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摘要: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占据的比例较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作为企业核算和政府征税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日益变化的全球化形势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小企业需要大力协调小企业会计准侧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小企业以及小企业会计进行介绍,通过对现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前的差异进行分析,基于小企业会计准侧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的重要性上提出自己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的策略。

关键字: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

Abstract: the small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occupy a larger proportion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come tax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enterprise accounting and government tax, to maint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lays a vital role. In order to adapt to changes in the situation of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small businesses need to co-ordinate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the small businesses, and introduces the small enterprise accounting, based on the current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before the difference is analyzed, based on the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coordination, put forward for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coordination strategy.

Key words: small businesses;Accounting standards;The income tax act

目录

一、小企业会计相关理论概述 (3)

1.1小企业的界定 (3)

1.2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 (3)

1.2.1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3)

1.2.2会计信息需求简单 (3)

1.2.3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3)

二小企业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法的差异 (4)

2.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目标及原则差异 (4)

2.1.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原则差异 (4)

2.1.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类差异 (4)

2.1.3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资产类差异 (5)

三小企业会计准侧与企业所得税法法的重要性 (6)

3.1差异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 (6)

3.2差异过大增加企业会计与税收的核算成本 (6)

3.3差异过大造成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增加 (6)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6)

4.1协调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6)

4.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进行协调的建议 (7)

4.2.1针对收入类差异的协调 (7)

4.2.2关于扣除类差异的协调 (8)

4.2.3针对资产类差异的协调 (8)

4.2.4针对无法进行协调的差异的建议 (9)

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一、小企业会计相关理论概述

1.1小企业的界定

小公司是一个对比模糊的概念,因为时期不一样、国家或者地区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制度的不一样等,国际上尚无对小公司规范的统一界定。通常来说,对小公司的界定通常从“质”的规则和“量”的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即定性和定量。定性视点是指运用一些可以反响公司运营本质的目标来进行判别,首要参阅有以下目标:首先,公司归私人所有,独立运营;第二,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筹集资金;第三,市场份额较小,并且在行业中不占分配位置等。即便各国区分都遵从以上规范,但在实践使用中仍是有距离和不一样的观念。定量视点是指用数字规范量化的方法来界定,首要有以下目标:首先,雇员人数规范,从雇员人数的多少来反响公司规模的大小,通常是劳资部分所偏好的;第二,财物(资本额)总额,从具有价值或实物形态的公司财物(资本)这一物的视点反响公司规模,通常是金融部分所偏好的;第三,营业额规范,从公司运营水平视点来反响,通常是财务税务部分所偏好的。

关于小公司定性方面的规则:首先是不承担社会公众职责。其次是运营规模较小,所谓运营规模小是指契合国务院发布的小公司规范,该项归于定量目标,将在下面具体列出。第三是既不是公司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1.2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

1.2.1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会计组织设置方面,大型公司组织设置对比标准、全部,遍及实行总会计师下的财务会计事业部,会计组织合理健全,会计人员的分工责任清晰,财务会计在公司管理中具有重要指导和学习效果。而大都小公司会计组织规划简略,管理范围窄,会计布局单一,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清晰,乃至没有岗位别离等表象,以上使得会计无法真实发扬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有的效果。

1.2.2会计信息需求简单

会计信息发表的杂乱程度首要取决于会计需要者的需要。小公司因为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且单一中获得,不公开发行股市或债券,使得对其有信息需要的投资者及债权人较少公司的股东通常也是运营者,他所需要的财政信息能够在口常运营活动通常对公司的财政信息了如指掌,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不是财政报告的首要使用者;而小公司又因为规模小,人数少,所以雇员也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对比知道。关于债权人来说,小公司融资的渠道简略,一方面首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资,银行需要公司的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议计划;另一方面首要是从亲戚朋友告贷,这种筹资方法首要是以情感、信用为根底,对财政信息需要并不多。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分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需要者,其间工商部分首要是知道出资人是不是到位、是不是遵法运营;税务部分首要使用小公司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议计划,包含是不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法、如何断定应征税额等;计算部分关系公司向各级政府部分供给的财政报告信息是不是实在牢靠。综上,相关于大中型公司来说,小公司的信息需要者较少,首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等政府监管部分。

1.2.3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会计人员素质欠佳也是小公司会计的重要特征。大公司的会计人员相对比较稳定,作业热心高;小公司的会计人员流动性高,作业热心较低。小公司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两极分化

表象比较严重:一部分会计人员作业时间较长,经验丰富,但因为年纪较大,承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差,对会计电算化记账方法不熟练;另一部分多是刚结业的学生,掌握着最新理论知识,可是实习能力较差,作业经验不足,不足以独立自主。更有一些公司的领导任人唯贤,将亲朋好友安排在会计部门,而不论他们是不是有会计上岗证。因为小公司的特殊性,会计作业主要是记账核算等简略记载,还没有真正转变为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理念较差,缺少立异,竞赛认识不行激烈。许多小公司的作业人员学历比较低,文化素质较差,而且有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公司对职工的培训也不行,致使会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进步较慢,这些都制约了小公司会计的开展。

二小企业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法的差异

2.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目标及原则差异

2.1.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原则差异

首先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影响着财务信息的生成、列报甚至同样也是报表使用者消化报表信息的基本常识。现行会计准则中没有将其列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将其直接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进行要求。权责发生制地位的如此之高是因为该原则贯穿于会计准则核算体系的全过程。税法制度中,是综合运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原则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其次是历史成本原则。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历史成本原则仍然作为一种基本计量属性发挥作用,但其他计量属性正在迅速崛起,并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发展着,最为典型的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而税法中却存在不承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情形,其依然十分重视历史成本原则的应用。因为税法更强调税收的保全性,更加注重相关计量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而历史成本最为适宜。

第三是谨慎性原则。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立足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达到资本保全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的损失,不得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税法中遵循的是确定性原则,所谓确定性原则,只是收入及可扣除费用应该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法的经济业务及事项之上,而且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有实际依据的。

第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致力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企业核算经济业务时不能仅仅依据法律形式,还要考虑其经济实质。税法中与该原则相对应的是实质课税的原则。该原则与实质性原则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实质课税原则是基于反避税的角度,防止企业利用“合法”形式或法律的空白偷逃税款。

第五是相关性原则。会计中强调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该满足决策者的需求,有助于其判断企业过去、现在及未来的经济状况。与会计不同,税法中的相关性侧重于可扣除费用的确认上,即该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才能被作为税前的扣除项目。

2.1.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类差异

首先是收入的范围及分类差异。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不同定义及不同分类是有其各自原因的。会计基于决策有用性原则,要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必然被要求区分经常性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以此来确定企业实际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而税法基于税收保全的目的,将收入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此分类除了利于区分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有助于确认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

其次是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及计量差异。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较会计准则少了一个条件,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很有可能导致两者在确认收入时形成差异。税法在收入的计量方面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统一,其中只有一些内容出现差异。例如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税法中以合同约定的应收总价款作为收入确认总额,而会计中对于合同价款不公允的,按应收款项或者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其中与合同价款的差额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财务费用。

第三是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及计量差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两项制度对于如何判断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存在着差异。对于交易结果不能可靠确定的情况下,税法认同了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第四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及计量差异。会计准则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一般只包括企业的利息收入与转让相关资产使用权而产生的使用费收入两类。税法中对于这两项收入的确认并没有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而是运用了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比如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的来说,就是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但税法中只能在约定支付利息当期确认利息收入,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收息期间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期间不同,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2.1.3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资产类差异

首先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差异。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改扩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减值的处理。关于折旧范围会计与税法大体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中规定未使用的(除房屋、建筑)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税法认为该类资产因为没有使用,其产生的折旧与当期的应税收入没有相关性,因此不予承认。而会计中该类资产除了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均应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有形及无形损耗、法律限制等因素确定其使用寿命,而税法中却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当会计与税法均作为资本化处理时,该业务不存在差异。笔者还需指出,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则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但税法上并不据此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在所得税计缴时需要纳税调整。

其次是关于无形资产的差异。两项制度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确定上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基本统一。首先,会计准则中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而税法中则要求除外购商誉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外其他全部无形资产均应进行摊销。其次,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按照受益年限或者是法定条件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对具体的最低摊销年限做出规定,而税法中要求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再次,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确定摊销方法,而税法中要求无形资,产摊销只能使用直线法。最后,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据此调整未来期间的摊销金额。而税法中规定一旦摊销年限和方式确定下来,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是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差异。初始计量中的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这类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确定其入帐金额。税法只认可该存货或自用房地产的初始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的计量差异:对于持有期间资产的计量问题,会计准则要求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其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以此计算企业的损益。然而,税法上只认可这些资产的历史成本,即取得时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资产处置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并将之前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到投资收益之中。而税法中仅将收到的价款与计税基础比较确认应税损

益,与会计中确认损益的差额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小企业会计准侧与企业所得税法法的重要性

3.1差异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

中国现行的会计准侧与所得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则存在许多差异,并且所得税法并未加以详细的规则反映在详细的经济业务中。由于企业做会计核算时首要思考本身的详细利益,将所得税法中的开销只要是未明确规则的都会全额计为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这样形成的交税收入丢失严峻。由于会计法规与所得税法在准则层面上未进行及时有用的和谐,因此二者和谐性较差;又由于税法存在一些缝隙,就为交税人缴交税款增加了难度并提供了避税、偷逃税款的理由与途径。

在实务处置中,一方面信息来历的不公平性和政策间的不和谐性使人为操作空间加大,对交税人的行动产生影响,使交税人有逃税偷税行动的可能性发作;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人员由于业务素质低,对需求进行交税调整的项目的繁琐性不能合理处置和对该把握的信息把握程度不行,交税信息和管理的可控性差或对税收法规不能很到位的了解,或者乱用税收权力以满意个人利益,使得税款少征或不征,形成税收收入的丢失,也会给国家财政形成丢失。

3.2差异过大增加企业会计与税收的核算成本

交税人对新的会计准则要掌握并加以运用,还要依照税务部分的需求彻底依照所得税规则完结交税行动。这使得交税人对详细制度的复杂性难以做的融会贯通和繁琐的操作行动欠好掌握,很可能形成财政核算资本提高。对税务征管部分而言,区别形成了税收征管的难以操控程度的增加和加大了税收的征管资本。在详细的业务操作中,应交税所得额的断定是以会计赢利为根底通过交税调整后得到的。而在会计赢利表与交税申报表中反映出的区别项目较多,税务部分就需要花费很多的时刻查看交税调整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这不光加大了税务部分对会计信息专业性的需求,也增加了查看信息的时刻和难度,还增加了税收的征管资本。

3.3差异过大造成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增加

公司的会计准则是在联系中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现存的新经济事务和可猜测的新经济事务,拟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程序,可是所得税法没有合作会计做出相应的改革,这会形成按会计准侧进行核算需求所做出的处置成果是正确的。但因为所得税对这些未做出清晰阐明,交税申报表的填写程序变得复杂,所需求成果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税务机关在纳税时,因为交税人的忽略或对理论知识难于充沛把握,将不适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会给交税人添加涉税危险。在所得税法中多处未作清晰规定也形成这样的成果是,公司会选用有利于本身利益的会计核算办法通常会引起纳税机关和交税人两边之间的争议,并且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很难进行仲裁,相同会给交税人添加涉税危险。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4.1协调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理性原则。我国特殊的环境决定了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法存在差异的客

观必然性,也同样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的面对差异。不能仅仅以消除差异为目标而进行协调工作,这样就会使我们退回到了上世纪会税高度统一的阶段,那样既不符合客观规律,也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因此,针对差异的协调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全方位分析会计与税收制度体系,寻找二者之间的不适应之处,在有效考虑客观限制的基础之上,探讨可能的协调措施。一言概之,所有协调的工作都应该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

其次是成本效益性原则。对会税差异协调的处理实质上是对针对各方利益的一个博弈过程。协调所付出的成本,不仅是相关制度重新修改及施行的成本,同时也包括协调后所放弃的一些效用。当协调所付出的成本高于协调后的收益时,这样的协调就不具有经济意义。只有协调收益高于协调成本时,这样的协调措施才是可行的。具体的来说,就是协调工作需要在会计信息质量与税收收益及税收征管之间进行权衡,当然,最好的协调措施就是既能满足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又能保证税收收入及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第三是系统性原则。对会计准侧与税收制度的协调是一项系统工程,两项制度都应该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朝令夕改是万万不可的,对任何政策的修改都应该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论证,并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改进,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墩而就。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要以系统的观点看待两者的协调问题。

第四是可操作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所进行的协调工作必须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对于现在已经异常繁琐的纳税调整,如果运用更加复杂的技术进行协调,反而使协调工作得不偿失。同时,鉴于现阶段我国财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于理论上具有相当说服力的核算方法,在实务中会受相关使用者专业水平的影响而不会达到预想中的良好效果。因此,协调工作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以利于操作为宗旨,尽可能的使操作简单化、规范化。

4.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进行协调的建议

4.2.1针对收入类差异的协调

首先是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协调。针对视同销售行为,现行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已进行了相应协调,但依然存在一些可协调的空间。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虽然有助于避免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活动偷逃税款,但笔者认为其中针对捐赠的货物和财产,尤其是公益性捐赠,也要视同销售行为,这似乎与政府征税的目的相悖。企业通过捐赠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与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是统一的,而且这种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如果要确认所捐赠的相关货物或资产的收入,会抑制企业参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会计准则中关于捐赠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计入捐赠成本的做法是合理的,税法不应对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次是关于收入确认的协调处理。税法并没有将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作为收入确认条件,对于采用会计准则核算收入的企业来说,所掌握的有关经济业务的信息远远多于税务部门,对相关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可以进行充分判断。而税务部门若以此来确定收入,工作量是不可估量的,这无疑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可能存在由于尺度的不同引起的征税随意性。针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方面,税法中依然存在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相关款项的日期在当期进行确认。笔者认为如果该项收入金额较大并且跨会计期间,不仅会影响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企业各个时期的税收负担不平衡,还有可能被企业利用来粉饰收益,并且无视相关的所得税成本。

第三是关于计量属性差异的协调。所得税法中逐步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具体业务上的差异,但针对特殊类业务依然存在着差异。比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时,税法并不针对该

收入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利息收入,即不采用现值计量属性,这不利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精确征收。笔者建议税法中可以适当引入现值计量属性,将合同应收款项按实际利率折现确认销售收入总额,并按合同期限分期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折现率的确定问题可以完全参照会计准中的规定,例如同期同类别的银行存款利率作为参考依据,所以应该不存在折现率无法确定的困难。将销售收入与利息收入明确区分的优点还在于可以避免在计算扣除类标准时由于对销售收入确认的不统一所引起的调整项目。

4.2.2关于扣除类差异的协调

首先是关于标准类扣除差异的协调。

从本质上来讲,会计上确认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都应该作为计税时的扣除项目,但由于企业的“经济人”角色及双方掌握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些费用项目有可能被企业非正常使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针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支出的扣除标准还是非常适当的。但是这类扣除标准一刀切的做法却直接导致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性。首先行业之间竞争程度和单个企业的所处的生命周期存在重大差异,行业竞争激烈且处在创业期的企业相关投入较多,如果规定一样的扣除比例,必然形成制度上的“不公平竞争”。笔者认为针对此扣除限额可以尝试根据不同的行业制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并且给予创建初期的企业以更大的比例,这或者更符合税法中的量能负担原则,同时也达到了公平税负的目的。

其次是值得一提的是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笔者依然认为关于捐赠的扣除标准及上一节提到的与捐赠相关的视同销售行为都与政府征税的目的相悖。虽然现行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较旧税法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根据《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1)》的报告显示,我国捐赠数额占企业利润的份额依然不高,而且捐赠抵税由于涉及政府收入问题,相关审批程序也变得较为复杂。笔者建议取消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或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税务相关部门应该把重点转移到捐赠的形式及捐赠合法凭证的严格管理上。

第三是关于不得扣除项目和加计扣除项目。这部分差异体现了我国的税收导向性作用和可扣除费用的相关性、合法性原则,因此应该予以保留。

4.2.3针对资产类差异的协调

首先是关于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协调。两项制度都是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虽然两者都在适度、谨慎的引入公允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两项制度在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是,两项制度在资产初始确认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可协调之处。比如,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笔者之前提出的,建议税法允许销货方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现值确认收入,那么同样建议税法对购货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时也应该按照应付价款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样做的理由还在于,分期付款销售形成的固定资产若在较短时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相应的因固定资产的产生的利息费用不再进行资本化处理,税法上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要求较为严格,将支付款项折现,分离出购买价款和利息费用,符合两项制度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协调。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大于所得税法中确定的范围,笔者认为该项差异应该保留。因为对于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依旧计提折旧,所形成的不可抵扣的费用在无形当中给予企业管理层压力,使其尽快对该类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有利于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促进科技进步。一旦税法上允许这类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那么这样的动机就会削弱,也同样不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关于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差异。这类差异体现在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中,由此确认的损益都属于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会计基于全面收益的观点,确认了该部分损益是为了更好的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这部分收益往往

波动频繁,不具有稳定性。税法上之所以没有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基于其没有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入,不符合税法上量能负担原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波动的剧烈程度,不易于政府对税收收入进行规划;而且公允价值的取得也是实际工作中的现实难题,会增加征税的成本。所以笔者认为该类差异应该保留。

4.2.4针对无法进行协调的差异的建议

首先是加大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推广力度,逐步完善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现行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对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研究成果,提出采用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通过建立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来综合反映所得税对于企业的影响,这对于减轻会税差异导致的一系列负面效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基于我国整体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限制,我们还需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再教育等方面做出努力以使该套准则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另外所得税会计准则仍需要不断改进,如以不同流动性的资产作为依据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那么是否应该也同样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以使相关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了解这部分内容。

其次是构建适宜的纳税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各方对公开披露公司纳税信息的诉求越来越高,赞同者认为披露企业的纳税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真实状况的了解,同时便于公众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对企业的一些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反对者认为,现在已经处于信息量过于膨胀的时期,披露过多的信息是否能完全被市场消化,而且一旦这些信息被竞争对手捕捉到,并充分利用,会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处于对两种观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所得税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范围应该被逐步扩大,但速度可以放缓,相关部门应该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方法做出严格规定,避免不规范披露。

第三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扩大税务部门监管体系。征纳税双方同时面对不断更新的、日益繁琐的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其中的纳税调整项目更是增加了双方的工作量,而且影响各方的工作效率。为了降低这样的低效率,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极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理应发挥其优势。这些机构在指导企业的日常核算、纳税业务的同时,也能及时发现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即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也能为税务部门的稽查提供所需信息的双重目的。税务部门应对执行该业务的机构提供资格认定,以使其更好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总结

目前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存在很多的差异,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是营销我国小企业经济发展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八大召开之后国家对于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在渐渐增加。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两者之间的协调具有其现实意义。本文重点是对现行的企业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原则差异、收入差异以及资产类的差异等方面,然后对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基于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应遵循的原则,提出自己对于协调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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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 83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 83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A) A.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B.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C.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D.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A) A.个人独资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D.民办非企业单位

3、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C)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基金会 C.合伙企业 D.社会团体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C)。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社会团体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基金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商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C.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不包括(C)。A.25% B.20% C.18% D.15% 8、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C)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中国境内 B.中国境外 C.中国境内、境外 D.国内各地 9、居民企业,是指(C)。 A.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XX成 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部条例存在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

体现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试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D )。 A.本国企业 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 D.非居民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B )。 A.20% B.25% C.30% D.33% 3、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B )。 A、2 B、3 C、5 D、10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C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A.三 B.四 C.五 D.六 5、某企业2008年度有注册资本500万元,当年1月1日向其无关联企业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率为6%,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C )万元。 A.30 B.28 C.24 D.15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B )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7、某企业在2008年的年终核算时,出现了经营亏损600万。如果该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应当在哪年之前弥补亏损?( D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8、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B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D)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执行(B)。 A、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B、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C、国家有关会计规定 D、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11、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2006年度亏损500万元,2007年度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 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统一了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姓 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A、三 B、五

新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库附答案(306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库附答案(306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A本国企业B外国企业C居民企业D非居民企业答案:D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A本国企业B外国企业 C居民企业D非居民企业答案:C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A20% B25% C30% D33% 答案:B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10% B12% C15% D20% 答案:C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10% B12% C15% D20% 答案:B 6.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A20% B25% C30% D33% 答案:B 7.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A三B四C五D 六答案:C 8.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A三日B五日C七日 D十日答案:C 9.某企业于2008年销售了2006年积压的一批货物,如何对这批货物计税,有以下

不同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A按照规定不计算存货成本,也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但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以上意见都不正确答案:C 10.某企业是生产电机的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机构。2008年该企业的境内营业机构盈利1000万,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有不同意见,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A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B 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C根据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是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适用境外机构的营业地国的法律D以上意见都不正确答案:A 11.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A国有企业B私营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 12.A公司2008年度取得以下收入: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其他企业使用A企业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支付100万元,获得股息收入100万元,其他企业租用A公司的固定资产支付2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A公司2008年度取得的租金收入总额是多少()A100 B200 C300 D400 答案:C 1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确定收入额。A公允价值B重置价值C历史价值D原始价值答案:A 14.以下哪个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居民个人答案:C 15.下面哪个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国有企业B外商投资企业C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D私营合伙企业答案:D 16.下面哪项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83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单选题(doc 83 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A) A.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B.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C.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D.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A) A.个人独资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D.民办非企业单位

3、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企业中哪个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C)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基金会 C.合伙企业 D.社会团体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不包括(C)o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社会团体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o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C.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基金会 D.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咸立的商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B)。 A.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B.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滋条例规定的税率不包括(C)o A.25% B? 20% C.18% D.15% 8、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C)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中国境内 B.中国境外 C.中国境内、境外 D.国内各地 9、居民企业,是指(C)o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还有两档照顾税率 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3.696万元 B.3.86万元 C.3.96万元 D.4.125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 项中重点: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三)“两税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首先,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的细化,规定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费用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或者界定,有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之所以允许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是因为费用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费用的耗费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企业所得税从实质上来说,是对企业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本条基本沿袭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费用概念的界定,只是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费用概念的界定较为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不同性质、行业的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但是由于最近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大“费用”的概念,即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区分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所以条例对此进一步做了细化,考虑到实践中,成本与费用的概念并非界限分明,而是存在较多的交叉地带,所以本条就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以避免同一笔支出分别作为成本、费用,得到重复扣除。 本条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二、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出售前,其经济利益只能说是潜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会承认,只有等产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实现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将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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