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层次较高。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

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有义务为相关单位师生报告参会情况。

第三章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本着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院为名义承办或协力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院内拟承办单位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一条承办、协会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二条组委会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科研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5人,根据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学院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五条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院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系(部)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院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组织毕业班学术的毕业设计成果或社会实践成果交流,还可以以某单位为主组织,邀请其它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八条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半月内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院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跨系(部)组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院内学术活动实施前,提前3天,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院内师生参加。

第二十二条院内交流活动后一周内,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综述1份,内容包括: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经验总结等。

第四章举办学术报告、讲座(成功大讲堂)

第二十三条聘请来校讲学的人员,一般应是某一学科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是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界人士。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每学期举办2次为宜。

第二十五条学术报告的类型

1、专业学术性报告

2、形势与政策报告

3、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

4、扩展学生知识面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每场学术报告一般以两小时为宜,每小时酬金支付标准如下:第二十七条校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拿出支

出方案签报,需留餐者,一般由相关主管陪同吃工作餐,特殊情况由院办安排就餐。报告人自驾车者可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场学术报告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及时收集讲稿或根据视听资料整理文字报告讲稿。每学期最后一次学术报告后一周内,举办单位要填写学术报告统计表(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报告主题、报告人简介、变更情况等),连同讲座文字报告稿一并报送科研处,在此基础上整理汇编学院“学术报告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术讲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归科研处。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

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办理流程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特设立《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一、申请条件 1、学校规定学制内(3年)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所申请的会议日期在当年5月31 日之前); 2、申请者以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身份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受,有组委会正式邀请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口头报告且论文全文或摘要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B.壁报展示、摘要被会议论文集收录且有5分钟左右口头发言; C.壁报展示且论文全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D.壁报展示、摘要被会议论文集收录且本会议为行业顶级会议。 3、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4、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是由国际专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与申请者所学专业相关; 5、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的资助,且在本基金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支持已获得学校其它公费资助出国机会的学生。 二、资助内容及额度 主要资助往返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费和住宿费,资助额度按照本基金预算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出预算并填写预算表,导师和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确定。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三、申请程序 1、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填写《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预算表、承诺书》,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2、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就国际会议的学术影响和申请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优秀者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将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层次高低和申请人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各学院受资助博士生比例的前提下进行择优资助; 4、获批准资助的申请人在出国(境)前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页查阅、下载相关出国(境)审批文件,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5、会议结束后申请者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①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填写《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同时提供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②国际会议论文集首页复印件及被收入的论文复印件;③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④参会者本人在会议现场照片。 四、附则 1、参会申请在研究生院审核通过之前,学生为会议所付任何费用,均为自愿行为,请慎重考虑,风险自担。 2、对已获批准资助的会议,申请者不得随意改变或放弃,因特殊客观原因放弃的,应向研究生院备案说明,否则取消本次资助资格,且不再受理下次申请。 3、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 讲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 第二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会、论坛、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 第三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内容应是学科发展的学术前沿课题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践前沿课题,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讲人应是相关学科公认的学术权威或某一研究领域著名的学者。 第五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应坚持总量控制、质量为上的原则,一般每个单位每月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不超过一场。 第六条主办单位须对拟参加的主讲人的思想政治立场和讲授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保主讲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七条对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凡学生工作处(部)及校团委、各学院党委、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党群组织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其他单位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社会科学处审批;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报社会科学处或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举办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提前一周向审批单位进行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需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单位留存和审批单位备案。 第九条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主办单位应利用相关校园门户网站和其他纸质媒介对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题、主讲人、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做相应的通知与前期宣传。 第十条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录像、照片、文稿、记录等由主办单位负责拍摄、整理和备案,并及时将宣传报道稿报送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报告会、论坛、讲座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审批表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每 1

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4、出席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学院支付60%,个人支付40%(有科研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在旅游城市召开的2

国际学术交流中心2017年工作总结

国际学术交流中心2017年工作总结 2017年,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坚持“变中求稳、稳中求进、进中求上”总基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开拓创新,以形象提升人气、餐饮提升口碑、会务提升效益为总方向,以五常管理更精细、家和文化更深化为抓手,全面推进中心的管理与服务,顺利完成了全年的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目标任务。在2号楼歇业装修的情况下,全年收入合计3236万元,同比增加43万元。客房收入1859万元,同比增加16万元,增加0.87%,全年平均出租率达到74.7%,同比增长6.7%;2017年国交共完成会议接待300余场,较去年增加60余场,其中校内会议170余场(含国际会议12场次),政府部门及机关事业单位会议50余场,企业及社会团体会议80余场,全年接待宾客人近10万人次,其中外宾500人次。全年国交整体运营情况向上向好。 一、变中求稳,确保工程经营两不误 回顾一年,国交面临的校内外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市场竞争压力不减、校内市场紧缩低迷、经营市场不可预期,管理骨干支援北京、人员招聘困难重重、管理服务提升遇瓶颈,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任务重,会务承接能力受影响等等。面对这些复杂因素,要让中心2017年平稳过渡,只有持之以恒,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每一项可控的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抓出成效。全年共收集宾客服务意见卡1858张,线上网络反馈402条,其中餐厅服务好评率94.6%客房服务好评率95.8 %,会务服务好评率98.4%。 (一)夯实安全基础,检查培训制度持续健全

安全工作是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安全出了问题,一切皆为“零”。2017年国交上下紧绷“安全”这根弦,以制度约束为前提,建立了三级安全巡查值班制度。一是经理班子每日值班巡查,坚持靠前指挥,坚持走动式管理,坚持每日上传值班记录,次日主持晨会总结;二是主管团队,始终把工作平台放在服务第一现场,发现问题,现场处理纠错;三是基层员工按照操作规范完成规定动作,上传工作现场图片,接受监督(检查)。通过三级值班安全巡查制度,中心每日在管理群中发布、反馈、完成工作指命令40余条,确保安全工作无死角。同时与员工签订宿舍安全责任书,下发了工作日严禁饮酒通知,制定了公共区域严禁吸烟管理规定等。重视消防和水电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及记录,各经营服务场所上传断电、断闸、关气等照片,组织大型消防演练2次,全年参加消防安全培训300余人次。与后厨各层级签订食品安全“军令状”,确保出品安全。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各岗位的操作流程与规范;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全年新员工安全培训累计达78人次。 (二)主抓工程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全面兼顾 在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今年共投入了1000万余元用于中心2号楼、5号楼以及两栋职工宿舍的装修改造。此次改造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大小招投标共计30余项:如2号楼的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加固、电梯设备购置安装、消防设施安装、家具采购与安装、床垫和布草采购、热水系统改造安装等。在具体的工程管理过程中,还涉及施工现场的协调、设计方案的调整、工程进度的督促、施工结果的验收等等,这都花费了中心班子及工程部大量时间与精力。在集团安全与监察部、修建中心、绿保中心、物业中心的大力支持,顺利

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支持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声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其他学术活动由院系二级单位管理,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二)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名单以四川省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四)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学术团体的挂靠 (一)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二)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2千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其他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其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自筹。 由学校提供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书面上报学术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在学术团体内任职专家的学术活动资助额度 (一)经批准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由学校缴纳全额团体会费,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或以校内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单位自筹。 (二)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二级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资料讲解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活跃学术交流气氛,特修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人员参加和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程序 (一)参会条件 1.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系列学会、中西医结合系列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2.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3.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但各学术杂志、本地区以外的省地市举办的研讨会不予批准。 4.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学习等,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5.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6.境外召开的正式国际会议,被邀请的正式代表,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 7.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并只限一名作者参加;同一科室的同一学术会议上有数篇论文入选,只能派代表参加。已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得再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8. 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医院派员不超过2人;本市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审批程序

参加上述学术会议,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先在科教科领取并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持“申请表”、开会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经科主任初审同意后,至少提前一周报科教科审查、登记。按照程序经科主任、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参加会议。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同意参加学术会议后,离院前须到医务部登记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医疗业务工作。党务、行政、后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时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 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回院后应将参会资料、会议论文等报科教科审核备案,并附上已签字批准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科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费用审核,按照医院差旅费报销办法进入报销程序(详见差旅费报销办法)。报销费用原则上计入科室支出,如有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支出。 凡超过差旅费报销办法中乘坐交通工具规格的人员,必须在离院前经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如有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支出的可适当放宽报销额度。 (四)效果评价 外出参会人员应将会议情况、学术动态、新技术、新项目等向所在科室汇报或开展学术讲座,有重要内容者可在院内举行学术报告会。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不到科教科备案会议论文资料,或不在科室内传达会议精神;或借开会之机参加与学术会议无关的活动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相关费用,并取消其两年内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二、举办学术会议管理程序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划拨专门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应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部)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3.学校教师参加与我校学科相关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4.举办或参加的各种艺术类展出活动。 第五条学术会议的类型 1.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者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10人以上且来自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3.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会议的举办有利于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2.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3.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4.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三章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院(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负责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申报单位至少提前7天提出举办学术活动的申请报告,如果学术交流活动属于我校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大学举办(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报告》,并将电子稿及二份由院(部)分管学科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2.召开各类学术会议,会前应张贴海报,会后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等,以便宣传及存档。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十条一般性学术活动须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图书馆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图书馆会议室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利用率,现对学院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图书馆 212 会议室由图书馆办公室管理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对室内设备物品的管理和维护。 二、校级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 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整理事宜。 三、部门承办会议或分管院领导组织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或分管 校领导指定人员,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内线电话2494),办理会议室的使用预约手续。 四、办公室按照“系部、处室会议服从院级会议,先定先使用”的 原则统一安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准时召开。 五、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办公室和技术部的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 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音响、功放、投影等设备,如需使用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由办公室派技术部人员开启调试。 六、会议室为会议和接待来宾常规备有饮用开水,内部会议一律不 配茶叶、纯净水和纸杯;承办重要会议需要茶水等,须在预约使用会议室时一并申请;有其他需要则自行准备。部门会议请自行做好会务服务

工作。在会议室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办公室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及时清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七、会议期间会议室的卫生、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由承办部门 负责,使用时要爱护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照规定赔偿。 八、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 九、会议所需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图书馆技术部提供,也可以由 会议承办部门准备。 十、凡使用会议室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即为会议期间的防火负责人。 若出现安全问题及其他隐患,学校将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一、会议期间请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关好 门窗、空调等设备,通知办公室查验设备,并由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于未按规定要求预约、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学院办公室有 权不予适用,并提出批评或通报。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五年七月二十日会议室现有设备:音响设备一套,投影设备一套。开启顺序是:进门电闸,灯,夏季和冬季可以开空调(温度一般设定为 26 度),投影仪,连接电脑设备,打开音响。 关闭的顺序:音响设备,投影仪,电脑设备,空调,灯,电

高校大学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范

xxx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应用型发展,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硕士点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所”)由各学院组织申报、学校批准设立。研究所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之一,在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下开展工作。职能部门不作为科研机构挂靠单位,跨学院(学校研究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应明确由其中1个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研究所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1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原则上应符合学校重点(优势)学科(群)的建设方向。 第四条研究所应最大限度地对校内外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科研机构正常运转,吸引校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参与科研工作。应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奖励申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建立健全网站,适时维护,推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 第五条研究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研究所暂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科与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基础研究类研究所不超过总量的25%,定期开展考核和评估,滚动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七条申报建立研究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学科需求,设立1个主干研究方向,紧密结合主干研究方向并具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而且紧密切合的支撑方向,其中原则上应有1个应用型拓展分支并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总人数原则上应在6人以上且不兼任其他研究所成员(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师最多兼任不超过2个研究所成员),并具

XX市中医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XX市中医院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医学领域的新进展,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护理水平,医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选派优秀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为使外出学术活动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1.1 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1.2 本省医学会、本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1.3 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1.4 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利用个人非工作时间参加。 1.5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 1.6 凡医院学科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 2.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2.1 各学科、属地、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学科人员外出学术交流、短期培训计划。

2.2 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原则上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参加。 2.3 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有专科方向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未定专科方向初级职称卫技人员主要参加院内的相关培训及继教项目,原则上不外出参加会议。 2.4 在本地区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各类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参加,医院不另行安排参会时间。 2.5 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或以上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学组委员以上人员。 2.6 鼓励各学科人员对各类学术会议投稿,有论文为第一作者被会议录用并在会上宣读,且论文署名单位为“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xx中医院”,或为当会议的组织者、大会报告人、分会主持人,可适当增加参加次数。 2.7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人员由医院安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8 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会,不在2.1条件限制内。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 〕 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

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 )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 )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 )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 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 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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