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施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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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施行之我见

作者:储长应

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1期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施行三年多来,效果并不显著。政府职能部门和施行单位要联合行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评价工作,才能把施行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防范和管控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内部控制规范内部控制规范施行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施行以来,成效并不明显。《内控规范》施行存在哪些关键性问题?原因何在?政府职能部门和施行单位应该怎么做?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内控规范》施行宣传教育不到位,施行主体认识模糊

(一)概念、作用和重要性认识模糊。由于宣传教育不到位,施行单位从单位负责人到普通员工,甚至专业会计人员都存在对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概念认识模糊,同时对内部控制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模糊,不能从意识上将各种腐败和经济案件与内部控制联系起来。

(二)与单位管理体系的关系认识模糊。人们往往孤立地看待《内控规范》,不理解其与其他管理文件之间的关系,割裂了其与单位管理体系的有机联系。事实上,《内控规范》不是对现有单位管理体系的推倒重来,更不能独立于单位现有管理体系,而是基于内部控制框架理论对施行单位现有管理体系的整合。《内控规范》围绕单位的控制目标提供一个系统化的框架,将单位现有的管理体系纳入框架内,将原来不同层面分散的管理要素,用《内控规范》框架连成一个有机整体并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二、《内控规范》施行缺少操作性规范引导和监督考评,施行效果不佳

(一)缺少操作性规范引导,施行落实没有抓手。由于施行单位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空降而来的《内控规范》施行工作无从下手,统一可操作的规范引导和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内控规范》施行以来各级财政只是以文件通知的方式要求各单位认真实施,没有在具体实施中做好规范引导和服务工作。对《内控规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进行深入细化和标准化、流程化,对风险评估工作没有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内控规范》施行工作没能有序展开。

(二)监督考评缺失,责任不能落实。《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财政部门就做好这一工作下发了专门的通知,强调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内控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但是由于施行单位大多运行在财政供给的预算体制下,没有市场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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