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行政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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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

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一)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

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规则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

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相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

限作出裁决:(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理应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理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理应

适用部门规章的,理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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