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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索赔时效的辨析

一、保险法具体条文的历史沿革及争议

(一)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

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此“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引发了学界、实务界的较长争议。

认为上述“两年”、“五年”属于除斥期间的理由如下:(1)此“两年”、“五年”指向的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属于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债权。上述“两年”、“五年”届满时消灭的是该债权,并非诉讼权利。(2)诉讼时效适用的前提是,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之事实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确实是由于保

险事故发生而产生并向保险人行使,但这并不必然存在保险人侵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的适用。(3)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射幸合同实定化的结果,即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这项权利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

价权利,也是触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动作,其主要承担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要求开展定损理赔的功能。因此,其在这个操作环节,更多是形成权。

认为前述“两年”、“五年”属于诉讼时效的分析如下:(1)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此第27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是请求权,而不是其他权利。(2)除斥期间一般不考虑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而诉讼时效通常从请求权到期和权利人主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享有该请求权

起算。此第27条规定的期间恰恰考虑了权利人的主观状态。(3)保险法上,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合同解除权和终止权,而27条针对的是请求权。

(二)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

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条虽然将“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确定为诉讼时效,但其定性是否妥当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否准确仍然值得商榷。

贾林青教授认为,2009年《保险法》第26条将“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确定为诉讼时效,即缺乏法理依据,也不利

于其在保险实务中应用。“两年”、“五年”的保险索赔时效具备除斥期间的法律内涵,具体在适用目标、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等方面。而将“两年”、“五年”的保险索赔时效定义为诉讼时效,则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效果等方面相去甚远。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辨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其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尽管都有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

免法律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格局的共同目的和体现,但两者在法律性质、适用前提、适用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都有较为明显的不同,以下结合“两年”、“五年”的保险索赔时效进行阐释。

(一)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的构成要件是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和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比除斥期间多一个适用前提,即必须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方能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则无这个前提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内在行为,并不需要其权利受到不法侵犯。

具体到索赔时效,在保险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非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受到保险人的侵害。如果要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应该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后,被保险人拒绝赔付,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满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请求权,这个阶段,才出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保险人的侵害,方可适用诉讼时效。

(二)适用对象

除斥期间直接且仅仅适用于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两者中间不存在媒介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人径直向义务人行使即可。诉讼时效则是需要权利人通过法院而向义务人行使权利,法院在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充当了连接和媒介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

除斥期间适用于内生权利的行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外化权利行使。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出现了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径直向保险人启动索赔程序,告知保险事故已发生,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个权利存在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无需其他第三方参与、协助或者界定,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规定自发、径直行使即可,这便是内生权利。在被保险人按照签署索赔流程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人进行定损核赔操作,如果最终保险人拒绝了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还有一个救济途径,便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用司法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强制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这是一种外化权利。

(三)适用权利

从形成权和请求权角度,也可以对索赔时效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进行深入剖析。通说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比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比如债权请求权等。但也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并非仅仅适用于形成权,也可以适用于请求权。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具有两个层次意义,应该拆分成两个步骤。

首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同时也会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步骤的

索赔兼顾两层意思,其一为告知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启动定损核赔,履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其二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行使索赔权利。在这两层意思中,告知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启动定损核赔是最主要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目的,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则是辅助、顺带行为和目的。毕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最迫切的、最核心的需求是保险事故告知,尽快进入定损核赔程序。从保险事故告知的性质和特征来看,主要体现形成权的色彩,一旦此索赔行为完成,即视为保险人履行了保险事故告知的义务,也行使了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因此,这一步骤的索赔主要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可能更为适宜。

经过第一步骤的索赔,保险人启动定损理赔,随之作出赔付与否的决定。这个时候,存在两种可能:如果保险人满足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其获得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权利也相应得到了实现,那么就不存在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侵犯,也就不存在适用诉讼失效了。如果保险人没有全部满足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被保险人对此不服,则其获得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实现,被保险人的权利确实被保险人侵犯。如此,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法院支持,使得自己的请求权获得司法的强制和救济,这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了。因此,这个步骤的索赔主要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更为适宜。

(四)制度目的

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是确定具体的实体性民事权利存续时间的形式,达到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的主要效果是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不引起新的法律关系而维持现有的现存秩序,不涉及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更新问题。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其一般是在原有法律关系无法得到确定或者执行后,新产生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并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时候的行为更多是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法律关系,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实现或者履行并没有产生新的民事法律

关系。而如果经过保险人定损理赔,且没有满足被保险人的赔付要求,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通过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原有的赔付法律关系已经灭失,产生了新的赔付权利,这种权利是需要通过司法强制予以实现的。

(五)期间性质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则是可变期间,期间可以出现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形。具体到索赔,从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层面来看,其目的更多是希望保险被保险人尽快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尽快将保险关系的射幸性实定化,积极保障被保险人

利益,消除保险人面临的不确定性,这样更符合保险关系的特性,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是有利的。如果在这个期间内还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那么不仅对被保险人不利,对保险人也不妥。但如果从保险人拒绝赔付后被保险人请求赔付的层面,则是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形,这样有利于被保险人,但也已经不存在使保险人面临不确定性的可能了,因为此时保险人对于整个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具体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情况已经通过定损核赔程度得到了确定。

(六)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未如时行使权利,则权利完全丧失,这是实体权利的丧失,权利不再享有权利,义务人也完全免除了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届满,如若权利人未依法提起诉讼,那么丧失通过司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其权利的实现缺乏司法的保护。但权利人依然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则权利还是可以实现的。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未灭失。

对于索赔时效而言,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那么被保险人将丧失索赔权限,被保险人无须对案件进行定损核赔并予以赔付,这是被保险人实体权利的丧失。这个环节的规定时限应该是除斥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

序,保险人进行定损核赔后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对此不服,但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按其要求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那么将丧失胜诉权。但其要求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依然健在。保险人可以主动、自愿进行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综上,通过从构成要件、适用对象、适用权利、制度目的、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对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进行辨析,并结合这些不同点对索赔时效的双重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对于索赔,应该分成两个层面和步骤进行理解并进行相应的期间规制。其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并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层面的索赔时效更适宜于适用除斥期间;其二,保险人定损核赔后,如果拒绝赔付,且被保险人对此不服,要求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层面的索赔时效更适宜于适用诉讼时效。

三、立法完善建议

(一)既往及现有立法的评析

通过前述对索赔的双重行为属性分析,我们可以对索赔行为有更加清楚的了解,同时也有助于对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拥有更加完整和准确的界定。

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个条文立足于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动作,侧重的是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并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主要是形成权,故应当将两年、五年理解为除斥期间更为妥帖。因此,这个条文从索赔的第一层含义来说,是正确的。但是,该条并没有提及在保险人定损核赔后,如果拒绝赔付,且被保险人对此不服,要求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第二层索赔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规制,即缺乏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该条文不甚完整,从而也造成了所规定的两年、五年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纷争。

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条文旨在将“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确定为诉讼时效,其本意应该是想表达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定损核赔决定不服而提起索赔之诉的时间规制,但其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界定欠妥当,违背了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同时,该条文欠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并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这一阶

段行为的定性及规制,从而导致该条文在保险实务适用中的混乱,而且是比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更加错位、缺失的混乱。

近年来,各级法院以及监管机构对保险索赔时效的内容也体现了诸多理解和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与“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权利人在该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其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权利人在该期限内向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从保险人拒绝赔偿、给付,或者逾期赔偿、给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并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保监会[2000])304号2000年12月1日):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自我国其他民事商事法律中,类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对待。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斥其适用或对其进行更改。二、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时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约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

然导致保险请求权的丧失或者放弃;此外,保险条款中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权利消灭时效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尤其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最高法院保险法解释意见稿:(三)保险法第27条中规定的“两年”、“五年”为诉讼时效。第二种方案:保险法第27条中规定的“两年”、“五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保险人拒绝赔偿、给付保险金之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法院或者监管机构解释意见可以得知,对于索赔时效的界定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还是在于对于“两年”、“五年”索赔时效是除斥期间抑或诉讼时效的分歧。尽管2009年保险法将“两年”、“五年”索赔时效为诉讼时效,但非常不科学、合理,即违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符合索赔行为双重属性的实际特点,最终导致张冠李戴、南辕北辙的混乱适用效果。

本人比较欣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索赔时效的理解以

及最高法院意见稿中的第二种方案。两者没有对索赔进行粗放、简单的理解,而是对索赔行为进行了双重区分,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和保险人拒赔后的索赔,进而分别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这种理解和适用是较为妥帖和合理的,既看到了索赔行为的不同步骤、内容和后果,也对应正确地匹配了相应的权利行使时效,科学、清晰,可以消除实务运用中的分歧和混淆。

(二)现有立法修改建议

本人建议对现行保险法第27条作出修改,主要原则是:将索赔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和保险人拒赔后的索赔。前者是除斥期间,可以用两年、五年进行规制,起算点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者是诉讼时效,统一适用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起算点原则上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结合到保险索赔实务中,则是从保险人拒绝赔偿、给付,或者逾期赔偿、给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修改建议如下: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前述期限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从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或者逾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并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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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 (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案受理、接案调度、事故查勘、车损核定、理算核赔、赔款支付、客户回访、接访应诉等主要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自律与服务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示范标准。各保险公司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理赔服务时效标准时,应参照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时效要求。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章报案受理时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365天全年无间断的报案受

理和理赔咨询服务。 第六条理赔服务电话应保证语音应答或人工接听畅通。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报案电话的每日来电接通率不得低于85%。 第七条理赔服务电话由语音系统应答的,转人工接听时的等待时间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不得超过2分钟。 第三章接案调度时效 第八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应在10分钟内完成查勘任务派遣和查勘人员调度,并将报案号码、查勘或调度人员联系信息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报案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的同时将报案信息登记录入理赔信息系统,并于3日内完成系统立案。 第四章事故查勘时效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365天的保险事故理赔查勘服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的10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并就不同类型事故向报案人告知对应的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十二条对需要查勘现场的车辆事故,从理赔查勘人员首次联系报案人开始,应当按以下时效要求到达查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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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岗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岗工作总结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现在我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非常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非常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XX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通知客户需要大量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情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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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案情】 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 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 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 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 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 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 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 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 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 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 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 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乍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题要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如今,很多东西都是购买了保险的。包括人身、财产等等。一旦发生保险约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遇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为你具体介绍。 ▲一、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推延理赔怎么应对 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是比较烦琐的,但是如果时间很长

不于赔偿是不合理的。 如果因业务员的工作效率而导致理赔逾期了的话,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投诉该业务员,或到当地的保险协会投诉。至于理赔进程可直接致电该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可以检验业务员的工作态度。 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核查等原因导致理赔逾期,可以看以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找合同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可以向该地区的保险协会投诉,也可申请仲裁。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利用法律维护权益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以免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是因为客户没有及时报案或隐瞒客观事实,那么理赔逾期造成的损失是自担的。 经过小编的详细解答,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是要及时作出核定的吧,要是遇到复杂情况的话,那么也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要是当事人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情况,可以参考小编带来的内容进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专业律师帮助你处理相关纠纷。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模板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模板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李延宝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

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保险理赔直赔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理赔直赔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承保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承修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被保险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向丙方提供更为便捷和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承修单位 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合理、诚信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购买保险理赔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乙丙方三方基于自愿原则签署本协议。 2、丙方自愿选择承修单位作为签署本协议的乙方。 3、甲方基于丙方的同意从乙方购买关于(车牌号)年—月—日事故的保险理赔事故车辆维修服务,购买维修服务金额合计为(元)。 4、乙方基于丙方的同意承修丙方所有车辆,并按照对应维修资质的操作流程及行业标准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并全程负责维修质量直至丙方验收合格提车。 5、丙方同意甲方将保险补偿款直接支付乙方承修单位。 6、甲方委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服务款。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本协议后,有义务在〈〈保险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时限内向乙方支付购买的保险理赔事故车辆维修服务金额。 2、甲方有权拒绝由乙方在维修期间给丙方车辆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等与甲方购买维修服务无直接关系的事项进行赔偿或补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的范文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的范文 工作总结简单的说就是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情况的概况及总结,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险公司工作总结的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的范文篇一】20XX年,对于我来说是艰辛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是生命改变的一年,也是心满意足的一年。有压力困难,有低谷煎熬,有拼搏奋战,有皆大欢喜,这一年的工作纠结辗转而又硕果累累,这一年的生活也是精彩纷呈而又收获匪浅。总结反思自己的xxx年,更多的是成长、收获、幸福、感恩、淡定。 一年来,xxxx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今年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xx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xxxx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

贡献。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业务管理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

索赔申请书范文

索赔申请书范文 1、索赔函的概念 索赔函是指买卖中的任何一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具体指出对方违反合同的事实,提出要求赔偿损失或维护其他权利的书面材料。 2、索赔函的理由 ①质量低劣。 ②数量短缺。 ③包装不善。 ④运输拖欠。 3、索赔函的结构 索赔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编号、受书者、正文、附件、签署等六部分组成。 (1)标题 ①标题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写成包括索赔事由文种的完全标题样式,如:《关于××的索赔函》。 ②也可以简明扼要地写成不包括索赔事由而只写文种的简单标题形式,如:《索赔函》。 (2)编号 编号是为了联系与备查用,写在右上角。一般由年号、代字、顺序号组成。 (3)受函者 写受理索赔者的全称。 (4)正文 ①缘起:提出引起争议的合同及其争议的原因。 ②索赔理由:具体指出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及根据。 ③索赔要求和意见:根据合同及有关国家的商法、惯例,向违约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意见或其他权利。 (5)附件 为解决争议,以有关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来往的函电作为附件。 (6)签署 要写明索赔者所在地和全称及致函的日期。 下面的是一个范文,希望能帮到朋友。。 北京XX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 1300.00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 1900.00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 800.00 电机上罩 50.00 包装箱 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 400.00

保险理赔内勤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保险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13722 保险理赔内勤工作总结范文Summary of insurance claim handling

保险理赔内勤工作总结范文 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 1、计划落实早、措施实20xx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xx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20xx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考虑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抢占车险市场,加大新工程、新项目的拓展力度,坚决的丢弃“垃圾保费” 今年来,我们把稳固车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拓展新车市场和新工程新项目作为业务工作数量的基础上,坚决的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 一是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回笼,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一旦出现脱报,马上在全司公布,其他人员可以参与竞争,从而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二是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网络,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xxx部门、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

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三是已失业务不放弃。我们不仅对20xx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业务内勤把20xx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确属停产企业、转卖报废车辆的,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四是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改制、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的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做到责任到人,对保费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分管经理介入,共同公关。 3、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促发展。 xx地区现有10家(中国财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寿险、中华产险、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天安产 险、华邦代理、汇丰代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营销部、代理公司,另已发现1家公司(大地产险)在我县争夺业务,而xx地区人口少,企业规模小,我司面对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业务压力,保持沉着冷静,客观面对现实情况寻求对策,与竞争对手们展开了一场品牌战、服务战:一是做好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公司经理室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突出汇报我司是如何加大对xx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是如何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开展工作的,我司积极参与了全民创业调研活动,与县领导一道走访个体、私营经济企业,不仅使县委、县政府对我司热心参与地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还对我司正确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主动服务于他们,给予肯定。真实的让县委、县政府感到人保财险公司是真心为地方政府服务的,是值得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

工伤索赔申请书范文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__号:×××××××××××××××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 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号 结案报告单位:人事行政部工伤经办人: 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

保险赔付协议书-2011版

保险赔付协议书 甲方(保险人):地址:负责人:乙方(被保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保单号:保险标的:事故时间和地点:20 年月日,事故原因:协议签订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事故致使乙方损失事宜达成如下赔付协议:一、就上述事故,基于乙方的索赔申请和提供的相关索赔材料;甲方对保险事故定损为人民币元(Y),核定保险标的残值为人民币元(Y)。二、根据保险合同,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元(RMB)作为上述事故的最终及全部的保险赔偿金。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保险赔款付至乙方的以 1 下同名账户。乙方承诺,在收到赔款后不得就上述事故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相关利益方提出索赔,和或提起诉讼、仲裁。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四、乙方保证自己是唯一有权领取上述保单项下保险赔款的人,如今后有其他任何人就上述事故向甲方主张上述保单项下领取保险赔款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赔款及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五、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索赔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不存在故意误导甲方或故意影响甲方客观地做出认定保险责任事故及做出赔付的重大情形存在。如乙方的保险索赔含有任何虚假成分、乙方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乙方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乙方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赔款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六、乙方承诺,相关责任方尚未就该次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任何赔付。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就已取得的保险赔款部分向事故责任方的一切追偿权益转让给甲方,并同意甲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将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若非由于乙方过失,甲方向相关责任方无法成功追偿相关损失,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返还相关赔偿。七、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 2 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保险

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现在我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非常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非常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XX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通知客户需要大量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情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

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有及时安抚客户情绪,告知保险公司条款,如不计免赔,300元绝对免赔等等。 三、案件整理归档: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车险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总而言之,理赔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做到自己的最好,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能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

2020年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范本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 范本 Personal work summary model of insurance claims in 2020

2020年保险理赔个人工作总结范本 一、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 1、计划落实早、措施实 20XX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xx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20XX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 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考虑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抢占车险市场,加大新工程、新项目的拓展力度,坚决的丢弃“垃圾保费” 今年来,我们把稳固车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拓展新车市场和新

工程新项目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的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一是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回笼,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一旦出现脱报,马上在全司公布,其他人员可以参与竞争,从而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二是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网络,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交警部门、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 三是已失业务不放弃。我们不仅对20XX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业务内勤把20XX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确属停产企业、转卖报废车辆的,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四是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

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申请书范文1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xx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

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xx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浈江区人民法院时(20xx 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xx 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浈江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2020保险理赔工作总结4篇

2020保险理赔工作总结4篇 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紧抓业务工作 1、计划落实早、措施实 xx年初,我司经理室就针对xx地区保险市场变化及xx 年全年保费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上级公司下达我司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计划分解成月计划,月月盘点、月月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的进行监控和调整。 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考虑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抢占车险市场,加大新工程、新项目的拓展力度,坚决的丢弃“垃圾保费” 今年来,我们把稳固车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拓展新车市场和新工程新项目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的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 一是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回笼,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

关。一旦出现脱报,马上在全司公布,其他人员可以参与竞争,从而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二是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网络,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交警部门、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三是已失业务不放弃。我们不仅对xx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业务内勤把xx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确属停产企业、转卖报废车辆的,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四是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改制、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的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做到责任到人,对保费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分管经理介入,共同公关。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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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分析(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1 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2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 四、手术出“事”意外险该不该赔 (5) 五、医生大开丙类药保险拒付愁煞人 (6) 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 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孩子病故遭拒赔...8 八、理赔一点也不难...9 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 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 【来源: 】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 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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