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二)仲裁程序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二)仲裁程序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二)仲裁程序

三校名师杨军仲裁法讲义(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院的应诉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关联考点

重点掌握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有仲裁协议不得法院起诉(《民诉》第124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起诉(《意见》第145条、第146条)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意见》第148条)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法》第26条)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关联考点

注意: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指定所有的三名仲裁员,只能先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再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选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关联考点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重新选定或者指定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两种方式解决:(1)当事人请求由仲裁庭决定;(2)仲裁庭自行决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提出请求,至于是不是重新进行,要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关联考点

1、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2、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但是,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仲裁和解反悔的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关联考点

1、仲裁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记住:不能要求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对比: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是不能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的。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相类似的是,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不能起诉解决纠纷(因为执行和解达成以后,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而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纠纷。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联考点

1、对比:诉讼中,一般不能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判决书;

2、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调解书不能被撤销,也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文档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

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戴鹏民诉必备表格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关键概念的厘清

二、诉的分类 考点提示: 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考点提示 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理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区别 二、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专属管辖 考点提示: 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 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7节-仲裁法(1)-杨秀清

仲裁法 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的争议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 二、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法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仲裁法学》教学讲义

《仲裁法学》教学讲义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仲裁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类选修的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实体法,也应该了解程序法,因此,仲裁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学习内容。该课程3学分,选用教材为:《仲裁法学》,常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仲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诸如民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更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仲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学员在学完上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2.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四、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1.推确、全面地介绍仲裁法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2.在教学中应该尽量多的结合案例,向学员介绍,使学员充分掌握、准确理解,学以致用。3.在学习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让学员加深认识。4.答疑应该将重点放在难点、疑点及作业的讲解方面。五、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1.了解的层次:应大体知道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2.掌握的层次:应比较清楚的理解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也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3.重点掌握的层次:要求准确理解和清晰认识某些概念和原则,并可以用来理论联系实际。该层次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简答、问答、案例形式进行考核。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教学内容:一、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二、仲裁的分类三、仲裁法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2.掌握:仲裁的特征。3.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内容:一、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制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教学内容: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79530.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戴鹏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考前冲刺 第三节

44.甲县张某与乙县大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大成公司在丙县为张某提供一批海鲜,后来大成公司在丁县完成了海鲜交付,收到海鲜后,张某发现大成公司提供的海鲜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开始腐烂,退货无果,欲起诉大成公司,为了证明海鲜的质量存在瑕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向乙、丙、丁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保全 C.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发现大成公司转移财产,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免除张某对海鲜质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45.2012年民事诉讼修正案规定了当事人及时举证的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得少于15日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延长 C.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且无需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训诫 D.当事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不采纳该证据,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应当采纳证据后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46.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可能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依职权对该事实进行调查 B.李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官对李某、王某夫妻关系是否有效的事实依职权调查后,做出判决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 C.林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判长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书记员是否存在回避的事由依职权进行调查后,作出书记员回避的决定 D.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调查收集的情况进行说明 4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所做的公文书证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B.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C.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人拒绝接受调查核实,或者制作人拒不出庭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D.医疗纠纷中,患者为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医院提交病历资料,经责令,医院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患者主张医院有过错的事实为真实 48.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不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B.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C.法院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仲裁法学期末复习综合测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施行. A 1994年8月31日 B 1994年7月1日 C 1995年9月1日 D 1995年7月1日 2.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的是().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选定仲裁委员会 D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3.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有(). A 婚姻、收养等身份权内容的纠纷 B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 劳动争议仲裁 D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4.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 A 不予承认 B 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C 予以承认 D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5.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A 自愿性 B 效率性和经济性 C 独立性 D 保密性 6.甲市A工厂与乙市B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由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根据B公司申请,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哪种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A 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丙市的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 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7.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 自愿原则 B 独立仲裁原则 C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8.下列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是().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 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D 必须递交仲裁书 9. 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A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B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D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0.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 D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 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 吴素华的生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 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这一意志的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二、法律规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 1、法律规的概念 法律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杨秀清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解答题及答案+答案

试题1、2009 年 1 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7 月底厂 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核算,盖厂房共使用建筑及装饰材料等150 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单位收取包 工费80 万元。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A、80 B、150 C、230 D、70 答案: C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试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试题3、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下列哪类人员担任()。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B、企业的大股东 C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D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答案: A 解析: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试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试题5、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80% 5% B、80% 5%) C、60% 5% D、60% 5%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正确。 试题6、某公司2006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2006 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15 B、10 C、8.4 D、9 答案:C 解析:(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500 X 0.5%+300X 0.3%=8.4(万元)。 试题7、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信息 民诉仲裁讲义附答案

1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考前突破讲义 1.下列诉讼中,属于变更之诉的是: A 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 B 王彬彬死后留下房屋三间,其子王晓斌与其妻朱晓琴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 C 华为公司小股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通过的关于2010年度不分红的决议无效 D 黄佳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向法院申请退伙 2.张某将自己刚刚购买的价值5000元的IPAD 委托给好友王某保管,王某不小心将其摔坏。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认为自己是无偿为张某保管,摔坏IPAD 又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王某承担保管不慎的责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 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IPAD B 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 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 D 张某对IPAD 享有的物权 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4.2003年8月,设立于A 市的甲公司向B 市的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8年1月,乙公司向A 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的反诉必须向A 市法院提出 B .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 .甲公司以电脑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不支付余款的主张是有效的反诉 D .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7.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礼仪小姐的工作简历模板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礼仪小姐的工作简历模板,欢迎浏览。 姓名:YJBYS 目前所在:天河区 年龄:22 户口所在:河源 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 身高:167 cm 诚信徽章:未申请 体重:45 kg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证券/金融/投资,银行: 工作年限:0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佛山,河源 工作经历 蓝海豚游船公司起止年月:2010-11 ~2010-1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酒店/旅游 担任职位:礼仪小姐 工作描述:蓝海豚游船公司豪艇开幕式礼仪,为开幕式迎接前来参加的领导来宾。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三校名师起止年月:2010-07 ~2010-08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教育/培训/院校 担任职位:辅导师 工作描述:了解司法考生的复习情况,并为其提供三校名师的培训信息。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国美电器起止年月:2010-04 ~2010-05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家具/家电/工艺品/玩具/珠宝 担任职位:促销礼仪

工作描述:为国美电器宣传优惠信息,并协助促销活动的完成。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小小礼仪模特公司起止年月:2009-11 ~2009-11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担任职位:促销礼仪 工作描述:在万圣节晚会中向外国朋友促销生力鲜啤酒。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金融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工商管理学学士毕业日期:2012-06 专业一:工商管理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10-07 2010-07 广州三校名师法律- -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在广东金融学院担任工商管理系礼仪队队长,为工商管理系负责各类活动的礼仪组织安排活动,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详细个人自传 我是一名来自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系专业大三学生,在工商管理系担任礼仪队队长,目前致力于寻找实习。我工作细腻、踏实,有责任心,有毅力,坚持不懈,吃苦耐劳;善于思考,学习能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及较强的沟通能力。并自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全国计算机等级ACESS二级证书。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讲义】2016年嗨学网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第五节

(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第95—97题。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三/95)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AC 考点回顾:协议管辖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三/96)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考点回顾: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考点回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济法基础串讲班讲义

经济法基础串讲班讲义 前言 一、2013年《经济法基础》教材总体情况 1第一部分经济法部分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第二部分税法部分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部分和经济法部分在考试中,预计分值分别占50%左右。 二试题类型与评分规则 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否则,答案无效。 评分原则: 1、单选题24个小题,每小题1.5分。 2、多选题15个小题,每小题2分。 3、判断题10个小题,每小题1分 4、不定项选择题,(预计24分),每小题若干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各章节分值预测 重要性划 分 章次考情预测 第一层次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 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每章15分以上,共40分左 右 第二层次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 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律制度 第六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7 个税) 每章在10-15分,共40分 左右 第三层次第一章、总论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每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 四串讲的方法 1.讲解重点、难点,但不展开,广大学员把教材放在身边,重点部分应该在教材中用红色笔标记。 2.串讲的内容不是教材的百分之百内容,讲解考试的要点,不会猜题或压题,所以学员全面复习。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开庭审理(精)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制度及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联考点 1、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内部评议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 2、一审均应当开庭,二审可迳行裁判。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及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及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考点 1、撤诉的情形 (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记住:参加之诉撤诉,本诉继续审理 2、缺席判决的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记住:原告也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关联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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