应支付工资的数额有待于先确认宋焕清在1995年下半年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按实际付出的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宋焕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其在1995年下半年内从事劳动情况是无法掌握的,对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只能以是否定成了一定的指标,是否为企业赚取了一定的利润来判定。事实上宋焕清在1995年整个下半年只联系了几家单位,

2018年追索劳动报酬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建设施工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 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成都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一、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一)日常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1.采集掌握辖区用人单位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应当采取入户采集、书面审查采集、日常巡查采集、专项检查采集、投诉举报专查采集以及共享信息采集等形式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全面收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等信息。具体调查和收集方式包括: (1)询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劳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询问结果应当以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或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2)随机座谈询问适当数量的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3)询问相关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了解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4)向用人单位调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

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用工资料。 2.评估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所采集信息录入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同时,应当对所收集的用人单位信息进行分析,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程度分为低、一般、较高、高四个风险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低风险:工资支付情况正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欠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 (2)一般风险:拖欠工资一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或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工资支付情况正常,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 ②开工不足; 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 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 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 ⑥有转让迹象; 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3)较高风险: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拖欠工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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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的总结

关于建立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的总结 根据《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X〔X〕100号)精神,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X 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人社局、公安X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定期通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形势; (二)对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明确部门责任和实施方案; (三)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增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经召集人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一)区人社局工作职责 对辖区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预警预测,定期向公安x 分局通报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稳定因素的用人单位名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依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收集欠薪证据,下达责令支付文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x分局, 并抄送区检察院备案。 (二)公安x分局工作职责 接到区人社局通报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相关案件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情况提前介入处理,并抽调专人依法协助区人社局对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个人)进行约谈。对区人社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区人社局,同时抄送区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区人社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检察院工作职责 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 (有支付能力)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你存在________拖欠___等___人__个月劳动报酬共元的行为,你单位或你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足额支付等人劳动报酬共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 (逃避支付) : 等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或你存在拖欠___等___人__个月劳动报酬共元的行为,经多次联系你单位或你不能联系或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核实处理,你单位或你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或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足额支付等人劳动报酬。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支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责责任。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本人于__年__月__日向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____拒不支付本人劳动报酬___元,并提供了_____证据,本人清楚地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人承诺以上投诉的事实和请求属实,提供的相关证据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臵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

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三)犯罪方式多样、隐蔽,打击难度大。该类犯罪嫌疑人在资金出现困难时,通常采取虚构债务、以各种名义挪用应付工资款、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如仁寿县院办理的杨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XX在收到劳务工程款并经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然将劳务款中21.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使用的车位,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同时,由于大多数欠薪行为属于民事性质,部分犯罪嫌疑人打着民事纠纷的幌子,行为隐蔽,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无法有效证明嫌疑人是否有“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民事责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且存在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区分难、加班工资基数计算难、年终奖支付条件认定难、提成发放条件确定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劳动报酬及适用时效的确定 严某在A公司工作,于2015年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A公司辩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而未安排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严某于2015年11月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二: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李某在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出勤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组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后李某以B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B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案例三:涉及年终奖应否支付的审查 张某在C公司工作,C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则无任何奖金。2016年和2017年,C公司分别支付张某相应年终奖。2019年初C 公司以张某存在辱骂同事、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C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C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属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张某年终奖。 案例四:涉及提成发放条件的判断 王某在D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工资发放方式为底薪加提成,提成工资根据王某销售业绩予以确定。后王某向D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结算劳动报酬时产生争议。D公司认为,销售未回款则公司无法获取利润,故不同意发放未回款部分的销售提成。王某认为,只要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完成销售任务,销售回款存在多种影响因素,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故要求D公司按照销售合同金额发放提成。 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范本 为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XX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拟将赵朝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贵局,现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袁某臣(又名赵某君),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2日,住XX省南X县保城乡赵家村3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案件由来 投诉人胡X华、雷X波等于2016年2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被投诉人袁X臣拖欠工资40余万元,经我局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工资,我局经研究拟将本案移送贵局。 三、查明的事实 袁X臣为中太XX有限公司承建的XX市翠屏区理想城项目中的包工头。2016年2月6日,在XX市人社局、XX市住建局、XX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等部门的协调下,中太XX 有限公司支付袁X臣民工工资40万元。袁X臣承诺收到的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剩余的工程款通过诉讼途径解

决,不得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及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为,否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2月15起,陆续有工人到我局投诉袁X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经初步统计,共679220元,约97人。我局高度重视袁X臣工资拖欠问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通知袁X臣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但袁X臣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并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向已出具承诺书的袁X臣发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人社监令字[2016]第10号),要求其支付班组下所有民工工资,但袁X臣仍拒绝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四、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袁X臣以逃匿等方式拖欠劳动报酬6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袁X臣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我局拟将该案移送贵局,请予受理。 五、特别说明的问题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要点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案件涉及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权的平衡保护,且存在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区分难、加班工资基数计算难、年终奖支付条件认定难、提成发放条件确定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1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涉及劳动报酬及适用时效的确定 严某在A公司工作,于2015年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A公司辩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而未安排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严某于2015年11月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2 案例二: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李某在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出勤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及绩效浮动奖金等组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后李某以B公司长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B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准。 3 案例三:涉及年终奖应否支付的审查

张某在C公司工作,C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则无任何奖金。2016年和2017年,C公司分别支付张某相应年终奖。2019年初C公司以张某存在辱骂同事、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C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C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属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张某年终奖。 4 案例四:涉及提成发放条件的判断 王某在D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工资发放方式为底薪加提成,提成工资根据王某销售业绩予以确定。后王某向D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结算劳动报酬时产生争议。D公司认为,销售未回款则公司无法获取利润,故不同意发放未回款部分的销售提成。王某认为,只要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完成销售任务,销售回款存在多种影响因素,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故要求D公司按照销售合同金额发放提成。 2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1 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区分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和第4款对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加以区分,故在审查是否超过时效时需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实践中,劳动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必要性 从2010年的8月23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开始,在经过了半年时间的审议和讨论,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而最终的罪名也在2011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于2011年5月1日得以正式实施。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典中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后增加的一条。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合资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政企分离,国有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导致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见的三角债,连环债层出不穷,而且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括了农民工,教师,医生等,甚至公务员的工资被拖欠也并不少见。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从一个社会容易忽视的小问题,逐渐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热点大问题,其从中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的现状研究

肆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丑恶社会现象,正式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则始于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夫熊德明丈夫讨回劳动报酬的报道。由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欠薪现象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这也是该项立法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由来。但是情形不容乐观,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根据国家统计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数字显示:其中保留工作只是回家过年的农民工4.4%被拖欠劳动报酬,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有8%被拖欠劳动报酬,因金融危机导致企业关停返乡的农民工有13%被拖欠劳动报酬,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有5.7%被拖欠劳动报酬。此外,欠薪逃匿事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动机研究 目前,规制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从这些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欠薪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责令支付赔偿金这三种责任形式。这些简单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能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反差,显然不足以震慑那些利欲熏心的用工者。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刘定伟【摘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 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关于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答辩书

关于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答辩书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范**妻子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案范**的辩护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侦查机关递交了法律文书,了解范**所涉及犯罪的罪名、事实,会见了嫌疑人范**,认真听取了范**的陈述与辩解、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证明范**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与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向贵院递了法律文书,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办理该案时参考: 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范**不符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以上条文规定、刑法理论、立法本意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该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劳动者而非广义上的劳动者。为此,我们认为本罪中的“劳动者”,必须是狭义的劳动者而非广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本罪中的“劳动报酬”必须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不能是其他之外的报酬。 本案嫌疑人范**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嵩县3#地块项目承包合同》之后以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光山舍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1、宋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宋涛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资,欠薪金额达80余万元,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宋涛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分别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7806元、邓某德等55名工人工资279213元后逃匿。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宋涛支付所欠工资,但宋涛一直拒不支付。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场地出租方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及时缓解了矛盾,宋涛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5月4日,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天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意义】 餐饮业是城市一大用工主体,渐成欠薪高发区,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数多达133人,欠薪数额8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并赔偿工人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宋涛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2、许毓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许毓民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许毓民承建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至当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2015年春节临近,工人张金华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该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果,致使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回家过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许毓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毓民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离开河源,且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属逃匿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49名工人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3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3、梁海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梁海文拖欠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拒不支付并逃匿。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业园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胜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 和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跨区域犯罪的; (二)涉及人员众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移送标准、移送程序

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一)欠薪责任主体。严格按照鄂人社发〔2014〕39号规定认定欠薪移送责任主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仍拖欠工资的,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严禁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工程款或劳务款争议,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二)欠薪证据调查。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责令支付文书可以不明确具体的支付金额,但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能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移送标准。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三)逃跑藏匿认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 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四)支付行为认定。除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外,尚有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可变现资产的,可认定为有支付能力。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五)责令支付文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严格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程序 (一)法律文书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支付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责令支付文书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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