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重庆

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重庆

《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85)重庆执行费率

一、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责任(责任代码785-1) 基本保险金额:每1000元单位:人民币元

(二)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责任代码785-2)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每1000元单位:人民币元

2、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责任代码785-3)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每1000元单位:人民币元

3、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责任代码785-4)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每10元单位:人民币元

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保险费: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基本保险金额/1000元×下表所列保险费单位:人民币元

责任代码:

极短期费率:日数/365×年保险费率

注:1.上述费率表是参考重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均保障水平,并结合本公司的给付标准

确定的。该费率表的给付标准为:

(1)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金的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70%;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伤

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为80%。

(2)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

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

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元,低于5000元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3.极短期费率,按照累计日数总和计算,不足30日的,按照30日计算。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意外险保险范围

少儿意外险保险范围 做家长的,都愿望本身的孩子能高愉快兴上学,平安然安下学。可到了黉舍,磕磕碰碰在所难免。而本身又不在孩子身边,有什么办法可以给孩子供给保障呢?买了意外险孩子就有保障了么? 少儿意外险:有前提的“广泛” 意外伤害保险所涵盖的保障范围是否真的像想象和期望的那样广泛吗?谜底是否认的。依据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目,今朝少儿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以消亡和伤残为主,而有的只保消亡。但在险种名称上却有可能都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在投保时,人们一定要看清条目后再决议。 记者曾听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沈阳的一个三口之家,1996年“六一”儿童节,一位孩子的家长在一位署理人的劝告下为本身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当时那位署理人说得异常动听,还带来了慰问卡。当时她说买这种保险就能给孩子一个周全的保障,出了工作找她……”于是,孩子母亲在没有仔细理解条目的情况下购买了该险种。几个月后,孩子因为车祸年夜面积烧伤,为了给孩子治病,夫妻俩四处借钱。最后他们想到了这份保险,于是他们来到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表现,该险种只保因意外导致的消亡责任,而孩子是因为意外导致伤残,并不涵盖在

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夫妻俩怎么也没有想到从保险署理人那儿听到的介绍和保险条目会有这么年夜的差距。一怒之下,他们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从司法的角度讲,依据条目,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但保险署理人的误导给这个三口之家在灾害降临时,又添了无尽的烦末路。 意外伤害所涵盖的保障与人们广泛以为的情况有所不合,“意外伤害”也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例如:本身欠妥心摔伤了腿,以为就可以获得理赔或获得全部保额的理赔,然则依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目,摔伤了腿必需要到达什么水平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的若干要依据伤残的品级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理赔是有前提的,这一前提主假如保险条目中的“免责条目”。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应当有一个理性的熟习。 保险署理人力荐少儿意外险的背后 除了出于对投保人的关怀和爱惜外,不能消除保险署理人在好处方面的斟酌。因为每发卖出一份意外险,保险署理人所收取的回扣要年夜年夜高于学平险。 一位曾做过保险署理人的师长教师告知记者,少儿意外险因为收费高,赔付少,所以保险公司每卖出一份少儿意外险获得的利润更高,给保险署理人的佣金也更高一些。据介绍,他做署理人时,推销出这样一份保险的佣金为保费的

团险工作计划

篇一:团险市场调查与工作计划 团险市场调查与工作计划 为了使团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达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现就团险工作的思路做初步的梳理,以便未来工作的开展。 一.我们公司团险工作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 a.有领导的高度重视,都江堰公司总经理室有一位总经理专门负责团险工作,也成立 了独立的团险职能部门。 b.有个险团队做依托,公司现有个险营销团队有一百多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 c.有一定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团险相关人员有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与多个单位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 2.劣势: a.大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已经于今年年初买过今年的保险。 b.学平险的小学和初高中部分已经被教育部门指定了保险公司(大地和人保财险) c.银行较好网点已被其他同行占据。 公众对我们和国寿区分不清。 d.银行员工对我们陌生,对他们的激励和培训有一定的难度。 e.很多单位与个人已经与一些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f.建工险方面各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激烈的价格战争,以至于进入市场后,我们的业 绩和利润将十分收局限。 二.如何开拓渠道。 1.利用相关人员已有的关系。 a.团险与银保部人员已有的关系。 b.个险营销人员的关系。 c.银行柜面营业员的关系。 d.银行客户经理的关系。 2.与其他部门,公司合作。 a.与公司个险人员的合作,建立激励机制,让他们乐于介绍团险业务和乐于卖团险卡单。 b.与财险公司合作,极力达成与他们资源和客户共享(使他们的客户成为我们的客户)我们做寿险的同时可以帮助他们做财险或给他们介绍我们的客户。 c.与银行合作,与银行接成战略伙伴关系,大力培养他们的营业员与客户经理使他们 成为我们的“业务员”,最后结果使银行员工和银行获利我们也能完成我们的保费目标。三.我们主要销售的产品及渠道。 1.团体年金 团体年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2006年,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相继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全国多数省市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23个省市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存量年金运作模式逐渐明朗,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必须在2007年底之前全部退出市场,交由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存量企业年金开始进行市场化转型。 大型企业示范效应明显。2006年,劳动保障部先后批复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央企的企业年金方案,联想集团、海尔集团、东风汽车等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企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优质参考)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一 / 1

意外伤害险实验报告

意外伤害险实验报告 关于太平洋人寿、平安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二、平安保险公司:

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 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 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 之一的,本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 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 级之一者,本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 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备注 投保年龄:不限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版)条款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措 施(通用版) 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儿童期意外伤害也称儿童期意外事故,是指由意想不到的原因对儿童造成的损伤或死亡。近年来,儿童意外伤害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威胁儿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影响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1]。其发生率高,后遗残疾多,已成为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它不仅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沉重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儿童正常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它已被国际学术界确认为21世纪儿童期重要健康问题。学龄前儿童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由于感知能力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尚未成熟,成为意外伤害的高发年龄段。本文通过对引起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1危险因素分析 1.1个体因素 1.1.1年龄学龄前儿童年纪小,心理行为发育不成熟,对周围环境充满好奇,具有强烈的探索欲望,活动能力逐渐增强、范围增大,同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儿童意外险怎么报销及其流程

儿童意外险怎么报销及其流程 儿童意外险也叫小孩意外险,是专为少年儿童设计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未成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儿童意外险怎么报销及其报销流程 1、要仔细查看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您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才可以获赔。 2、要在意外事故发生以后的3天内拨打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之后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 3、如果发生意外伤残事件,需准备门诊或者是住院的相关病例、意外事故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因为只有伤残达到您所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的规定范围内才可获赔。 4、如果是意外医疗赔偿,您需准备门诊或住院的病例、门诊或住院相关费用的收据原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一周时间可获得赔款。 儿童意外险报销证件资料

1、门诊:门诊病历本,门诊医疗费票据原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签,如拍CT/X光需要报告书(A4纸); 2、住院: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到入住医院病案室索取)、出院结算发票。 3、理赔申请人(家长)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理赔申请人(家长)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明,若无出生张证明的,需要提供户口本,户主页,家长页,孩子页。若孩子家长不是户主,就必须提供出生证明。) 5、理赔申请人(家长)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保险单原件。 儿童意外险的介绍 儿童好奇心强,活泼好动,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因此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据最新的统计资料表明,儿童期意外死亡以每年7%~10%的速度增加,某些地区意外死亡与伤害的发生比例高达1:19,已经成为我国0~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是意外窒息、溺水、车祸与中毒,其中车祸死亡率的上升尤为显著。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为跌落、烧(烫)伤、动物致伤。 儿童意外伤害险就是针对18岁以下儿童,在遭受意外时所产生的高额的医疗花费等经济损失,以及意外致残、致死的人身保障。因此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险种,一年仅需要几百元,各保险公司都有推出。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 版)条款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

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

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 目录: 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2 案例二: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3 案例三:李广军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信阳分公司)------------5 案例四:瞿浩宇保险合同纠纷案(驻马店分公司)--------------6 案例五:杨小奇、闫小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郑州市分公司)----7 案例六:刘巧玲保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0 案例七:赵爱荣申请仲裁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3 案例八:靳九菊、蔡士军、蔡方方、蔡结结、蔡焕君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16 案例九:王楠楠合同纠纷诉讼案(鹤壁分公司)---------------19 案例十:黄松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南阳分公司)-----------21 案例十一:黄泽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2 案例十二:孙贤强保险合同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4 案例十三:麻云格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焦作分公司)---------26 案例十四:张西现保险纠纷诉讼案(洛阳分公司)-------------27 案例十五:陈广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漯河分公司)-----29

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 一、案件简介 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 康悦医疗保险(A款),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来公司理赔,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2019年6月孙春磊将平顶山分公司起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二、案件典型性分析 争议焦点:原告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医疗保险(A款),年交保费:847元,保险期间:1年。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后来公司理赔, 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我公司以原告孙春磊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怀化市跃进路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 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学生自身原因; 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 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 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11.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浦北县石埇镇长山小学学校学生意外伤害责任制度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 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 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 学生自身原因;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 赔付。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九、此制度于制订之日起生效 浦北县石埇镇长山小学(盖章) 2015年03月01日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的商机也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旅客的需求,推出了很多种类的旅游意外险供大家选择。保险专家提醒,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很多,即使平时购买了一般意外险,密集出行的时期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份保险,将会更加有保障。 旅游保险是指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伤残或住院医疗时承担赔偿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目前市场上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不同,但旅游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意外伤害以及意外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应同时具备受意外伤害和因此发生了医疗费用两项前提。由于同时具备两项前提,较住院(门诊)医疗保险给付的比例要宽一些。一般是设立绝对免赔额50一200元,也有个别险种不设绝对免赔颇,所谓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对免赔额以上部分通常进行比例给付。比例大致为50%一80%。 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品种主要有3类: 专门针对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急性病保障的“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专门针对境外旅游紧急救援的“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旅游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汽车、轮船意外事故保障保险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专家建议外出旅行,背包里除了急救药品外,还应该有份旅游意外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人生意外险为您提供1天起的旅游保障,网上购买,省时、省力更省钱!最低仅需两元!通常谈到中国人寿意外险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于旅游意外险,则需游客自行购买。 国寿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按出行天数计保费,每天保费2元,游客一旦在旅游途中遭遇合同列出的意外或急重症,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赔付。现在的游客都很会为自己的安全负责,绝大多数游客都会同意购买。 交通意外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人生意外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网上购买国寿交通意外险,省时、省力更省钱!最低仅需两元!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 综合意外保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保险产品,不但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网上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保险,省时、省力更省钱。综合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