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作者: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文章来源:点击数:434 更新时间:文章录入:xwq 责任编辑:xwq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文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范围

(一)本意见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凡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视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各设区市安监局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属地监管。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1.国务院相关部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驻赣及省属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生产)建设项目;

5.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6.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7.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监局依法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委托审查

根据?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委托实施),设区市安监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委托审查工作,严格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并不得再次进行委托。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周边区域、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相互影响,特别要严肃对待处于鄱阳湖经济生态区、“五河一湖”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6.建设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批文(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项目选址属于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六)重新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三)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四)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设计变更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一)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技术专家优先考虑在省、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或同行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并由住家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清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测报告等;

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审查

安监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五)延期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3个月申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进行试生产(使用)。

2.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地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向原备案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2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附专家签字意见);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消防验收意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环保证明材料等;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13.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四)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查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现场核查发现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属于一般隐患的的,由县级安监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属于较大隐患的的,由设区市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属于重大隐患的的,由省安监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时限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具体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设计单位

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选择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甲级以

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外省入赣设计单位应当在省住建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方可承接省内化工设计项目。各类项目设计人员必须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人员,各级安监部门在审查中对外省入赣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严格把关,设计单位名称与人员必须与备案材料相符,未取得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备案证明的,安监部门不得受理。

4.各设计单位为开展工作需要在省内开设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提供设计总院委托书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但是所有的设计专篇及图纸均应盖总院图章。

(三)安全审查时限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规定,省安监

局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在?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时限。

(四)绿色通道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5号)规定,凡由省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办理,并分送省安监局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均纳入绿色通道;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办理并分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安全审查的,参照绿色通道方案实施。省安监局对实施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限分别是,安全条件审查3个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个工作日。

(五)安全发展规划

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有关规定,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各级安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对现有不在园区内的危化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籍此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六)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

凡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在安全审查各阶段均应严格把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管总…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管总…2011?1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国家、省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安全审查手续;对于在此之前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二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如不能满足国家、省相关要求的,均应进行整改完善,直至符合国家、省规定要求,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七)简化程序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对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可实施简化程序:

1.对不改变工艺路线、设计、品种和规模,企业仅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维修、更换,不须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将有关情况事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2.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适用简化程序。

3.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除外)新建项目可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使用),但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可不专门出具安全设计专篇),其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纸、资料作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加油站原址新建、改建,可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可不专门出具安全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简化程序,应事先征得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同意。

5.各设区市安监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简化程序的具体规定。

(八)分期审查

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准,不得以项目分步实施、分期建设等名义进行项目拆分,变相越权审批。对于分期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于同一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再分期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九)包含在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子项目

对包含在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子项目,由安监部门负责该行业安全监管处(科)室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科)室参与,共同进行建设项目整体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统一下达审查意见书(将危险化学品子项目内容列出)。

若该行业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科)室则应在项目整体安全

条件审查通过后,对其所包含的危险化学品子项目单独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单位资质要求按照本意见执行;包含在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子项目应在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按?办法?规定单独进行试生产(使用)备案。

(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使用),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等行为。

(二)行政处罚

针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安监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停止建设、生产(使用)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得到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安监部门同意后,进行委托实施。

(三)属地备案

建设单位应依法接受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四)信息通报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抄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逐级上报

各设区市安监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监督总局。

九、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年时间内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水平。

(二)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安监局。

(三)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监总局另行规定。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242号)、?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7?30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