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2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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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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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专业可分为安全管理类、安全防护类、机械设备安全类、临时用电安全类、文明施工类和消防安全类等6类,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均应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应满足本- 2 -

办法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内开展考评工作。

第七条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项目自评人员、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以及样板项目考评专家。高级别的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可承担低级别的人员或专家的考评任务。

第八条项目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一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九条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三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十条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一条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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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

十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二条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担任安全机构负责人且具有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经担任建筑施工特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二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单位推荐。

第三章任职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自评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和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分别由其所服务的项目、企业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推荐、确认并录入考评平台后,即

可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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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项目办理完成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起至项目考评主体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企业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通过时起至企业考评主体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任职期限由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确定,每一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可申请延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动延期一届。

第十五条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需经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企业考评专家由本人申请,经其服务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办理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项目自评人员

应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开展自评工作,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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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评记录。企业自评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完成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自评和企业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协助项目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项目进行现场考评。

(一)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依据本集团(总公司)或本检查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开展现场考评工作,及时出具对创优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意见。

(二)在项目考评主体组织北京绿色安全工地初评时,项目考评专家受项目考评主体委托进行现场考评。考评专家组应专业齐全、持证上岗,每次考评工作必须至少有一名样板项目考评专家作为项目考评组长参加,项目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考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时,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进行现场复核,每次复核工作随机确定考评组长,并由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现场考评和复核工作,与受检项目属同一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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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专家不应担任专家组长,与受检项目属同一施工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条企业考评专家应协助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企业考评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考评,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受检企业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可参考项目考评主体对该项目的考评结果。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应认真履行考评义务,不得无故缺席考评工作。在考评过程中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遵守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之一。未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或未组织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均视同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应加强对考评专家的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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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记录其不良行为。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专家,应及时清出考评平台。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录入考评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底前对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信息记入相应考评人员的优良信息记录。“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复核不达标的信息记入对应的初评专家的不良信息记录。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社会及时公布项目考评专家信用信息,并接受社会的举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组是指在本市无明确建筑集团(总公司)管辖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涉及轨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轨道建设检查组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具有相关管理能力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对该省市在京建设项目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其他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检查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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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人员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该表由自评人员所属单位填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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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人员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该表由自评人员所属单位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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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该表由考评专家所属单位填报,需经集团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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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项目、样板项目考评专家信息汇总表

填表说明:该表由专家所属集团或检查组填报,明确推荐类别为创优级或样板级,经集团或检查组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所有专家应附登记表。- 12 -

附件5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信息汇总表

填表说明:该表由协会或有关单位填报,经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住建委,可续表。所有专家应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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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专家登记表

填表说明:本表经推荐单位(建筑集团或检查组)签字确认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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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 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 建设领域法律体系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规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一、建造师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及依据 注册建造师个人直接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造师法律责任包括: 与注册建造师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建造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 1)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建造师个人并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会由建造师个人承担部分经济方面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建造师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限制注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和行政警告等。 3)刑事责任:建造师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经济方面: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职权方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经营方面:串通投标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事故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方面不良行为 1.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2.无证职业 1)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

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原有注册失效,而未再次注册进行执业活动 3.人证分离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况。 4.多单位、多项目执业 建造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5.超范围执业 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6.其他不良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等 7.以上不良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不良行为与防范措施 1.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法律责任概述 2.工程招投标环节不良行为及处罚 (1)行为表现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以商业贿赂等手段) 2)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限制竞争) 3)低价抢标 4)资质挂靠与租借 (2)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典型案例 3.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不良行为及处罚 (1)表现行为: 1)违法分包 ●无资质承揽 ●层层分包 ●私自分包 ●主体结构分包 ●违规劳务分包 (2)法律责任 (3)典型案例 2)转包 ●全部工程转包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转包 ●承包人分包后未在现场组织管理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2)法律责任 (3)典型案例 3)采购过程中受贿行为 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需要的建筑材料、工程设施、建筑工程设备这一环节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等。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d1739218.html,)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d1739218.html,)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

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考核大纲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考核大纲 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1.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 1.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1.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16《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1.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1.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1.1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 1.20《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1.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 1.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24《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 1.2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1.2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27《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266号)1.28《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17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1.30《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1.31《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 1.3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 1.33《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

混凝土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混凝土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混凝土高支模的相关法规、规范、规程简介: (一)有关混凝土高支模的安全管理法规文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12发布,2004.2.1起施行。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 模板工程等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009.5.13发布并施行。相比较2004.12.1发布的建质【2004】213号文: (1)提出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比“213号文” 规定的范围具体、细化、可操作。 (2)明确规定: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 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明确规定: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参考: (4)增加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的相关要求。(是对危大方案的统一要求) (5)增加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程序、论证专家 及参加论证会人员、论证内容的相关要求。 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发布并施行。 (1)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 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与“87号文”专家论证范围吻合。 (2)在“87号文”的基础上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管理”、“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施工管理”中的搭设、使用与检 查、混凝土浇筑、拆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3)针对高支模特点对专项方案的编制要求更加具体。 4.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 号 2009.12.21发布,自2010.2.1起施行。在“87号文”的基础上,对以下方面进行了 细化: (1)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 (2)对专家库(4个模块)的设置和专家条件进行了规定。 (3)对专家的聘任、权利、义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对论证程序进行了规定。 (5)明确了对参建各方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行为的罚则。 5.北京市针对模架工程等4个模块制定了专家论证细则(略)。 6.北京市于2012.6.1启动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目工程动态安全管理平台。(《北 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

京建法〔2012〕20号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城管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京建发〔〕号

京建发〔2017〕225号附件 1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区在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集团系统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抽查各施工集团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上半年市区联合检查为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为2017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下半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5.施工现场建材实物抽查,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粉刷石膏、管材管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二)墙材革新

1.基金欠缴。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核实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行为,重点核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 材料进行查验。 (三)散装水泥 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形式 (一)自查阶段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建材、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建材供应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进行处理,并在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附件: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一、市区联合检查安排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

京建法〔2016〕20 号

京建法〔2016〕20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 下简称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 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 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费用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概算定额的计税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概算定 额基价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三、要素价格及管理 (一)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均为定额编制期 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 要素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 (二)概算定额子目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具费, 应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 行动态调整。 四、计算程序 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 计算程序表》(见附表),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概算定额各章节费用合 计金额。(二)调整费用是指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由于价格波动调整 的费用。调整费用以概算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 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三)零星工程费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

2017年最新建筑安全、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最新建筑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表式CX19-1单位名称:编号:ZHJS-FLFG-2017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对应的环境因素/ 危险源 一、宪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03.142004.03.14 第16、18、21、26、37、38、42至56条执行 二、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04.222011.07.01 适用安全、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08.312014.12.01 适用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10.252011.03.01第6条 水污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2号2014.4.242015.01.01 适用所有环境因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03.142012.03.14适用 执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主席令87号2009-06-02 2009-06-02 第十、14、41、46、58-60、82条 污水排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06-02 2009-06-02 第13、15、27-47、56条 噪声污染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29 2005-04-01 第3章 固废排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6号2009-06-02 2009-06-02 第14,15条 火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主席令52号2011.12.312011.12.31 1、2、3、4、6、7章安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主席令17号2004-08-28 2004.12.01 适用人身安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08.282005.12.01 适用执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06-02 2009-06-02 适用执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10.262013.01.01 适用执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10-27 2006-01-01 适用执行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04.222011.05.01适用安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06-02 2009-06-02 适用执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30号2015.08.292015.11.01第6(6)节,第330,408条第131条至139条 人身、财产安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08.27 2004.07.01 适用执行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 2015.04.242015.10.01 第3,5,7,9章食品安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主席令12届7号 2013.10.252014.03.15 适用执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主席令4号2013.06.292014.01.01 适用安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主席令31号2015.08.292016.01.01第11、30、43、47、58条 扬尘排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12.282013.07.01 适用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9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京建发〔〕号

京建发〔2017〕225号附件1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实施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分为市区联合检查及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两部分。 (一)市区联合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区在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集团系统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抽查各施工集团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上半年市区联合检查为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为2017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下半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建材管理 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

建法〔2011〕19号)政策执行情况。 2.《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及国家相关“禁限”使用产品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贯彻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建材相关文件的留存情况,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5.施工现场建材实物抽查,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粉刷石膏、管材管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二)墙材革新 1.基金欠缴。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核实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行为,重点核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2.按图选材。核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否采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重点核验墙体材料采购合同、购货发票、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3.监理复核。核验监理单位是否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重点核验墙体材料进场报验资料。 4.进场查验。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2015年06月25日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吊篮安装方案 (1)

电动吊篮安全方案 工程名称:2015年朝阳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第二批节能工程第二标段使用数量: 99 台(套) 编制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

目录 1.编制依据 (3) 2.工程概述 (3) 3.电动吊篮的选型 (3) 4.电动吊篮主要技术参数............................ .. (4) 5.电动吊篮在建筑结构平面图上的布置 (4) 6.设计说明 (4) 7.结构简介 (5) 8.双方配合的项目 (5) 9.吊篮施工过程 (6) 10.安全保护措施 (7) 11.季节性施工措施 (8) 12.对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8) 13.电动吊篮抗倾覆安 (9) 14.电动吊篮技术交底兼安全操作规程全系数验收 (10) 15.施工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12) 16.施工中的应急处理 (13) 17.验收 (14) 18.设备安装、拆卸、运输、使用、事故应急预案 (14) 19.文明施工措施 (15) 20.吊篮平面布置图 (15)

1.编制依据 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 本公司安全规定 《ZLP630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1号文件。 《高处作业吊蓝》(GB19155-2003) 《北京市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手册》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用安全锁》(JG5034-93) 《高处作业吊篮用提升机》(JG55033-93)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GB5972-2006) 《高处作业吊篮性能试验方法》(JG/T5025-199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工程概述 工程名称:2015年朝阳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第二批节能工程第二标段 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设计单位: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北京东方通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单位:北京东方通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电动吊篮的选型 为本工程选用的ZLP-630型电动吊篮,额定载荷为630公斤。篮筐外型尺寸:宽700mm×高1100mm,单元长度为1、2、3、4、5、6米六种拼装方式。 4.电动吊篮主要技术参数 型号:ZLP(D)630型; 提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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