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肢剪力墙的判断

短肢剪力墙的判断

短肢剪力墙可按高规7.1.8条定义来判断,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
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条文说明提到,对于采用刚度较大的连梁与墙肢形成的开洞剪力墙,不宜按单独墙肢判
断其是否属于短肢剪力墙。如果与短肢剪力墙两侧相连的构件刚度很大,使该墙抗震性能提高,就不一定需要采
用加强措施,正如《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5.4.6条规定,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
,但墙肢两侧均与较强连梁(连梁净跨与连梁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2.5)或墙肢较短但与翼墙相连时(翼墙长度
应不小于翼墙厚度的3倍),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处理。(参考《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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