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

答的权利。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翻译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1]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

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2]

案件解读

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救例外”等规则。

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怀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的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于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案判决时,引起了强烈的政治反响。警察和地区检察官们把它视为对其控制犯罪能力的当头一棒,多数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持反对态度。

争议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

了不少争议。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

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他说,没有录音和录像,我们就不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权利的,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像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我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对警察们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的行为准则,它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兰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意义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

启发,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引起普遍关注的“狄克森诉合众国”一案。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于1997年被起诉,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控方不服,经联邦副总检察长许可后,提出了上诉。1998年4月,经第4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第3501条,而不应当是“米兰达规则”。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联邦最高法院鉴于案件的重大影响,决定应被告人的申请以“调卷令”程序提审。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由有二:

(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判决;

(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

3相关判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平)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Phoenix)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菲尼克斯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 ACLU)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而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得到遵从的方针和指引。“被怀疑有罪的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必须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其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我们将为其免费的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

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加利福尼亚州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

你理解了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yes),那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力。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员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3]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372 U.S. 335 (1963)

这个判例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判例命名规则是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3]

2010年纽约汽车爆炸案

2010年5月6日,纽约汽车炸弹爆炸未遂案正在掀起美国朝野的新一轮激辩——即:是否该赋予恐怖嫌犯“米兰达权利”。这场争论的导火索是制造上述未遂爆炸案的恐怖嫌犯费萨尔·沙赫扎德在被逮捕时,联邦调查人员仍然告知他:“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2010年5月6日召开的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的一场听证会上。出庭作证的美国司法部部长霍尔德为此强力辩护,他表示,赋予沙赫扎德米兰达权利并没有阻碍调查人员对他的调查,事实上,在获知自己拥有沉默权之后,沙赫扎德仍继续与政府保持合作,而且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他坚持,作为一个美国公民,沙赫扎德应该拥有他的基本权利,他必须在民事法庭接受审判,而非军事法庭。

2013年4月波士顿爆炸案

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嫌犯焦哈尔·察尔纳耶夫在被宣读“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后,开始拒绝与美国执法部门合作,此前他还通过手写字条以及示意方式接受美国调查人员的问话。美国多名国会议员2013年4月25日对波士顿爆炸案嫌疑犯

此表示强烈不满,质疑法官擅自行事影响当局调查进展,但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此举符合程序,而且不会影响诉讼的胜算。

美国法庭这次向焦哈尔宣读权利时,适逢有报道指出,焦哈尔及其哥哥有意袭击纽约,因此美国多名国会议员批评涉事法官,担心会影响当局查案。

美国众院情报委员会主席罗杰斯说,焦哈尔如今已拒绝与联邦调查局合作,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对法官的决定不满,认为需要更多时间录取口供。

曾是美国联调局探员的罗杰斯为此写信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质疑法官“擅自行事”,没有与执法部门协调。

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另一名议员金恩则说,探员仍有很多问题想问,比如焦哈尔兄弟是否有同党、两兄弟有否在海外受训等。

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宣读米兰达权利,并不影响诉讼的胜算,就算探员继续以特权豁免盘问焦哈尔·察尔纳耶夫,也不能保证对方一定会合作。[4]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美国移民文化

A look at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ndicates that this country has often been called "a melting pot", where various immigrant and ethnic groups have learned to work together to build a unique nation. Even those "original" Americans, the Indians, probably walked a land bridge from Asia to North America some thousands of years ago. So, who are the real Americans? The answer is that any and all of them are! And you, no matter where you come from, could also become an American should you want to.. Then you would become another addition to America's wonderfully rich "nation of immigrants". 纵观美国历史,就可见这个国家经常被称为"一个熔炉",在此,各种移民和种族团体学会了共同建设一个独特的民族。甚至那些"本土的"美国人--印第安人,也可能是几千年以前,从亚洲走过大陆桥来到北美洲的。所以,谁是真正的美国人?答案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无论你来自何处,如果你想成为美国人,就会成为美国人;你就会变成这个极其富有的"移民之国"的一个新份子。 The United States is currently shifting from being a nation of immigrants of mainly European descent to one of immigrants from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such as Asia and Latin America. The number of recent immigrants has skyrocketed. They desire to escape economic hardship and political oppression in their native countries as well as the desire to seek a better education and a more prosperous life in America, "the land of opportunity". Although there are frequent conflicts between the cultures they have brought with them from the "old country" and those found in America, most immigrants learn to adjust to and love their adopted land. 美国现在正由主要是欧洲血统移民的国家变为世界上其他各洲,如亚洲、拉丁美洲移民的国家。最近移民的数字急剧增长。他们希望摆脱在本国的经济困难、政治压迫,并在美国这片"充满机遇的土地上"寻找更好的教育和更富裕的生活。尽管他们从"故国"带来的文化与美国文化之间往往会产生冲突,但是多数移民还是学会了适应并热爱他们所归化的土地。 Americans have also learned much from the customs and ideas of the immigrants and are often influenced by them in subtle and interesting ways. Immigrants bring their native cultural, political, and social patterns and attitudes, varied academic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as well as their ethnic arts, sports, holidays, festivals, and foods. They have greatly enriched American life. 美国人从移民的风俗和观念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并且在极其细微和有趣的方面受到了它们的影响。移民们带来了他们本族的文化、政治以及社会模式和态度,不同的学术和宗教背景,以及他们种族的艺术、体育、节日和饮食。这些极大地丰富了美国人的生活。 For immigrants from all parts of the would,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a "melting pot" in which the foreigners have sometimes remained culturally and linguistically what they were in their native lands even as they move toward becoming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 country whose people share a common cultural outlook and set of values. The melting pot does not melt away all recollections of another way of life in another place----nor should it. On the contrary, immigrants should maintain the languages, skills, religions, customs and arts of their own heritage, even while they are working towards entering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culture.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 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 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及影响 摘要:在美国,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借助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宪政体制及对基本权利的重视,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并在权利受侵害后能够加以救济。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对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有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美国; 宪法; 刑事诉讼法; 一体化 一、一体化: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基本格局 在美国,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将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写入宪法。在美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一些直接涉及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和自由被写入宪法,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并加以保护。1787 年,《美国宪法》由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纵观该宪法,仅有第3 条第 2 款第3 项规定了刑事被追诉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确立了管辖的一般原则,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特别是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主张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这种做法受到了联邦党人的猛烈批评。1789 年,美国召开第一届国会,基于联邦党人和 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权利法案》的制定成为国会的首要议题。国会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在麦迪逊提出的修改草案的基础上确定了12 条宪法修正案。之后交由各州审查批准,最后有10 条修正案获得了各州的批准,在美国称为《权利法案》。 2.正当程序条款与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结合紧密。在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即是宪法的基石,也是宪政的核心。《权利法案》通过伊始,正当程序条款在法律上对各州并没有约束力,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其目的是约束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进行,是“高标准、严要求”; 但此时各州执法机关并不受《权利法案》之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执法时并不执行正当程序条款。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联邦执法机关和各州执法机关保障刑事被诉讼人诉讼权利之双重标准。此外,为了规避“正当程序条款”在执法上对联邦执法机关的约束,许多联邦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通过州执法人员进行取证,然后为自己所用。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通过解释判例的方式将正当程序条款与《权利法案》紧密地结合起来,将《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刑事被追诉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扩展到各州,使各州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3 刑事被追诉人针对侵犯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通常来说,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除要求一国宪法大量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外,还要求一国宪法具有直接的适用性,从而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过程。当然,如果一国宪法规定了大量的刑事程序性规范,又具有直接的适用性,这样是不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就密切了,就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呢,情况也不尽然。如果对于侵害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一个有效且适用的救济管道不存在。宪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仍然是有限的。在美国,形成一体化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

从综艺节目看美国移民文化的特征

从综艺节目看美国移民文化的特征 美国移民文化的内涵包括很多方面,其中的包容性是造就今日的美国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文章以美国王牌选秀节目“美国偶像”这一综艺节目为切入点,回顾美国移民的历史以及美国移民文化的主要特点,试图在分析美国移民文化包容性具体体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美国移民文化的内涵。 标签:美国移民;移民文化;多元化;包容性;综艺;美国偶像 1 如何成为“大熔炉”:美国移民的三次浪潮 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文化的发展与汹涌的移民热潮密切相关。从“五月花号”带来的首批移民以及《五月花号公约》为美国政治文化奠定了基石到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由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急速发展,需要引进大量劳力,从而使母语为非英语的大量欧洲移民涌入。1961-1984年间,美国通过了移民和归化法,移民政策的宽松带来了以亚洲、拉丁美洲移民占主导的热潮。回顾历史,可以发现美国移民可分为如上所述的三个阶段,时至今日,美国每年仍然不断的接受着新移民,这些来自世界不同区域的移民构成了美国人口的主体,并逐步改变着美国人口的种族、民族构成比率,为美国传统文化注入新鲜血液,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形成了美国特有的移民文化。 2 美国移民文化的特点之多元化 移民的地域性决定了美国文化的多元化。地域的差异便衍生出了不同的民族多样的习俗。这些多样化的因素又在不同时代对美国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被应用和更新。因此,在美国文化的不同方面都可以找到这些来自不同地域多样因素的缩影。 首先,美国移民文化的多元化体现在语言上。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与缩影。美国英语中丰富的外来词汇是美国移民文化中多元化的充分体现。这些外来词汇来自世界各地,包涵多种语系,有的甚至被沿用至今。例如,来源于法语résumé(简历),changier(即:change,改变);来源于拉丁语cuppa(cup,杯子),cetel (即:kettle,壶);来源于西班牙语puma(美洲豹),cigar(雪茄烟);来源于汉语kowtow (磕头),qipao(旗袍)等等。除了来自世界各国移民能从美国英语中找到本民族的词汇以外,美国本土黑人也可以在美国英语中找到各自文化的缩影。例如,美国黑人在文艺和体育上有着卓越的成就。美国英语就从黑人文化中吸收了jazz(爵士乐)break dancing(霹雳舞)等词汇。 另外,美国移民文化的多元化在美国饮食文化中也有所体现。试图找出美国菜的典型代表并非像中国人的饺子、日本人的寿司、意大利人的千层饼、墨西哥人的粟米脆饼那样轻松。究竟什么是美国菜呢?在美国饮食文化中,美国菜的主要样式大部分为舶来品,随处可见世界各种菜系,从美国人民饮食的选择和餐饮业涉及的菜系种类不难体会到美国饮食文化中的多元化。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英文版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之權利:發生罪案之州或區域之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之公開審判,其區域當以法律先確定之; 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 (1966), was a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 that examined the rights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新聞自由)as outlined in the 1st Amendment when weighed against a defendant…s right to a fair trial (受公平審判權)as required by the 6th Amendment. After suffering a trial court conviction(定罪)of second-degree murder(二級謀殺)for the bludgeoning (棍棒毆打的)death of his pregnant(懷孕的)wife, Sam Sheppard challenged the verdict(陪審團裁定)as the product of an unfair trial(不公正審判). Sheppard, who maintained his innocence(無辜)of the crime, alleged that the trial judge failed to protect him from the massive, widespread, and prejudicial(有偏見的)publicity(公開宣揚)that attended(出席、伴隨)his prosecution(起訴). 陪審團宣告無罪 Once acquitted(宣告無罪), a defendant may not be retried(重新審判)for the same offense(同一犯罪行為): “A verdict(陪審團裁定)of acquittal(宣告無罪), although not followed by any judgment(法院判決), is a bar to a subsequent prosecution for the same offense.“ Acquittal by a jury is generally final and cannot be appealed(上訴)by the prosecution(檢方). 法院自己判無罪 An acquittal in a trial by judge (bench trial) is also generally not appealable by the prosecution(檢方). A trial judge may normally enter an acquittal if he deems the evidence insufficient for conviction(不足以定罪). If the judge makes this ruling before the jury reaches its verdict, the judge…s determination is final. If, however, the judge overrules(推翻)a conviction by the jury, the prosecution may appeal to have the conviction reinstated(恢復) 證據不足撤銷定罪 If a defendant appeals a conviction and is successful in having it overturned(推翻), they are subject to retrial(接受重審). An exception arises if the verdict is overturned on the grounds of evidentiary insufficiency(證據不足), rather than on the grounds of procedural faults(程序錯誤). 不同罪名 Another exception arises in cases of conviction for lesser offenses(較輕罪名). If a defendant charged with murder in the first degree(一級謀殺)is convicted for murder in the second degree, and later the jury…s conviction is overturned on procedural grounds, the defendant may be retried for second degree but not first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_省略__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_民事诉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 功能性反思与建构 ———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毕玉谦* 一、引论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 别发生在1991年、 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审前程序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审判程序来加以规定的,而是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与开庭审理相区别,并一并规 定在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项下,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的是强调开庭的实体审理而忽略庭前准备程序潜在功能的特点。 应当说,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在对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面补充完善基础上的产物。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该法在1991年开始实施以后,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审判方式改革的 热潮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 并且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带来极大冲击。这一审判方式改革体现了“私权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等新兴 思想,为改革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1〕对审判方式改革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引发了一波波新的改革浪潮,其根本动因在于当时的审判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时代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来维护其物质权益、精神权益的迫切需求。 · 61·*〔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例如,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

法律英语讲座之十一 美国刑事诉讼法(中)

36 谈美国刑事诉讼法,不可避免地就要谈到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诉讼体系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部分,这种制度对美国的民主生活1和司法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笔者本 期将专门对这一制度以及与其有关的法律英语内容作一个介绍。 陪审团一般分为两类:小陪审团(pet it j ur y )和大陪审团(gr and j ur y )。 (一)小陪审团(peti t j ur y ) 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人少的话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小陪审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有采用。下面是一段对小陪审团的介绍: Incri m inal cases it s taskis t odeter m ine punishable gui lt,andi t usual lydoes sow ithli ttle cr itici sm .Its positi onas a bul w arkof liberty,a pr otector against executi ve oppression,and as a m ode of l esseningthe r igor s of overlystrictlegislationissecure. T he civi l j ury's taskis generallytodet erm ine li abilit ytopaym oneydam ages.It i snotew or thy,how ever,that theci vil juryis not now andnever hasbeenusedinequit ycases,althougha few states pr ovide for equi tyjurytrial s inverylim i tedci rcum stances. 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的主要任务是判定当事人是否犯有应受惩罚的罪行,其所起的作用通常很少受到非议。它在作为自由的堡垒,反抗暴政的保护人以及减轻严刑峻法的模式方面的地位是相当稳固的。 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的主要任务通常是判定赔付金钱损害赔偿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衡平法案件中民事陪审团是很少使用的。 equi ty cases 衡平法案件 民事陪审团(小陪审团)自其诞生以来一直都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团的诞生地英国,这种制度已经被废除50多年了。现在世界上只有美国还存在着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在这里,还有一点我们必须要理解的是:在美国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这项权利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 T he S i xthA m endm ent tothe U .S.C onst itut ionaff ords cr im inal defendants sevendiscr ete per sonal l ibert ies: (1)theri ght toaspeedytrial ,(2)t her ight toa public trial,(3)the right toanim part ial jury,(4)the right t obe i nform edof pendingchar ges,(5)the r ight to confront andcross-exam ine adverse w itnesses,(6)the ri ght t o com pel favorablew itnessestotest ifyat tri al t hroughthe subpoenapow er of t hejudiciar y,and(7)the right tolegal counsel. 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由陪审团审判,是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也是可以放弃的。 (二)大陪审团(gr and j ur y ) 第二种陪审团的类型是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并不判定有罪或无罪,它的功能是起诉。当一名疑犯被带到司法官(m agi st r at e )面前且司法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时,该案便会提交给大陪审团作调查。只有公诉人才向大陪审团提交证据。 美国刑事诉讼法(中) (李湛意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英语讲座之十一 法律英语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

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因此可见,挑选陪审员是一个极其繁琐的程序。许多美国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令人厌烦”的程序,致使审理旷日费时,案件久拖不决。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答辩谈判,答辩协议,是美国 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即在审判前,控诉方和被告方经过准备,然后双方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果被告方满足控诉方的要求,则控诉方或者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控诉,或者要求将来从轻判处。“辩诉交易”现已被广泛采用,并且经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为合法程序。在美国,已经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庭审阶段才能解决,现在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在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包括双方律师会见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取得鉴定人证明,收集有关案例等,然后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如同市场交易,故称辩诉交易。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撤消指控。如以抢劫罪为例,美国法律将其分为三级,一级抢劫罪可以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降格为三级抢劫罪,则判七年监禁。诉讼公双做成的辩诉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交易,法院应通知被告人,法院将把辩诉交易内容具体体现在判决书中。如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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