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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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2)联系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1)事件

(2)行为

(3)事实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合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的财产保全。

4、合伙的债务承担

5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6、合伙的终止

(1)合伙解散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

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l.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方式。

(3)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

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

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物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掌握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从权利;

(3)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留置权与质权

4.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入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入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七、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八、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章债权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务已届履行期;(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况。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①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⑧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②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的债务。

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订立及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

(2)对相对人的约束力。相对人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④审批形式。

(3)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九、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出卖人的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十、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十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

2.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八章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作品的归属

一般怖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享有。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其他著作权主体主要指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人。

2.演绎作品的归属

3.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

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4.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

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7.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美术作品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的归属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申请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

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专利权的取得

(1)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2)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3.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就是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

(1)独占使用权。

(2)收益权。

(3)处分权。

(4)在专利证书上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4.专利权人的义务

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四、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

(2)确保商品质量;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民法学练习题 重点

民事权利客体 选择 1、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2、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D 临时搭建的展览蓬 3、一幅古画是()。 A不动产B特定物 C从物 D 可分物 4、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是()。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 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5、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那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6、下列选项中,那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7、依我国现行法,下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有()。 A土地使用权证书B田中的稻子 C房屋D水库中的鱼 8、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 买卖的价金 9、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 10、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A矿藏B水库中的水 C土地D黄金 11、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羊毛 二、案例 2008年1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宰杀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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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 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 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 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 7.法理8.国家政策 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 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 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 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客体类型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2.善于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的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保护; 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适用民法时应遵循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4、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种类 答: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意义在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分自然事实和行为。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时间是偶发的客观现象:人的出生、死亡、洪水、战争等;状态是客观现象的持续:时间的经过等。 2)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还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5、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原则 答: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包含以下意思: 1)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有以下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 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自 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 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 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 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 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 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 民事活动相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 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资料仅供参考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 生物的特征: ▲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 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 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 ▲生物的分类 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 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 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 生物圈 ▲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 ▲生物圈的范围 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 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 环境对生物的影响 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 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 ▲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 ▲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生物与环

资料仅供参考 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 ▲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 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 ▲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 ▲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 ▲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营养级越高,生物数量越少;营养级越高,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积累(富集)。 ▲生态系统中生物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这说明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 生物圈是最大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类型 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 生物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保护生物圈,人人有责 生物的生存依赖于环境,以各种方式适应环境,影响环境。 第二单元生物和细胞 练习使用显微镜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 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 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出资者的出资财产; 2、经营积累的财产。(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 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 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 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不同的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的执行机关,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的。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考研中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

考研中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 最专业的学习资料下载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219125628.html,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及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及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及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及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第五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制度的意义: 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监护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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