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起诉问题

姜淑荣律师:交通事故赔偿起诉问题

本期介绍: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上升、车辆的日益增多和道路的不断扩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起诉时谁可以作为被告?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交通费、误工费怎么请求赔偿?如何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本期法律快车劳动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杭州姜淑荣律师】继续作客现场,欢迎姜淑荣律师接着与我们探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姜淑荣律师,现任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公司法,劳动工伤,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

法律咨询:182-6884-4657(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今天很高兴请到姜律师来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姜淑荣律师:

主持人好!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应邀参加今天的访谈节目。

2、法律快车网:

请姜律师简单介绍一下现在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

姜淑荣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车辆日益增多、道路不断扩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现在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费用越来越得到重视。

3、法律快车网:

除了上期的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话题我和网友们还有许多内容想请教姜律师,所以咱们接下来将沿着这个话题展开多期访谈连载。

姜淑荣律师:

你说的很对。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确实很多,接下来我将一一解答。

4、法律快车网:

谢谢姜律师。首先我想请问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应不应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而告上法院?

姜淑荣律师:

现在法院的规定都是可以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在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法院会向原告进行说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5、法律快车网:

受害人若经交通事故造成智力中度障碍的,诉讼时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诉讼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经特别程序宣告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姜淑荣律师:

受害人若经交通事故造成智力中度障碍的,应先对受害人进行智力鉴定,若原告家属及被告对该智力鉴定结论无异议,且涉案相关证据材料争议不大的,无须以特别宣告程序为道交案件裁判的前提。

6、法律快车网:

现在车辆挂靠的情况比较多,那么请问如果原告已单独起诉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并获支持,原告是否可以再另行起诉挂靠单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姜淑荣律师:

从程序上而言,因两次诉讼的被告不同、诉求不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故原告享有程序上另行起诉挂靠单位的诉权。

7、法律快车网:

请教一下关于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的认定是否仅凭单位证明?

姜淑荣律师:

对误工费的认定,法院现在的观点是个案审查。因为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所以对误工费的认定应同时结合当地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

8、法律快车网:

交通费的认定。如果连号票据的情形下,法院如果判决?

姜淑荣律师:

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连号票据只是提供证据方提供证据的形式,所以法院会结合就医次数、人数等酌情认定。

9、法律快车网:

我们知道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支付数额上,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相差

甚远。我的问题是,在证明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时,单凭租住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能否认定其生活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姜淑荣律师:

对居住地的认定应以从宽为原则。居住地的认定涉及到赔偿标准(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的问题,故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居住地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浙江省高院原民一庭庭长赵国勇在2007年4月18日所作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精神,应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所在地、主要消费地、生活来源等综合判断。

10、法律快车网:

能具体给我们大家说一下吗?

姜淑荣律师:

当然可以。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会从宽掌握:

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

3、受害人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4、户口已经统一的地方,主要根据住所地判断,并适当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消费地等。

11、法律快车网:

再请教一个有车一族关心的问题,有关于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

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

姜淑荣律师: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12、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姜淑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姜淑荣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如果告的对象不对,或者请求赔偿不合理,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https://www.360docs.net/doc/9710013741.html,/interview/article/1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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