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常见问题

1、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何特点?

成交效率高: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标的证券广: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券安全:统一规则和要求,提高监管有效性,降低市场风险。

期限灵活:客户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可提前或延期购回。

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和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质押率、购回价格等)。

资金来源拓宽:对接: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3、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4、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机构/个人客户均可参与,需要满意足以下条件:

◇融资金额达到50万起(必须有实际融资需求才能开通),无开户时间限制◇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状态正常

◇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融入方应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符号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5、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

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6、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期限?

由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最长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交易期间客户选择延期购回的,延期后的交易总期限不超过3年。

7、如何参与交易申报?

客户需临柜办理,每次交易前,须签署当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来确定当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8、交易申报是否可以撤单?

沪市:在交易时间内支持对撤单的申报处理

深市:实时成交,不支持撤单

9、哪些股票可以作为标的证券?

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ST、*ST股票除外)、基金、债券或其他沪深交易所认可的证券。

剔除以下证券:

◆B股股票

◆暂停上市A股股票

◆进入退市整理期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限售股

◆中小企业私募债

10、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其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基金的,其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

◇标的证券为上市债券的,国债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地方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公司债、以及特种机构债等质押率不超过80%,可转债及其他债券质押率不超过60%

★我司定期(三个月)或不定期对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进行审核调整;

★标的证券质押率发生调整时,客户已发生的交易继续有效,原交易要素不作调整,新增交易按调整后的质押率执行。

11、什么是购回价格?

购回价格指每100元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的年化收益(按365天计算)

按照现今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我司的购回价格报价如下(融资成本):

12、参与客户涉及的交易费用包括哪些?

★经手费:交易所按照每笔100元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质押登记费(解除质押登记免费):

1、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2、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过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3、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交易佣金:营业部可根据协商结果自行定夺,范围一般在0-0.1%之间

13、什么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在客户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初始交易时公司确定的,融出方支付融入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标的证券市价×标的证券质押率×标的证券数量

※标的证券市价:根据系统内合同签署日的前一日收盘价及签署日期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孰低原则确定。

※标的证券数量:是指初始交易时融入方质押的证券数量,以清算交收时公司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

14、什么是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指公司确定的购回交易时融入方客户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价格/100)×交易天数/365-已付利息

15、什么是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孽息合并计算,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后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孽息-∑标的证券市值(部分解除质押)]/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原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补充质押)+应付未付利息]

其中:

※标的证券市值:指标的证券按市价计算的价值金额,遇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有权按公允价值计算标的证券市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是指停超过5个交易日后的后续期间按约定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标的证券市值。

※停牌证券市值的公允价值= 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停牌日收盘价×计算日指数/停牌日指数

※停牌时指数(沪市采用上证指数,深市采用深圳综合指数)。

16、履约保障比例分级预警机制

17、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购回?

(1)待购回期间,客户可以申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但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13:00分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暂不收取违约金。进行提前购回需满足以下条件:

△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足额

△申请材料完整、一致且有效

(2)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主动要求提前赎回。但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客户未按公司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客户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及处理流程

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及企业版处理流程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例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未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新质押式回购与原回购的区别 1)上海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现行回购标准券 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 算标准券库存。 深圳质押式回购按证券帐户申报,但回购标准券还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并没 有按证券帐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上海实行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 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深圳申报质押券的债券是按总量计算标准券的,即投资者融资时,只要总的标准券 库存足够就能成功;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上海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 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 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深圳只 检查总的标准券,所以柜台前端需要进行象上海交易系统一样的控制,避免标准券 被占用);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新质押式回购的一些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 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 4.2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综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 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 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 台人员操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 (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

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在周四做,资金的占用期是4天,在周二、三做,资金的实际占用期是5天。 周一周 二周三 周 四 周 五 周 六 周 天 下 周 一 下 周 二 委 托 1 2 3 可取 委 托 1 2 3 4 5 可取 委托1 2 3 4 5 可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4 【实施日期】2014.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四年四月)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 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十一)回购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二)到期滚动续作: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第四条合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其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第二章正回购业务关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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