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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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监管进程

2005年10月,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

2005年10月,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2009年4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会召开;

2009年4月,央行对支付企业登记报备;

2010年6月,央行公布《非金融组织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央行遴选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17家企业入围》;

2011年1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 2008年09月08日 02:21 中国经济时报刘小麟金钢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监管难点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一些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当前,第三方支付方式已成为国内网上支付产业中发展最迅速、服务商数量最多的支付模式。但是第三方支付存在监管难点。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需要面对的主要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1.虚拟性带来的欺诈风险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目前也没有实行上网实名制,网上欺诈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且事故发生之后跟踪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因此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很难控制。

2.洗钱活动的风险

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因此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这就给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3.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央行已经明文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网上套取现金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钱款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然后从银行取现。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一个过程,信用卡套现就此成为了现实。

4.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

沉淀资金是指,客户存放在第三方平台中的没有参与流动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三大模式

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我国可以从中吸取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经验:

1.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多元化的功能性监管,即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美国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对沉淀资金定位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该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额上限为10万美元。

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基于这种定位,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

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3.亚洲模式

亚洲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出现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

新加坡率先实施了监管,并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以及香港、台湾地区也相继成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亚洲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建议

电子支付正处于一个激动人心的发展时代,但是随着新的冲击的来临,也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支付的监管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位,才能够保证监管法规以及政府政策的一致性。目前,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鉴于我国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中的重要位置,在定位问题上我国更适合使用美国模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

安全性监管问题必须解决,才能真正扩大电子支付的使用范围。首先,针对洗钱、信用卡套现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通过立法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并规定接受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其次,在对沉淀资金管理问题上及沉淀资金定位问题上,可以采用很多国家当前采用的方式,由专门的基金公司负责管理沉淀资金。

另外,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监管还有一些具体的措施:(1)牌照发放:为了更好地对第三方网上银行支付行业实施监管,需要为合格的平台发放执照。(2)处理关系第三方企业和银行的关系:网上支付不能游离于已有的银行分工,应该与其融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为整个商务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好资金流问题。(3)行业自律:鉴于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的扩大,监管部门可以促使其成立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支付企业从服务、模式、技术上创新,并不断地拓宽、拓深支付所能触及的业务领域。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该以相应法律为基础,通过适当的监督和严格的管理,为第三方支付和网上支付的明天铸造更好的舞台!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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