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参考:1、《条例》第14、18投运条件、19提交材料

2、民航局发明电2009-3236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特别提醒: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根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建议仍保留现在的定义)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四条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如CCAR-158改,此处相应修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目视助航工程;

(三)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八条对于开展空中游览或其他公共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及人员,对上机人员和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九条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一、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一节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10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11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考《民用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MD-PL-2008-01))

(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气象条件、参考点地理坐标、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航空业务量预测和设计参数;

(四)机场飞行程序;

(五)机场总体规划;

(六)本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包括飞行区场道、地基、飞行区排水;航管工程(通信、导航、气象)的组成、主要功能及设施;助航灯光照明设置及供电、飞行区供电及照明;旅客航站楼流程、设计方案、结构、给排水、暖通、防火及消防、弱电等方案及技术要求;站坪和机库的平面、结构和配套设施设计;机场消防救援工程及设施设备配备方案;辅助生产用房的组成、功能、面积、设施及配套需求;机场给水、供冷、供热、燃气工程;供油工程;场外配套工程;机场总图工程等;

(七)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八)方案经济比较和优化;

(九)结论与建议。

第12条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

(二)地形、地貌较简单,场地满足机场的建设及发展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

第13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空域应分别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军方的批准。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时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交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和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

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对场址进行批复。

第14条设有导航台站的机场应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台址审批工作,并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导航台选址应由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现场勘察,确定拟选台址。

(二)导航台场址报告由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导航台场址报告一式3份。

(三)导航台场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台站的经纬度、场地及其周围的实际地形地物情况、场地及其环境对导航台工作影响的计算和预测、电磁环境测试、预计征地面积、费用、地网架设高度等。对于航路导航台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预选台址,比较其优缺点,写出倾向意见;

2.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建台的批准文件;

3.和军方签订的设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位置或设在军用设施附近的台站位置的协议书;

4.一定比例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及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导航台场址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第15条初步设计文本应当同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审查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民航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含飞行程序设计)由项目法人或机场

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提交初步设计一式3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16条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对于规模及投资较小的场道工程,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17条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招投标方面的要求应根据CCAR-158修改后相应修改)

第18条开工前,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公告。

第19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20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21条对按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灯光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22条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应当履行下列行业验收程序:(一)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23条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在申请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项目一览表(附录一);

(三)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24条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二)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

(三)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使用需要;

(四)工程投产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25条行业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飞行程序审批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26条飞行程序审查合格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委托航空公司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试飞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组织试飞。

试飞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于10个工作日内批复飞行程序。

经试飞,飞行程序需作重大修改的,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飞行程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27条未经行业验收、试飞合格的一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节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28条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绘制机场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结构图(若为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结构承载力计算结果)、目视助航设施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三)说明给排水、供电、通信、交通、供没、安全保卫等配套设施,也可反映在(二)所列图纸中。

第29条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同时提交设计方案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见一式3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30条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按国家、民航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31条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32条机场所有者应在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注:二类建议不需行业验收,只做备案前检查)

第三章通用机场运行管理

第一节一类通用机场运行管理

第33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与条例18条不完全相同,条例中用词为:通用机场的管理者)

(一)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三)有保证飞行安全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四)仪表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如通用机场位于净空复杂、空域结构复杂、人口稠密地区或临近其他重要设施(如核电厂、油库等),其目视飞行程序也应获得批准。(参见3236号明传电报)

(五)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34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按本规定附录三“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二)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证明文件;

(三)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文件;

(四)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五)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六)按照本规定附录四“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要求编写的《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七)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岗位名称、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以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手册应另提交电子版本。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35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根据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文件资料和手册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认为符合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决定,同时退还机场管理机构经监察员审核签字生效的机场使用手册一份。

第36条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37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手册的修改由负责审核的监察员在相应的修改页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38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围开放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并保证机场持续符合本规定第33条的基本条件,按规定接受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39条因故需临时关闭机场的,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本机场的所有运行单位,并报备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可预见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下发通知。临时关闭超过半年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时收回机场使用许可证;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开放。

第40条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对机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机场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机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

第4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二)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四)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42条申请变更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同本规定第35条。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仅报送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第43条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天,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第34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

完成许可证换发工作。

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自动中止,机场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第44条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县、乡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及机场位置(地面通用机场、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等)组成,并应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不同音。

第45条申请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所有者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46条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由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于2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并报送民航局备案。首次命名可与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复。

第二节二类通用机场运行管理

第47条申请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已按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

(二)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48条申请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二)按附录五或附录六或附录七填写的“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备案表”;

(三)机场所有者名称、身份证明,或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如设有)。

以上书面申请材料应一式四份。机场所有者应当对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49条申请备案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机场所有者根据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机场进行备

案前检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检查整改通知单;认为符合第47条规定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第50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同意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二类通用机场不得接受航空器起降。

第51条对于同意备案的机场,机场所有者应保证机场状况持续符合备案表的内容。

第52条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备案表中的列项内容发生变化,机场所有者应及时更改,并按本规定第49条重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53条二类通用机场的名称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备案审核时一并审定。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每年将二类通用机场资料对外公布。

第三节三类通用机场运行管理

第54条三类通用机场的起降场地、净空及其他必备设施应满足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使用要求。执行飞行任务的单位、航空公司或机长负责对机场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能否起降的决定,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

第55条执行飞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应按《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规定提前向当地空管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本章中,我们认为需对第9、10、15、16、17、29、30、34、37、38、39、41、43、46、48、54条(加红字的)设定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对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管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民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条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通用机场。

第条本规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的说明

通用机场是民用机场中的一个分类,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成了一些通用机场,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用机场的建设需求不断增强。长期以来,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很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事业的正常发展。为了加强对通用机场工程建设及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民航局委托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开展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研究报告》,制定了《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章条,分别就制定规定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作出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根据用途和规模将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并分别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不同类别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程序。

二、为了便于执行和掌握该《规定》,对涉及到的通用机场其他分类定义如下:通用机场按所在位置可分为地面通用机场、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海上平台(或直升机甲板);通用机场命名建议: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通用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直升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高架直升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水上机场、某某(市)某某(机场所在地名)直升机海上平台等。

地面通用机场:位于地面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

高架直升机场:位于陆地上高架构筑物或建筑物顶部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

水上机场:位于水面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

海上平台:位于漂浮的或固定的近海构筑物上的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通用机场。

三、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对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重点为规模较大的通用机场以及用于载客飞行、涉及公众利益的通用机场。本规定所称载客飞行是指搭载旅客进行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和短途运输的飞行。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民航行业仅对中央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对未使用中央投资的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实行技术性审查并批复行业意见。对于未使用中央投资、且属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民航行业不实行审批或审查。

五、通用机场与运输机场相比,规模相对较小,本《规定》不要求通用机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同时,鉴于其结构相对简单,不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

六、二类通用机场规模较小,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其空管、通信、气象设施及人员,可根据需要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

为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其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七、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一直不明确。现已废止的总局第81号令第九条“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基本技术要求和使用许可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现已废止的总局第22号令第25条规定,“航空体育专用机场,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亦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向民航局备案。”国家体委第15号令《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15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改造审批手续。”本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纳入通用机场管理范围,属民航行业管理范畴。(此问题需提请民航局与体育总局协调)

八、三类通用机场多为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使用。由于其不确定性,很难将此类机场纳入机场场地管理范畴。因此,本规定明确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机长负责对机场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能否起降的决定,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

九、目前民航行业没有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

翔机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技术标准,此类民用航空器的场地保障水平对其飞行安全影响不大,且只要把住空域关,就不会影响公共航空运输。因此,本规定明确将上述民用航空器使用的场地视作三类通用机场。

附录一: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附录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名称:

使用许可证编号:

机场所有者名称: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使用性质:

可使用机型:

有效期:五年,至年月日止

附录三:一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

(一)一类通用机场(除直升机场外)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首次取证换证变更(请简述原因)

…………………………………………………………………………………………………………………………………………………………………………………………………………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

机场地址:………………………………………………………………………….. ………………………………………………………邮编:……………………….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机场所处位置:地面高架水上海上平台

2、机场管理机构简况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电邮:……………………………..

3、机场权属简况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股份制机场请注明主要股东的机构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

4、申请许可证的范围

机场使用性质:…………………………………………………………………………

可使用机型:……………………………………………………………………………

5、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机场使用许可证。

………………………………………………………………………………………... ……………………………………………………………………………………….. ……………………………………………………………………………………….

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7、随附文件目录1):………………………………………………………………………………. 2):…………………………………………………………………………………3):…………………………………………………………………………………4):…………………………………………………………………………………5):…………………………………………………………………………………6):…………………………………………………………………………………7):…………………………………………………………………………………8):…………………………………………………………………………………9):…………………………………………………………………………………10):………………………………………………………………………………

日期:……………………

8、申请的受理及批复

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审核的开始日期:………………

审核的完成日期:…………………………………………………………………

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

审核的主要过程:…………………………………………………………………………………………………………………………………………………………

承办人签字:.......................... 日期:……………………

填表须知

1、可能要求提供支持本申请书中所有事项的文件证明;

2、办理本申请不收取费用。

(二)一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首次取证换证变更(请简述原因)

…………………………………………………………………………………………………………………………………………………………………………………………………………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

机场地址:………………………………………………邮编:…………………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机场所处位置:地面高架水上海上平台

2、机场管理机构简况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3、机场权属简况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4、申请许可证的范围

机场使用性质:………………………

可使用机型:……………………最大允许质量:……………………

5、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机场使用许可证。………………………………………………………………………………………... ………………………………………………………………………………………..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6、随附文件目录1):…………………………………………………………………………………2):…………………………………………………………………………………3):…………………………………………………………………………………4):…………………………………………………………………………………5):…………………………………………………………………………………6):…………………………………………………………………………………7):…………………………………………………………………………………8):…………………………………………………………………………………9):…………………………………………………………………………………10):…………………………………………………………………………………日期:……………………

7、申请的受理及批复

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审核的开始日期:…………………审核的完成日期:…………………………………………………………………

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审核的主要过程:………………………………………………………………….. ……………………………………………………………………………………….. 承办人签字:..........................日期:……………………

填表须知

1、可能要求提供支持本申请书中所有事项的文件证明;

2、办理本申请不收取费用。

附录四:《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编制一类通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对手册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承诺。

二、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飞行区管理(包括场地管理、施工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3、救援及消防设施管理;

4、供油及危险物品的管理;

5、安全保卫(空防)措施(含控制区证件的管理);

6、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

7、防止野生动物危害的管理措施(视需要);

三、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及相应的预案;

3、有关单位的协议分工;

4、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5、残损航空器的搬移;

6、恢复正常运行的程序。

四、机场资料及附图,主要包括:

1、跑道与升降带(直升机场为FATO、TLOF及安全区);

2、滑行道和机坪;

3、灯光、标志线、标记牌、标志物等目视助航设施;

4、通信、导航、航管、气象等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5、障碍物;

6、场区建筑物一览表;

7、救援与消防、安全保卫设施及设备的说明;

8、供油、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的说明;

9、机场建设史,包括建设依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实施中的重要事件;

10、机场位置图;

11、机场总平面图;

12、机场净空平面、剖面图和用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关系表示的障碍物位置及顶端标高的一览表;

机场资料和附图的具体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00-5)和《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场

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若干思考

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若干 思考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近年来,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底,全国共有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286个(其中颁证机场及起降点43个,未颁证的243个)。而至2012年底,我国通用机场及起降点数量已经达到399个。随着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民航局联合发布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之华东、中南等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办法的先后出台,预计未来我国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将进入规范化、快速化的发展轨道。 一、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通用机场分布不均衡 在我国通用机场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布局呈现出不均衡的现象,我国现有通用机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有的城市密集地分布有多个不同所有权、不同功能属性的通用机场,如北京地区已经拥有6个通用机场和3个临时起降点,天津也拥有不同所有权的5个通用机场,分别隶属于体育局、农业部、开发区、中航工业、私营业主等。而中西部地区数量非常有限,如整个河南省目前仅有安阳和上街两个通用机场,另有林州、长垣、西华、平舆四地的通用机场获批待建。通用机场分布失衡使得区域性通用机场体系的建立健全难度加大。 2、通航机场建设过度依赖于通航制造产业 我国的通航产业发展正方兴未艾。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设立了40多个以通用机场为核心、以通航飞机制造业为主导的通用航空产业园。除了中航工业集团在全国的通用航空产业布局设点之外(中航通飞公司旗下有珠海、贵州和石家庄三大通用航空基地;中航直升机公司旗下有天津、景德镇、哈尔滨和保定四大直升机研发生产基地),其他大多数园区依托通用机场发展通航制造产业,实际上园区通航飞机制造业严重依赖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 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 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 ),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 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 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 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 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 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 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通用机场建设(论文)

通用机场建设 一、通用机场简述 1.范围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2.分类: 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二、法规、标准 1.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标准: 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2012年5月29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内容为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②《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 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2007年2 月14日起施行) 三、规划、政策 1.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4月7日出台: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2019年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 篇一: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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