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对策_赵国忻

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对策_赵国忻
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对策_赵国忻

2013年8月学术交流Aug.,2013总第233期第8期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233No.8[收稿日期]

2013-06-05[基金项目]浙江省2010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民间资金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对接机制研究”(12YD08YBM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国忻(1963-),男,陕西兴平人,教授,主任,博士,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

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对策

赵国忻1,王希圆

2(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杭州310018;2.四川大学数学学院,成都610065)

[摘要]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

方面的缺陷。关于民间融资的前景与出路:一是主张尽量都对其正规化;二是主张尊重民间融资

主体的多种选择权,没有必要全部正规化。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的对策大致包括:政府转变理念,

放开民间融资,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改革金融制度,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

[关键词]民间融资;研究评述;管理制度;规范化;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0-8284(2013)08-0127-04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民间资金投资问题加剧,特别是温州民间融资信用危机之后,民间融资所产生的双面效应引起了政府和各界的高度重视,迅速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及时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推动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实践活动更加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间融资产生的原因及其正负效应

民间融资又称民间金融,从国家监管角度有人认为民间融资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融资活动,

其特点表现在:一是没有法律上的认可,二是不被正规金融监控和管理。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角度,有人认为

“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或金融体系”。从资金供给主体角度,有人认为

“民间融资是指由民营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

。1.民间融资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合理性

(1)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相关学者运用从国内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压抑催生了民间融资[1][2]。

(2)信贷配给理论从微观机理方面解释了民间融资的原因;Adams 和Canavesi (1989)、Banerjee 等(1994)等研究得出,非正规金融具备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如信息、担保优势等。国内大量学者也从信息、成本、制度、定价、效率等角度分析了民间融资的信息与成本优势

[3]。(3)基于供求的内生性制度变迁要求。相关分析认为,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供给缺乏的情况下,由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是市场选择的结果[4]。

(4)各方博弈结果。史晋川(1997)认为民间金融的兴起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各种经济成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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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众相互博弈的结果。

此外,部分学者还从金融史、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融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邢琳,2008;闵娟,2007)。

2.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5]。首先,它能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次,民间融资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有效促进主体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体系效率;最后,民间融资有利于完善社会融资结构,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

3.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与风险

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与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融资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行为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欺诈和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影响金融经济秩序;三是民间融资易发生债务纠纷,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增加社会不稳定性;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使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许多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五是民间融资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6]。

二、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1.民间融资管理与监管问题

研究者普遍认为,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包括近年来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信用危机,主要源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

(1)政府对于民间融资持一种矛盾心态,行为消极被动。出于控制金融资源及金融安全的考虑,政府长期以来不愿也不敢放开民间融资市场,致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地下状态。近年放松民间融资后,又未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7][8]。

(2)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是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差;二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多为否定性制度安排,立法理念存在限制金融自由、强调安全而牺牲效率、忽视社会公平等问题;三是多数法律制度以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造成民间融资缺乏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四是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定性模糊、矛盾,致使许多融资者容易触犯法律红线[9]。

(3)监管制度缺乏。一是民间融资缺乏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监管主体多,分工不明确,内部协调难度大;二是尚未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如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内容、监管形式、信息监测等制度均处于空白状态[8][10]。

(4)投融资制度改革的滞后影响了民间融资的行为选择。一是民间投资不断遭遇“弹簧门”,大量游荡在投机领域;二是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迫不得已走上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之路[4]。

此外,不完善的信用体系、文化制度等也造成民间融资的风险[11]。

2.民间融资正规化试点中存在的制度瓶颈

作为民间融资阳光化、正规化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近年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制度瓶颈,具体表现在: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不明确,归类上存在两栖现象,导致其他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冲突;二是小贷公司股本结构单一,放贷资金来源不足;三是监管制度不到位。一方面,其准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性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具体操作执行则由地方政府承担,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造成监管资源浪费、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监管虚位状态等问题;另一方面,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健全;四是小贷公司要升格为村镇银行,存在控股权与意愿的难题[12]。

三、对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及前景的不同认识

1.关于民间融资信用危机

针对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信用危机,许多研究者在充分肯定民间融资风险的同时,将主要原因归根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方面。谈儒勇、吴滢(2011)指出,金融活动缺少监管和资金运用脱离实体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两大因素,而高利率本身并不是金融风险产生的充分条件。

关于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问题,有两类典型观点。一是认为高利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一大杀手,应严厉打击,我国相关制度规定“高于正常利率4倍部分利益不受保护”,实际上是在变相鼓励高利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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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超出利率限制上限定为犯罪[13];二是认为利率应由市场决定,并不能简单地锁定其上限,高利贷是政府金融抑制的产物,高利贷合法化才能防范风险[14]。

2.关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例

普遍看法是,包括吴英集资诈骗案以及孙大午案件,反映了国内金融体制下民营中小企业的无奈选择,更应从金融制度改革的角度解决此类问题。马光远(2011)认为,不应以人命来保护僵化落后的金融制度;张维迎(2010)更称“非法集资是恶法”。

相关观点包括:一是认为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完全是其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二是对于相关案例定罪表示异议,认为存款是与放款相配合的,民间借贷更类似于直接融资安排,现有法律将全部风险归于融资方的思维定式实际上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三是认为类似于孙大午案件那样对当事人双方均无害,没有必要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四是对于司法审判中对于非法集资罪名扩大化表示担忧,它将直接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15]。

3.关于民间融资的前景与出路

关于民间融资的前景与出路问题,存在两种典型观点。

第一种观点侧重于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认为民间金融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随着金融深化,其最终会走向正规化,因而主张尽量都对其正规化[13][16]。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本身就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它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因而主张尊重民间融资主体的多种选择权,民间金融没有必要全部正规化,且强制正规化反而会扼杀其优势,尽可能使市场发挥作用[5][17][18]。

四、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的制度对策建议

相关制度对策大致包括:政府转变理念,放开民间融资,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改革金融制度,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19]。

1.转变政府理念和行为模式

一是全面客观认识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及其效应,树立“大金融富国、小金融富民”的观念,给予其合法地位;二是改变以往消极、被动的行为模式,通过制度创新为民间融资提供制度供应,运用制度和利益来发展、疏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三是找准角色定位,为民间融资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起基础性调节作用[2][7][11]。

在普遍强调民间融资阳光化的前提下,基于对民间融资发展趋向的不同认识,有的强调要抑制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主张对民间融资实行正规化改造[13][20];有的侧重于改革现行制度以发挥民间融资的优势积极意义,主张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基础上,尊重民间融资主体的多种选择权,强调尽可能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7]。

2.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制定《民间融资法》或《放贷人条例》,为民间融资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融资立法应当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社会公正的关系,以融资自由为先导、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效率为核心、以维护金融安全为后盾,清晰界定合理的与非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三是进一步明确民间融资的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合同、融资机构准入、退出、监管等重大问题;四是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利,限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打击范围;五是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合会、贷款中介机构等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丰富和完善多层次的民间融资体系[8][9]。

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规制的范围,主流意见认为,对于非专门性的私人借贷,现有普通民事法律即可规范,无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民间融资专门法律规制的对象应局限在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商事性借贷[17]。

3.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关于监管制度设计,一是对民间融资应实行差别化监管、分类监管、立体化监管;二是要将正式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三是监管制度要明确规定监管的重大事项,以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及关联交易监管为重点内容;四是实行分类监管和区别对待,实行大额备案与小额豁免,将监管重点集中在有组织的大规模融资机构或活动上;五是以信息监测和登记备案制度作为监管主要手段,并由融出方进行备案登记[18][21][22]。

关于监管主体,有的主张人民银行监管[5],有的主张银监会监管,有的主张政府金融办牵头[21],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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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主张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银行监管[14],有的主张政府主导、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23]。

关于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意愿,相关研究认为,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具有可行性[24];但民间融资合法化意愿还取决于金融监管是否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以及政府的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约束[7]。

4.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是强化市场竞争,放宽对民间自发的投融资活动的限制,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二是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三是消除民间投资进入壁垒,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增加民间投资品种;四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五是改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正规金融对民营中小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24]。

5.引导、促进民间融资正规化

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引导、资金吸纳、机构新建等方式,将发展成熟的民间融资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金融系统之中。包括: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向各种形式的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各类正式金融组织的产权改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探索如何依法对地下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改制为正规金融机构。

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民间融资的正规化是其发展出路,应该尽量都对其正规化,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以防范风险[16];第二种则认为,民间非正规金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市场需要,没有必要全部正规化,强制所有民间融资正规化反而会扼杀其优势[18],收编、取代等想法是官僚主义与集权体制的体现[17]。

6.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包括:建立完善产权制度,构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以形成强有力的产权激励和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建立适合国情的征信系统、失信惩罚体系,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加强政府、企业信用建设;健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和退出制度;以法规辅之以伦理的约束力合力打造健康富有生气的民间融资环境[2][3][9][11]。

[参考文献]

[1]郑军.“金融压抑”催生民间融资[J].中国经济周刊,2005:30.

[2]彭少辉.我国地下金融的法律评价与规制路径[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3]苑德军.民间金融的外延、特征与优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

[4]赵连友.我国民间金融边缘化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疆财经,2006:6.

[5]赵丽梅.民间融资的发展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15.

[6]邓卫华,熊湘怡.民间借贷潜伏三大风险[N].中国改革报,2009.7.4.

[7]季学凤.利用民间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8]彭清燕.论民间金融与非法集资类犯罪[J].法制与社会,2009:30.

[9]孟宪东.关于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0:5.

[10]刘春彦.“草根金融”创新管理路在何方[J].检查风云,2011:19.

[11]任旭华,周好文.中国民间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变迁[J].华南金融研究,2003:3.

[12]林恩伟.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制度环境与完善—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为分析视角[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3.

[13]余丰慧.民间融资何以如此变味[J].金融博览(财富),2011.6.

[14]李有星,徐雅婷等.把脉浙江民间融资,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2011:2.

[15]刘爽.关于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1:10.

[16]黄孝武.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17]杨海平.对民间融资的三点认识[J].中国金融,2008:4.

[18]朱冰心.基于契约执行机制视角下的民间金融监管[J].改革与战略,2011:1.

[19]嘉思瑶,宋若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4.

[20]高晋康.民间金融应当法制化而非仅仅合法化[N].法制日报,2008-10-26.

[21]安建辉.民间融资的政府监管体制与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2]李有星,池锦刚.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基于制度框架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1:4.

[23]李奇菲.民间融资法律责任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4]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责任编辑: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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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 (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 (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东莞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2号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镇街在建项目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市直单位在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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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

融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地产及下属各中心、各公司(项目部)的融资流程,保证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及财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仅包含债务资本融资。 1.债务资本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融集资金,按方式可分为:借款融资、信用融资、应付债券与融资租赁等;融资对象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的单位及个人。 1.1借款融资是指通过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个人借入一定款项,在合同与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按借款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中长期借款(一年以上);按方式分为: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股东借款或其他借款等; 1.2应付债券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一种约定还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3融资租赁(长期应付款)是指通过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回经营所需的租赁物,并在协议约定的该租赁物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按期支付租赁费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融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筹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期限合理、长短兼顾;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四)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根据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地产财务中心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部)的融资管理,财务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资金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和融资难的瓶颈,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做大做强做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完善、充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职责明晰、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高效统一的投融资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明确政府对各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融资平台具有监管职能。各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2、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按各公司的职能定位,对可利用的政府存量资产资源和无形资产等整合充实

到各投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 3、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原则。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支持各投融资平台通过投资获取储备土地作为偿还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为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一级垄断,各平台储备土地的处置必须统一归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稳健经营、风险防范原则。坚持“三不”“三平衡”原则:即县财政不直接给投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各投融资平台对国、省、市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或挪作他用;各投融资平台之间不得互相担保,更不得对外担保。即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各投融资平台在净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三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主要任务 1、履行县政府融资职能。按照县委、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项目建设总体要求,负责筹措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2、履行县政府投资职能。按照县政府投融资业务范围,参与县本级政府项目建设的投资。 3、履行县属国有资产经营和财政专项资金市场化运作职能。按县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完整版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五条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

房地产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中心、地区公司的融资流程,保证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及财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仅包含债务资本融资。 1. 债务资本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融集资金,按方式可分为:借款融资、信用融资、应付债券与融资租赁等;融资对象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的单位及个人。 1.1 借款融资是指通过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个人借入一定款项,在合同与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按借款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中长期借款(一年以上);按方式分为: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股东借款或其他借款等; 1.2 应付债券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一种约定还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3 融资租赁(长期应付款)是指通过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回经营所需的租赁物,并在协议约定的该租赁物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按期支付租赁费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融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筹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期限合理、长短兼顾;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四)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根据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财务中心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集团及下

属公司(项目部)的融资管理,财务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资金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2. 拟定集团融资需求及计划,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手续; 3. 拟定具体融资方案,负责搜集相关的融资资料,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4. 负责具体办理各项融资活动; 5. 负责融资平台的搭建,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6. 负责可抵押资产及对内、对外担保的统一管理。 (二)集团下属各中心、公司(项目部)有义务积极配合资金部,完成地区公司(项目部)的融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本公司(项目部)融资方案的拟定; 2. 配合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础资料、项目相关证照、公司(项目部)基础资料、相关合同等与融资相关的资料),并协助其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3.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所需合同、协议、担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4. 配合资金部完成提款、用款、付息、还本等事宜的办理; 5. 就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与资金部沟通,协调解决; 6.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渠道的拓展与关系的维护。 三、借款融资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融资的一般规定 1. 集团及下属地区公司(项目部)的对外借款由资金部统一管理; 2. 资金部根据经营与投资对资金的整体需求,结合地区公司(项目部)的盈利情况,财务状况与资源情况,拟定融资需求、融资计划,提交财务中心总经理、集团总经理初审; 3. 经集团总经理初审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整合国有资产 构建投融资平台

整合国有资产构建投融资平台 国有资产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造物质财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物质保证。笔者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我县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县国有资产现状 1、管理模式。我县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管政策、管制度,管资产、管收益;对1998年以来改制规范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着改制一户规范一户股权管理的原则,分别将其国有股权授予“二级管理单位”——垫江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渝垫国资公司持股管理,同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由财政局派出董事、监事,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对至今还没有改制或“政资不分,产权关系不明”的企业,仍然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独立法人的企业为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保值增值。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其自行负责监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调剂作渝垫国资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2、资产存量。截止2007年底,我县国有资产总额达27.2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196000万元,涉及国有独资企业14户(国有资产总额114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6户(国有资产总额8200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76000万元。

3、融资情况。截止2007年底,我县有融资平台企业共4户,其中:渝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是我县对外唯一政府性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各类建设贷款,融资余额7000万元;土地经营公司注册资金7636万元,承担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余额3700万元;宏厚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主要从事园区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基地建设,融资余额10000万元;交通开发公司资产注册资本11000万元,主要承担境内县、乡道路建设,融资余额3300万元。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行政机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议事规则。普遍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执行一体化现象;未设监事会,导致内部制衡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弱化。 二、我县国有资产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也暴露出了管理和改革中的一些弊端和缺陷,有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凸现。 1、政企不分,管理缺位。国有资产散落部门或企业,多头管理。没有完全按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出资人职责有缺位和越位情况,“管家”与“东家”的身份混为一体,仍然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主管部门管经营、管考核,财政部管资产、管收益的多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钱轻物”的理财观念,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严重分离脱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由于部门单位家底不清,导致对部门编制的资产购臵计划无法准确审核把关;二是有的单位资产产权模糊,存量失真,核算不实,使部分闲臵资产及其处臵收益长期游离账外失去监管;三是资产转让虽然实行了审批制度,统一纳入了国有产权交易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融资体制,规范公司融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融资主体及原则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均作为融资主体,分别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集团公司确定“谁融资,谁偿还,两者同一”的原则。 第二条融资审批程序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应根据审批的年度预算和投资项目计划及现金流状况,向集团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说明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还本付息计划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对确需融资而本身无融资能力的公司,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可以按期还本付息,经融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状况统一做出安排,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条件原则上按省国资委《省管企业担保管 精品文档

理办法》执行,担保费按千分之三计算,计入考核指标。 第四条金融机构选择融资主体负责选金融机构,集团财务部协助配合。实施融资工作时,须选择条件较为宽松、利率较为优惠的金融机构,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集团内部资金调剂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由集 团财务部统筹安排,各权属公司不得相互拆借。对投 资项目及流动资金的融资,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内 部调剂,但不得挪用挤占。内部借款利率按现行银行 贷款利率确定,利息计入考核指标。 第六条融资用途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的融资应用于经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挪用。 第七条融资管理集团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审核,内部资金的调配,融资运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精品文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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