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系统

员工福利管理系统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办法

?员工互助办法

?员工福利社章程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旅行意外保险

?员工抚恤细则

?员工抚恤办法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员工婚丧、住房福利制度

?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

规定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

小组办事细则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

及支配办法

?

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

?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

给办法

?下脚料处理办法

?员工借书办法

?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办法?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

办法

?福利委员会奖学金办法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办法

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等事宜。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任外,另设置委员3人至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第六条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时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第七条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助,皆于发放薪津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公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翌年一月公布。

第十条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福利社章程

(一)本章程依照紘华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第十条规定订定。

(二)本社定名为紘华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

(三)本社设主任一人,总理社务。

(四)本社设业务、总务两组。

(五)业务组经营下列各项事项:

1.关于改善生活事项。

2.关于补习教育事项。

3.关于康乐事项。

4.关于人事服务事项。

5.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六)总务组经营下列各项:

1.关于公文撰写缮校收发及印信保管事项。

2.关于本社人事管理事项。

3.关于本社经费出纳事项。

4.关于庶务事项。

5.其他不属于业务组的事项。

(七)本社各组各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若干人,承主任之命办理各组事务。

(八)本社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派充。

(九)本社举办业务暂定如下:

1.贩卖部(日用品廉售、分期付款等)。

2.图书室(出借代理业务有关书籍等)。

3.阅报室(提供书报杂志等)。

4.康乐活动(举办郊游、年终聚餐、晚会、摸彩等)。

5.其他(办理专案福利补助等)。

(十)本社举办的业务,除物品消耗得依成本收费外,概以免费为原则。

(十一)本社设社务会议,由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组织,以主任为主席,其议事细则另订。

(十二)本办事细则另订。

(十三)本章程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一)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订定。

(二)本会定名为紘华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

(三)本会设于紘华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内。

(四)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五)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六)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七)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八)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九)本会任务如下:

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十)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紘华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十一)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十二)本简章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一)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

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

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一)本办法依照员工福利条例,工厂法及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项目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选派。一般委6人,3人由主任委员推举,其余由员工全体推举。福利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组织型态参照附图9.1.1。

(三)本委员会设干事3人,负责办理财务、行政及福利活动的举办。干事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推举。

(四)本委员会设福利金运用小组,由主任委员及所有干事组成,负责福利金的运用、审核。

(五)本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公司所有员工同仁之各项福利、伙食及职工福利金的运用事宜。

(六)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每年的9月1日改选,选举后立即生效。

(七)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均为义务性职位,不得支领本委员的薪资,若有侵占本公司员工权益事实,应以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论处。

(八)有关福利金的动支、运用,另订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应酌情修订。

(十)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图9.1.1〓福利委员会组织形态图

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六条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3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6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900元至12000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12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壹拾贰条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5倍,最高每人美金15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括事项: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伤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特别恤金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丧葬费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代殓的处理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遗族迁宿处理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公伤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

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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