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最新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行)

2013年8月

前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 (1)

2.准备工作 (4)

3.土地权属调查 (5)

4.地籍测量 (8)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

7.土地登记发证 (15)

8.成果整理 (16)

9.检查验收 (17)

10.提交成果 (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

附录J宗地图 (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

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 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 原则

1.3.1 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 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 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 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 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 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 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

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 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 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 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4 依据

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4.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4.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4.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4.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1.4.2 技术依据

1.4.

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4.

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4.

2.3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

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4.

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4.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

1.4.

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1.4.

2.8《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4.

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4.

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1.4.

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4.

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5 步骤

1.5.1 准备工作

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

表格仪器准备、调查底图制作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准备等。

1.5.2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 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 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1.5.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共同建设)。

1.5.6 公示与确认

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1.5.7 土地登记发证

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5.8 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公示及确认、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5.9 检查验收

技术单位应分标段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工作。

省、市、县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制度进行检查验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开展省级核查工作。

1.5.10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整理归档、逐级汇交等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6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

1.7 数学基础

1.7.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1.7.2 平面坐标系统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市辖区由省辖市统一建立;也可由省辖市以辖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做好衔接。

1.7.3 长度变形大于

2.5cm/km时,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任意中央子午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 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9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面积汇总单位为公顷(hm2);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2 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1.1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

2.1.2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

2.2 方案制定

2.2.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

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

2.3 宣传培训

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3.2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

2.4 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A)。

2.5 调查底图

2.5.1 开展权属调查前,可采用实测法制作1: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制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中地形地物要素的要求。

2.5.2 调查底图如分幅制作,应符合本细则1.8的规定。

2.6 资料收集

2.6.1 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6.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2.6.3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2.6.4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2.6.5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2.6.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2.6.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2.6.8 表册准备。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地籍调查

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G)等。

2.7 设备准备

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界址点标志(见附录H)等。

2.8 经费筹措

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3 土地权属调查

3.1基本要求

3.1.1 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

3.1.1.1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

3.1.1.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单独设为一宗地。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划分宗地。

学校、养老院、村组办公场所、卫生设施等应单独划宗;社区、村庄内部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空闲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3.1.1.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用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用人。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

3.1.1.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或批而未用的,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地块,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6经依法批准、核准的设施农用地,可按集体农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7宅基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

3.1.2 一般规定

3.1.2.1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调查。经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实地确认界址点和界址线,不得依靠影像图件确认权属界线。

3.1.2.2 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组织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地籍区、地籍子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

3.1.2.3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中,村庄未开展调查或宅基地未按土地使用者分宗调查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3.1.2.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前已列入市、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可不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

3.1.2.5 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见附录I),不再重新调查。

3.1.3预编宗地代码

3.1.3.1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3.1.3.2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3.2.1调查内容

3.2.1.1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3.2.1.2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

3.2.1.3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

3.2.1.4土地用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

3.2.1.5其他。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3.2.2指界

3.2.2.1一般规定

(1)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J)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2.2.2通知指界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3.2.2.3指界人

(1)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2)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3)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界。

(6)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7)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8)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3.2.2.4 指界要求

(1)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权利人是个人的,签字后,应加按指印。

(2)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籍调查表上。

(4)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3.2.2.5 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3.2.2.6 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3)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3.2.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3.2.3.1 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应根据指界人指认的权属界线情况确定。

(2)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3)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3.2.3.2 界标设置

(1)界址点应全部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和规格应符合本细则附录H。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按照3.1.2.5规定不再重新调查的界址点,已设界标损坏的,应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补设界标。

3.2.3.3 界址点号

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地图采用此编号。

3.2.3.4界线位置

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或者“中××米”注记。

路、沟、渠、脊沟等线状地物单独划宗,本宗地以线状地物宗地界线为界的,按照“边”注记。

线状地物宽度应实地丈量,并作记录。

3.2.4 界址边长

界址边长根据实测(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反算获取。

3.3 宗地草图绘制

3.3.1 一般规定

(1)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2)可以利用调查底图,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3)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一般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4)用2H、3H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5)经实地核实,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测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测制宗地草图。

3.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3.3.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宗地草图。

(2)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

(3)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或附注。

3.4 地籍调查表填写

3.4.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

3.4.2根据实际权属状况,并经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共用宗地的,填写地籍调查表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其他内容按照要求填写。

4.地籍测量

4.1 地籍控制测量

4.1.1一般规定

(1)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2)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①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 000。②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4)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2. 地籍首级控制网

以全省统一控制测量成果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D、E级GPS控制网)。

4.1.3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1)在全省统一测量的D、E级GPS控制网基础上,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平面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光电测距导线等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

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量技术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采用光电测距导线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宜布设成符合导线或导线网。

(2)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或CJJ/T7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或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3)一、二级加密控制点密度,不得低于每个自然村2个。

(4)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求取,也可以采用曲面拟合或者依据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方法求取。精度应满足四等或等外水准点的精度。

(5)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4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4.1.4.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1)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2)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4.1.4.2 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

(1)可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2)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①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②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 000。

(3)RTK图根点测量的观测和计算等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4.1.4.3图根导线测量

(1)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2。

表2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要求为准。

(3)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4)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5)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6)图根导线可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7)图根点密度以满足界址点、地物点等测量精度要求为准。

4.1.4.4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

4.2 界址点测量

4.2.1界址点测量方法

本细则规定的界址点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即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4.2.2 界址点的精度

实测法(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规定见表3

表3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4.2.3 实测(解析)界址点的要求

4.2.3.1一般规定

(1)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①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的界址点。

②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5cm。

③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2)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3)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表3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表3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地籍调查表中的地籍测量记事中说明。

(4)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了满足表3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点几何条件或解析坐标等参数,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GPS接收机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7)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

4.2.3.2适用范围和要求

(1)极坐标法。界址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1)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不便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2)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3)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但界址点到控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2。

(4)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但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

(5)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能满足表3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观测时,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GPS接收机的观测条件。

4.3 地籍图测绘

4.3.1一般规定

(1)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测绘地籍图。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地形要素测量和表示,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的要求执行。

(2)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

(3)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4.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4.3.2.1 行政区划要素

(1)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名称。

(2)不同等级的行政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

(3)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区代码和邮政编码。

4.3.2.2地籍要素

(1)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代码、土地权利人名称等。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当界址线与地形地物要素重合时,要突出显示界址线。

(3)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

(4)地籍图上,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代码。宗地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5)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可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6)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单位名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般不需要注记。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编号。

(7)地籍图上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用紫色线性区域表示,界址线、界址点用红色表示,其它用黑色。

4.3.2.3 地形要素

(1)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2)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执行。

(3)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

4.3.2.4 地物要素

(1)建筑物、构筑物

①实地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用相应符号表示其位置和占地情况。

②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如12/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表5),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层高低于2.20m的不作为一层。

雨蓬用虚线表示。

④建筑物外围小于50cm×50cm的装饰性细部(如墙面外砖柱)可舍去。

⑤室外落地的扶梯、楼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内,不落地的可舍去。

⑥建筑群内井式建筑中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天井或院子须表示。

⑦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表示。

⑧城墙及垣栅应表示。

(2)道路

①道路以两旁宗地界址线为界。道牙石线是界址线的要表示,不是界址线的酌情表示;通过城镇的铁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②道路中间或两边的小绿地、小花池、花坛、行树,当面积较大或与界线相关时表示。

③道路附属物、里程碑、筑路牌可不表示。

④桥梁、大型涵洞、隧道用相应符号表示,且须符合投影原理。

⑤地下道路、架空道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3)水系

①河流、湖泊、沟渠、坑塘等以堤、岸为界绘出,有界址线的标明界址线和界址点;堤面高出地面0.5m以上的,视情况用堤岸符号表示。

②河流中线为界址线时,按实际河流中心标绘。

③地下河流、地下排水沟不表示。

(3)地貌

①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

②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4)地类界

①宗地内部除建筑物之外的较大面积的绿化地、水面等也应实地测绘,并按相应图式表示。

②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按照沟、渠、路、堤等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个地块。当地类界线弯曲过多时,在保持地类界线特征的前提下,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最小地块。

(5)土壤植被

①各宗地外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公园等用相应土壤、植被符号表示。

②宗地内的绿地、花坛、零星植被可不表示。

(5)其它

①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110KV以上的高压线及塔位应表示。

②通讯线、架空管线、电杆、路灯、消防栓、窨井等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③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大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应表示。

④宗地内部的次要道路、水塔、纪念碑及与权属界址无关的围墙可不表示,危险品仓库、保密车间应注记。

⑤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临时售货棚不表示。

4.3.2.5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4.3.2.6 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4.3.2.7 地籍图图式见附录K。

4.3.3 地籍图全野外数字测图的要求

(1)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测量工具主要是全站仪、钢尺和GPS接收机等。这些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

(2)实测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见4.2。

(3)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RTK(含CORS)系统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RTK(含CORS)定位方法。

(4)其它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和截距法施测。

(5)应现场绘制地形要素观测草图,观测草图宜选择适当的纸张并作为测量原始资料保留。

(6)在计算机上采用数字测量软件系统导入外业测量数据,按照4.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的数据内容、数据质量、数据分层、要素代码等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7)测量技术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要求。

4.3.4 界址点编号

地籍图界址点号,位于县际权属界线上的界址点按顺时针由Q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地籍区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D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地籍子区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Z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地籍子区内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N1开始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

新增加的界址点编号在同一编号范围内最大界址点编号后续编,灭失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地籍图界址点号和宗地界址点号应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4.4 宗地图的编制

(1)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

(2)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

(3)宗地图的内容如下:

①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②宗地权利人名称、面积及地类号。

③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

④宗地内的图斑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⑤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⑥相邻宗地权利人、道路、街巷名称。

⑦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⑧宗地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

(4)图式见附录J

4.5地籍索引图编制

(1)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

(2)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等。

(3)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接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4.6面积计算

(1)面积计算是指调查区投影面积计算。包括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2)计算面积的方法主要有几何要素法和坐标法(见附录L)。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5.1 总体要求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以GIS平台为基础,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输出,数据交换、备份和维护以及土地登记等功能。

5.2 主要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宗地统一代码数据、必要的地物地貌数据以及注记等要素;属性内容与数据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

5.2.1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等。

5.2.2 土地利用数据:宗地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重要的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数据。

5.2.3 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5.2.4 土地权属争议数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权属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争议信息数据。

5.2.5 宗地代码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统一代码等。

5.2.6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结果等信息数据,以及相应的扫描影像。

5.2.9 元数据:主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元数据等。

5.3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3.1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3.1.1 图形数据采集。依据调查底图、地籍调查表,以及外业测绘电子成果资料等,采集图形数据,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等。

5.3.1.2 拓扑关系构建。对图形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建立拓扑结构。

5.3.1.3 属性数据采集。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5.3.1.4 分幅数据接边。接边后图廓线两侧相同要素的图形、属性数据应保持一致。

5.3.1.5 相关文件扫描。对纸质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指界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重要资料,以jpg文件格式保存到相应案卷中。

5.3.1.6 数据检核与入库。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的导入数据库。

5.3.2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以GIS平台为基础,对土地权属数据和土地权属争议数据进行管理,构建县级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系统应具备土地登记功能。

(1)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具有更新、统计、查询、打印、制表、出图等功能。

(2)应根据土地登记的要求,具有按照权限申请、审核、审批土地登记的功能。

(3)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的土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以及土地证书应由信息系统打印输出,并且格式符合《土地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5.3.3 建设要求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系统应根据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同步开展。

5.4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4.1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以县(市、区)汇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为基础,建立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4.2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建设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省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

5.5 市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参照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进行建设。

5.6 数据库更新

为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依据地籍变更登记要求,对于宗地合并、分割、调整、征收等发生权属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数据库。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6.1地籍调查结果公示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6.2 地籍调查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7.土地登记发证

7.1 登记申请

7.1.1 申请组织

(1)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工作。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式样见附录M。

7.1.2 申请人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7.1.3 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3)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的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附录N)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材料。

7.2 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应对登记申请资料的齐全性、权属界线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7.2.1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性审核,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7.2.2登记申请材料一致性审核,所有材料的记载与表述应保持一致。

7.2.3 对宗地界线、地籍调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宗地界线应清晰、完整、无争议,地籍调查表记载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7.3 土地登记公告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进行公告(见附录O),公告期为7天。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见附录P)、身份证明文件、异议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见附录Q)。

7.4注册登记

7.4.1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R),并初审意见应包括权属审核情况和登记公告情况,按照程序报批。

7.4.2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卡)(见附录S);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见附录T);土地登记簿(卡)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7.4.3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证书。共用一宗土地的,应当为共用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7.5 核发证书

将土地证书发给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并以《土地证书签收簿》(见附录U)的形式记录土地证书发放情况。

7.6 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的处理

(1)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宗地,应重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同时收回已发放的土地证书,注销已有登记结果,废止土地证书。

(2)已发放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无法收回的,发放新证书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统一注销原登记,废止已发放的土地证书。

(3)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不再重新登记、颁发证书。

8.成果整理

8.1 数据汇总

以权属调查和界址点测量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为基础,在数据库支持下,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V)汇总统计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数据、宗地数据、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发证宗地数量和未发证宗地数量等。

8.2 档案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文件、简报、报告、请示、总结等文字资料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料;整理归档各项成果资料。

8.3 文字报告编写

文字报告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等,须分别撰写。

8.3.1 工作报告

8.3.1.1工作区概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工作范围等。

8.3.1.2 工作目的和任务。

8.3.1.3 工作程序。

8.3.1.4 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技术队伍情况、时间安排、经费筹措、技术保障措施等。

8.3.1.5取得的成果:包括调查宗地情况、界址点数量、证书发放情况、土地权属争议状况

等。

8.3.1.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2 技术报告

8.3.2.1 概述:工作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过程等。

8.3.2.2 技术路线及技术路线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参考依据等)。

8.3.2.3 采用的资料来源、类别、参数、采集时间、质量状况评价等。

8.3.2.4 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叙述控制测量、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调查结果及公示、数据库建设、土地登记发证、成果汇总等技术流程。

8.3.2.5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

8.3.2.6新技术运用及技术创新。

8.3.2.7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3 成果分析报告

8.3.3.1 概况:区位条件和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及社会状况,调查范围及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8.3.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的情况等。

8.3.3.3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分析: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管理简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完成后,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逐年的变化情况,分类统计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情况及使用情况分析,宅基地面积与规定面积的对比分析、人均宅基地等。

8.3.3.4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情况分析: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和现状,土地权属争议宗地的类型、分布、数量和面积等,已解决权属争议的方式、方法、未解决权属争议的现状、原因及解决的建议等。

8.3.3.5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建议:相关概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及征地补偿的建议探讨,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群益,稳定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等。

8.3.3.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的经验及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挖掘农村土地资源市场潜力,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征收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的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8.3.4 数据库建设报告

8.3.4.1 概述:包括建库背景、数据库建设主要任务等。

8.3.4.2技术路线、技术依据。

8.3.4.3数据库建设方法:准备工作、流程设计、资料预处理、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入库等。

8.3.4.4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方法、成果评定等。

8.3.4.5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已解决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未解决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8.3.4.6数据库应用及设想。

9.检查验收

9.1检查验收制度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检查验收制度。

9.2 检查验收程序

9.2.1自检互检专检。

(1)包括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

(2)“三检”工作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县推进办监督和指导。

(3)“三检”过程应有记录,作业单位的应根据专检过程和结果编写《××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检查报告》。

(4)县推进办应编写《××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县级自查报告》。

9.2.2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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