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五)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五)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七)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居住地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可根据社区实际,采取楼委会、院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条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主要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将各区(县)现有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社区事务代办站等社区事务办理服务机构,逐步整合过渡为统一的社区服务站,逐步实现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逐步在全市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公共服务网络。

适应工作需要,社区服务站要确保一定面积的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社区服务站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其工作绩效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评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对具有公益性质、服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者组织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民主、自治、自律、公益”的原则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听取社区服务站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驻社区单位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

第三章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居民自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社区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多元治理机制。着眼提高社区运行效率,理顺和规范社区组织体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现代社区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培育居民自治意识,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和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研究解决居住在社区的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健全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的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工作准入机制。坚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于社区居委会法定职责之外、确需依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行政性工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政策指导,并与同级社会建设部门协商同意后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资源,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完善社区功能。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推行民情信箱、民情热线、民情日记、民情联络员、民情恳谈会等工作方法,健全完善分片包户、居民接待日、网上论坛等制度,充分发挥楼(门、院)长、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的骨干作用,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个人意愿,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监督评价活动。完善社区事务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社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对社区事务进行有效监督。完善评议标准、评议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评议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市、区(县)政府对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建设的实绩、水平和群众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基层组织、社会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健全激励措施,探索激励办法,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经常化。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服务站工作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参与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章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规划、街道组织、社会参与、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第二十五条推进公共服务进社区。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社区。

第二十六条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改造提升老旧居住区便民网点和商业服务设施,确保新建、改建居住区按规定比例设置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继续重点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的帮扶救助服务。扶持社区家政服务,加快发展社区配送服务、代理服务,鼓励通过特许直营或连锁经营等方式,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规范社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依托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在社区独立设置的工作平台外,逐步将其他各类工作站(所、中心)、活动站(室)等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由社区服务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创新和规范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等多种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转交给专业化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承担,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服务社区。

第二十九条完善服务设施。以社区常住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采用新建、改造、调整、共享等多种方式,规划和配置好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考虑新建社区与原有社区、中心地段社区与边缘地区社区、商务区与纯居住区的不同条件和不同需求,实行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使用。

社区各类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数字社区。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信息系统和资源,规范新建系统、调整在建系统、改进已建系统,加快互连互通,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四级社区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信息亭、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设施建设,实现协同服务、便民利民。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加强统筹协调。市、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社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在市、区(县)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贯彻党委、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制定本市、区(县)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提出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二)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本地区社区建设。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社区服务站办理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依法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指导和监督辖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工作;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培训;搞好社区设施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

第三十二条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市、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下列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

(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

(四)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

落实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社区建设经费增长机制,适当增加对财力相对薄弱区(县)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四条建立社区多元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转移支付、定向补助等不同的财政扶持政策,在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社区各项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工作经费的核定、审批、使用等各个环节,强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社区实行财务公开,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对政府投入经费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使用者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以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拓宽选人视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乐于奉献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三十七条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

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在岗社区工作者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应鼓励其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录用、考评、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工资待遇,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随着全市和各区(县)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条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动员、激励国家公职人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按照社区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积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

第四十条提升社区各类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社区服务,壮大服务队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总结我局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技术,进一步推动工程局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中建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企业级(三级)工法的编制与管理,以及省部级(二级)工法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工法的领导工作。 局属法人单位、局属区域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法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局科技部负责工程局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企业级

(三级)工法的年度编写指标下达、评审组织、审定发布、推广应用、及表彰奖励;以及从企业级(三级)工法中择优申报省级(部)级工法(主要指申报总公司级工法)。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年度工法编写计划,组织并指导编写工作,并对编写的工法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单位总工批准推荐申报企业级(三级)工法;并负责本单位中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制订的年度工法编写计划中,应明确工法编制人、编制时间、完成时间。由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具体负责工法的编写工作,以及工法在项目的具体推广应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年度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应在每年年初报局科技部,科技部每季度对工法的编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 第十一条工法应反映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应用和推广水平及效果。它不同于规程、标准等,内容上具有新颖、适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保证工程安全等特点,在编制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工程局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装备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工法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工法中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六)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处理方法、外观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 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 (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

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 (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 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 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培训; (四)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五) 申请辞职; (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招聘,并在盟市民政局(社区办)备案。 第八条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复员转业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我国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1995~1996年度 YJGF0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YJGF02-96 高层建筑深度厚软土地层多层地下室结构施工逆作工法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YJGF03-96 深基坑环梁护壁工法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YJGF04-96 深基坑钢筋砼圆形环梁内支撑工法上海市住乐建设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YJGF05-96 大型基坑结构中心岛工法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06-96 刚架护坡桩工法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YJGF07-96 深水多层溶地区冲击钻孔成桩工法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YJGF08-96 海滨钻孔灌注桩施工用钢平台建造工法济南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YJGF09-96 深水取水塔施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YJGF10-96 深孔松动控制爆破工法铁路建筑研究设计院铁路部第十一工程局 YJGF1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工法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 YJGF12-96 钢筋砼构件螺旋箍施工工法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YJGF13-96 万吨装配式环向绕丝蓄水池施工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 YJGF14-96 大型预应力砼蛋型消化池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YJGF15-96 液压整体提升大模工法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YJGF16-96 排毒塔内井架提架倒模施工工法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17-96 大面积楼板与墙柱梁液压滑升工法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YJGF18-96 MZ门架式早拆模板工法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YJGF19-96 多机自动控制整体提升工法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0-96 多台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工法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1-96 大跨步球面网架结构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YJGF22-96 悬挑式螺栓球结点钢网架吊装工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YJGF23-96 预应力砼斜拉桥索式长挂篮施工工法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YJGF24-96 菱形挂篮悬臂灌注箱梁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 YJGF25-96 ZQJ—32/56移动支架造桥机架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YJGF26-96 下承式钢管拱肋公路跨铁路桥双向转体施工工法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YJGF27-96 悬索桥主缆PWS架设工法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YJGF28-96 高层建筑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工法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YJGF29-96 半管容器制作工法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YJGF30-96 聚丙烯管道制作安装工法湖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YJGF31-96 不锈钢管道焊接工法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YJGF32-96 应用双面埋弧自动焊工艺焊接大型容器工法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YJGF33-96 LT-50低温钢球缺罐焊接工法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YJGF34-96 高钼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施工工法兰州炼油化工安装公司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 ]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 ]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 ]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经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制定了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p1EanqFD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DXDiTa9E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 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RTCrpUDG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 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第五条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5PCzVD7H 第七条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jLBHrnAI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附件: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丰乐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009年2月25日为加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务要求,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 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 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地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提高社区各项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4、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三、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4、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严格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窜岗和离岗。 6、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7、严格考勤纪律。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每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连续三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累计超过半月,扣除当月工资,请假按旷工处理。其它婚嫁、产假,均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8、严格请销假制度。请病、事假三天内向主任请假;一周内向总支书记请假;一周以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有请假书面假条,过后及时销假,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9、工作人员要爱护居委会公共财物,若有损坏要照价赔赏。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201190号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总公司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及总公司优秀工法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本办法制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156号)。 第二章工法等级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总公司优秀工法是总公司推荐铁路建设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二级(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

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三级(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三章工法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编写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第八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九条工法的编写内容及顺序 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意义。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意见、查新结论、专利、标准、工法应用及获奖情况。

工法文本范例word版本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

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横撑,从而成一个稳定可靠的“地下基坑”的围护结构,承受因开挖双连拱隧道(犹如基坑内挖土)而产生的土体的侧向压力,并限制桩墙外土体的竖向变形(沉降)。 同时,对富水地层进行洞内水平降水。在导洞-隔离桩墙防护下,区间隧道施工以新奥法为依托,采取加密超前管棚、加强超前注浆、初支背后注浆加固、增设临时仰拱等支护方法,控制地表下沉,通过全过程的施工监控量测,监视土体及结构的稳定,随时调整支护参数,使主体结构能安全顺利地建成。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导洞施工→隔离桩墙施工→ 洞内水平降水施工→隧道开挖及初支→隧道结构施工。 5.2操作要点 5.2.1 导洞施工 导洞断面大小由施工工艺、围岩条件、采用设备等因素确定,可为拱形直墙或曲墙。视

(完整word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 (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什么是施工工法

施工工法专业分类建筑市场标题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份发布文号建建[1996]163号发文日期 1996-03-22 失效日期生效日期发文部门建设部城市发布说明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6]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进步。为进一步推动工法开发、编写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第三章工法的审定与公布第八条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时,

北京市市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附件1 北京市市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编写市级工法,规范市级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市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市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市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关键技术的水平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现有的市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市级工法编写内容 市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节能环保、造价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以必要的图表。 (1)应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编制工艺流程,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有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接待,服务周到。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对方引导到相关人员处。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办理事项不属于社区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需要报上级机构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情况。 (四)对于来人、来电的投诉、报案、举报,应热情接待,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需要上报的情况及时报相关领导。 (五)社区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电话,使服务对象投诉有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解聘。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制度 (一)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心实意为居民服务。 (三)上班时间不做私事,不闲谈,不得无故离岗。 (四)上班时间外出工作或开会应事先向本社区领导报告,社区领导在工作时间内对本社区人员做到知人知事知去向。在社区勤务栏上做好标识,表明去向。凡外出工作或者开会不告知的作缺勤处理。 (五)办公室是办公的地方,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进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凡有不在岗的情况出现,扣发当天工资。经常不在岗,且累教不改者,年终考核酌情扣分。情节恶劣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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