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平衡的例子

三权分立平衡的例子
三权分立平衡的例子

二,三权分立案件的经典类型

(1)总统立法否决权

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美国联邦国会,同时也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比如总统建议立法和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国内法学界对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论述的相当充分,本文只分析关于总统立法否决权一个特殊情况。

一般总统拒绝在法案签字,除非国会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法案,法案将作废。但是如果总统同意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是不同意某个或少数条款,总统是否可以签字同意大部分条款,但是否决其它条款呢?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Line Item Veto 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拒绝一个法案的部分条款同时签字通过法案的其它条款。Line Item Veto法案还授权总统可以在一个法案已经生效之后单方面取消生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取消(行为)立即生效,除非在取消之后国会通过另外的法案来推翻总统的取消(行为)。在Clinton 诉City of New York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Line Item Veto 法案违宪。法院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授权总统单方面修改和废除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样的授权使得总统可以未经国会投票单方面制定法律。i肯尼迪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指出,Line Item Veto 法案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违法宪法的条文规定,而且它扩张总统的权力违反了美国的缔造者和宪法的创立者的意图。ii

(2)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

出了总统依照宪法行使立法建议权和否决权之外,另一中情况就是总统不当行使立法权。依照美国宪法,总统的最重要职责是“切实执行法律”。iii总统有权通过任免官员,发布命令等等方式来执行法律。但是总统发布命令只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业部长接管并运营全国所有的炼钢厂,总统称发布此命令的是为了应对钢铁行业工人可能进行的罢工。炼钢厂Youngstown Sheet & Tube(以下简称Youngstown)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要求法院禁止美国政府接管全国的炼钢厂,Youngstown称总统的命令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的范围,构成了立法行为;而总统在本案中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杜鲁门总统和美国政府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iv总统提出了许多辩护意见,其中涉及三权分立的有:总统依据其行政权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其作为军队的总司令有权发布该命令;总统依据宪法默示授予的(整体性)行政权(“implied from aggregate of his power”)有权发布该命令。v最高法院首先指出宪法将立法权授予国会,唯有国会能够立法。1所以如果总统发布命令构成立法的话,则总统侵犯了国会专有的立法权,从而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如果总统发布命令仅仅构成执行法律的话,则总统是在行使行政权,所以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在本案中,国会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政府接管私有财产,而且在1947年的塔夫茨-哈特利法案中,国会明确拒绝了政府要求国会授予政府接管私有财产的建议。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国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总统发布命令不可能是执行法律。因此总统发布命令是在制定法律,所以杜鲁门总统的命令违法了三权分立原则。

(3)总统在紧急状况立法和授权立法

Youngstown案件没有处理两个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一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或者战争期间,总统是否有权发布上面的命令。第二是国会能不能授权总统和政府立法。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提到在塔夫茨-哈特利法案国会拒绝了政府的要求,所有总统无权立法防止罢工,即使在紧急情况也是如此。不过有几位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表示,如果国会对防止罢工从未采取过措施,总统或许可以基于紧急情况而制定临时法律。在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Co. 诉Unites States一案中,法院判定总统无权申请法院禁止令禁止纽约时

1当然,在国会授权并且符合宪法要求的情况下,政府也是可以立法的。

代杂志发布有关文件,即使总统主张其申请是基于紧急状况。vi这是因为国内通过立法将媒体发布文件进行了分类,该分类中纽约时代杂志意图发布的文件属于不得事前禁止发布的类别。因此国会是以默示的方式拒绝总统禁止纽约时代发布文件的意图。所以在次情况下即使出于紧急状态总统也不能临时立法。

虽然最高法院一再指出美国宪法将“所有的”立法权授予了国会,但是现实中最高法院并没有阻止国会授权政府立法。美国国会经常授权政府或者法院在特定领域就特定问题制定规则。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支持了国会授权立法的行为,只要“国会授权的法律中明确了被授权部门应该遵循的清晰的原则(“Intelligible Principle”)”。vii在实践中清晰的原则尺度很低,法院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认定国会的授权行为合宪,只要国会在授权时要求被授权者依据“公平及正义”标准,为了公共利益而立法即可。2只有两个案子,美国联邦法院认定国会授权违法“清晰的原则”原则。viii

(4)国会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总统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Heads of Departments)。”这项宪法规定首先将联邦政府官员分成主要官员和下级官员,(以及雇员)。任免不同类别的职位的权力也不同。主要官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而下级官员则由国会立法,国会将政府官员的任命权交给总统、法院和各部部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情况国会有权参与主要官员的任命之外,国会只能通过立法将其它官员的任免权授予政府或者法院,而不能将政府官员的任命权授予国会本身。美国国会曾经尝试将官员任命权授予国会本身。在1975年的Buckley 诉Valeo 一案中,国会立法创设了联邦选举委员会,并且规定委员会的两名委员由众议院发言人提名并由两院同意。最高法院指出众议院发言人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各部部长(Heads of Departments)之一,因此众议院无权任命政府官员。ix国会虽然无权任命联邦政府官员,但是有权任命国会自己的官员和雇员,这是因为国会的官员和雇员不属于联邦政府官员。

国会虽然自己不能任命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国会可以设定任免下级官员和雇员的标准和程序。比如说国会可以规定某机构中只是有多少名律师,或者某机构中属于某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多少人等等。比如国会曾立法规定量刑委员会的委员中,有三名必须由总统从美国司法联席会议推荐的六名候选人中选出吗,法院认定国会的该项立法合宪。x国会有可能会将标准定得特别严格或者详尽,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总统、法院或者各部部长的选择权。不过现实中联邦法院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5)国会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

和前一节论述的任命权相比,除了在弹劾程序之外,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政府三部门的免职权。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参照任命权的方式来处理免职权问题,不过美国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否定了这个解决方案。因为国会的官员要么是选举要么由国会独立任免,而且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基层法院法官由选民选举),所以现实中的案件基本只涉及到国会立法限制总统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

法院首先明确国会不能保有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法院指出,国会保有免职权或者是有权参与对行政官员的免职,则事实上国会就控制了执行法律的权力(即行政权),这是明显违反三权分立的原则的。xi其次,最高法院在Morrison 诉Olson拒绝了总统

2不过这仅仅是说国会的授权行为合宪,不代表依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本身一定合宪。

具有对行政官员绝对的免职权的主张。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宪法讲“所有的”行政权授予了总统。(本案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持反对意见)xii法院指出,国会可以将对行政官员免职权授予总统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或者国会可以立法规定总统免除行政官员职务的条件和程序。xiii

但是前面这两种限制并不代表国会在对行政官员的免职中毫无权力。国会首先可以将对行政官员的免职权授予某个行政官员,而不是授予总统。比如依照美国法典第28编第542条b款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可以解除副总检察长的职务”。此规定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副总检察长的免职权由总检察长行使,二是包括总统在内的官员没有对副总检察长的免职权。3其次,国会可以立法规定总统只能基于合适的理由将某官员免职。前一段提到的Morrison 诉Olson一案是国会限制总统对官员免职权的最重要案例。在Morrison案件之前,最高法院认定只有当某官员的既有行政事务职能,又兼有司法或者立法职能时,国会才能立法限制总统的任意免职权。所以当某官员的职务完全是行政职务时,国会无权干涉总统任意将其免职。但是在Morrison一案中,国会立法规定总统只能出于合适的理由才能解除“独立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检察官的职能是执行刑法,所以独立检察官是纯行政官员。按照Morrison之前的判例,国会的这项法案就会违宪。但是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此法案合宪。法院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该官员是否是纯行政官员,而在于国会如此限制总统的免职权是否会侵犯总统依照宪法行使行政权。xiv所以只要国会立法没有侵犯到总统依照宪法行使行政权,则国会的立法合宪。而且为了防止总统规避法律设定的限制,国会还可以规定总统解除官员职务的命令要受到法院的监督。xv对于何种情况构成侵犯总统的行政权,最高法院没有在任何一个案件中给出完整而清晰的标准。根据最高法院的案例,对主要官员总统有任意免职权;其次当某官员的职能是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之时,总统有任意免职权;最后总统不能对肩负行政职能的官员完全没有免职权。在Printz 诉United States 一案中,法院认定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法案违宪。该法案要求各州及地方官员在批准持枪许可之前,必须对申请人做背景调查。法院判定该法案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是:该法案是联邦法律,总统有专属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而该法案将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授予总统完全无法免职的州和地方官员,其结果就是总统无法适当履行其执行法律的职能。

(6)法院司法权的范围

宪法第三条将司法权授予法院。法院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一方面意味这法院的权力仅限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意味着只有法院能行使司法权。与此对应,涉及法院司法权的三权分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会要求法院超越其权限范围履行非司法职能;二是国会不得干涉法院的最终判决。

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法院不得超越司法权范围行使职权。所以国会不能要求法官履行非司法职能。1819年美国和西班牙签订了一项条约,条约规定一类当事人可以在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求偿。条约还规定美国财政部有权审查联邦法院认可求偿的判决,财政部如果认为不应当赔偿可以不予赔偿。最高法院认定该条约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其原因是该条约要求法官履行非司法职能。法院指出,司法职能的最根本特点是判决的终局性。如果法官做出的决定还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查,且行政部门不为法官的决定所约束,则法官在该决定的过程中不是在履行司法职能,恰恰相反是在履行行政职能。不过从20世纪后期开始,法院逐渐放松了对此类问题的审查标准。在1989年的Mistretta 诉

3当然这并不是说总统就没有办法将副总检察长免职了,总统可以命令总检察长免去副总检察长的职务。不过如果总检察长拒绝执行命令的话,总统就只能将总检察长免职再命令继任的总检察长解除副总检察长的职务。

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国会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的法案合宪。在该案中,国会立法设立了联邦量刑委员会。法案规定委员会为法院内设机构,其委员由联邦法官担任,职责是发布量刑指南。法院指出,发布量刑指南不是司法职能而是行政职能,但是这不意味该法案违宪。xvi法院指出,虽然国内的法案将非司法职能赋予了法官,但是这并没有严重到破坏三权之间的分工和平衡,也没有导致法院侵犯了其它两部门的权力。xvii

(7)法院司法权的专有性

如前一节所述,司法职能的最根本特点是判决的终局性。依照宪法第三条,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裁判案件(rule on cases),而是判决案件(decide cases),只有依照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司法系统中的上一级法院有权审查”xviii如果国会立法规定已经审结案件可以重审,或者国会、政府或其它机构能够将推翻法院的最终判决,则国会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一般来说,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上诉,则该判决就成为生效的可执行判决,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监狱诉讼改革法案。该法案规定自法案生效开始,法院对涉及监狱人员发出的禁制令必须遵从法案规定的严格标准。此规定对法院已经做出的禁制令和将要做出的禁制令都适用。对于已经做出的禁制令,利益相关人可以向法院动议,法官必须在90天之内决定禁制令是否继续有效。如果法官没有在90天之内做出决定,则之前生效的禁制令自动失效。英美法系中有法律案件(action in law)和衡平法案件(action in equity)。对法律案件的判决是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判决,而对衡平法案件的判决则是禁制令。生效的禁制令能够被执行,所有禁制令是最终判决。如前文所述,监狱诉讼改革法案规定法院的生效禁制令可以不经法院而被推翻,照这样说监狱诉讼改革法案就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不过最高法院在Miller 诉French一案中判决,监狱诉讼改革法案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要理解其原因,就必须理解法律案件判决和禁制令的性质区别。在美国法中法院对法律案件做出判决而且判决生效,法院就丧失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除了可以修改文字错误或者极有限的情况重审之外)。但是对衡平法案件而言即使法院做出禁制令,法院仍然拥有管辖权。这是因为法院必须随着事实和法律的变化决定禁制令是否合适。一般而言,生效的禁制令是最终判决,但是如果是涉及国会立法推翻法院最终判决而言则生效的禁制令不是最终判决。因此本案中监狱诉讼改革法案并没有试图推翻法院的最终判决,所以也就没有违反三权分立原则。

i 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 524 U.S. 417, 447 (1998).

ii Id. at 451.

iii U.S. Const. Art. II, § 3.

iv See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ar, 343 U.S. 579 (1952)

v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ar, 343 U.S. 579,585-589 (1952)

vi See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s States, 403 U.S. 713 (1971).

vii Touby v. United States, 500 U.S. 160, 165 (1991) (quoting J. W. Hampton, Jr. & Co. v. Unites States, 276 U.S. 394, 409 (1928))

viii See generally Whitman v. American Trucking Associations, 531 U.S. 457, 474 (2001).

ix Buckley v. Valeo,

x Mistretta v. United States, 488 U.S. 361, 368 (1989)

xi Myers v. United States, 272 U.S. 52, 161 (1926); Bowsher v. Synar, 478 U.S. 714, 726 (1986); see also, Bowsher v. Synar, 478 U.S. 714 (1986) (It is unconstitutional for congress to reserve the power to remove comptroller by joint resolution when the comptroller performs executive function).

xii 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703-715 (1988).

xiii Id.

xiv Id. at 689-690.

xv Id. at 693.

xvi Mistretta, 488 U.S. at 367-368.

xvii Id.

xviii Plaut v. Spendthrift Farm, Inc., 514 U.S. 211, 218-219 (1995).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侦查大队10毒侦郑文侦查系第四学生党支部 我通过对历史与政治课程的学习,以及参考各方面的资料,得出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间的区别,以及对两种制度不同看法。 民主集中制和三权分立是世界上两种重要的政权组织原则,不断推动世界向前发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就历史的长河而言,三权分立制作为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为资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立了功的。它曾动员和组织了资产阶级和工捉大众向封建专制开火,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但是它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的本质决定的。随着民主集中制的产生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日益显现,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

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民主集中制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在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

案例 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案例 154197664

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案例1: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发展,日趋规范:(1)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已基本形成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150多次。(2)民主党派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12万多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24万多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850人当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9人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317人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16人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3)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取得很大进展。目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担任副部长、副主任的有13人,在省一级担任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或助理的有27人,全国有近万名非中共人士在县以上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此外,全国还有近5 000名非中共人士担任各级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和土地监察专员、税务监察员。(4)各民主党派中央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建议160多项,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重大建议2万多项,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不少建议被采纳。各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体现,民主党派的参政意识也不断增强。 案例讨论: (1)这些数字和事实说明了什么?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点是什么? 案例点评: (1)这些数字和事实充分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各民主党派虽然不是执政党,但也不是同执政的共产党相对立、相抗衡的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优点。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我国为什么不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现代三权分立制,首先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提出来的。孟德斯鸠亲眼目睹了封建主上流社会荒淫奢靡的生活,对不受约束的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研究。他花了3年时间,在详细地考察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一、选择题 题点1人文主义精神起源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色诺芬说:“人认为神也是生出来的,会说话,有躯体,穿戴也和人一样……每一种动物都会把神的模样描绘得和自己一样。”这表明色诺芬() A.否定神的存在B.反对天主教会的权威 C.宣扬唯物主义思想D.主张将神人性化 2.《斐多篇》说,“凡是不曾研究过哲学的人以及在逝世时并不是全然纯洁无暇的人,没有一个是可以与众神同在的,只有爱知识的人才能够”。文中“爱知识的人”应是() A.梭伦B.伯利克里 C.苏格拉底D.柏拉图 3.东方圣人孔子和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正是孔子死后十年,因此有人将他说成是孔子在西方的再生。两人思想的最大相同之处是() A.反对君主制B.主张民主 C.强调知识和道德的作用D.维护君主权威 题点2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4.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从古典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铸成了反对神学桎梏的武器。以下最契合人文主义核心内涵的古希腊名言是() A.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B.心灵美比形体美更珍贵 C.人的出类拔萃为城邦增加的荣耀可以超过神 D.健康和聪明是人生的两大幸福 5.15世纪西欧一些地区成立了新式寄宿学校,课程设计围绕着教育学生快乐而健康地生活,使学生成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设计理念体现了() A.功利主义思潮B.人文主义思潮 C.理性主义思潮D.现实主义思潮 6.罗马城内有架“圣梯”,凡人只要爬上去便可赎罪。一天,有人爬到中间,又突然退了下来,旁人问其原因,他说:“只要心中有了信仰,就能赎罪,不必在乎表面的礼仪。”这个人是()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知识点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 、“人是万物的尺度” 1背景:(1)希腊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 民主政治的发展。 (3)人的地位的提高 2出现: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等一些古希腊城邦,出现了智者学派。 3主张: (1)智者学派以人和人类社会为探索的主题。 (2) 智者学派特别强调人的价值。 (3)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格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是判定一切的准绳。他的思想概括了智者学派的主要思想, 化人文主义的本质。 (4)智者学派反对迷信,强调自由,在社会道德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 的判断标准,不应强求一律。 “美德即知识” (1) 苏格拉底是与智者学派同时代的卓越思想家。 (2) 主张:希望重新建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 ,以挽救衰颓中的城邦制度。 他提出“美德即知 识” 的思想;认为善是人的内在灵魂,教育对美德同样重要。 (3) 意义:苏格拉底对人性本身的研究, 是人类精神 觉醒的一个重要表现, 他使哲学真正 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 人文精神的起源在普罗泰格拉、苏格拉底等人思想中的体现。 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 (1) 主张 ①关注的焦点是人类社会。 ② 根据智慧品德而不是按照出身,把每个人明确分工。 ,认为人的感觉 体现了希腊文

(2)评价:他鼓励人们独立理性思考,为;理性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亚里士多德的主要主张 (1)主张:关注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特别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是最高级的。 (2)评价:在很多学术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 四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思想的异同 文艺复兴 1.背景:(1)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14、15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2)新兴资产阶级的形成:手工工场主,商人,金融资本家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摘要:美国作为当代世界唯一的一个超级大国,其政治体制在发展、壮大美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以“三权分立”的政治理念为主线,以美国历史为论据,参考世界各国近代史,深入浅出地分析美国三权分立政体。 关键字:美国三权分立历史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only superpower, it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proc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main lin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American history as an argument, the reference the world's modern history, the U.S. separation of powers analysis in layman's language regime. Keywords: America Separation of powers History 一、“三权分立”思想来源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追溯其“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这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息息相关(特别是“启蒙运动”)。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17和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取得了优势,然而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制度——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这一大背景下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逐渐形成,以便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掌权。17世纪英国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 胡锦光朱世海 【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 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 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 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 的关系。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 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 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 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 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 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

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 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 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 都完了。”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孟德斯鸠坚持“立法 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对三权分立有重大发展的是美国联邦党人,他们认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 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防止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联邦党人所说的权力分立并非是三者的绝对隔离,为了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恰恰需要各个权力部门的“局部混合”,“这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 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总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两个要求,其一是分权,其二是制衡。分权是前提,制衡是目的(这是分权 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保护自由),两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于三权分立之中。 人们通常把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所构建的政体称为三权分立体制,以 区别于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议行合一体制。“三权分立的体制并不意味着三权一定要完全独立,体制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只要能独立行使一定的权力,三者之间的一些互动机制,如否决权和推翻 否决权,并不影响三权分立这一基本性质。”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三权之间的制衡主要体现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香港虽然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但它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国主 权国管辖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香港不能与世界上国家或独立政治实体的政体模式相 提并论。但撇开此因素,我们仍然可研究香港特区的政体模式,通过分析 其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来探究其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一提到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美国为标志的“三权分立”制度备受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成为美国人民的自豪和骄傲,在一定意义上它成为世界政治民主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无论怎样“三权分立”制度对美国乃至世界都影响深远。 “三权分立”并非美国独创的,对于美国人来说它是一个“舶来品”,就连当初的华盛顿、杰斐逊等人也恐怕难以想到当初他们为美国寻求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今天美国的立宪政治和民主制度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他们是美国民主政治的先驱和功臣。 “三权分立”制度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经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最终使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得以形成和确立。“三权分立”在美国最先实践,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三权分立”体制在美国的确立及它的不可动摇性在美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权分立”简而言之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依靠权力制约权力这在政治史上并不是新鲜事,但权力能否制约住权力,能否依靠权力的制约来保障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个突出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权力只能靠权力来制约和平衡,权利需要依靠权力

的制约和平衡来实现和维护。绝对的权力一定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任何阶级和国家都无法避免的事情。对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不仅是权力主体的事情,也是权力的执行者的事情,而往往起重大作用的是权力的代言人即权力的执行者,“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的平衡,有效地实现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有效地实现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伸张和维护。在美国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十分浓厚,公民个人十分看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使国家机器能够在公民的监督和制约下行使,“三权分立”制度这种依法的形式确立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无疑可以使美国人民高枕无忧,使美国人民不用担心权力的腐败和自身权利遭受侵害。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由于是新生的国家,没有封建文化的沉积,在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心理里几乎没有专制和独裁的文化成分,他们接受的是启蒙思想,倡导“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无论是当时的上层社会的掌权者还是下层的民众都有意识的采用或渴求民主制度,无论怎样,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只有这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才能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美国的稳定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美国和美国人民的长远利益。

最新苏教版小学科学六年级下册《生态平衡》公开课教学设计1

《生态平衡》教学设计 一、教学内容 苏教版小学科学六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4课生态平衡。教材第47-50页内容。 二、教材与学情分析 本课与前面的教学内空容是紧密联系的,在学生学习的前面《寻找生物的家园》、《有利于生存的本领》、《有趣的食物链》的知识基础上综合学习,是本单元的综合。教师要引导学生通过阅读破坏生态平衡的相关资料、计算、做生态瓶等探究活动,体会理解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让学生理解到人类活动是影响生态系统的直接因素,其根本在于破坏了稳定的食物链,打破了生态平衡,从而让学生意识到爱护、保护大自然的重要意义,从小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意识。在学生对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已有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学生认识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从整体上指导学生认识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知识角度来说,是以前所学教学内容的综合和延伸。从能力培养角度来说,它需要综合地认识自然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发挥学生的想象能力。从思想教育渗透角度来看,它着重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通过了解生态平衡被破坏的种种后果,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 三、设计思想 1、反例教育、情感体会、概括总结、培养环保意识。 2、通过自已模拟如何模拟一个生态系统。探究性实验研究生态平衡的问题,建立生态平衡的概念,保护生物圈的环保意识。 四、教学目标 1、过程与方法 能够通过收集资料,对目前的生态现象做出判断。能够参与讨论人类危害环境的行为。能够就破坏生态平衡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能够做一个生态瓶,研究生态平衡的问题。 2、知识与技能 知道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了解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知道人在食物链中的位置和所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欧阳学文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

最新生态平衡教案

生态平衡》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过程与方法 能够通过收集资料,对目前的生态现象做出判断。 能够就破坏生态平衡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能够做一个生态瓶,研究生态平衡的问题。 引导并训练学生在课后对周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的现状写调查报告的能力 知识与技能 知道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了解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保护生态平衡的思想意识。 意识到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 教学重难点 本课重点通过大量生动事例和探究破坏生态平衡的危害性,让学生感到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教学准备 有关生态系统被破坏的例子、我国自然保护区情况介绍以及有关生态农业和蓝色农业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1、观看录象:《动物世界》,演示生态系统中在捕食与反捕食中达成的一种动态平衡。 2、提问:录象中你发现一种什么生物现象? 二、确定探究的问题 “录象中表现了生态平衡。”设疑:什么是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为什么能保持生态平衡?(板书课题) 三、规范推测,假设过程 1.讲述: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在自然界中各种生物都要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中,生物与生物之间都有着一定的食物联系,形成了复杂的食物网,而这些生物与他们所生存的环境也就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 2.讲述:在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中,动物、植物、微生物的数量通常都要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并且变化不大,这时这个系统就能达到平衡状态,我们在科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生态平衡。 3.师举例说明。 4、今天我们一起来研究生态平衡当自然界中的某一些条件改变时,生态系统破坏,给人们带来什么后果?。 四、开展探究解决问题 1.讨论破坏生态平衡会带来严重后果。 (1)谈话:自然界长期形成的食物链和食物网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这些链、网中的任何环节遭到破坏,这个平衡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造成巨大的灾难。 (2)讨论书上48页的三幅图:图上人们的行为会给这个生态系统带来影响吗?你认为会造成什么影响?为什么? (3)师举例说明破坏生态平衡的例子:课件出示北朝民歌《敕勒歌》中“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情景,出示草原荒漠化后的情景,老师讲述荒漠化的原因。 (4)启发学生回忆还有哪些人类破坏生态平衡的例子。 (5)阅读书上49页资料,思考讨论: a在这个亚利桑那州中白尾鹿和美洲狮、狼是什么关系? b是什么原因造成白尾鹿增多的?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知识点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 一、“人是万物的尺度” 1背景:(1)希腊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民主政治的发展。 (3)人的地位的提高 2出现: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等一些古希腊城邦,出现了智者学派。 3 主张:(1)智者学派以人和人类社会为探索的主题。 (2)智者学派特别强调人的价值。 (3)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格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认为人的感觉是判定一切的准绳。他的思想概括了智者学派的主要思想,体现了希腊文 化人文主义的本质。 (4)智者学派反对迷信,强调自由,在社会道德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不应强求一律。 二“美德即知识” (1)苏格拉底是与智者学派同时代的卓越思想家。 (2)主张:希望重新建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以挽救衰颓中的城邦制度。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思想;认为善是人的内在灵魂,教育对美德同样重要。 (3)意义:苏格拉底对人性本身的研究,是人类精神觉醒的一个重要表现,他使哲学真正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 人文精神的起源在普罗泰格拉、苏格拉底等人思想中的体现。 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 (1)主张①关注的焦点是人类社会。 ②根据智慧品德而不是按照出身,把每个人明确分工。 (2)评价:他鼓励人们独立理性思考,为;理性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亚里士多德的主要主张 (1)主张:关注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特别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是最高级的。 (2)评价:在很多学术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

四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思想的异同 文艺复兴 1.背景:(1)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14、15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2)新兴资产阶级的形成: 手工工场主,商人,金融资本家 2.实质: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 3.核心:人文主义,即主张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要求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 4.成就 (1)文学:薄伽丘的《十日谈》;但丁的《神曲》;彼特拉克被称为是“人文主义之父”。 (2)艺术:达·芬奇的绘画一扫中世纪拘谨的宗教气息。难点突破莎士比亚比薄伽丘人文精神体现的 5进步性: (1)薄伽丘对教会和封建贵族进行讽刺和批判,并提出了人类平等的思想,但他讴歌的人性主要集中在人性中的本能方面。 (2)莎士比亚更注重人的理性,刻画了复杂的人类内心世界,歌颂了人间的仁爱和友谊,提升了人性的高尚与尊严。 (3)从薄伽丘到莎士比亚,文艺复兴从质朴走向高雅和精致,体现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第六章 生态平衡

第六章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是随着现代生态学的发展而提出来的。当前的诸如现象,如森林缩小、沙漠扩大,草原退化、水土流失、风沙肆虐,洪水泛滥、环境污染,人口膨胀等,都是生态平衡失调的表现。调整、恢复和维护生态平衡,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节概述 生态平衡:指在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对稳定,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在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与无生命物质之间长时期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广义来说是指生物圈的平衡关系,狭义的是指研究对象的各种具体生态因子的平衡)。 在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中,生物组成,种群数量,营养结构彼此协调,能量和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基本相等,物质贮存量相对恒定,信息传递畅通,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环境部分与生物群落部分达到高度适应、协调和统一的状态。一个保持相对平衡的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外来干扰下,能通过自我调节(或人为控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状态。因此,可以认为,环境系统和生物结构组成的稳定性是生态平衡的基础,能流和物流的收支接近相等是生态平衡的前提,通过内在信息进行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是生态平衡必不可少的条件。 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动态平衡,是相对的。在生态系统中某些网结上,局部地打破平衡是经常的,绝对的。虽然生态系统可通过反馈调节保持平衡状态,但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能力是有限的,超过了生态阈值,生态平衡失调,整个系统湖慢慢崩溃。因此,在开发和改造生态系统之前,必须深入研究生态平衡规律,掌握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确定生态阈限。这样才能保证获得高额的生物量的同时,使其结构和功能保持在相对平衡的状态。 第二节生态失衡的标志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维持自身的平衡状态。但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外部压力超过了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阈值,就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引起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改变,甚至使其结构解体,功能丧失。也就是说生态平衡的失调必然要从其结构和功能这两方面表现出来。因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便是我们研究和监测生态平衡失调的基本标志。 一、生态系统失衡在结构上的标志 (一)一级标志(结构缺损) 结构缺损:指生态系统缺损了一个或几个组成成分,使生态平衡破坏,系统崩溃。结构缺损是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的标志。 例如,大面积的草原开垦,使原有生产者从生态系统中消失,食物来源枯竭,各级消费者被迫转移或消失,分解者也会被雨水或山洪冲走,必然导致岩石裸露或土地沙化,生态系统随之崩溃。据科学家估计,生态系统中每消失一种植物,会导致20~30种动物随之消失。 (二)二级标志(结构变化) 结构变化:指生态系统某一成分发生变化(如生物种类减少,种群数量下降,层次结构变化等)而引起生态平衡失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生产者(植物群落结构) 植物群落的种属成分减少,结构简化,引起生态平衡失调。例如,草原过度放牧,优质草不断减少,禾本科和豆科牧草逐渐被带钩刺等劣质草所代替,高草群落逐步演替成矮草群落,生物生产力就显著下降。 2.消费者(动物群落结构)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内涵

浅析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内涵 纪珂 2014052077 摘要: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对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大小并非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美国三权分立体制既具有权力分割的危害,又具有权力分享的危害;既容易出现政治僵局,也会给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造成阻碍。究其实质而言,这种体制只是一个维护整体的资产阶级统治利益的工具。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原则之一,它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是比较严格也是通常被人们视为典型意义上的三权分立。1788年,美国邦联十三州的人民通过了近代世界史上第一部成文联邦宪法,它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作为宪法的核心,并对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形成了特殊的“双重分权制衡”政府结构, 为美国走向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 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试通过分析三权分立的优越本质及对三权分立与美国法治内在联系的剖析, 探讨美国三权分立制衡对我国借鉴意义。 一、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的起源 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 “三权分立”的学说最早出自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洛克是英国1688年政变的产儿, 他的政治思想是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政变做辩护的。洛克在当时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有明显的差异。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 ,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 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这在资产阶级政权最初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带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并阐述了三个权力互相牵制的重要性。他论证, 为了防止出现暴君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权应该交给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该由陪审法庭掌握。为了防止立法机构被平民百姓掌握、侵害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孟德斯鸠主张对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权进行限制,设立一个由贵族代表组成的上院。孟德斯鸠认为,三个权力的分立,必然具有互相妨碍的作用, 但是在搞得好的情况下, 毕竟能够协调运转。孟德斯鸠这一套“三权分立”的学说,对于国王的权力确实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基本内涵 首先,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是指总统、国会和联邦法院这三个权力主体独立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权力,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干涉。为了切实保障这种

生态环境问题-有关生态平衡的例子

生态环境问题-有关生态平衡的例子 举例说明维持生态平衡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举例说明维持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中国人向来讲究居得其所,不管是生前还是死后,这种思想已深入人心,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房屋也越来越多,而由此产生的与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任何一座建筑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只要他被造出来了,就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保持着某种联系。古今中外的建筑师都十分注意对于地形、环境的选择和利用,并力求使建筑能够与环境取得这种联系,这

就是一种维持生态平衡的体现。现代建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许多的问题,如建筑垃圾,光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耕地与植被破坏等等。本文主要从建筑垃圾出发,引出维持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还有目前解决建筑垃圾的方法,以及建筑的前沿科技——绿色建筑。 一、中国的建筑垃圾现状和对环境的影响 我们先来说说什么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是城市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产量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以上。其主要是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混凝土、金属、木材、玻璃、陶瓷,沥青,装饰装修的废料、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目前, 我国城市每年产生垃圾总量约在 4 亿m 3左右, 其中建筑垃圾已达 2 亿多m 3, 每年至少要拆

除3000 - 4000 万平方米旧建筑, 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其中的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露天堆放或填埋。现在建筑垃圾已成围城之势了。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大部分还处于初级阶段,露天堆放,填埋,焚烧等,这些方法不仅产生有气体,还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的生态平衡破坏,使其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不仅如此,这些垃圾还会破坏地下水,使我国缺水的状况更加严峻。 二、如果处理建筑垃圾,维持生态平衡 前面说过,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很低,只在5%左右。而欧盟国家每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韩国、日本更达到97%以上,美国的也在89%左右。比如韩国的再生水泥,俄罗斯典型再生骨料生产工艺,德国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值得学习的地方。当然我们国家这些方面也在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我国目

三权分立的利与弊

1.三权分立制度的利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是一个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比较民主的制度,它内部分设三个权力部门,可以彼此相互监督,从而有效防止权力部门滥用职权。其次,它是出于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的革命条件下的时代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的结果,是用来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制度。再次,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为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为协调集团利益寻找的更为有效的“平衡器”。 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的个人集权制的斗争需要而产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标志。资产阶级国家最初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否定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独揽和垄断,实现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分享,而不是那种所谓的“遇到个明君就天下太平遇到个昏君就翻天倒地”的专制统治形式,这是很大的历史进步。它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即要通过“分权”“衡”,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可以说,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度,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民主形式。 2.三权分立制度的弊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着内部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其次,也存在着议行分离、议行互悖、政令不一的弊端。其实质,仿佛变成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私有集团间的权力分工。这一点已为恩格斯所指出:“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三权分立制度从表面上看,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分权制衡,但实际上却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再分配,人民只是陪衬而已。只能说三权分立的精神只适用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的需要,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分权”关系,三权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后,资产阶级需要更多地用强有力的行政权来实现其利益,由此导致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强政府、弱议会”的权力格局,三权间曾有过的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的权力格局被打破,行政权逐渐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 首先,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西方国家政府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一是由政府高官直接兼任议会重要职务。二是议会被迫实行“委托立法”制度。 其次,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按照“三权分立”的“分权”原则,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政府不能插手法官人选选择,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法官和检察官。然而当代美国的现实却并非如此。 三权分立模式是根植于西方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环境条件的产物,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曾产生过重要的作用,由于“三权分立”模式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性, 决定了中国决不能走“三权分立”道路的必然性。 三权分立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 三权分立, 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 三权分立在西方运作的基础之一, 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政治, 即不同派别的政党通过竞选分别掌握不同的权力和部门, 形成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但这种政党格局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将构成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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