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承包方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讨薪道路上又有了一个有力的支撑。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随着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立法的一些空白,实际操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制。

《草案》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监察的主要事项、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劳动保障应急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草案》将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对应急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此外,《草案》还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建立起执法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通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情况或者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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