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证重要性及意义

CCC认证重要性及意义
CCC认证重要性及意义

为什么要进行CC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2002年5月1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CCC认证产品单元划分细则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CQC/GD.CP02(E09)-2002 CNCA-01C-012 整机保护电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单元划分原则和试样数量 1.单元划分原则: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注1:符合下述要求的基本设计结构相同的一个系列RCBO可视为一个单元。 ……具有相同的基本设计,在同一系列中与电压有关的型式和与电压无关的型式不能同时存在; ……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具有相同的脱扣机构和相同的继电器或螺线管(除了绕组的匝数和截面积以及差动互感器铁芯的尺寸和材料、继电器的灵敏度和/或有关的电子线路不同外); ……内部载流件的材料、涂层和尺寸相同(除了内部载流连接的截面积和环形连接的长度不同外);……接线端子具有类似的结构(除了接线端子的尺寸不同外); ……触头尺寸、材料、结构及连接方式相同; ……手动操作机构,材料和机械性能相同; ……模压材料和绝缘材料相同; ……灭弧装置的灭弧方式,材料和结构相同; ……剩余电流检测装置的基本设计相同(除了绕组的匝数和截面积以及差动互感器铁芯的尺寸和材料不同外); ……剩余电流脱扣装置的基本设计相同(除了继电器的灵敏度和/或有关的电子线路不同外); ……试验装置的基本设计相同(除了产生最大安匝数必须的装置的电阻值)。 注2:满足注1要求并根据有无直流分量时的工作状况(AC型或A型)及有无延时具有相同分类的RCBO,试品数量按标准的表A3要求简化。 注3:按注2试验的,但瞬时脱扣型式不同的分系列的RCBO接着进行试验时,补充试验的顺序可按标准的表A4减少,试品数量按标准的表A3要求选取。 注4:按注2试验的,但按延时时间分类不同的分系列的RCBO接着进行试验时,补充试验的顺序和试品数量按标准的表A3,但顺序A,B和E0可省略。 注5:按注2试验的,但按直流分量工作状况分类不同的分系列的RCBO接着进行试验时,补充试验的顺序和试品数量按标准的表A5。 2.试样数量

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研究报告与分析

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 X剑云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即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判断准则。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其主X的证明程度。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不管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或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高度盖然性,还是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或苏联的“内心确信”,它始终是属于人的认识活动的X畴,而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心理活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如何统一人们的认识,对一般的、原则性的东西形成共性的理念,是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受历史发展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根植已久,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证明标准的一元化,也就是说,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都是要求客观真实。随着对民事诉讼是私法性质的诉讼,其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民事纠纷,⑴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及市场经济要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快捷等等的认识的深入,有的人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二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还有的人根据英美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三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证明标准的适用与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直接的关系,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一对矛与盾的关系,过分追求公平,必然有损效率;而过分追求效率,必然有损公平。如何使公平与效率达到和谐与统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从案件结果的严重程度、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参与度、双方当事人

的力量对比等等情况考虑,一般来说,对具有强烈的公权力参与的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它应具有确定性,排他性。法官是用必然勾画着事实轨迹,追求着最近似的公平。而对于没有公权力参与的性质的案件,其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没有那么高的,它只须具备因盖然性而产生的可靠性就行了,法官是用最大的可能描绘着事实的轮廓,追求着最大效率。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上看,其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过程。而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依据的都是证据裁判主义,两者其实各有所长。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还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关键在于对法官是否信任,即“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则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⑵从这一点上说,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是与该国的法官的素质、国民的法律素质、法律实施的状况大有关系。其实,不管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存在,只不过大小有别。因为不管是心证还是确信的形成,都需要承办的法官按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用逻辑法则来推导,都是承办的法官个人意旨的作用。 我国目前程序立法还有不公平之处,不能完全体现私法的性质,如证据收集规则中的法官取证表现了较为浓厚的追XX体公平的色彩。而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传统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对证据的收集和采信的方式的合法性的忽视还是比较严重的。比如非法的录音摄像材料,根据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不能当证据使用的,这就是说法官对该证据是看都不用看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把该材料作为了参考,认为这材料虽来源不合法但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认证。造成证据的排除规则如同虚设,律师、当事人XX取证乐此不彼。程序公平是实体公平的保障,程序公平是可以达到的,而实体公平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有时实现程序公平会有损实体公平,但因为程序公平是看得见的公平,是固定的,我们应首先维护。这就是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从国外的立法上看,一般来说,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的标准,而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医疗器械认证技术文件资料清单

医疗器械认证技术文件资料清单 1、文档封面; 2、文档目录; 3、认证申请书;(我司将提供表格,请参照填写即可) 4、企业简介及欧洲代理名称、联系方式; 5、企业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6、设备全图、外观尺寸图、总装图、主要部件图及零部件清单; 7、电气原理图、控制原理图、电控箱布局图、电路图等及电器元器件清单; 8、产品手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9、 CE符合性声明(我司将辅导企业进行宣告); 10、产品名称、分类及引用技术标准条款等的简要描述; 11、产品概述(包括类型和预期用途); a) 产品的历史沿革; b) 技术性能参数; c) 产品配合使用的附件、配合件和其它设备清单; d) 产品的图示与样品; e) 产品所用原材料及供应商; 12、该产品生产、制造使用的欧盟协调性标准或其它标准清单; 13、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和预防措施(EN1441 产品服务危险分析报告); 14、生产质量控制; a) 产品资料和控制文档(包括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b) 产品的灭菌方法和确认的描述;

c) 灭菌验证; d)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e) 产品稳定性和效期的描述; 15、包装和标识; a) 包装材料说明; b) 标签; c) 使用说明书; 16、技术评价; a) 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献; b) 技术概要及权威观点; 17、潜在风险评价; a) 产品潜在风险测试报告及相关文献; b) 潜在风险的概要及权威观点; 18、临床评价; a) 产品临床测试报告及相关文献; b) 临床使用概述及权威观点; 1)临床研究(包括:物理性能,生化、药理、药动及毒性研究,功效测试,灭菌合格证明,药物相容性等); 2)生物兼容性测试(A)EN30993 第一部分要求:细胞毒性、感光性、刺激-皮内反应、急性全身中毒、致热性、亚急性中毒、遗传毒性、植入溶血性;B)支持测试:慢性中毒、致癌性、再生性/生长性毒素、生物动因退化); 3)临床资料(需要临床研究或描述临床研究);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陈卫东教授依法成立中国法学界的第一偶像组合——“三大卫”;张教被单列为法学界的贝克汉姆。 张教授不仅是偶像派,更是实力派。主要著作和译著: 独著:《诉讼架构与程式》、《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破产程序导论》、《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证据研究》等。 合著:《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国民事诉讼导论》等书著。 合译:《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本股票法律制度的运作》等。 张卫平教授题词:“在最近的距离传道解惑,在最快的时间更新知识。及时学习、终身受益。” 张卫平:现在法学教育、法学讲座也有点忒民心的味道,一出来就是“组合”、“偶像”。关于介绍,实际上我有一级诙谐版、二级诙谐版。 一级诙谐版是这样的:第一次下乡是在1970年,第二次下乡是在1972年,高中、初中速成两年半,没有学过初中函数,但学过了大学的微积分,没有经过副教授,直接从讲师破格到教授,因为不符合破格副教授的条件。真的是这样的,中国的事情很奇怪的,当时破格副教授,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我是35岁超一个月,不符合副教授的条件,只能申报教授。第一次非常想破格,别人没有同意,第二次不想当教授,别人说“你不当不行”,因为那时我已经在大胆学外语了,“机票我们给你买好,你回来补一个答辩,你要做教授”。我说“算了吧,我就做副教授算了”,别人说“不行,我们现在都已经决定了,你必须申报教授”。所以,有的事情不是我们所想象的这样,想得到的东西往往是得不到的,不想得到的东西有时候真的会送上门来。 我的简历告诉我,一定要有运气,没有运气肯定不行,但是运气往往是限量的,你有几次运气了,以后可能运气就没有了。比如“首届十大青年杰出法学家”我超一个月零13天,第二次联名改为“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再超1个月零13天。以后就基本上没有运气了,因为最大的两个运气已经用完了,一个运气是从证券公司一走股票指数就从13000点一直跌到现在的5000点,这个运气就用了一大半了;第二个运气是一到清华高校教师的待遇直升,到现在据说高校教师已经是高收入阶层。这两个运气用完了以后再也没有什么运气了,只能够凭自己的实力和打拼才能够打下来。 (一)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 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可能在证明标准这一块儿时间不太够,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均是十分复杂的问题。 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能够称之为猜想级的首选是证明责任,我们一般叫做举证责任。既然是一个猜想级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它有多么复杂,而证明责任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懂?只要你学了大学本科,只要你在司法部门工作,没有人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究竟谈的是什么问题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

现场物资管理基础知识—CCC认证

CCC 认证篇 一、名词解释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七)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建筑工程适用类) 1、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研究报告与分析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 何家弘推定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作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由于“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两个方面来探讨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由于笔者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比较熟悉,所以本文的讨论也以刑事诉讼为主。 一、推定规则适用与证明责任的配置 (一)推定规则适用中证明责任问题的缘起 虽然推定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但是在诉讼活动中适用推定规则的直接作用是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添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原因或因果关系的司法推定规则。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X谁举证”。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即受害人本应承担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包括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损害结果往往是较长时期内多种因素复合造成的,其中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而且还涉及专业知识,因此一般的受害人往往无力证明。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并进而加强

对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谁主X谁举证”原则进行了修正,要求被告方即加害人承担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上述推定规则就是一例。按照这一规则,原告人不再承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同时被告人则要承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进行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服法官接受其主X,法官就应该推定该污染行为是造成该损害结果的原因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其他类似的诉讼中,适用推定规则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一方面,在此类诉讼中,原告方很难完成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证明任务,适用推定规则可以避免其因客观条件造成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另一方面,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方往往掌握着证明相关事实的信息和能力,适用推定规则可以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证明活动,或者迫使其提供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推定规则具有根据特殊情况在诉讼当事人之间重新配置证明责任的功能。明确这一点之后,我们就要回答潜藏于上述文字后面且纠缠于相关概念之中的两个问题——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并且从笔者选用语词的刻意小心推断出它们的众说纷纭。这两个问题是:第一,这种重新配置的对象是证明责任还是举证责任;第二,这种重新配置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还是证明责任的倒置。下面,笔者将分别就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由于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交叉的,所以笔者在讨论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姑且使用“转移”的概念。 (二)证明责任抑或举证责任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并小统一。有人认为这两个概念可以完全等同;有人认为这两个概念必须严格区分;有人主X统一使用证明责任的概念;有人主X一律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责任。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就语词使用习惯而言,学者似乎比较偏爱“证明责任”的概念;而司法实务人员似乎更喜欢“举证责任”

认证材料准备清单

认证材料准备清单 1.营业护照副本盖章1份 2.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盖章1份 3.物业公司资质1份 4.管理评审1套 5.内部审核1套 6.重要环境因素清单1份 7.主要危险源清单1份 8.电工证1本原件、物业服务人员上岗证3本原件、保安员上岗证3本原件(如 果有) 9.部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10.部门危险源辨识、评价表 11.公司内部文件清单 1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13.文件分发记录表(内容包括:Q\E\S标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三层 次文件、主要法律法规等) 14.记录清单 15.2012年年度培训计划表(内容包括:Q\E\S标准,管理手册、程序文 件、三层次文件、主要法律法规等) 16.培训签到表(内容包括:Q\E\S标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三层次文 件、主要法律法规等) 17.顾客清单(叫企业提供)

18.供应商名单(叫企业提供) 19.供应商调查记录表(对应供应商名单) 20.采购产品计划(有3个月) 21.采购产品的验证记录(应对采购计划) 22.顾客满意度调查(对应顾客清单 23.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就是对调查表得出的结果形成一份汇总报告) 24.自我守法证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25.员工体检表(3份) 26.员工缴纳保险凭证(3份) 27.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28.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完成报告 29.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资金投入清单(附上,几份凭证:如:垃圾清理费 我、购买消防器材发票或收据、缴纳保险凭证) 30.体系运行检查表(3个月,每个月1份) 31.应急预案 32.应急演练评价记录(最好有一些保安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的图片) 33.设备台帐(企业提供),这里讲的设备是企业自己用的设备,不是他们管理 顾客的设备,比如某小区的电梯不是他们的设备 34.2012年设备保护保养计划表(对应设备台帐) 35.日常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对应设备台帐)(主要点设备有就可以,3份) 36.相关方施加影响通知函(顾客、供应商) 物业服务过程检查表

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对于年终奖,赋予劳动者举证证明年终奖是否存在的较低的证明标准,当劳动者达到该证明标准时就将年终奖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再赋予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和应得年终奖的数额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妥当的安排。同理,对于其他特殊的劳动报酬如劳动保护费、交通补助费、手机补助费、福利费、提成工资等等都可以参照此标准。 【基本案情】 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伍某了解到集团公司2006年春节前,已发放了2005年度的年终奖金,故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因索要2005年度年终奖未果,伍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认可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和曾经有过年终奖金的口头约定”为由,驳回伍某的申诉请求。伍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要求按2005年标准,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确认。年终奖金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业绩和员工工作实绩所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被告虽有发放年终奖金的惯例,但由于被告对员工薪酬实行保密差额制度,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年终奖金发放的标准和数额约定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原告应得年终奖金的具体数额,故对其主张要求被告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 伍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告在起诉时,已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一审法院至开庭时尚未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工作,致使原告主张无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补发克扣原告的工资从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一)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能够称之为猜想级的首选是证 明责任,我们一般叫做举证责任。既然是一个猜想级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它有多么复杂,而证明责任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懂?只要你学了大学本科,只要你在司法部门工作,没有人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究竟谈的是什么问题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们能不能在审判实践中说你主张了 就应当加以证明,没有证明你的主张就不能够成立?有一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案例,我们不妨从这个案例入手,这是一道考试题,内容很简单:一个女孩去超市买东西,超市保安怀疑她偷了东西,然后把她叫到经理办公室或某一个封闭的空间,这个女孩认为保安强行搜了她的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10万元,主要是精神赔偿。那么问题就来了,有没有搜身谁来证明?是由原告来证明超市保安人员强行搜身、脱衣呢,还是由保安来证明他没有搜身呢?问题在于,如果原告在法庭当中指出超市保安因为强行搜身扒去衣服或者强制性地让自己脱掉衣服,提出这个主张以后她

应当不应当来加以证明?大家可能异口同声地说肯定要加 以证明,明明“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方也有一个主张,提出“我没有强行搜身”,是否也应当加以证明呢?如果他不提主张的话,很可能导致这种情形,原告说超市保安因为强行搜身所以是有过错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对方只有不说话,因为他只有一说话,就要举证,反而给自己找来麻烦。当然,法官会指出“你怎么答辩?”“我的答辩是我没有强制搜身”,“那你既然没有强制搜身的话就要举证,因为你必须对你的主张加以证明”。问题就在于,在很多情形下,一方证明存在而另一方证明不存在,其结果是双方都没有能够证明。这个案件我们先假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只有她一个人,关键是当时又没有带MP3,如果带了MP3,她稍稍一聪明,一按录音键,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没有视听资料,当然在房间里即使有录像、录音,保安早就删掉或销毁了。对方有几个人在,他们之间很容易串供以后然后予以否认。我们假设原告没有证据,被告有没有证据说我没有强行脱她衣服呢?他可以找出本超市的经理,原告很容易反驳:你们是一伙的,你就是按他的指令来这样做的,他当然为你作有利的证据了!法官一想你们是这样一种关系,很容易判断你不能够证明。那么,有没有强制脱衣服,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我们法官面对这样真伪不明一种状态时,我们怎么办?我们能不能够说事实不清楚就不判

论推定规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下的应用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下) 二、推定规则适用与证明标准的确立 (一)推定规则适用中证明标准问题的缘起 推定规则的适用与证明标准也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我们过往的理论研究中,学者只是较多地关注了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而很少论及推定与证明标准的关系。例如,当我国学者为英美证据法学中关于“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划分而备感困惑的时候,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似乎总是围绕着这两种责任的分担,即谁应该在适用推定规则时承担“举证责任”,谁应该在适用推定规则时承担“说服责任”。其实,人们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可能更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二者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笔者曾经在前文指出,英美证据法学中“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证明标准不同。所谓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证明标准较低的证明责任而已。 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一般都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主题进行讲述的。例如,在本文中援引过的证据法学著作中,江伟教授和卞建林教授都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分别设专章讲述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教材中,虽然没有设立证明标准一章,但是证明标准问题放在了“证明任务”一章中,实际上也是与证明责任分开论述的。此外,在笔者主持编写的证据法学教材中,我也是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分章讲述的。[20]然而,在英美证据法学著作中,证明标准一般都不是专章讲述的,而是放在证明责任主题之下进行讨论的。例如,在华尔兹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据大全》和艾伦教授

等人撰写的《证据法》中,我们都无法在章节标题中看到“证明标准”的字样,但是都可以在证明责任的章节中看到关于证明标准的论述。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标题下,讲述的主要内容却是证明标准; [21]后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和“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两节中,也使用大量篇幅讲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甚至把我们通常理解为证明标准问题的“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说服责任”的规则进行论述。[22] 诚然,就教材内容体系的逻辑性而言,我们的章节设置可能更为清晰合理——先讲证明责任,再讲证明标准,因而也更加便于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但是,这种分别论述的教材X式会使我们形成一种思维习惯,自然而然地以为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从而忽略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其实,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堪称“形影不离”。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的,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如前所述,英美证据法学中使用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概念都包含着用“充分”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的含义。那么,何为“充分”,何为“不充分”?何为“说服”,何为“不能说服”?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一定的证明标准。从实用的角度来看,把证明标准的问题放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中加以讨论乃至视为证明责任问题的组成部分,不无道理。我国证据法学教材与英美证据法学教材的这种区别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者偏重理论而英美学者偏重实务的差异。 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时候,证明标准也是与证明责任形影不离的。例如,在前述“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被告方要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否则就要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在适用这项推定规则的过程中,原告方也要承担初始的证明责任,即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且这损害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着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联系。如果被告方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反证,即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方受到的损害与己方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推定规则的主X方有责任用“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推定规则的反对方有责任用“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由此可见,双方的证明责任都离不开证明标准——“充分”的证据。不

深圳3c认证包括哪些产品类别

深圳3c认证包括哪些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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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c认证包括哪些产品类别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Compu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3C认证起源及认证类别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so 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

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农业轮胎、农业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IATF16949认证资料清单

一阶段审核 v 顾客资料:包括汽车顾客清单、汽车顾客特殊要求清单、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以及合同或协议的评审、连续12个月的订单; v 体系策划:过程控制清单、过程矩阵图、过程关系图、风险控制方案、程序文件清单、手册、记录清单;v 内部审核:包括体系审核、所有涉及到汽车产品制造的过程审核、所有汽车产品的产品审核;如年度计划、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 v 管理评审:评审计划、评审报告等; v 过程绩效指标:连续12个月的绩效指标统计及趋势,包括业务计划中规定内容、质量目标、质量成本分析、过程指标; v 与顾客有关的绩效:顾客抱怨/投诉/退货处理资料(汇总表、登记表、8D报告/PPM指标及趋势、超额运费等)、顾客满意度评价; v 与供方有关的绩效:供方的PPM指标及趋势、超额运费等; v 汽车产品标准、顾客图纸、APQP资料、对产品的顾客确认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二阶段审核 v 管理层 ?公司内外部环境因素分析:SWOT分析(竞争对手、行业标杆等)、宏观因素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等)、微观分析(行业、产品结构/定位、发展趋势等); ?企业风险分析: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环保、财务、设计、制造、供应、行业等; ?公司战略:未来3~5年的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及目标,战略展开(职能战略)及战略目标展开; ?年度业务计划/经营计划制订及统计:按照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制订本年度公司级业务计划并落实到各部门,建立公司各部门的KPI指标,按规定周期收集和统计目标达成结果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需提交连续12个月的统计结果。业务计划包括每个顾客及供应商的业绩监控、质量成本、质量目标、经营性指标、管理性指标、过程指标等。 ?管理评审:管理评审计划→各部门汇报资料汇总→管理评审会议签到→管理评审报告→持续改进计划→实施结果; ?内部审核: ?体系审核: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审核实施记录→体系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含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及验证)→不符合项分布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过程审核:过程审核年度计划→过程审核实施计划→审核实施记录→过程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含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及验证)→不符合汇总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产品审核:产品审核年度计划→产品审核实施计划→实施记录(含:全尺寸报告、各项功能和性能实验报告、材料报告)→产品审核报告; v 生产 ?生产计划:客户订单/销售计划→制造可行性评审→生产计划→生产指令→生产统计;包括产能分析;?生产工艺管理:作业准备验证(首检)、工艺参数监控记录(如生产不负责则由质量负责); ?生产过程控制:交接班记录、生产动态记录(设备维修、模具/工装维修、刀具/工具更换、产品更换、物料更换等); ?现场管理:区域划分(生产区、合格区、来料放置区、待检区、不合格区、发货区、通道等)、产品标识、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v 设备

民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刘卫主编主持 刘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张卫平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我是刘卫,是全场讲座的组织者。今天出席我们讲座的嘉宾有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优秀律师、媒体记者,还有一些我校的研究生。 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大家互相认识一下,然后张卫平老师讲课,完了之后有30分钟的时间进行交流,最后有一个短暂的联谊。 下面我介绍一下张卫平老师: 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陈卫东教授依法成立中国法学界的第一偶像组合——“三大卫”;张教被单列为法学界的贝克汉姆。 张教授不仅是偶像派,更是实力派。主要著作和译著: 独著:《诉讼架构与程式》、《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破产程序导论》、《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证据研究》等。 合著:《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国民事诉讼导论》等书著。 合译:《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本股票法律制度的运作》等。 张卫平教授题词:“在最近的距离传道解惑,在最快的时间更新知识。及时学习、终身受益。”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给我们讲课! 二、张卫平教授主讲 张卫平:现在法学教育、法学讲座也有点忒民心的味道,一出来就是“组合”、“偶像”。关于介绍,实际上我有一级诙谐版、二级诙谐版。 一级诙谐版是这样的:第一次下乡是在1970年,第二次下乡是在1972年,高中、初中速成两年半,没有学过初中函数,但学过了大学的微积分,没有经过副教授,直接从讲师破格到教授,因为不符合破格副教授的条件。真的是这样的,中国的事情很奇怪的,当时破格副教授,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我是35岁超一个月,不符合副教授的条件,只能申报教授。第一次非常想破格,别人没有同意,第二次不想当教授,别人说“你不当不行”,因为那时我已经在大胆学外语了,“机票我们给你买好,你回来补一个答辩,你要做教授”。我说“算了吧,我就做副教授算了”,别人说“不行,我们现在都已经决定了,你必须申报教授”。所以,有的事情不是我们所想象的这样,想得到的东西往往是得不到的,不想得到的东西有时候真的会送上门来。 我的简历告诉我,一定要有运气,没有运气肯定不行,但是运气往往是限量的,你有几次运气了,以后可能运气就没有了。比如“首届十大青年杰出法学家”我超一个月零13天,第二次联名改为“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再超1个月零13天。以后就基本上没有运气了,因为最大的两个运气已经用完了,一个运气是从证券公司一走股票指数就从13000点一直跌到现在的5000点,这个运气就用了一大半了;第二个运气是一到清华高校教师的待遇直升,到现在据说高校教师已经是高收入阶层。这两个运气用完了以后再也没有什么运气了,只能够凭自己的实力和打拼才能够打下来。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判决华盖公司诉硕特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证据没有达到很高盖然性标准的,不应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为被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 2012年2月29日,华盖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 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 【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印制者、散发者。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鉴于涉案宣传册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有义务对此作出说明。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ISO14001认证所需资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ISO14001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方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应有集团公司的授权证明。 2、申请方应建立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 3、申请方本年度内无污染事故;无环保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 4、申请方经营状况良好; 5、地理位置示意图; 6、区域平面示意图; 5、申请材料。除填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外,还应包括: a、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简介(包括质量体系及其活动的一般信息); c主要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出示意图(若有) d"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表); e 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应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法律、法规清单以及目标、指标和环境管 理方案) f环境管理体系概述,包括:体系覆盖范围、体系运行时间、运行成效、内审及管理评审时间等g本行业现行的国家、行业的主要强制性标准、法规(如环保、节能、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法规)或其目录; h必要时,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ISO14001需要做以下资料 1. 公司概要介绍 2. 组织机构网络图 3. 各部门的职责及负责人员名单 4. 环境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5. ISO14001推动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 6. 产品样本或说明书 7. 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记录清单 8. 产品工艺流程图、业务流程图 9. 厂区位置平面图、厂区平面布置图 10. 厂区地下(水)管路图 11. 使用化学危险品清单

12. 与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1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4.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15. 危险废物清单 16. 环境监测报告(近两年环保部门监测报告) 17.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8. 消防设备(设施)分布图 19.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0.环境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环境验收报告; 4、排污许可证、执照和授权; 5、废弃物处理方式、数量、地点、运输方式、记录; 6、监测记录(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 7、工艺流程图; 8、MSDS(危险化学品使用说明书); 9、内外部沟通信息; 10、组织能源、资源的使用、生产过程的记录; 11、组织环境规划资料; 12、组织环境处理设备、设施的资料; 1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机构成立批文; 13、组织机构图; 14、守法证明; 15、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16、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17、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8、有效版本的管理体系文件;

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徐乐德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采纳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可导出一系列诉讼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规则是被告人沉默权(我国立法未采纳)和遇疑问有利被告的规则。我国刑诉法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采纳说明我国立法者承认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用尽法律许可的手段后,仍然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不能查明,即承认“悬案现象”(又称真伪不明)。同时我国刑诉法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为“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既然“悬案现象“是刑事案件在诉讼中存在的客观实在,那么我们来看一看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悬案现象”及在这种情况是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提起证明责任,我们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我国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为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原告、被告、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①依据这一学理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悬案现象(假定双方主张同一事实,而法院直到审判结束都无法查明该事实,即法院认为该事实为真或为假的概率各为百分之五十),出现时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②,依我个人理解,这种证明标准类似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那么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遇悬案现象时会不自觉地适用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即“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从而判决原告败诉。 在民事案件中适用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民事案件中简单适用遇疑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际上混淆了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目的。在刑事立法中,主权者考虑犯罪是社会上极端的个别的现象,主权者认为其绝大多数臣民是善良的,而不会走上犯罪道路,首先控方应假定被告人(或嫌疑人)是良民,而不是罪犯,如果要证明被告人(嫌疑人)有罪,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性决定的,我想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起源。而民事立法目的在于确立主体在私法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立法的核心与精髓是确定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因而在民事诉讼中,遇悬案现象时,简单地推定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与立法目的是相悖的。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不可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本文试图论述在民事案件诉讼中,“遇疑问”应按什么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①柴发帮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335页 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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