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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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赵辉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3年第04期

摘要: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视野出发,探究了经济法价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权益;缺陷

一、经济法主体与消费者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单飞跃教授认为三大法主体群划分的标准是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也就是市场、社会以及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构成了市场主体。王光全教授则提出了三层主体理论,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市场的主体是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认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这样的认定不仅仅具有现行法的依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考察一步法律能否有独特的主体制度,关键要看其调整的任务和对象是否有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对主体有何特殊要求,又赋予主体何种义务以及权利才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主体特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他们都是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要对象。因此,经济法最为典型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个目标确立基础是经济法的立法根基。经济法的存在不是单纯维护个体利益,而是关注整个社会整体的和谐,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体利益。正义价值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践的最终评判都是通过正义来考量。经济法中的正义价值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对弱者的关注,是在厘定消费者身份的基础上,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作出的。自由价值是经济法的追求的终极目标,经济法能够充分运用自身的权力,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尽管制约了某些商事个体的自由,但是却维护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商事个体能够在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实现自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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