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5月1日)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

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

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

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使他人遭受电击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

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过保险

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第三者责

任险,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险期限届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

第三者责任险,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要求保险

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认定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或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

参与诉讼,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据实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小于赔偿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加害方按所负的交通

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司法解释.doc《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doc 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十条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死亡、财产损失,车辆属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挂户经营的,按前两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按前条规定承担责任后,向使用人追偿的,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

第十四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从事雇用活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有关规定,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第十六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普通适用型残疾器具的标准,按照市场上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

当事人对残疾器具的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确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时,可以根据受害人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人配臵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护理费赔偿比例分别为100%、50%以上和50%以下。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第二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在一审判决前死亡,继承人参与诉讼的,应要求继承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受害人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死亡的,其继承人参与诉讼后诉讼地位的称谓按受害人的诉讼地位称谓确定。

受害人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死亡的,相关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可以在组织当事人质证后确定,不必将案件发回重审。

第二十八条侵权人死亡,判决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当查明侵权人遗产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4验收评定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

1总则 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 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 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 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管[2000]19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 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 力: (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 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 (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 (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 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4 验收评定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

1 总则 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quality standardization 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 quality inspection identification 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 protection of products 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 room of retention sample 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 prototype of material object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 room of standard curing 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2.0.8 三检制 three inspection system 指自检、互检、交接检。自检是指施工班组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进行的自行检查。互检是指由施工员组织在同一工程中的有关施工班组进行的相互检查。交接检是指由质量检查员组织的前后工序班组参加的交接检查。 2.0.9 IFA系统 internet face attendance system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广域网络考勤系统。 2.0.10 IMT系统 internet material test system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设单位……………………………………………………………………… 4.2 设计单位……………………………………………………………………… 4.3 施工单位……………………………………………………………………… 4.4监理单位……………………………………………………………………… 5 渗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 5.2 楼地面工程…………………………………………………………………… 5.3 屋面工程……………………………………………………………………… 5.4 墙体工程……………………………………………………………………… 5.5 门窗工程……………………………………………………………………… 6 开裂防治……………………………………………………………………………… 6.1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 6.2墙体工程……………………………………………………………………… 6.3抹灰工程……………………………………………………………………… 7 几何尺寸和平整度控制……………………………………………………………… 7.1 室内标高……………………………………………………………………… 7.2 几何尺寸控制………………………………………………………………… 7.3 平整度控制…………………………………………………………………… 8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8.1材料…………………………………………………………………………… 8.2 设计…………………………………………………………………………… 8.3施工…………………………………………………………………………… 8.4监理……………………………………………………………………………附录A 质量通病防治验收记录……………………………………………………… 1 总则

最新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汇总

D B34T7512007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规程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2007-12-29发布 2008-03-01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试验室。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2.0.3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半成品、成品和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2.0.4企业试验活动 建筑业企业的试验室按照企业质量报称体系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或生产)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活动。 2.0.5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一起、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0.7检测试验能力评估 有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申请评估的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2.0.8检测人员 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2.0.9取样员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第三稿)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 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程序对工程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抽查检测活动。 2.5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6 见证取样检测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 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未实行监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查、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鉴定、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先进)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第九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2.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部的质量管理、监理审核审批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监理报告和监理资料等。 3.2.2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项目监理部加强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价 1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的规模,并按要求成立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总监应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且应符合专业要求。 2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 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单位正式聘任的员工,监理员应有岗位证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4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及现场实体质量进行内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检查频率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5 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每半年对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评价。 3.2.3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监理活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检测工具、管理制度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应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2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质量标准化实施措施; 3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加一人;安装监理工程师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一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配置相应监理工程师; 4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通讯、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应满足工作需求,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应有资料室、值班室等; 6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必要检测工具;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7应建立例会制度。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项目例会,例会每周应不少于1次,监理部起草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3.2.4 项目监理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1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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