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经济犯罪出刑化的一些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614218287.html,

关于刑法中经济犯罪出刑化的一些思考

作者:温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要经济犯罪虽不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罪名,但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在刑法中一直具有独树一帜的地位,对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的一些经济犯罪,在经过了从入罪时的90年代初经济转变时期到现在的经济无国界化时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社会条件的变化,其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仍然符合刑法的入罪条件一个在学界成为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就此做出一些解释。

关键词经济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社会危害性出罪

作者简介:温雨,重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3-02

怎样正确的认识刑法,尤其是经济刑法在我国社会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涉及到刑法的作用和补充性谦抑性等方面的研究。经济犯罪是市民社会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衍生产物,正如一句古话说道:“无商不奸”,人们为了积累起所谓的财富往往不惜犯下许多罪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不断恶化并给社会秩序照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法学界要求通过利用刑法来严惩这种犯罪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应该冷静看待市场经济的变动,不宜擅动刑法,而是应该通过经济法和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的手段达到以经济手段治理经济问题的目的。由此,面对现阶段我国刑法典中众多经济犯罪的罪名,刑法对经济生活的大范围干预是否有违刑法自身特性和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变成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虚报注册资本罪作为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一例,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一罪名发展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对经济刑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问题。

一、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法律变迁

我国刑法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管制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开始,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正式将其作为罪名纳入刑法典之中,关于该罪在第一次规范中(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的条文规定一直都没有做出任何修改,直到2005年,在我国颁布的新《公司法》中对其做出了第一次修改,提高了对虚报注册资本的罚款范围和力度。这一修改使得人们不禁质疑:当一个行为已经被纳入了第二次规范即刑法的管辖范围时,加大这一行为在第一次规范的打击力度究竟能取得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如果说此次调整是刑法对这一行为规制不利的体现,那是否说明对于这一行为的调整,最严厉的第二次规范可能并非是最佳的法律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