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第一章法理学

1、相关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3、效力等级

4、规范性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5、立法及其程序

6、法的责任与制裁

7、法的监督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得的统一整体。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立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以上称为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条件内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单就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文件,称为非规范性文件,如: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

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获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采用其他形式作出规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机关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a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

b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

b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但a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中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5、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是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调整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多做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习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

A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B 宪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C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律师法、选举法等

D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2、()可以设定出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3、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

B 国务院及各部委

C 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各省级地方政府

D国务院及省级地方政府

答案:aca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但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如下说明)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优先使用;

4、同一机关制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8、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1、需要改变或撤销的情形

(1)超越权限的;

(2)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2、改变和撤销的权限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宪和立法法的自治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4)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人大——撤销或者改变

人大常委——改变

国务院——撤销或者改变

地方政府——撤销或改变

2、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习题:DBA

1、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要求是:

A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

B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C 依法从重处决

D 正确、合法、及时、

2、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

A 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无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部分有溯及力,部分无溯及力

D 有时有溯及力,有时无溯及力

3、以法律为准绳是指:

A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B 以实体法为依据,不包括程序法

C 以刑法、民法为准绳,不含行政法、经济法

D不包括法规

立法及其程序

1、提出法案

a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案的八大主体: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b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7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2、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公布法

a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b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c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的实施

法的适用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的责任与制裁

1、法的责任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违宪责任

2、法的制裁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

法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检察院是我国

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

2、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现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

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宪法

一、国家性质

1、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党制度:执掌国家政权的数目。

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二、经济制度

1、公有制经济:a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集

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

b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

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2、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国家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国家结构: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原则与方式。我国是单一制。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的“三自”原则:自主、自传、自办。

五、国家机构

1、全国人大

(1)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2)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四倍于城市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代表总数量不得超过3000名

(4)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特殊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全体委员2/3 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大代

表的选举。

(5)职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

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

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罢免案,全国人大有

权以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6)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

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7)最高监督权

工作监督包括: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也向全国人大负责。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

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专门

委员会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组成: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2)任期: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得连选连任,但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a 宪法解释和监督权:宪法解释的最高机关

b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c 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

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通过对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

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

紧急状态。

d 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的人选;根据最高院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

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长的任免。

e 监督权

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全

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二是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会对司法机关的工

作进行个案监督。

3、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a 提案权:只能集体行使

30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1/10 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草案。

b 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c 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d 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

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其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县级以上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4、国家主席

a 不是握有国家一定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b 基本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年满45周岁。

c产生程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各代表团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产生。

d 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e 我国国家主席团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即“虚位元首”。

f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

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代。

5、国务院

(1)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加重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宣布。

(2)任期:5年

(3)工作制度:首长负责制

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和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全体或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

(4 ) 职权 a 法规制定权

b 提案权:有责任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

的执行情况等,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c 领导权

d 管理权

e 任免权

f 紧急状态宣布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

(5)国务院各机构

a 直属机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负责人也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任免由国务院自行

决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

b 办事机构: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如国务院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

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6、中央军委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7、最高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大闭会

期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a 组成: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b 任期:5年,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a 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

b 任期:5年。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任期要求。

c 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本

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

长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9、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每

届任期为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要求。

1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a 民族自治机关: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b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需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c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州、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d全国人大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每届任期5年。

民法

一、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如:出生

行为: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如:结婚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效力待

定。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

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

报酬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

法定监护人顺序:a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

B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村

委会或民政部

三、自然人的住所确认:a 户籍所在地

b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c 无经常居住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治病住院除外。

四、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五、宣告失踪和死亡

1、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为4年,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情形)。

法院公告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六、民法中的几种权利

1、用益物权:指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

2、地役权: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

限制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需与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应有书面合同,其给予法律行为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

财产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置留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a 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b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c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d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典权: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时期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房屋典当是指典权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典权人与出典人要订立典契,约定赎回期限,一般是3~1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助记:权力标的

质权动产或权力

抵押动产或不动产

留置权动产

典权不动产

六、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依法执行任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指捐献人体器官)、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

2、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条件,而仅以损害事实判定。

a 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b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c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d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f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g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七、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利益不正当斯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不成就。

2、效力待定的合同: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但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无效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行使期限为1年。

八、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押金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就延履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如数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不返还订金。

押金: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九、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

特殊情况包括: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力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可以终端和延长。

十、婚姻法

《中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

十一、继承法

1、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

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

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出生时间的认定顺序:a 以户籍证明为准

b 医院出具的证明

c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3、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也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

十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岁的女工。

十二、下列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 发回重审的

c 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程序、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

一、共同诉讼人:a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

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b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

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三、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常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四、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a 申请回避的时间: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作出。

b 申请回避的结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c 回避的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

(1)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五、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a 涉及国家机密的

b 涉及个人隐私的

六、最高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

七、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后,还不能立即发

生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得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死刑:除二审外,还要经死刑复核,判决才能生效。

九、法院管辖:专门法院: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级别管辖:中院:a 重大涉外案件

b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c最高院确定的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

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

十、仲裁:

1、条件:a 有仲裁协议;

b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c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书面审理为例外。

仲裁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可以请求根据仲裁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裁决申请后返回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意味着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的作用已经发挥,随意此时原仲裁协议已经失效,如果要申请仲裁,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中的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提交到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提交到

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4、申请撤销仲裁的条件:a 管辖法院事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b 当事人申请撤销,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院受理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5、不能申请仲裁的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对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刑法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它是有效的。

2、属人管辖原则:a 国人在国外犯本法之罪的

犯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规定之

罪的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国人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a 不满14周岁,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无罪过事件不是犯罪。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先睹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下情况不存在正当防卫过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损害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附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犯罪停止形态:a 犯罪预备:准备工具、条件,尚未实施。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c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犯罪种类:

1、继续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如果不法行为继续存在,则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如:非法拘禁。

2、想象竞合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其貌似为数罪,实为一罪,从一重罪处罚。如:偷盗飞机

场照明灯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从重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处

罚。

3、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分则做出了特别规定,属于法定情结。如:抢劫之人重伤、死亡的,

对该结果不再单独定罪,而直接规定较重的处罚。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把一种犯罪行为

的结果作为该罪的家中情节时,才能称之为结果加重犯。

4、牵连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

情形,应择一重罪处罚。

5、吸收犯:其牵连行为更为密切,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过程,当然结果。

6、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三倍以上的,

可立未遂。

7、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8、侵占罪:行为人起先获得他人财物是合法的,但后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

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

法定的一罪:法律将数罪规定为一罪。如:绑架且杀害人质的,定绑架罪。

六、刑法的主刑:一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1、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法方法。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现行羁押的,羁押日1日折刑期2日。

我国对犯罪分子予以的三种自由刑: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拘役,其中拘役是最轻的。

2、拘役: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

超过1年,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a 探

亲;b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一下主体不适用死刑:a 犯罪时不满18岁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人工或自然流产的也不例外。

死缓:经2年后,改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执行死刑。

七、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八、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九、累犯:a 一般累犯:由有期徒刑,出狱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出狱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处理:a 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b 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十、刑法的执行:1、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法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

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

的条件,原判刑罚仍要执行。

条件:a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b 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c 不是累犯

刑缓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2、减刑: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程序:由减刑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假释: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法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表现良好,不致

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执行期限:有期徒刑: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了10年以上。

条件:必须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程序:与减刑相同。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10年。

十一、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继续犯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1、法定最高行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2、10

3、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办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建议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十二、刑事案件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

a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

b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c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a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b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c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d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刑事诉讼

一、刑诉的特殊原则: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查机关直接受

理案件的侦察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

三、自诉主体可拆分:a 如果多个被害人共同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如果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

分被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席

法庭审判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b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

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

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四、刑诉法规定:a 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b 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的自然人一起参与刑诉。

五、刑诉中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公安

1、拘传:指公安、检察、人民法院三机关对为被拘留、逮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其到案受问的措施。

2、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由保证人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最长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保证金统一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并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

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适用范围:a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c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

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1、拘留: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方法。

适用: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得指认其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犯罪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话、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逮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使用: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b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a 由人民法院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案件;

b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c 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d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e 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a 贪污贿赂罪;

b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

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d 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有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八、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侵占罪。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第一审):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a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有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经上级法院同意后正式移送。

b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无期,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无期、死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检察院提出公诉须提交到与其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提交到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

c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

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d 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行政法

一、行政主体:a 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但他们不是以自己名义实施的,

而是以委托他们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b 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二、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能多次适用,如规章。

非规范性文件:一次性适用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如营业执照;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b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c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d 行政行为的事实将导致犯罪的;

e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当。

五、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

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调解和仲裁的对象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行政裁决可诉,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象是民事争议。

七、行政立法程序: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

规章应自公布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货币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行政立法监督: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

九、行政许可

(20日内作出,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行政许可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必须撤销或改变这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对行政相对人的收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及时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

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应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

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法律形式;

b 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决定的形式;

c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性法规;

d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许可。令实行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

提请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行政许可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

a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b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

d 不得限制其他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这一点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行

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8、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十、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站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最高不超过20日)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

相应刑期,罚金同理。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

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收缴罚款,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

指定银行缴款,银行上缴国库。

6、行政处罚的设定:a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

b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c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

d 部门规章——警告或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e 地方性政府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规定。

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8、行政处罚的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

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9、a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b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d 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2年

11、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违法事实清楚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有预定格式,便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2、处罚决定的交付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7日内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

或者基廷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1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学科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组织听证的权利。

1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道在行政机关搞之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

间、地点。(行政许可:5日——20日)

16、行政处罚的执行:当场收缴的条件:a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

事人向指定的英航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

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

指定银行。

十一、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

种类:行政机关内部的——领导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监督

十二、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十三、行政复议

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既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复议范围不包括: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a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b 审查规定(不包括规章,规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查,即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提出书面进行审查的建议。)

行政复议的管辖:

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a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定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c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裁。但向国务院申请终裁的,国务院作出结果后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请诉讼。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a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c 对国务院各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

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a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申请。

5、其他情形

a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b 对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复议的时效: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形式:书面/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不包括:1、国家行为

2、抽象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a 国务院的裁决

b 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

首先进行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行政复议,是终局裁决,不得再起诉。

c 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d 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e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f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a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 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d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

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重大涉外或港澳台

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a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被告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做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

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

议决定是终局裁决的除外。

4、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

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1、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审理中法律适用规则:a 适用法律、法规

b 参照规章: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

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裁决。

一审判决的类型:3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原一审需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a 维持判决适用情形: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b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情形: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批准维持原判。

c 确认判决适用情况: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

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d 撤消判决适用情况: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e 变更判决适用情况: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上诉、二审及再审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

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

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

行政赔偿

1、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

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

2、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行政赔偿程序:a 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时,受害人应先向赔偿机关提出在赔偿机关不予赔偿或对数额有异议

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b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4、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

自恶癖习武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算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时,赔

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两年

6、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 因公民自己故意做伪供的

b 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7、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

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1、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

政执法类

2、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a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正职(1级)、国际副职(2~3级)、省部级正职(3~4级)、省部级副职(4~5

级)、厅局级正职(5~7级)、厅局级副职(6~8级)、县处级正职(7~10级)、县

处级副职(8~11级)、乡科级正职(9~12级)、乡科级副职(9~13级)b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5~7级)、副巡视员(6~8级)、调研员(7~10级)、副调研员

(8~11级)、主任科员(9~12级)、副主任科员(9~13级)、科员(9~14

级)、办事员(10~15级)

3、公务员的治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担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际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录用

1、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3、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a 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

b 曾被开除公职的

c 其他法律规定

考核

1、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方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

3、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职务任免

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职务升降

1、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一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

生任职人选。

2、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

拔,产生任职人选。

奖励:由低到高分为: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集体以表彰,并予以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处分

1、分为:警告(观察期为: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

开除

2、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

交流与回避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

员以上及其他向但职务层此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公务员在系统、机关内交流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

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回避

1、职务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

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

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担任其家乡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辞职辞退

1、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 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b 在涉及国际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未满国家脱密期限的;

c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a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b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需要调整工作的,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d 不履行义务,不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e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30天的。

退休制度:提前退休需申请:a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b 据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申诉控告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

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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