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2年社保考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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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1★养老保险体系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及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其中的第二个层次,在众多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2★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由国家包揽的职工养老保险占统治地位,造成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高达85%左右。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引入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机制,但是到2000年上半年,我国基本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数为 13.3亿元,全国有19个省当期收不抵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3★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府文件

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国家对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结构性改革,从1991年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逐步强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到1999年国发[1999]14号文《国务院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建立税惠政策,给予商业寿险公司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

4★基本养老保险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以个人纳税工资为基数共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也进入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缴费达到个人纳税工资的11%,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缴费比例,但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8%。(标准?)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广义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计划、互助基金保险及商业年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等。

6★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养老保险,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以专业技能为企业提供员工养老计划,解决企业的养老问题,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普遍的选择。个人养老保险则是针对员工的个人需求,为员工个人提供养老保险保障,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社保知识问答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属性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社会保险有哪几个特点?

答:社会保险有五个特点:

(一)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三)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

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五)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四、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保险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二)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三)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四)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助和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六)死亡遗属保险:即劳动者死亡后的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费的给付。

五、社会保险有哪些功能?

答:社会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

(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三)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四)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五)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护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机构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一)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

(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制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给付业务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培训和考核社会保险业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六)负责搞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八、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有哪几个层次?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九、什么是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答: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用总额,向拨付或直接向离退休职工发入,以解决这间、地区之间离退休和负担畸重的问题,从而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安定。

十、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没有准备、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十一、为什么说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是新企业“吃亏”老企业“沾光”?

答: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看,必须承认,今天新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是老为国家创造财富、积累资金的结果,凝结

着老企业职工的辛勤劳动。那么,老企业目前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就有义务从本企业职工劳动积累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于补充老企业的退休费用,作为对老企业职工过去劳动积累的偿还,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从发展的角度看,新老是不断转化的,现在的新企业,今后会老化,现在的老企业,今后会更新,相应的退休费用负担的轻重也会发生转化。企业要在同一起路线上竞争,需要实行社会统筹,均衡企业之间退休费用的负担。又因为统筹基金是各企业在税前的管理费用中列支,国家承担了大部分,所以,养老企业基金社会统筹不存在新企业“吃亏”、老企业“沾光”的问题。

十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意义是什么?

答: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意义是:

(一)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基本养老保险金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二)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三)吸引广大职工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促使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四)建立统一的缴费制度,有利于打破企业所有制界限,便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加速经济发展。

十三、什么是个人帐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答: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建立,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

十四、如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答:市属及以上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区县属企业、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由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负责办理。

十五、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能够改善和提高职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个人储蓄性养老企业,是职工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为提高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自愿实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人储蓄性养老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义是:

(一)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企业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改革。同时还能够适当改善和提高职工退休后水平。

(二)有利于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

(三)协调养老保险水平与企业生产民展的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四)抑制超前消费。

十七、什么是医疗保险制度?

答:医疗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制度。职工的病伤、生育、养老等都会遇到医疗问题,因此,它是疾病、伤残、生育、养老社会保险中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社会保险是健康的保障。实行医疗保险对病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在经济上给予物质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健康和工作,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

十八、医疗保险改革的目标和重点是什么?

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逐步建立起医疗费用由各方筹集、统分结合,随着医疗需求相应增长的医疗保险费用,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不合理增长的管理运行机制。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

(1)建立医疗费用三方共同负担,既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要,又有效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机制;

(2)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个人适当负担医疗费,实行合同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制度。

十九、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负伤、致残、致死,使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

困难,和社会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现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职工因工负伤,造成生理器官和功能的损伤,以致死亡,为国家和企业负出很大的代价,给本人和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国家和给予物质帮助和精神上照顾是完全必要的。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1)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2)一般以“无责任赔偿“为原则;(3)工伤保险的经费由企业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4)工伤保险的项目较完备,享受条件较宽,保险待遇比其他项目高。

二十、为什么要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答:这要从两方面去认识,一方面是生产过程中随时蕴含着大量的职业伤害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套健全和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工伤以“企业自保”。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保”功能是脆弱的,它既不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转换经营机制,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同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狭窄,待遇结构不合理,缺乏一次性补偿待遇,待遇标准偏低,缺乏统一科学、规范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缺乏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二十一、什么是生育社会保险?

答:生育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建立基金,对女职工因妊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十二、实行生育社会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生育社会保险的意义是:

(一)使《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女职工生育的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能够体现妇女在人类自身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和贡献,肯定妇女生育的价值,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三)缓解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

(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妇女就业难的问题,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提高妇女就业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类型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将近15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等不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有先有后和有长有短。因此,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取向、制度设计、项目多寡、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等方面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种模式。

(1)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致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征是: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附带屈辱条件,不同于慈善机构的“施善”或“恩赐”,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初期的济贫和赈济。2、社会救助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3、救助的对象为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标准为低水平,以维持生存为限。

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开始前后所实行的单项或多项救助制度。按社会保障的标准来衡量,只能说它处于起步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不完备的形式。这种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2)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

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4、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5、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

(3)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

式,其目标在于“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与安全保障”。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2、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3、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4、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贫困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不仅要满足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

(4)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原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90年代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

这种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家国民经济范围内实行管理取得的。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用作预留和扣除。

3、工会组织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

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

(5)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这种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并在新加坡等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过程看,由于各国基本社会制度和国情的差异,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障水平明显不同,使其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各国一般使用社会保障支出与国民收入(或者是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作为各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的显示指标。按照这个指标,日本为13.8%、瑞典为49.0%、法国为34.9%、德国为29.7%、英国为24.5%、美国为18.0%(均为1991年数)。

显然,日本的社会保障给付费规模最低,其次是美国,而英、法、德、瑞的给付费规模都比较高。依据社会保障给付费规模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我们将主要发达国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低保障国家;另一类是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高保障、高福利国家。

美国与日本:社会保障是"稳定器"

美国、日本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确

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美国和日本的社会保障程度都不算高,但就其消费水平和储蓄率来讲两国却截然不同。从国际比较看,美国是比较典型的低储蓄率国家,而日本却是典型的具有东方色彩的高储蓄率国家。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与日本1970-1994年期间,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日本比美国高15-20个百分点;个人消费占GDP的比重美国比日本高10个百分点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还高约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美、日虽然同属低社会保障国家,但储蓄率和消费水平却完全不同。

一般认为,美国居民的高消费行为主要是:(1)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存在巨额的财政赤字;(2)消费信贷在美国非常发达;(3)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财富效应使得居民消费需求明显上升,储蓄下降。可见,美国的高消费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性不大。

日本高储蓄率主要是:(1)日本人民具有东方民族勤俭储蓄的传统;(2)日本居民为教育进行储蓄的动机非常强烈;(3)日本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使居民工资收入增长较快;(4)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不排除防老储蓄动机的存在。由此看来,日本的高储蓄率与社会保障似乎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但并不明显。

社会保障的实施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

虽然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对储蓄率和消费的影响并不明显,但美、日两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其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1)对缓和经济危机、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美、日两国通过采取适度的社会保障措施,部分地抵消了因衰退造成的大量失业而引起的支付能力下降,对保障国民基本收入和一定的消费需求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2)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了宏观经济运行,增加了社会有效需求。如美国大部分社会福利

开支是以政府转移支付形式进入低收入家庭,在贫困家庭或个人较高边际消费作用下,这些转移支付的90%以上形成了社会购买力,使美国经济不断维持了一种较高的有效需求状态。同时,制度化转移支付与累进制所得税一同构成美国经济生活中的"自动稳定器",在宏观经济过程中起到了自发调节景气的作用。

(3)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个人、家庭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费用支出的不足,对培养和开发本国人力资本起到了积极作用。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3个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本文主要介绍养老保险的情况。美国的养老保险由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三个支柱组成。这三个支柱无论在功能定位,还是在组织主体和具体运作方式等各方面都是彼此独立的。一、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美国目前覆盖面最广、最基础的养老制度。它由国会立法,强制执行。其基本的制度特点和运行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筹资方式为专项税收,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它的资金来源为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为专项税收,即只用于参加该体系的成员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是完全分离的,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它的资金运行模式为现收现付,即当期的支出需要来自于当期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同时,由于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政府财政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 2.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作为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其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它的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所有资金也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的,换句话说,第一支柱实行了全国统筹。 3.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从这一体系建立之初开始,虽然税率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一直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50%。例如2001年,法定税率为雇员工资的15.3%,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额的7.65%。对于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并非是完全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而是有一个上限,即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障税。2001年,法定的最高纳税基数为每年8.04万美元。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一般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雇员,也包括了各种形式的个体业者。个体业者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必须承担雇主和雇员的共同责任。但考虑到其负担问题,在具体操作上给了这部分人员某些退税的优惠政策。 4.有比较严格的受益资格与条件规定,包括年龄和纳税贡献。它规定的领取年龄为65岁,从1935年以来一直如此。当然,如果要提前领取也可以,但最早不得早于62岁,而且如果提前,只能领取打了一定折扣的养老金。它对纳税贡献的计算采取了计点方式,或者说是积分制。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少点数为40,且无论实际纳税额的高低,每年最多计4个点。即最少要有10年的缴费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退休金。这也是遗属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按照2001年的规定,纳税基数达到830美元,即实际纳税额达到127美元即可获得一个点,全年获得4个点的最低纳税工资为3320美元。残疾人获得残疾补贴的基本纳税贡献条件为缴纳社会保障税满5年。达到法定条件的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以及遗属、残疾人的津贴也不是均等的,而是与在职时的纳税数额挂钩。比如在2000年,最高档次的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36美元,最低的为每人每月636美元。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贡献与收益挂钩。不过,这一支柱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成分还是非常大的。从替代率情况看,最低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6%,最高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26%。如果年龄和纳税贡献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该支柱的养老金或其他相关津贴。按照这种规定,显然会有一部分人无法领取有关养老金或津贴,或在纳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一定时期内没有收入。对此类人,美国有另外一套收入援助计划(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来提供保障,标准略低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津贴标准。收入援助计划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一般性税收而非社会保障税。 5.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自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政府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就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美国全国对该支柱纳税的人口约为1.5亿人。截至2000年10月,受益人总数约为4450万人,其中养老金领取者有2800万人,遗属津贴领取者870万人,残疾津贴领取者500万人,另外还有少量其他受益人。 6.目前有较多的资金积累。虽然它属于现收现付体系,但由于它在实施初期的抚养率非常低,后来随着抚养率的不断提高,税率也不断提高,所以该体系一直有资金积累。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一步提高了税率后,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结余,如2000年当年的社会保障税收结余比例为27.5%。结余加上投资收益,积累额一直呈较快增长之势。至2000年底,该体系的累计积累额已经高达近一万亿美元。目前,所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长期债券。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美国也面临老龄化问题。根据社会保障署测算,在税率及各种受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抚养率因老龄化而攀升,2016年将是当年收支平衡的年份,此后每年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且赤字将越来越大,必须用积累进行弥补。至2037年,所有累计积累将全部用光。因此,目前美国各界都在探讨未来对策。二、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

前,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基本上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模式)迅速发展。目前是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一)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1.待遇标准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雇员退休后,可以按照与雇主的约定,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领取固定数量的养老金。但因为它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的计划,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而且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每个雇员可以享受何种标准,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与协商,但要根据联邦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实质,雇主养老金计划是雇员报酬的一种延迟支付方式,因此,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在具体机构内部,不同雇员的待遇标准也往往有差异。 2.目前普遍采取基金制,筹资方式各不相同。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普遍为现收现付。现收现付的优点在于其管理简便,但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这一计划是雇主计划,没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担保,所以一旦一个机构特别是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其资金来源就无法保证,雇员利益自然也无法保证,因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雇员退休安全法案,明确规定实施DB计划的雇主必须将现收现付制度改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基金,基金规模(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换句话说,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该法案同时规定,所建立的养老金基金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且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完全分离。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基金的筹资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完全由雇主定期向基金注资;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向基金注资。其中多数企业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由于实施的是基金制,并且支出水平是可测量的,而基金增值则不太确定,所以缴费通常是不确定的。即如果投资收益率高,可降低注资水平,如果投资收益率低,则要上调注资比例。具体的缴费比例通过精算确定。有些机构的此类基金由于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已经不用再继续注资了,仅基金自身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就足以支付当期需要并能够保证支付所有人积累的养老金权益。 3.基金管理方式及资金投向。美国的待遇确定型(DB)养老金基金有很多。大的企业和大学等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养老金基金,有些部门,特别是政府系统则往往是建立多个机构联合的养老金基金。各个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所建立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都要成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通常有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熟悉投资和精算的专业人士构成。这一机构作为基金的信托人,对基金负有监护并保证其安全的法律责任。其工作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雇员具体待遇水平的确定、筹资比例确定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是投资管理。在美国,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都不是由基金的管理机构(信托人)直接实施的,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信托人)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即基金管理和投资是完全分开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和大投资方向;二是负责在众多竞争性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投资代理人;三是与所选择的投资机构共同确定投资计划;四是全面监督投资代理人的行为及投资效果。当然,也有一些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是一些大公司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己进行投资,即这种管理机构兼有信托人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美国DB基金的投资方向非常多,既有股票、债券,也有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对资金投向及投资比例,政府没有规定,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决定。通常,基金管理机构都采取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4.政府的作用。虽然待遇确定型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非强制性计划,但在其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政府仍然发挥着多方面作用。一是规定基本组织方式。如前所述,雇主可以自愿选择何种类型的养老金计划,但一旦决定建立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根据1974年的法案,就必须是基金制的。二是进行税收调节。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在领取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关规定并不仅仅是针对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而是对各种类型基金管理者(信托人)和投资者的共同规定。四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主和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说,政府在这一养老金计划中的作用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二)缴费确定型(DC模式)1.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施缴费确定型(DC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与DB模式中多数机构的资金注入为雇主单方义务不同,DC计划中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与DB计划相似的是,由于它也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企业及非企业机构雇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比例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机构中,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通常也有区别,这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 2.政府对缴费有税收优惠,但有总量限制。虽然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自愿计划,但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对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的最基本做法是税收延迟。即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待最终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延迟与不延迟对个人的意义在于,它将所得税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但税收优惠有最高限额。比如在2000年,对企业雇员个人注资部分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1.5万美元,加上雇主注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3万美元。上述限额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工资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经常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法规定的,而且

对于企业、非营利机构和政府机构分别有401(K)、403(B)及457条款。之所以制定不同条款,主要是因为上述不同类型机构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方式和不同的税收及财务管理方式。另外,对不同类型机构雇员规定的最高税收优惠限额也有不同。2001年,对非营利机构雇员DC 计划免税限额(包括雇主和雇员双方注资)为每年3.5万美元。 3.缴费确定型(DC)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方式及投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与投资方式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待遇确定型(DB模式)所积累基金的管理方式类似,特定企业或非企业雇主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建立承担信托责任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决定投资方向并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个人不参与投资过程。另一种方式则是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以选择投资机构或投资产品的权利。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建立DC计划的雇主仍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但该机构并不承担决定投资方向以及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的责任,而是协助个人账户的拥有者进行投资选择。具体地说,此类机构首先要在市场上众多的投资机构以及更多的投资产品中进行选择,通常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机构以及这些投资机构的几个或最多几十个具体投资产品,然后将所选择的清单提供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并提供不同投资产品投资内容、风险程度、收益前景等方面的咨询,最后让个人进行选择,决定自己账户中的资金究竟投向何方。当然,如果一个雇员放弃自己的选择权利,这一机构可以帮助个人进行选择,但原则上不承担风险责任。另外,个人账户资产记录等具体工作都是由这一机构完成的。在上述两种资金管理方式中,给个人以选择权利已经成为主流。个人不仅有选择投资机构和投资产品的(有限)权利,也可以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比较便利地变更选择。与DB计划的基金投资方向类似,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也非常多,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金融产品。但具体投资方式并不是由个人或雇主成立的信托机构直接购买股票、债券等,而是购买主要有专业投资机构发起成立的各种基金、保险公司的年金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其中,投向共同基金是DC计划养老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养老金也成为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共同基金八千多只,基金类型主要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基金有着不同的投资方向及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目标,以适应不同人的需要。 4.政府的作用。在缴费确定型(DC)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三是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对参保人的约束政策。比如,在59.5岁以前,个人原则上不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就要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等等。(三)两种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待遇确定型(DB)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是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都一直呈现不断增长之势。至2001年,DB计划的积累额为18650亿美元,DC计划的积累额更是高达24520亿美元。可见,DC计划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DB计划。虽然DC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到1997年,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DC计划日益受到青睐的原因在于,对雇主来讲,其可以避免待遇确定计划的风险并降低管理成本;对雇员来讲,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携带,便于职业流动。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许多企业和非企业机构同时拥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计划。有些规定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养老金计划,有些则允许个人同时参加两种计划,当然,其中是有条件限制的。三、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1.它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 2.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税收延迟,即向账户注入资金时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只是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在注入资金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本金最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而一般情况下,银行储蓄利息、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都是要纳税的。由于有税收优惠,所以对注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是有限额的。如目前规定,每年每人向个人退休账户注入的免税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000美元。 3.资金投向。个人退休账户大都开设于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换句话说,投资是通过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完成的。在美国,人们可以便利地将个人储蓄养老金从银行转到共同基金,或从一只共同基金转向另一只共同基金。总体来说,通过共同基金投资是目前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到2000 年,进入共同基金的个人储蓄养老金资产就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 4.政府的责任。政府在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中的责任与政府在缴费确定型雇主养老金计划(DC模式)中的责任基本相同。一是提供税收优惠;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政府同样也不对个人储蓄计划的养老金提供担保;三是对与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有关的缴费与提取上,也有一些约束性政策。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社会保障,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我们通常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在五六十年代,我国将社会保障的几个组成部分称为劳动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在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开始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一般讲,社会保障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国家。但是国家和政府不是社会保障唯一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担负的责任也是很重要的。(2)社会保障是以社会化的保障手段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它通常使用的方法是以再分配方式转移支付,但这不是唯一办法。(3)社会保障作为经济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4)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初衷是为了补偿现代社会中被削弱的家庭保障功能,但非取而代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0年代至80年代),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低工资,高就业,高补贴,高福利,企业对职工的生、老、病、死、残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实行社会统筹制度。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自下而上,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的社会统筹。其特点:一是DB型,即保险待遇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变;二是社会共济,代际转移;三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结余”。

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保障体制建设进入体制创新阶段。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保体系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以下重要原则: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推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1998年,我国实施了一个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二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社会保障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高度概括。

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详见下图)。

一、社会保险体系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为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截止1956年底,国家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相应的保障规定,它同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一起构成了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1966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据此,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已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未出台统一的办法。农村养老保险还在进一步探索。

1、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按照城乡有别、企业先行的原则分层次展开的。

(1)基本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起步的。90年代,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和《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使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有: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企业自保”逐步转向社会共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从现收现付、代际转移向预筹积累,为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提供了物质保障;三是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从国家和企业包揽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原则;四是在“统账结合”的前提下,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统一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统一个人账户规模,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比例从1997年始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转,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统一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属地管理的实施,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在统一规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主要实行部分积累模式,这主要是考虑了中国老龄化的影响以及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模式的特点。人口老龄化以及由此带来人口抚养比迅速提高,是影响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最关键问题。中国人口老龄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来的早,速度快。200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已突破10%,开始进入老龄化时期。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经过了80-100年的时间,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到来的,而中国完成这个进程仅用了34 年,并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二是数量大。到2025年,当全世界老年人口达到11.21亿时,中国老年人口占1/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越来越高,职工负担系数急剧提高。据有关测算,抚养率将从1990年的14.8%增加到2010年的27%、2020年的 37%、2030年的47.3%。因此,若沿用现收现付制,到退休高峰期,巨额的养老保险费负担将全部压在下一代在职职工身上,企业和职工都将难以承受,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届时将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但若转到完全积累模式,一旦政治上出现动乱、经济上出现通胀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累资金的风险损失,还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积累资金的风险。而且据测算,如果按完全积累式筹资,养老保险负担率一开始就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4%以上,2021年达到最高值37%,这样的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因此,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一方面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筹资,另一方面对在职职工建立一定比例的积累基金,这正是基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老龄化进程快等基本国情做出的选择。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主要是调整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筹资规模,并且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实账运营,以实现养老基金从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

(2)管理和运营

养老保险缴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业务,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基金监督职责。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专款专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是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进一步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社区管理。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这样就减轻了企业的事务性负担。

(3)基本状况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02年末全国11128万人和3608 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比上年增长3.02%和6.71%。其中,企业参保职工9090万人,企业参保离退休人员3333万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17%和增长5.31%。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71.5亿元(其中当年征缴收入2551.4 亿元,比上年增加459.6亿元,增长22.0%;当年中央财政补助408.2亿元),支出2842.9亿元,2002年末基金滚存结余1608.0亿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年末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率为99.4%,比上年底提高1.6个百分点。目前,部分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试点。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功能进一步增强。到2001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均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或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劳动部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经办机构、投资运营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需要至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等。国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一般采取税收优惠、法律政策规范和必要的监管等措施。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监管下,我国企业年金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或单位开展了企业年金工作。目前经办企业年金的形式,主要是由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企业和行业经办。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16247家,参加职工有560.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 5.3%。历年基金积累191.9亿元,人均3425元。

目前,企业年金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行业人员为 395.7万人,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164.6万,占29.4%。行业积累基金149.3亿元,人均3773元;地方积累42.6亿元,人均 2588元。二是经济水平决定年金发展水平。从区域分布看,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超过亿元,仅上海就积累基金22.2 亿元。临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高于内地省份。从行业分布看,电力、石油、民航、电信、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积累达到58.7亿元,占全国积累基金的31%。三是国企参保积极性高。行业参保企业中参保国企占到93%,地方参保企业中,国企占55%。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目前,全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在改革试点中,大都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逐步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基金筹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逐步积累。三是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手册,探索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四是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逐步改为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作法:一是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二是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在20%左右。少数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缴纳比例起步一般为1%或3%,最高限定在8%。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同试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尽相同。四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办法,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还不够规范。

4、农村养老保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主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加上有限的集体(人民公社制度)保障。80年代以来,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区的乡村及乡镇企业,仿照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探索建立了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随后,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要求和国务院的决定。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展了建立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体现了自我保障为主、互助互济为辅的原则。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强调,“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1999年国务院转发《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行清理整顿。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

至2002年末,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55个县(区、市)不同程度地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462万人,有124万人领取了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累积余额为233亿元。

(二)医疗保险

1、城镇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按补偿对象不同,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二是对参保人员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偿。

建国初期,我国曾于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逐步建立了劳保医疗制度,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根据1952年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等一系列政策,逐步建立了公费医疗制度。从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改革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1992年,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选择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简称“两江”)进行试点。1996年,又扩大了试点范围。与此同时,海南、深圳、上海等地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医疗改革探索。

在认真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新的筹资机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目前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筹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可适当调整;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单位缴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即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是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方法。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费用;四是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五是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六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七是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尤其是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城镇医疗保险改革有以下特点:一是实现了三个转变。从福利型保障变为社会保险,从财政和企业大包大揽变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责,从单位自我保障和自我管理变为社会互济和社会化管理;二是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观念,其特征是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承受性;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步改革,充分体现了互济原则;四是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到 2002年年末,全国绝大部分地级以上统筹地区组织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4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14万人,增长29.0%。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07.8亿元,支出409.4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450.7亿元。

当前,以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和基础,我国还在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主要还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救助等。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各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解决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办法。保险费一般按每个职工一年缴纳一定额度费用的办法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按一定比例支出。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1999年,国务院批准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社会医疗救助是在政府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建立的、主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失业者、残疾人,以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

商业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或职工自愿参加。目前的主要险种有一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伤残保险等。

2、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适合我国农村的医疗保健制度,它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的风险。50年代以后,一些地方的农民在集体的扶持下,自愿组织实行集体医疗保健制度,被称为“合作医疗”。1959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在广大农村逐步推广。到1965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由于受到了“左”的影响,出现了平均主义、一刀切、超越客观可能性等弊端。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新形式。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等五部委提出的《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

建国初期,我国曾于1950年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于 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对象从原有的四种人扩大到七类九种人;二是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统筹,并在省和自治区建立调剂金;三是明确失业保险应当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四是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五是制定了罚则,加大了执行力度。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将过去的“待业保险”正名为“失业保险”,并把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失业单位及其职工。主要内容,一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和统筹层次,城镇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每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们政府视定;二是允许省、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三是调整了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在国有企业脱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6月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切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三三制”,即原则上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

1998年至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600多万人,建立了20多万个再就业服务中心,90%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基本都能按时领到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 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确定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辽宁省经过两年的试点,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44万人减少到3.9万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1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124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

近年来,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增加。2002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02亿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44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8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15.6亿元,支出186.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3 %和18.9%。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前,我国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1)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它标志着我国旨在建立覆盖所有企业、各类职业的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职业病康复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一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地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集中调剂和使用;二是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和劳动者都要参加;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四是制定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制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2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44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0万人。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2.0亿元,支出19.9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81.1亿元。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1994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管理,生育保险费用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2002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348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3万人。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1.8亿元,支出12.8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29.7亿元。

二、社会救济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我国传统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原有的社会制度相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扩大了保障范围;二是保障资金来源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过渡到财政负担方式;三是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四是保障标准有了提高。

1993年,上海市率先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这项制度,使这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阶段。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条例》规定了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资金来源的渠道,以及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和权限。同时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申请、核实、审批、监督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

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地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别。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目前,各地已普遍将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原来实行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地方也已全部转为由财政统一负担保障资金。

2002年7月实现了应保尽保。截至2002年底,共有2064.7万城镇居民、819万户低保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共用低保资金108.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6亿元。2002年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52元。

(二)农村救灾和扶贫开发

建国以后,我国救灾工作逐步形成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救灾方针,在时间中积累了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的救灾经验。从1950到1978年,国家共下拨94.5多亿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改革了传统的救灾方式,实现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突破了传统救灾格局,增强了救灾工作的活力和群众的防灾抗灾能力。与此同时,把救灾和扶贫紧密结合起来,变“输血”为“造血”。

在完成国家八七扶贫计划后,国家又制定颁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目前,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显著下降,基本上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02年9月,全国已经确定了12万个重点贫困村,制定了把改善生产生活条

件与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有机结合的扶贫开发规划。与此同时,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社会力量不断增多,国际性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我国的扶贫事业。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也包括传统体制下国家和社会为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而提供的物资帮助和生活保障。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权益,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形成了以集体福利、特殊社会福利和社区社会福利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制度。

截至2001年底,全国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327个,收养了19.1万人;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5万个,收养了3.4万人;社会福利企业 3.8万家,安置残疾职工69.9万人。此外,我国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2001年,社会福利事业共募集资金42亿元。

(一)城市社会福利

我国的集体福利事业分为农村和城市两个系统。在城市,集体福利主要由企业、事业以及机关团体举办,内容包括三类:一是为职工提供方便或减轻家务劳动而兴建的集体福利设施;二是为减少职工生活费用开支而实行的福利补贴;三是为活跃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生活素质而建立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和组织的活动。

城市集体福利是伴随着实行低工资制而产生和发展的。对城市集体福利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已经成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切实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1995 年,有关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部分福利通过工资改革逐步实现了货币化。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加快社区服务业。1993年,民政部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提出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二)农村“五保”

“五保”制度是农村集体福利的重要形式,只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和无法定或义务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生活无人照顾的老复员退伍军人等,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根据《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 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实行,“五保”制度逐步在农村普遍实行,并成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五保”工作出现了新问题,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

(一)优抚和安置

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优抚是一种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的特殊的社会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优抚安置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之一。

国家对优抚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些标志着优抚安置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优抚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按照优抚对象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优抚保障层次和标准,设立了优抚保障项目。优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抚恤补助、社会优待、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教等。

安置保障是以退役军人为对象,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退役士兵和退休军官安置的原则、方针和办法,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完善了安置保障措施。主要措施有保证城镇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1994年度退伍安置工作通知》)、开展技能培训(1996年的《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快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住房建设、改进移交安置办法等。

(二)社会互助

1、社会捐助

1999年,我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2001年,民政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折合人民币约15.9亿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有组织地帮助和扶持贫困户。自1994年起,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几年来,共筹集慰问款104.4亿元。

2、中国职工互助保险

职工互助保险来源于我国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是中国职工开展的自愿参加的以职工个人筹集资金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保险,是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具有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的特色。根据1992年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和1996年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中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我国逐步开展了职工互助保险。目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已在全国建立了38个办事处,参加的职工有1000多万人,资金累计规模为近60亿元。

五、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一)个人储蓄积累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支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办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还未有广泛开展。

(二)商业保险

商业性保险通常是指根据商业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经营保险的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以保障全休居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前提,起着“雪中迭炭”的作用;而商业保险是对有支付能力的投保者,起着一种“锦上添花”的辅助作用。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2002年全年内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053 亿元,比上年增长44.76%。其中,寿险保费收入2074亿元。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建立

发布日期: 2002-04-01

一、德国社会保险三法的产生

真正具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出现在德。与英国相比,德国的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化足足晚了半个世纪,始于19世纪40年代。为什么社会保障制度未能最早产生于工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而是产生于当时比英国落后的德国?这与当时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18世纪末到 19世纪初,当英国已进入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时代,德国还处于纯农业的封建社会,农民生活在封建主的始役之下,除交地租外,还有各种赋贡和劳役。1790 年爆发的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使得封建地主汽车知旧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日本学者石滨知行在其所著的《德国经济史》中说,“这种中世纪地主制度的榨取,全不适合于以都市为中心而勃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实为农业完全没落的过程。欲谋农业的复兴,不可不改变经营方法,使之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1806年开始的农业革命,可说是农业的资本主义化的第一步。”1807年政府发布第一次敕令,规定自1810年起废除一切隶属制度,承认土地让渡的自由与选择职业的自由,规定经济上国民有同等的权利。当时德城市还处于“基尔特”时代,手工业者要经过8年的学徒阶段才能升为客师或作业主,各个待业组织对其产品的产量实行限制,采取价格垄断经营。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开始冲破这种制度的束缚,使得这种长期以来对德经济构成影响、以独占为特征的“基尔特”终告崩溃。1845年左右,德开始大量输入英国的机器和熟练劳动力,开始了工业革命的进程。

19世纪下半叶的德,新兴的资产阶级还势单力薄,未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1864年至1871年德爆发了三次国内战争,代表容克地主阶级利益的普鲁士军队获得胜利,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德第一任首相俾斯麦(Bismarck)上台后的第一目标就是尽快实现政治统一,以削弱各诸侯国的离心力,为此,俾斯麦采取了一系列强硬的措施。在政治上,于统一后的第二年,俾斯麦联合自由党发动了反对南方天主教政治势力的“文化革命”,以打击南方诸侯的势力;在经济上,面对英国工业革命对德国自上而下的冲击,特别是自由经济的影响,为了保护德国国内工农业的发展,俾斯麦于1879年实行了贸易关税壁垒,以期得到工农商界到中央政府的支持。德社会立法的直接动因与当时的劳资矛盾激化有关。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在采矿、冶金、化工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的力量也不断壮大,与资本家形成对抗。而对如火如荼的要人动力以及蓬勃兴起的社会主义运动。俾斯麦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一方面,于1878年制定“社会党镇压法” 压制社会民主党的革命运动;另一方面,接受了社会政策学会的主张,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缓解劳资之间的矛盾。1881年11月,德皇威廉一世发布了建立社会保险的敕告,其中提到: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只是镇压社会民主主义的不法行为,而是力求稳定地、积极地促进工人福利。我们将其视做皇帝的职责,并镇压地主此任务交给国会。我们有义务重新并持久地保证国内和平,有义务给予需要帮助者更大的安全感和更多的支持。该敕告被视为德社会保障险的大宪章。随后,德于1883年颁发《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伤残及养老保险法》。尽管这三个法律的适用范围仅涉及到当时德就业人口的1/5或总人口的1/10,但它却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此后,德不断通过立法扩大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如1911年颁布《孤儿寡妇保险法》,并将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合并为单一的社会保险,1923年颁布《矿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⑴保险原则是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待遇的资格;⑵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待遇公平原则,医疗保险实行必要的共济原则;⑶国家总体立法和社会保险自治相结合原则,国家确定总体的法定条件,在此范围内投保人与雇主以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形式自行管理社会保险;⑷保险种类及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多样化原则。

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德国的社会保险法为欧洲各国树立了榜样。1890年至1911年间,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德国,相继颁布了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律,开始建立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期间实行老年残疾保险的国家有丹麦、奥地利、英国等16个国家;实行疾病生育保险的有比利时、瑞士、英国等9个国家;实行工伤保险的有波兰、法国、意大利等37个国家;实行失业保险的有英国、

法国、挪威、丹麦等9个国家。

这里特别需要一提的是美国。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首当其冲,经济危机使许多美国人流离失所、倒毙街头。至1933年失业人口高达1560多万人,占就业人口的25%,为解决国内矛盾,罗斯福总统开始实行新政,强调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经济危机。1934年6月8日,罗斯福总统在给国会的信中提出了制定一项社会保障计划的设想,随后,颁布总统令成立“美国经济保障委员会”。1935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签发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负责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⑵实行全联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⑶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失业保险税;⑷在联邦政府资助下,由州政府实施老人和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措施。

美国《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以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第一次在一部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从此,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制度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实施。

(pc2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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