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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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简答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7、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委托: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

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7、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2、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5、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b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8、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0、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

3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多为标准合同;d要受计划的控制。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是无偿、单务合同;c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5、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终止后承租须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 A是双务有偿合同;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7、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a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同: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38、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3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a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是有偿合同。

40、.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1、合同条款的种类?A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B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43、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

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4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5、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46、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47、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9、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50、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51、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52、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5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54、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5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a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论述题

1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A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B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C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D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E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F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G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H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2论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合同法的具体作用有①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表现在: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合同法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该体系是由贯穿于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2是合同法具体做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所采纳的价值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5、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包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6、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A确实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B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C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必要的一般秩序。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

律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会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概括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7、合同法的作用?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8、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9、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人们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品行等情况。

11、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12、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行为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13、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14、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一、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二、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

15、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即是义务产生的基础——双务合同。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则对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来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

16、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内容表现: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是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7、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此时,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干预债务人的自治空间,对债务人过于苛刻。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除此之外,债权人不享有对怠于行使权力之债务人的代位权。

18、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

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屐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二)传统归责原则法律分析。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三)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论违约责任的构成?(一)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合同是一种债权,债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债权人需要借助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债权人就不能享受权利。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法律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理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收到更充分的保护。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23、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有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是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的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2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的原则之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提供条件和方便,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原则。内容有:①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情况。②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应及时报告对方,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减少损失。③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④债权人应当及时接收对方的履行,并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⑤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债权人应尽可能给与帮助。

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分为要物合同和不要物合同。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10、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到达主义。

14、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8、意思表示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相互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合同承受与企业兼并。

22、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定标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因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25、混合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则。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附加特定义务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捐赠三类。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采用三种形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3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34、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8.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合同。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4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三种。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物定化了的种类物。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7.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48.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49.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借款合同。

50.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合同的和普通条款合同的。

51.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52.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53.合同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54.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55.根据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

56.租赁合同是以临时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的合同。

57.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或保管物)的交付为条件。

案例题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

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2)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要点: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

答题要点: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8.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镀零配件。至1999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2000年5月,乙方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题要点: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题要点: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4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 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台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丈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 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启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 年4 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 .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 .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3 .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 .我国于1999 年3 月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悄形做了明确规定.( 3 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3 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3 分)

2 .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

3 分)因为,《台同法》第339 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中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拐分)

3 .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3 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42、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日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 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念,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井声称,如乙特种钢)一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 分)

2 .《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川书面形式。”( 2 分)此案中当事人汀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川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

3 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 分)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4 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而形式。(3 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实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 分)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一由旬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 分)

43、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识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多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

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雀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 .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 .为什么?

3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 分)

3 .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 分)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3 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4 分)

44、1 . 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一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 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 个月后于1997 年7 月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 年1 月20 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工998 年2 月20 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 月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1998 年3 月1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给面料1000 米,总价款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 万元价款。1998 年6 月1 。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 1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2 )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 3 )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 1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 分)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 分)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l 分)( 2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l 分)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 分)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

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1 分)

( 3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 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l 分)45、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酷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

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口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

进。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 1 )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 2 )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 l )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 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分)( 2 )《合同法》第343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竟争和技术发展。”( 3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醋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

效条款。(4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46、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2 )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题妥点: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分)我国《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 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l 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 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7、甲粮油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玉米三十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2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玉米,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公司的玉米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玉米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玉米,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履行合同。

试分析:

1 .甲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 .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题要点:

1 .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1 分)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农场供应甲公司玉米30吨,现农场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 分)2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玉米,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农场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分)

3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农场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4 分)

48、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l 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祖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 1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 )为什么?

答题要点:

(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 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 分)

( 2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 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 分)

49、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 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 )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4 )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 5 )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 1 )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 分)《合同法》第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 分)

( 2 )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1 分)《合同法》第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分)

( 3 )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 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 分)

( 4 )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 分)《合同法》第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l 分)

( 5 )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 分)《合同法》第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l 分)

50、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立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

试分析:

1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 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

l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 法院不会支持主某的主张。

3、 ( l )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 ( 2 )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 条第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3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51、某市光明轴承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5年起为某机床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轴承。至1997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1998年8月,乙方更名为机械厂。甲方向机械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1999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试分析:

( 1 )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 2 )根据法律规定,机械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 3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七十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1 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 .机械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 2 分)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1998 年8 月更名为机械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机械厂来享有和承担,机械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 分)3 .机械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 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 分)

5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2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53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5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55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56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5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8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59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60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题要点:(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1997年1月,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999年10月11日,答: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1999年10月15日,答: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999年11月,答: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000年3月,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1年5月,答: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A橡胶集团公司,答: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C曹某与陈某,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答:1乙单位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J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答: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与乙大厦。答:(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

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答: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答: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甲公司与乙袜厂。答: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家电城,答:(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甲建筑公司,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川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汀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川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而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实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一由旬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粮油公司,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农场供应甲公司玉米30吨,现农场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玉米,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农场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农场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甲棉纺厂,答: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甲企业与乙企业,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甲商场,答: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甲乙两公司,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甲油料厂,答: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L李某与刘某。答: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MC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答题要点: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

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悄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台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中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某村配电室,答: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某村委会。答: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MG某个体户赵某,答: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某股份有限公司。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某果品公司,答: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MJ某机床厂,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MK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答: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ML某粮油公司。答: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答: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MQ某汽车制造厂,答: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MS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答题要点: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答: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答: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某市光明轴承厂。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七十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机械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1998年8月更名为机械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机械厂来享有和承担,机械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3.机械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某市胜利电镀厂,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某水果批发商,答: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MZ某制衣厂,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某山区农民赵某,答(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S顺发化工,答:(l)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竟争和技术发展。”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醋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答: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既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W王某与张某,答:l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不会支持主某的主张。3、l)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王朝化工技术,答:(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既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Z中学生赵某,答: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周某与郑某,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脾去事密码箱,发现巳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服装厂随即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甲市,称衣料系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亦认为系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尼龙哔叽制成的男、女式西裤,女西服套装及童裤共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服装厂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在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将货款汇完。合同未规定违约金。同年8月8日,服装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第一批货男、女裤1350条发至甲市。综合商店提货,按封样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不是尼龙哔叽,纷纷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是漆纸综合商店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及停发第二、第三批服装。服装厂即派人来甲市协商。在协商中,综合商店认为,服装厂将涤纶服装当作尼龙哔叽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种类的条款,主张退货;如不退货每条裤应降价1.5元至2元,其余末发来的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表明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所以服装与样品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自己发来的服装愿意每件由原价11.5元降至11元;未发的服装同意终止履行。协商末成,因而涉讼。服装厂诉至甲市人民法院,要求综合商店继续履行原合同,综合商店辩称:原合同存在欺诈因素,故不应履行。法院邀请甲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签订合同时封存的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样品和发来的服装均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纤维。又查明:服装厂确系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衣料,有以货票为证。甲市服装厂经常外出的营业人员也证实,在乙县普遍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哔叽。纺织纤维检验所技术人员说明涤纶与尼龙同属化学纤维,各有特色,涤纶质地比较柔软,更受群众欢迎。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

当代文学2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伤痕文学 在七八十年代,“文革”是中国人无法回避的事件,也是作家思考表达的焦点。由此产生了伤痕文学,无情地揭露了文革造成的社会问题,极力伸张人道精神,努力恢复人在文学创作中的主体地位。伤痕文学是新时期最先出现的文学创作潮流。 反思文学 反思文学是略晚于伤痕文学出现的一种文学思潮。它是伤痕文学在社会内容上的扩展和深化。它把个人命运与社会历史道路的曲折过程联系起来,深刻揭示建国以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改革文学 改革文学是以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为题材的作品。因为长期存在的弊端和不能忍受的落后状况,使人们在反思的同时迫切要求实行改革。所以改革文学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是与“伤痕文学”和“反思文学”相继出现的文学现象。 元小说“元小说”就是有意暴露叙事行为或者虚构性的小说。由于马原的小说 而引起注意。 全景式报告文学是在中长篇报告文学或系列报告文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犹如某一专题的小型百科全书,以其视野开阔、信息量大、现象剖析渗透等特点引起读者重视。以钱刚、李延国的作品为代表 文化散文源于贾平凹在1992年首次提出的大散文。这类散文多以对历史文化 的反思和对人类生命意义的求索为主要内容。以文化氛围的宏大和思想意蕴的恣肆为特征。呈现出深邃、阳刚、博大、沉雄的气概。以余秋雨、马丽华为代表。 新写实小说新写实小说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与作者作家自发的写 作,明确提出来自1989年《钟山》杂志的卷首语。其创作特点是:特别注重现实生活原生形态的还原,真诚直面现实、直面人生。代表作家有方方、池莉、苏童、刘恒等。 新历史小说最早可追溯到80年代中后期,以新历史主义为其主要历史观的 文学形式。是先锋小说或新写实小说中诸多现代主义或后现代主义观念在关于历史的文学叙述中的投射。代表作家苏童、刘震云、叶兆言 朦胧诗派又称“新诗潮”诗歌。因其在艺术形式上采用总体象征的手法,具有 不透明性和多义性。以舒婷、北岛、顾城、梁小斌、杨炼、江河、食指、芒克、多多等为代表。朦胧诗孕育于文革中的地下文学,1980年前后,朦胧诗迅速成为一股诗歌潮流,产生巨大影响 新潮小说又称先锋小说,出现于80年代前期。其创作的核心观念是表现自我,

语文课程论 名词解释

第一章语文课程与教学的发展沿革 一、古代语文教育教学的内容 原始社会没有严格意义的课程,但语文教育教学的内容已经存在。 奴隶社会有专门的学校和课程:六艺 封建社会以儒家经典为主,基本特点是:先教蒙学读物,集中识字;再学“五经”“四书”,传道明理; 以文选为补充读物和写作范本。 蒙学教材: 1、综合类:《史籀篇》、《仓颉篇》、《急就篇》、《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 2、伦理类: 程端蒙的《性理字训》“天理流行,赋予万物,是之为命。人所禀受,莫非至善,是之谓性。” 清代李毓秀《弟子规》“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信,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文学教材: 《昭明文选》,宋代谢仿得《文章规范》,清代吴楚材、吴调侯《古文观止》,孙洙《唐诗三百首》等。 3、历史类: 宋代王令《十七史蒙求》;胡寅《续千字文》;朱熹《小学》 4、诗歌类:《千家诗》 5、名物常识类:《幼学琼林》,《龙文鞭影》 6、工具类:《字学举隅》,《文字蒙求》 二、古代语文教育的主要经验 (一)识字教学(二)阅读教学(三)写作教学 1、集中识字,为读写打基础1、熟读、精思、博览1、注重基本功的培养 2、韵文化,便于朗读和记诵2、注重方法习惯的培养:评点法、出入法2、多读、多写、多改 3、注重思想伦理道德的教育3、从模仿入手 4、联系日常生活4、先放后收 5、激发儿童的兴趣 科举制度: 起于隋朝的人才选拔和官吏任用制度。 唐朝科举分两类: 常科:秀才、明经、进士、明书、明法、明算。每年定期举行。 制科:皇帝主持,根据需要临时下令举行。 唐朝进士极盛时每年不超过50人,平常10到20人。进士及第还要经过吏部考试才能授官。 宋代极盛时每年有四五百人,平时也有上百人,进士及第就可授官。 考试内容和方式: 唐朝到宋朝初年:口试、贴经、墨义、策问、诗赋。宋以后主要考经义。 经义:以五经中的文句为题,作文阐明义理。到了元代,则从四书中出题,答案需从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不得任意发挥。明代中期以后要求文章必须采用八股文的形式。字数和格式有严格的规定。分为“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550字、650字后改为700字。 第二节近现代语文教育 一、中国现代语文教育的兴起时期——语文单独设科(1901——1910) 1904年癸卯学制,标志语文学科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的语文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演进,也标志着现代语文教学的兴起。 二、中国现代语文教育体系的形成时期——国语、国文课程标准纲要的制定(1911——1926)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废止小学读经科,将各类学校的“中国文字”、“中国文学”课程更名为“国文”。并且明确了国文课的教学目标:“国文的要旨在于通解普通的语言文字,能自由发表思想;并使略解高深文字,涵养文学之兴趣,兼以启发德志。”为促进了语文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1920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国,将小学、初中的“国文”改为“国语”,废止旧的国文教科书,采用语体文教科书,自此,文言文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现代白话文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开始占领语文教科书的阵地。第三节当代语文教育 一、语文学科名称的确立 1949年叶圣陶主持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工作,将新中国实施听说读写教育的学科正式定名为“语文”。这不

12春专升本《大学语文》模拟题(开卷)_3

12春专升本《大学语文》模拟题(开卷) 一. 名词解释 1.《战国策》:国别体史书;西汉刘向;战国史料;纵横家思想 2.《谏逐客书》:秦国李斯;人才制度;养士之风;吕不韦;郑国渠事件 3.唐宋八大家:唐代古文运动,韩愈、柳宗元;宋代诗文革新运动,欧阳修、三苏、王安石、曾巩,中国古代第二个写作散文的高潮 4.契诃夫:十九世纪,俄罗斯作家,批判现实主义,尤其以短篇小说知名,代表作举例 5.李斯:法家代表人物;秦相;谏逐客 6.莫泊桑:法国,十九世纪著名小说家,拜福楼拜为师,成名作《羊脂球》,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的杰出代表,“短篇小说之王” 二. 古文翻译。将下面这段文字译成通顺、流畅的现代汉语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如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公曰:“无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 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 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左传·郑伯克段于鄢》) 略 三. 简答题 1. 阅读分析茅盾先生的《香市》,请简析“香市”的含义是什么?作者写这篇文章想表达什么样的主题思想?写作上有什么主要特色? “香市”是庙会式的临时市场,主题思想:大革命后农村经济的凋敝及其对市镇的影响;中国经济向半殖民地半封建转变,农民的贫困。写作特色:即小见大;对比反衬;场面描写 2. 莫泊桑在著名的短篇小说《米隆老爹》中,在短篇小说写作的艺术上,有哪些重要特色?举小说中实例进行分析 一、倒叙手法;二、叙述人称富于变化(一三人称转换);三、肖像描写;四、细节描写;五、个性化的语言 3. 谈谈韩愈的生平经历和文学主张(略) 四. 阅读分析题 (一)阅读下面这段文字,回答问题 居久之,孝景崩,武帝立,左右以为广名将也,于是广以上郡太守为未央卫尉,而程不识亦为长乐卫尉。程不识故与李广俱以边太守将军屯。及出击胡,而广行无部伍行陈,就善水草屯,舍止,人人自便,不击刁斗以自卫,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侯,未尝遇害。程不识正部曲行伍营陈,击刁斗,士吏治军簿至明,军不得休息,然亦未尝遇害。不识曰:“李广军极简易,然虏卒犯之,无以禁也;而其士卒亦佚乐,咸乐为之死。我军虽烦扰,然虏亦不得犯我。”是时,汉边郡李广、程不识皆为名将,然匈奴畏李广之略,士卒亦多乐从李广,而苦程不识。程不识孝景时以数直谏,为太中大夫,为人廉,谨于文法。 1. 这段文字出自哪篇课文?主要在谈论什么问题? 2. 在这段文字中,作者运用哪两种手法塑造人物形象?各自起到什么作用? 3. 把“不识曰”至“而苦程不识”一段译成现代汉语。 (一)1.这段文字出自汉代历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的《史记·李将军列传》,作为一代名将,李广和程不识的对比 2.对比手法,性格、治军方法、各方面对他们俩的评价 3.把“不识曰”至“而苦程不识”一段译成现代汉语。(略) (二)阅读下面这段文字,回答问题 【正宫】【端正好】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滚绣球】恨相见得迟,怨归去得疾。柳丝长玉骢难系,恨不倩疏林挂住斜晖。马儿迍迍的行,车儿快快的随,却告了相思回避,破题儿又早别离。听得道一声去也,松了金钏;遥望见十里长亭,减了玉肌:此恨谁知? (红云)姐姐今日怎么不打扮?(旦云)你那知我的心里呵?(旦唱)

建筑名词解释

建筑名词解释,(虽然都学过,但是实际用的时候都忘了,留着以后用的着) 1、什么是相对标高?答:地面到假定水准面的铅垂距离. 什么是绝对标高? 答:地面点到大地水准面的铅垂距离. 2、什么是定位轴线?答:定位轴线是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结构或构件的位 置及其标志尺寸的线。 3、什么是横向、纵向?什么是横向轴线、纵向轴线?答:(1)、横向, 指建筑物的宽度方向。(2)、纵向,指建筑物的长度方向。 4、什么是框架结构?答:框架结构指由柱子、纵向梁、横向梁、楼板等构 成的骨架作为承重结构,墙体是围护结构。 5、什么是建筑密度?答:建筑密度是项目总占地基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 比值。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6、什么是过梁?其作用是什么?答:过梁是门窗洞口上方的横梁,其作用 是承受门窗洞口上部的荷载,并把它传到门窗两侧的墙上,以免门窗框被压坏或变形。过梁的长度一般为门窗洞口的跨度加500mm。 7、什么是绿地率(绿化率)?答:绿地率是项目绿地总面积与总用地面积 的比值。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8、什么是日照间距?答:日照间距,就是前后两栋建筑之间,根据日照 时间要求所确定的距离。日照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冬至这一天正午正南方向房屋底层窗台以上墙面,能被太阳照到的高度为依据。 9、建筑物与构筑物有何区别?答:凡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 的房屋或场所都叫做建筑物,如公寓、厂房、学校等;而人们不在其中生产或生活的建筑,则叫做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桥梁等。 10、什么是建筑“三大材”?答:建筑“三大材”指的是钢材、水泥、木材。 1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哪三部分组成?答: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费三部分组成。 12、什么是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寸?答:(1)、标志尺寸是用 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开间、进深)的距离大小,以及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的界限之间的尺寸。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制的规定。(2)、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设计尺寸。构造尺寸小于或大于标志尺寸。一般情况下,构造尺寸加上预留的缝隙尺寸或减去必要的

当代文学-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 1.第一次文代会:1949年7月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来自解放区和国统区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出席会议。开幕式上,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先后讲话。最后,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确定了文艺为人民服务并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总方向,成立了中华全国文艺学术界的联合会,选举郭沫若为主席,茅盾、周扬为副主席,会后又成立了全国文联下属的各个协会,完成了文艺工作者、作家的组织化。这个大会揭开了中国文学艺术发展史新的一页,是中国当代文学历史的伟大开端。 2.1958年“两结合”创作方法:1958年3月,毛泽东提出“两结合”(革命现实主义与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内容应是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对立统一”;第三次文代会认为“两结合”的创作方法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学“最好的创作方法”,“不只适用于文艺创作,也适用于文艺批评。” 3.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是文学创作的方法之一,作为苏联文学与苏联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要求艺术家从现实的革命发展中真实地、历史地和具体地去描写现实。同时,艺术描写的真实性和历史具体性必须与用社会主义精神从思想上改造和教育劳动人民的任务结合起来。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保证艺术创作有特殊的可能性去发挥创造的主动性,去选择各式各样的形式、风格和体裁。 4.第二次文代会:1953年9月23日至10月6日,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将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更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郭沫若。会议期间,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会议代表。第二次文代会对建国四年来的文艺工作做出了总结;确立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为未来中国文艺创作和文艺批评的最高准则。 5.百花文学:1956年和1957年上半年,文学思想和创作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革。这在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中,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在中国,毛泽东在1956年5月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口号,给潜在于各个领域的强大的变革要求以推动和支持。文学界遂出现了突破僵化教条的、类似于当时苏联文学的那种"解冻",在1956年和1957年上半年,各地文学刊物纷纷发表在思想、艺术上得探索性作品,它们或者在题材、主题上有新意,或者提供了新的观点和表达方式。文学界将这些文学作品称之为“百花文学”。王蒙《组织部新来的青年人》、宗璞《红豆》、郭小川《一个和八个》、《在桥梁工地上》等 6.《红豆》:《红豆》通过写1949年某教会大学的大学生江玫与齐虹由于生活态度和政治立场的分歧而导致的爱情悲剧。讲述了一个在时代巨变面前的知识分子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的故事,表现了知识分子在人生十字路口进行选择的艰难和选择成功的欢乐。思想和艺术贡献:知识分子的主题;人物塑造没有观念化的痕迹;诗意化的意境和散文化的笔法;倒叙的手法。 7.历史剧:以历史人物或事件为题材的戏剧。不论何种戏剧形式或剧种,都可以运用历史人物和事件来展示情节,创作故事。在历史剧的创作中,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强调历史的真实性,要求言必有据,事皆可证,这样就容易妨碍作者的创造性,戏剧效果不强;一种是只取一点历史因由,随意创造,这样又缺乏历史真实感。五六十年代历史剧的创作,涉及话剧、京剧、昆曲等多种戏剧样式。以话剧而言,数量约在20部之间。它们的作者主要是老一代的剧作家,如郭沫若、田汉、曹禺等。这些作家在处理他们所不熟悉的现实生活题材时,往往生硬而捉襟见肘;比较而言,“历史”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想象空间。

语文中的名词解释

语文中的名词解释:什么是实词和虚词 一、实词 实词是有实在意义的词,可以独立充当句子成分,一般可以单独回答问题。每一个实词都可以详细解说其词义。现代汉语实词一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六类。也有人认为代词属于虚词,但多数学者认可代词为实词,因为代词虽然很难解释独立语义,但毕竟其指代内容是明确的。无论在现代汉语中还是在文言文中,实词都占有绝对多的数量,因为语言的基本作用是表意,离开有实际意义的实词,这一作用将很难达到。 (一)名词:是表示人、事物或抽象概念名称的词。如:书本、桌子、儿童、雷锋、思维、政治等。 (二)动词:是表示人或事物的动作、存现及发展趋势的词。如:走、跑、思考、学习、有、存在、能、可以等。 (三)形容词:表示人或事物的性质、状态的词,汉语中的形容词可以修饰名词,也可以修饰动词,与英语不同。如:老、好、漂亮、干净、纯洁、飞快。 (四)数词:表示数目的词。如:一、十、第八、每等。 (五)量词:表示人或事物及动作的计量单位的词。量词一般与数词连用构成数量短语。如:个、件、幢、下、次、趟等。 (六)代词:用来指代人、事物、状态、过程的词。如:你、他们、这、彼等。 二、虚词

虚词是没有实在意义的词,一般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副词例外),不能单独回答问题(少数副词除外)。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帮助构成句子的语法结构,表示某种语法关系。汉语的虚词主要有六种:副词、助词、连词、介词、叹词、拟声词。无论在现代汉语中,还是在文言文中,虚词的数量都相对较少,但作用却很大。 (一)副词:在句中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程度、范围、时间、趋向等的词。如:很、非常、一律、也、将来等。在虚词中,副词是唯一能独立作句子成分的词,并且有少数副词(比如“不、没有、也许、大概”等)也可以单独回答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词特点。(注:汉语的副词与英语不同,在英语中,修饰动词或形容词的词都是副词,但在汉语中副词可以修饰动词和形容词,形容词同样也可以修饰动词和形容词。) (二)助词:在句中起辅助作用的词。现代汉语中的助词主要有:“的”、“地”、“得”、“着”、“了”、“过”。文言文中助词比较复杂,常见的有“之”、“者”等。 (三)连词:在句中起连接作用的词,连词往往标示词、短语、句子、句群、语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如:虽然、但是、因此、无论等。连词常常成对搭配使用或与副词搭配使用,如:“因为……所以……”、“即使……也……”、“只有……才……”等。 (四)介词:表示动作对象、时间等的引介关系的词。介词在汉语中比较复杂。如:在、从、对于、关于等。 (五)叹词:表示感叹或惊奇、惊喜、疑虑等语气的词。如:啊、唉、

建筑名词解释

『台基』建筑名词解释 台基 就是建筑物的底座。四面以砖石砌成,内多填土,地 面铺以砖石。 须弥座xūmízu?原为佛象底座。由印度传入中国後,被用作尊贵建筑的底座。它的组成为圭角、下枋、下枭、束腰、上枭、上枋等。 如故宫三大殿的台基就是简约式的须弥座。 踏跺 tàdu? 就是用来登上台基的阶级。 龙尾道 在坡道较长的情况下,会用平、坡相间形式建造的阶 榜。 慢道较为平缓的阶梯或斜道。 礓碴 jiāngchá是将砖石打侧,以其梭角所砌成的斜道,给人和马车登上台基。形状就像洗衣板。 辇道 niǎndào 有斜度的路,方便马车通行。於唐宋时期,设置於踏跺之间。後来,辇道被加上水、云、龙等雕刻,渐渐演变成今天的「御路」。 陛石bìshí用作铺设御路的石块。 如故宫保和殿北面御路的大石雕。 角石 用于宋式台基的角位,常雕刻有龙、凤、狮子等装饰。 清代台基是不用角石设计。 螭首螭是传说中有角的龙。突出的螭首雕刻设置在台基外

chīshǒu部。除美观外,它用作为排走雨水的出水口。 如天坛祈年殿的龙、凤、云三种形式的螭首。『柱』建筑名词解释 柱zhù就是建筑物的底座。四面以砖石砌成,内多填土,地面则铺以砖石。 柱础是垫著木柱的石墩。 鼓镜是指柱础凸出于地面的部份。 覆盆唐宋时期,常用的鼓镜设计,像倒转的碗。 鼓蹬 因南方天气潮湿,所以柱础都设计成较高身的鼓状石 墩,称之为鼓蹬。 檐柱yánzhù建筑物最外的一列柱子,用来支撑屋檐的重量。通常建筑物有前後两列檐柱。 中柱 位处建筑物中轴线上的柱子,用作支撑屋脊的。但中 柱不包括在山墙之内的柱子。 山柱设在山墙内,顶著屋脊的柱子。 角柱位处山墙两端,建筑物转角的柱子。 金柱除檐柱、中柱、山柱外,其他柱子都称作金柱。 外金柱距离檐柱较近的柱子为外金柱。 里金柱 「里」和「外」是相对的,距离檐柱较远的柱子便称 作里金柱。

现当代名词解释

名解 1,朦胧诗 朦胧诗是一个独特的诗学概念,它指的是以舒婷,顾城,江河,杨朔,芒克,食指,多多,梁小斌等为代表的一批“文革”中成长的青年诗人具有探索性的新诗潮。它孕育于“文革”时期的“地下文学”,当时食指,芒克,多多等在“文革”中就已经开始新的探索,他们的诗以手抄形式流传。朦胧诗的思想核心是对人的自我价值的确认,对人道主义和人性复归的呼唤,对人的心灵奥秘的探险。朦胧诗的审美艺术特征是:①打破现实主义审美模式,由写实转向写意,由具体转向抽象,由物象转向意象,由明晰转向模糊,不再侧重一个场景,一个过程的具体描摹和对一种政治情绪的表现或“升华”,而是重于表现多变,曲折和复杂的主体世界②主体的多义性和情感的多向性代替了过去的平面的状态,在结构上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即外在的形式完全决定于内在情绪的节奏,特征与状态③采用近似于早期象征主义的艺术手法,运用象征,通感,抽象词与具象词的巧妙搭配和超现实想象等多种艺术手法,使意象叠合,寓于暗示性。北岛《回答》,《宣告》,《迷途》《一切》,舒婷《致橡树》《双栀船》《会唱歌的鸢尾花》,顾城《一代人》《远和近》《我是个任性的孩子》,江河《纪念碑》,梁小斌《中国,我的钥匙丢了》,杨朔《大雁塔》 2,政治抒情诗(特点,局限性,作家,代表作) 特点:①“诗人”会以“阶级”的代言者的身份出现,来表达对当代重要政治事件,社会思潮的评说和情感反应,这种评述和反应一般说来不可能出现多种视角和声音,因为其精神上的“资深”,来自当时对现实历史所作的统一叙述②在诗体形态上,表现为强烈的情感宣泄和政论式的观念叙说的结合,即“实际上是抽象的思想,抽象的概念,但用了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达”③政治抒情诗一般都是长诗,通常采用大量的排比句式是所要表现的观念和情绪进行渲染,铺陈,讲求节奏鲜明,声韵铿锵。 郭小川《望星空》,诗集《投入火热的斗争》,叙事诗集《将军三部曲》,《致大海》《白雪的赞歌》《深深地山谷》,贺敬之《东风万里》《十年颂歌》,诗集《放歌集》 局限性: 3.第一次文代会(时间,地点,意义,内容) 1949,4,2在北平,由郭沫若提议召开, 意义:①第一次文代会实现了党对文学的全面领导,确立了新生政权与文学艺术家之间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②确立了以毛泽东“讲话”为新中国文艺的总方针③确立了今后文学的总方向,为工农兵服务④成立了一个组织:文联(中华全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后成立下属协会(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 内容:周扬总结解放区文艺运动,作题为《新的人民的文艺》的报告,矛盾总结国统区文艺运动,作题为《在反动派压迫下斗争和发展的革命文艺》的报告。会议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席,矛盾,周扬为副主席的全国文艺界组织——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联)。 4.新写实小说的特点 原生态:注重现实生活原生形态的还原 ●理性批判精神的缺席:表现现实生活的荒诞、丑恶、灰暗或无奈,创作主体往往对现实 采取一种无奈的认同态度,缺少强烈的理性批判精神。 ●“零度”叙述:大多采用客观化的叙述态度,是一种缺乏价值判断的冷漠叙述。

名词解释——语文

四始六义:《诗经》有四始,关于此“四始”各家说法不一:一、一般指“风”﹑“小雅”﹑“大雅”﹑“颂”的首篇。《史记.孔子世家》:“《关雎》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二、指“风”﹑“小雅”﹑“大雅”﹑“颂”。《<诗>大序》:“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政有大小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是谓四始,《诗》之至也。”孔颖达疏引郑玄《答张逸》云:“四始…风?也,…小雅?也,…大雅?也,…颂?也。此四者人君行之则为兴,废之则为衰。”三、指“大雅”的《大明》,“小雅”的《四牡》﹑《南有嘉鱼》﹑《鸿雁》。《<诗>大序》:“是谓四始。”孔颖达疏:“《诗纬泛历枢》云:…《大明》在亥水始也;《四牡》在寅木始也;《嘉鱼》在巳火始也;《鸿雁》在申金始也。?……《纬》文因金﹑木﹑水﹑火﹑有四始之义以《诗》文托之。” 《诗经》的“六义”。最早记载于《周礼·春官》,汉代《毛诗序》中明确提出:“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对于“六义”的解释,有着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唐代孔颖达提出了“三体”“三法”的说法,也就是将“六义”分为两组,“风”“雅”“颂”这三者是指体裁,“赋”“比”“兴”这三者是作法。 歌行体:“歌行”是我国古代诗歌的一种体裁,是初唐时期在汉魏六朝乐府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刘希夷的《代悲白头吟》与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的出现,可说是这种体裁正式形成的标志。 明代文学家徐师曾在《诗体明辨》中对“歌”、“行”及“歌行”作了如下解释:“放情长言,杂而无方者曰歌;步骤驰骋,疏而不滞者曰行;兼之者曰歌行。” 《辞海》注曰:“行”是乐曲的意思;“歌”与“行”名称虽不同,但并无严格的区别,后来就有“歌行”一体。 风骚:1.指《诗经》和《离骚》。风指《诗经》中的《国风》,骚指《楚辞》中屈原的《离骚》,后来泛指广义文化;在文坛居于领袖地位或在某方面领先叫独领风骚。永明体:永明是南朝齐武帝的年号,“永明体”亦称“新体诗”,这种诗体要求严格四声八病之说,强调声韵格律。这种诗体的出现,对于纠正晋宋以来文人诗的语言过于艰涩的弊病,使创作转向清新通畅起了一定的作用。对“近体诗”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建安风骨:建安风骨是以曹氏父子为中心形成的文人集团所表现出的共同的文学倾向,他们高扬政治理想,展示强烈个性,具有浓郁的悲剧色彩,展现了东汉末年动荡的时代,形成了慷慨激昂、刚健有力的诗歌风格,所以被称为“建安风骨”,代表人物主要有“三曹”、“七子”和蔡琰等。

建设工程名词解释

建设工程名词解释 饶志辉 1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 冷剂压套筒接头: 3 沥青橡胶应力吸收薄膜: 4 冷桥现象:房屋外墙转角、内外墙交角、楼屋面与外墙搭接角的区域范围,在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时候,产生水雾吸附于墙面的现象称为"冷桥"现象,大多出现在冬季。 5 银粉、金粉:含金属涂料的油漆。 6 (越岭线)垭口:山口。 7 路灯、草坪灯、庭园灯、地灯:路灯:装在道路上照明用的灯。草坪灯:草坪灯的设计主要以外型和柔和的灯光为城市绿地景观增添安全与美丽,并且普遍具有安装方便、装饰性强等特点,可用于公园、花园别墅、广场绿化、等场所的绿化带的装饰性照明。地灯:安装在地面上或接近地面位置上的灯。 8 两带:灞河滨水生活蓝带和浐河城市生态绿带。 9 绿肺:比喻能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绿地、森林等。 10 电气元器件气候防护:潮湿、盐雾、霉菌以及气压、污染气体对电子设备影响很大,其中潮湿的影响是最主要的。通常采用浸渍、灌封、密封等措施。

11 牛腿、肩梁: 12 声发射定位信号: 13 错层结构:是指在建筑中同层楼板不在同一高度,并且高差大于梁高(或大于500毫米)的结构类型。 14 红外轴温探测系统: 15 虚拟仓库:如果建筑材料市场离得不远的话,可通过信息系统对部分材料建立一个虚拟仓库,从而实现零库存。 16 高压射流技术、真空泵技术、以及射流泵的出现、液压技术的进步、超声波检测技术: 17 WSS无收缩深孔注浆技术: 18 三轴搅拌桩:是长螺旋桩机的一种,同时有三个螺旋钻孔,施工时三条螺旋钻孔同时向下施工,是软基处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利用搅拌桩机将水泥喷入土体并充分搅拌,使水泥与土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软土硬结而提高地基强度。 19 工程地质与基坑开挖深度及地连墙墙趾关系图: 20 透水砖:也叫渗水砖、荷兰砖。 21 水幕降尘器:是一种比较传统且常用的降尘方法。 22 水泡泥技术:一种隧道爆破时降低粉尘的技术。水泡泥就是用装水的塑料袋填于炮眼内来代替一部分泡泥,装完药后将其填于炮眼内,尽量不要搞破,然后用黄泥封堵。实践表明,此法降尘效率非常高。 23 单向阀:单向阀是流体只能沿进水口流动,出水口介质却无法回流,俗称单向阀。单向阀又称止回阀或逆止阀。用于液压系统中防止

中国现当代文学名词解释全(现当代)

中国现当代文学名词解释 现代文学 新青年: 中国现代文学史、文化思想上最重要的刊物。1915年创刊于上海,原名《青年杂志》,陈独秀主编。"五四"前后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同时进行了新文化运动和文学改革运动。创刊号发表的《敬告青年》提出了民主、科学的反封建思想的革命主张,1917年初发表了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正式掀起文学革命。1918年5月,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发表于其上。该刊还广泛译介外国文学。1920年9月,它成为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机关刊物,1926年终刊。 文学改良刍议: 1917年发表于《新青年》,是倡导文学革命的第一篇理论文章,对文学革命在理论上作出了重要贡献。提出文学改良应从"八事"入手:须言之有物、不摹仿古人、须讲求文法、不作无病呻吟、务去滥调套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文章宣扬的是一种反拟古主义的现实主义文学思想,从不同角度针贬了旧文坛的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流弊,粗浅的触及了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文学的时代性与社会性以及语言变革等问题,初步阐明了新文学的要求和推行白话文的立场。 "人的文学": 1918年12月,《新青年》刊登了周作人的《人的文学》,对当时的文学革命影响很大。周作人从个性解放的要求出发,充分肯定人道主义,强调一种"利己而利他,利他即是利己"的"理想生活",提出以"人道主义为本,对于人生诸问题,加以记录研究的文字,便谓之人的文学",认为新文学即人的文学,应充分表现"灵肉一致"的人性。这深深影响了五四时期表现个性解放主题的创作,"人的文学"成为五四时期文学的一个中心概念。在《平民文学》中,周作人进一步阐述"人的文学"的主张,强调文学须应用于人生上,提出"普遍"与"真挚"的原则,并申明"以真为主,以美即在其中"的文学观念,这对五四时期尤其是为人生派的创作影响很大。 双簧信:

大学语文名词解释

1、六义说:源自《毛诗序》,六义说实本于《周礼》,六义为风、雅、颂、赋、比、兴。风即《国风》,主要是各地方民歌;雅包括《大雅》、《小雅》,主要是周王朝京畿地区的歌曲;颂包括《鲁颂》、《商颂》、《周颂》,主要是宗庙祭祀的舞曲。 2、赋比兴:赋、比、兴都是《诗经》常用的艺术表现手法。赋者,直言之也,也就是直接敷陈。比者,以此物比彼物也,也就是比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物也,也就是兴发。 3、《楚辞》:战国中晚期产生于南方长江流域楚地的一种新型诗体,以屈原、宋玉等为代表作家,代表作品包括屈原《离骚》、《九歌》、《九章》等,因西汉刘向编辑《楚辞》而得名。 4、初唐四杰:指初唐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四位诗人,他们的创作活动都基本集中在高宗和武后时期,以出众的文才盛名当时。他们的诗歌都充满进取精神,有慷慨悲凉的感人力量,他们的创作给初唐诗坛吹进清新的空气,为变革齐梁以来的绮靡文风、开创唐诗的新局面有大功。 5、山水田园诗派:山水田园诗派是指以山水或田园为歌咏对象的诗歌流派,为山水诗歌奠定基础的南朝诗人谢灵运,为田园诗开创新局面的是东晋大诗人陶渊明,盛唐山水田园诗的代表主要是王维、孟浩然等。 6、边塞诗派:盛唐时重要诗歌流派,其代表诗人为高适、岑参等人,他们的诗歌多以边塞奇丽风光为描绘对象,也反映了戍边将士的建功立业、思念故土等思想情感,多有慷慨悲凉的情调。 7、韩孟诗派:韩孟诗派是指中唐以韩愈、孟郊为代表的诗歌流派,他们的诗歌进一步发展了杜诗奇崛的一面,力求瑰奇怪谲。他们除追求诗歌的雄奇怪异之美外,还大胆创新,或以散文章法结构诗篇,或在诗中大量使用散文句法,他们的“以文为诗”对宋诗有很大影响。 8、元白诗派:元白诗派是指中唐以元稹、白居易为代表的诗歌流派,他们重写实、尚通俗。他们发起新乐府运动,强调诗歌的惩恶扬善、补察时政的功能,语言方面则力求通俗易解。 9、花间词:花间词是指晚唐后蜀以温庭筠、韦庄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多以男欢女爱、相思离别为主要内容,其风格是香艳浓丽、婉约缠绵,他们的词大多被收入赵崇祚编辑的词集《花间集》中,故称。 10、豪放词:豪放词是指以苏轼和辛弃疾等爱国词人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摆脱了词为“艳科”的格局,在词的表现内容、境界方面均有所提高。视野广阔,气象恢宏,语言宏博,不拘音律。 11、婉约词:婉约词是指自花间词以下、以温庭筠、柳永、周邦彦等词人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表情达意一般崇尚含蓄婉转,充分发挥了词“专主情致”的特点。重儿女情长,委婉含蓄,结构深细缜密,音律婉转和谐,语言圆润清丽。 12、公安派:明代万历年间,以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三兄弟为代表的一个文学流派。

建筑名词解释

解构主义,巴洛克建筑,拓扑学,波普艺术,逻各斯……】建筑师应该了解的名词,你知道多少?2011年05月31 日13:30:51 (图片如果看不到就右键在新标签页中打开,疏忽了抱歉 现代主义建筑:现代主义建筑是指二十世纪中叶,在西方建筑界居主导地位的一种建筑思想。这种建筑的代表人物主张:建筑师要摆脱传统建筑形式的束缚,大胆创造适应于工业化社会的条件、要求的崭新建筑。因此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和激进主义的色彩,又称为现代派建筑。 巴洛克建筑:巴洛克建筑是17~18世纪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建筑和装饰风格。其特点是外形自由,追求动态,喜好富丽的装饰和雕刻、强烈的色彩,常用穿插的曲面和椭圆形空间。巴洛克(baroque)此字源于西班牙语及葡萄牙语的“变形的珍珠”(—barroco)。作为形容词,此字有“俗丽凌乱”之意。欧洲人最初用这个词指“缺乏古典主义均衡特性的作品”,它原是18世纪崇尚古典艺术的人们,对17世纪不同于文艺复兴风格的一个带贬抑的称呼,现今这个词已失去了原有的贬抑,仅指17世纪风行于欧洲的一种艺术风格。 解构主义:解构主义60年代缘起于法国,雅克·德里达——解构主义领袖——不满于西方几千年来贯穿至今的哲学思想,对那种传统的不容置疑的哲学信念发起挑战,对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形而上学传统大加责难。 解构主义建筑:解构主义建筑是在80年代晚期开始的后现代建筑的发展。它的特别之处为破碎的想法,非线性设计的过程, 有兴趣在结构的表面或和明显非欧几里得几何上花点功夫,形成在建筑学设计原则的变形与移位,譬如一些结构与大厦封套.大厦的完成视觉外观利用不可预料和受控纷乱描绘的刺激出现了无数的解构主义的"样式"。一些解构主义的建筑师受到法国哲学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的文字和他解构的想法的影响。虽然这个影响的程度仍然对受到怀疑; 而其他人则被重申的俄国人构成主义运动中的几何学不平衡想法所影响。在解构主义,也有对其它二十世纪运动作另外的参考: 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互相作用,表现主义, 立体派, 简约主义及当代艺术。解构主义的全面尝试,就是让建筑学远离那些实习者所看见的现代主义的束紧规范,譬如“形式跟随功能”,“形式的纯度”,“材料的真我”和“结构的表达”。在解构主义运动的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包括了1982年拉维列特公园(Parc de la Villette) 的建筑设计竞争(特别德里达和彼得·艾森曼的作品并且柏纳德·楚米的得奖作品), 1988年现代艺术博物馆在纽约的解构主义建筑展览, 由菲利普·约翰逊和马克·威格利组织, 还有1989年初位于俄亥俄州哥伦布市由彼得·艾森曼设计的卫克斯那艺术中心(Wexner Center for the Arts)。 拓扑学 拓扑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一个研究连续性现象的数学分支。中文名称起源于希腊语Τοπολογ的音译。Topology原意为地貌,于19世纪中期由科学家引入,当时主要研究的是出于数学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些几何问题。发展至今,主要研究拓扑空间在拓扑变换下的不变性质和不变量。拓扑学是数学中一个重要的、基础的分支。起初它是几何学的一

现当代名词解释

中国现当代文学名词解释 有考南师大文学院的请联系qq:309875834 (现代部分) 1917年1月,胡适发表《文学改良刍议》,并提出“八事主张”:“一曰,须言之有物;二曰,不摹仿古人;三曰,须讲求文法;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五曰,务去滥调套话;六曰,不用典;七曰,不讲对仗;八曰,不避俗字俗语。以进化论的眼光断定白话文为中国文化之正宗,并旗帜鲜明的反对拟古主义和摹仿主义。 1917年2月,陈独秀发表文章《文学革命论》,明确提出“三大主义”:“曰推到雕琢的阿谀的贵族文学,建设平易的抒情的国民文学;曰推到陈腐的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曰推到愚昧的艰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通俗的社会文学。”这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提出文学改革的主张,态度比胡适更为坚决。 1918年周作人发表《人的文学》一文,提出新文学应是“人的文学”,反对封建的“非人的文学”。他所谓的“人的文学”,是以合乎人性的人的灵肉一致的生活为文学。周作人的“人的文学”的主张,对新文学第一个十年的理论建设和文学创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这一时期文学创作的重要特色。 指的是清末民初专写才子佳人题材的文学派别。又名礼拜六派(因鸳鸯蝴蝶派刊物中以《礼拜六》影响最大而得名),始于20世纪初,1912—1917年为其繁盛期,直至1949年才基本消失。主要作家有包天笑、徐枕亚、周瘦鹃、李涵秋、李定夷等。主要刊物有《礼拜六》、《小说时报》、《小说新报》、《小说大观》等。文学主张是把小说作为“游戏”和“消遣”的工具。这一类文学以言情小说为骨干,总体特征是情调和风格偏于世俗、媚俗。代表作品有:徐枕亚《玉梨魂》、李涵秋《广陵潮》、包天笑《上海春秋》等。 其主流为言情小说,有坏的支流如黑幕小说等。鸳鸯蝴蝶派小说内容多为才子佳人恋爱婚姻,接触到婚姻制度不合理,但又常囿于礼教。其中好的有一定社会、艺术价值,但也有许多作品以营利为目的而粗制滥造。这一流派在小说形式、技巧方面有承前启后作用。文学研究会对其游戏、消遣的文学观进行过批判。 1921年1月,于北京成立。代表人物:周作人、郑振铎、茅盾(沈雁冰)、王统照、许地山、叶绍钧(叶圣陶)、朱自清、冰心、庐隐、俞平伯、老舍、丰子恺等。《小说月报》为代用会刊,还编印了《文学旬刊》及《诗》、《戏剧》月刊等刊物。 宗旨是:“研究介绍世界文学,整理中国旧文学,创造新文学”。 信仰:“相信文学是一种工作,而且又是于人生很切要的一种工作。”注重文学的社会功利性。以倡导“为人生”的现实主义文学为其主要倾向;文学研究会倡导和创作的反映各种社会问题的“问题小说”、“问题剧”和反映现实人生的“乡土文学”盛极一时;文学研究会注重翻译,以俄、法及北欧的现实主义名著居多。

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

1.《诗经》 《诗经》是中国古代诗歌的开端,也是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反映了西周初期到春秋中叶约五百年间的社会面貌。《诗经》最初只称为“诗”或“诗三百”,到西汉时,被尊为儒家经典,才称为《诗经》。全篇按《风》、《雅》、《颂》三类编辑。内容丰富,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动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对后世影响深远。 2.《楚辞》 楚辞是屈原创作的一种新诗体,也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楚辞”的名称,西汉初期已有之,至刘向乃编辑成集。原收战国楚人屈原、宋玉等人辞赋共十六篇。后增入《九思》,成十七篇。全书以屈原作品为主,其余各篇也是承袭屈赋的形式。以其运用楚地的文学样式、方言声韵和风土物产等,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故名《楚辞》,对后世诗歌产生深远影响。 3.古文运动 古文运动是指唐代中期以及宋朝提倡古文、反对骈文为特点的文体改革运动。因涉及文学的思想内容,所以兼有思想运动和社会运动的性质。“古文”这一概念由韩愈最先提出。他把六朝以来讲求声律及辞藻、排偶的骈文视为俗下文字,认为自己的散文继承了两汉文章的传统,所以称“古文”。韩愈提倡古文,目的在于恢复古代的儒学道统,将改革文风与复兴儒学变为相辅相成的运动。在提倡古文时,进一步强调要以文明道。除唐代的韩愈、柳宗元外,宋代的欧阳修、王安石、曾巩、苏洵、苏轼、苏辙等人也是其中的代表。 4.《红楼梦》 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首,清代作家曹雪芹创作的章回体长篇小说,共一百二十回,是一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作品,举世公认的中国古典小说巅峰之作,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小说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的爱情婚姻故事为主线,通过家族悲剧、女儿悲剧及主人公的人生悲剧,揭示出封建末世的危机。《红楼梦》对宫廷官场的黑暗、封建贵族的腐朽等社会现实及道德观念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5.《呐喊》 鲁迅的第一部小说集,1923年8月首次出版。收1918年4月至1922年10月期间的作品共14篇。包括《狂人日记》、《孔乙己》、《故乡》、《阿Q正传》等著名作品。《呐喊》显示了鲁迅对传统文学和外来文艺的有机结合,成功地塑造了一系列典型形象,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代表了鲁迅文学创作的最高成就。它的出版,改变了文学革命初期仅有理论建树而创作不丰的局面,

大学语文试题库·名词解释讲课稿

大学语文试题库·名 词解释

大学语文试题库·名词解释 1、六书说:是关于汉字的构造最通行的学说。所谓六书,用《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的说法,六书是:一曰指事,二曰象形,三曰形声,四曰会意,五曰转注,六曰假借。在“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法,转注、假借为用字之法。 2、“春秋笔法”,又称被称为微言大义,是一种使用语言的艺术,是孔子首创的一种文章写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孔子编写《春秋》,在记述历史时,暗含褒贬,行文中虽然不直接阐述对人物和事件的看法,但是却通过细

节描写,修辞手法(例如词汇的选取)和材料的筛选,委婉而微妙地表达作者主观看法。 3、《左传》:又称《春秋左氏传》或《左氏春秋》,是我国早期的一部编年体历史著作,同时也是具有文学价值的散文名著。相传作者为春秋末年鲁国史官左丘明。它与《谷梁传》、《公羊传》合称春秋三传,都是用来解释和阐明《春秋》的。 4、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5、新词语:所谓新词语,是指内容新、形式新,原来的词汇系统中没有或虽有但内容是全新的词语。新词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能直观迅速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历史上社会发展的时期往往也是新词语产生的高峰时期。 6、方言:是共同语的地域分支,指在某一个地方通行的语言。 7、现代汉语规范化:是指确立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明确一致的标准,并用这一标准来消除现代汉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语音、词汇、语法上的差异,以提高其交际效果,并促进这种标准的全面推行。 8、《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也是中国诗歌的源头之一。全书主要收集了周初至春秋中叶五百多年间的作品。《诗经》按风、雅、颂分为三类,赋、比、兴的运用,既是《诗经》艺术特征的重要标志,也开启了我国古代诗歌创作的基本手法。 9、楚辞:其本义是指楚地的言辞,后来逐渐固定为两种含义:一指屈原开创的、战国后期在楚国流行的一种新诗体;一指以屈原的作品为主体的一部古代诗歌总集。从诗歌体裁来说,它是战国后期以屈原为代表的诗人,在楚国民歌基础上开创的一种新诗体,由于屈原的《离骚》是《楚辞》的代表作,故楚辞又称为骚或骚体。楚辞的基本特征是:“书楚语,作楚声,记楚地,名楚物,”具有鲜明的楚文化特点,和浓郁的浪漫主义色彩。从总集名称来说,它是西汉刘向在前人基础上辑录的一部“楚辞”体的诗歌总集,收入战国楚人屈原、宋玉的作品以及汉代贾谊、淮南小山、庄忌、东方朔、王褒、刘向诸人的仿骚作品。 10、建安风骨:指汉魏之际曹氏父子、建安七子等人诗文的骏爽刚健风格。建安时期的诗歌以曹氏父子为中心,他们的创作反映了动乱的时代。作品往往高扬政治理想,或抒发人生短暂的哀叹,具有鲜明的作家个性和浓郁的悲剧色彩。 11、初唐四杰:指唐代初期的四位诗人: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他们的诗歌虽然仍带有六朝绮靡之色,但已经初步显示了刚健之气。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五律)、《滕王阁序》;杨炯《从军行》;卢照邻《长安古意》,骆宾王《在狱咏蝉》。 12、古诗十九首:汉末文人五言抒情诗的代表,作为一个整体收录在梁代萧统编撰的《文选》中,是游子之歌和思妇之词,委曲婉转,反复低回,情景交融,语言纯净,对后代的文人诗影响深远。 13、文学母题:在文学作品中,有一种单一要素,如常规的情景、旨趣、事件、人物,甚至是不断出现的意象,都可以作为扩展叙事、形成新的文学作品的基础,称为母题。它比一般所说的主题更基本、更有生成性。不少文学作品的意蕴,其实就是同一母题的不断创新、演变,这样就在文学史上形成了一条生生不息的“作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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