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10468.2-2008_

SB-T10468.2-2008_
SB-T10468.2-2008_

SB/T 10468.2SB/T 10468.2——20082008((20082008--0909--27发布发布 20092009--0303--01实施实施))

前 言

SB/T 1046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共有2个部分:

——SB/T 10468.1—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SB/T 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

本部分为SB/T 104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翻新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轮胎制造商——山东玲珑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四川海大轮胎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吴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轮胎经销商——广州市扩大轮胎贸易公司、山西华龙城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富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双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化泰尔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三门轮胎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笔划排序)。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王亚明。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

理赔要求 Business regulations of tyre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Business regulations of tyre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Reclaim requirement

Reclaim requirement

1 范围

范围

SB/T 10468的本部分规定了理赔的术语和定义、理赔原则、理赔范围、不宜理赔范围、各方责任和质量责任认定、理赔条件与方式、理赔凭证、理赔期限和周期的确认、理赔程序和纠纷的处理、理赔员。

SB/T 10468的本部分适用于轮胎和翻新轮胎。

2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68的本部分。

2.1

2.1 理赔理赔 reclaim

reclaim 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

3 理赔各方的身份界定

理赔各方的身份界定

——本部分所称经销商是指轮胎产品的销售者。

——本部分所称轮胎制造商是指轮胎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部分所称修理者是指承担轮胎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部分所称的用户是指轮胎产品作为生产资料投入再生产用途的使用者。一般包括:工程机械轮胎、农用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乘用车轮胎等产品的使用者。

——本部分所称的消费者是指轮胎产品通常作为消费用途的使用者。一般包括:民用乘用车轮胎、轻型卡车轮胎、微型载重车辆轮胎的使用者。

4理赔原则

理赔原则

4.1 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4.1

4.2 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不得免除本部分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4.2

理赔范围

5理赔范围

5.1 CCC认证产品、依法注册的轮胎企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轮胎产品。

5.1

5.2 按照国家标准条件正常使用的,白生产之日起三年内且轮胎花纹磨耗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轮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产品。

5.2

5.3 在早期使用中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确认后实行产品召回理赔。工程车轮胎按贸易双方签订供需合同未达到担保时间或里程的轮胎实行5.3

产品召回理赔。

不宜理赔范围

6不宜理赔范围

.1 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如:超载、气压过高、气压过低、不定期保养、车况不良;或因其他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

6.1

6.2 胎面花纹磨损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工程车轮胎按贸易双方签订供需合同达到担保时间或里程的轮胎。

6.2

6.3 仿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

6.3

6.4 使用者因修补而产生故障的轮胎。

6.4

6.5 理赔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理赔三包的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轮胎。

6.5

6.6 发生事故或产品质量争议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质量问题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产品。

6.6

轮胎制造商责任

7轮胎制造商责任

7.1 提供的轮胎产品质量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现行轮胎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7.1

7.2 轮胎产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章)、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7.2

7.3 在轮胎产品销售区设立技术服务网点,负责指导处理质量纠纷问题。

7.3

7.4 要与指定的修理者签订轮胎修理合同,向指定的修理者提供轮胎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原材料和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7.4

7.5 协助经销商开展三包工作。

7.5

7.6 妥善处理用户/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7.6

7.7 承担认定的11.1制造质量责任。

7.7

7.8 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经销商因保管不当引起的责任,生产者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7.8

修理者责任

8修理者责任

8.1 要与用户/消费者签订轮胎修理合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业务,承担相关修理收费业务。

8.1

8.2 修理者不得使用与产品质量不符的原材料进行修理,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轮胎状态和修理后的轮胎产品质量状态。

8.2

8.3 向用户/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后的轮胎产品及维修记录,并双方认可签字。由修理者和用户/消费者各保存一份。

8.3

8.4 按照修理合同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原材料用于三包修理。

8.4

8.5 妥善处理用户/消费者的修理投诉和修理质量查询。

8.5

8.6 承担认定的11.1维修质量责任。

8.6

8.7 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责任,修理者有权拒绝维修或协商收费维修。

8.7

经销商责任

9经销商责任

9.19.1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轮胎产品。

9.29.2 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9.39.3 对新轮胎,不准销售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无CCC 标志的轮胎产品;对翻新轮胎,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轮胎产品;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轮胎产品。

9.49.4 保持待销售轮胎的质量。

9.59.5 轮胎售出时,应向用户/消费者当面交验;提供发货票、产品合格证(章)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三包方式;介绍轮胎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让用户/消费者对所购产品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并双方认可。

9.69.6 对符合规定的轮胎产品,进行换货和退货业务。

9.79.7 妥善处理用户/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9.89.8 承担11.2认定的经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9.99.9 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责任,经鉴定后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9.109.10 因产品质量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鉴定后经销商如先期赔付后,有权向制造商追付其前期给付用户/消费者的赔偿。

1010 用户用户//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责任

10.110.1 应按照自身运输设备购买与之吻合的轮胎产品。

10.210.2 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验货;或应按轮胎交易双方约定的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条件验货。

10.310.3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贮存、使用前运输、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

10.410.4 承担因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贮存、使用前运输、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轮胎质量问题的责任。即:第12章认定的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当的责任。

10.510.5 接受为维护轮胎产品质量由经销商和轮胎制造商指定的特许维修者或连锁维修者。

10.610.6 接受合理的维修价格;不应提出不合理的换货和退货要求。

10.710.7 在经销商、轮胎制造商和修理者提供的符合理赔三包规定的合同文件上签字。

10.810.8 因产品质量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制造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1111 生产制造生产制造、、经营和修经营和修理质量责任认定理质量责任认定

理质量责任认定

11.111.1 生产制造和修理质量责任认定

生产制造和修理质量责任认定 11.1.111.1.1 外胎

外胎 11.1.1.111.1.1.1 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脱接头、脱头。

11.1.1.211.1.1.2 因胎圈钢丝松散、钢丝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钢丝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胎圈爆。

11.1.1.311.1.1.3 因帘线层排列松散、劈缝、接头过大,充气后引起的肩鼓、侧鼓。

11.1.1.411.1.1.4 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

11.1.1.511.1.1.5 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胎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圆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胎圈裂。

11.1.111.1.1.6.6.6 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脱层等。

11.1.1.711.1.1.7 制造过程中胎体内有杂质。

11.1.211.1.2 内胎

内胎 11.1.2.111.1.2.1 新内胎有沙眼慢漏气。

11.1.2.211.1.2.2 接头脱开、打折。

11.1.2.311.1.2.3 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

11.1.311.1.3 垫带

垫带 11.1.3.111.1.3.1 气泡、杂质或缺胶等缺陷部位超标的。

11.1.3.211.1.3.2 厚薄不均。

11.1.3.311.1.3.3 欠硫。

11.211.2 经营质量责任认定

经营质量责任认定

11.2.111.2.1 售前存放不当

售前存放不当 11.2.1.111.2.1.1 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粘软化。

11.2.1.211.2.1.2 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轮胎老化。

11.2.1.311.2.1.3 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

11.2.211.2.2 售中装配选型不当和充气不当

售中装配选型不当和充气不当 11.2.2.111.2.2.1 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胎圈或胎体。

11.2.2.211.2.2.2 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11.2.2.311.2.2.3 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锈蚀造成磨胎圈、烧胎圈。

11.2.2.411.2.2.4 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胎圈。

11.2.2.511.2.2.5 内胎气门嘴受外力引起弯曲变形。

11.2.2.611.2.2.6 气压过低,使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 11.2.2.711.2.2.7 气压过高,使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

11.2.2.811.2.2.8 气压高低不一,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1212 用户用户//消费者质量责任认定

消费者质量责任认定

12.112.1 存放不当

存放不当 同11.2.1售前存放不当。

12.212.2 装配不当和充气不当

装配不当和充气不当 同11.2.2售中装配不当和充气不当。

12.312.3 超载和负荷不均

超载和负荷不均 12.3.112.3.1 轮胎超载、超速,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胎圈爆、胎圈折断。

12.3.212.3.2 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

12.412.4 使用和保养不当

使用和保养不当 12.4.112.4.1 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轮胎偏磨、不规则磨损或随之发生的轮胎损伤。

12.4.212.4.2 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

12.4.312.4.3 斜交结构轮胎和子午线结构轮胎混装,不同规格轮胎的混装造成轮胎损坏。

12.4.412.4.4 各种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

12.4.512.4.5 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他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

12.4.612.4.6 在铺装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轮胎胎冠啃坏、冠划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

1313 理赔条件与方式

理赔条件与方式

13.113.1 退、换货要求

换货要求 13.1.113.1.1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退、换轮胎。

13.1.213.1.2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 mm 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

13.213.2 赔付要求

赔付要求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一般超过2 mm 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如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应按轮胎花纹磨损情况有偿进行理赔。

13.2.113.2.1 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的计算: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轮胎外胎单价(实际销售价)/新轮胎花纹深度。

13.2.213.2.2 每条轮胎磨损费的计算公式:每条轮胎磨损费二该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X 该轮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新轮胎花纹深度一旧轮胎剩余花纹深度)。 工程车轮胎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不足部分由供方补足。其计算公式:(承诺时间或里程一已使用时间或里程)/承诺时间或里程×轮胎外胎实际销售价格。

13.2.313.2.3 轮胎花纹磨损深度的测量:按GB/T 521的规定测量。轮胎花纹沟深度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底互相垂直。这其中:

a) 纵向花纹轮胎:在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到一位小数;

b) 横向和越野花纹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轮胎,沿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对无磨耗标志的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13.2.413.2.4 修理时间自送修日开始,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1414 理赔凭证

理赔凭证

14.114.1 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认证授权号。

14.214.2 轮胎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14.314.3 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14.414.4 修理记录应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1515 理赔期限理赔期限、、周期的确认

周期的确认

15.115.1 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年以365天计。

15.215.2 理赔周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占用的时间和无维修原材料的时间。

15.315.3 理赔有效期限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凭发货票及理赔三包凭证办理相应理赔业务;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理赔有效期内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凭该产品原发货票及理赔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丢失理赔三包凭证的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理赔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相应的权利。

1616 理赔程序和纠纷的处理

理赔程序和纠纷的处理

16.116.1 用户/消费者提出理赔→受理理赔→由理赔员进行鉴定→确定理赔形式→提出换货、修理、退货进行处理意见→产品生产、销售的责任进行相应的理赔工作→30个工作日结束理赔工作。

16.216.2 用户/消费者与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a) 双方协商;

b)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c) 上诉法院。法院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16.316.3 理赔受理可以是制造方,也可由制造方委托销售方代理。

1717 理赔员

理赔员

汽车轮胎理赔员培训工作实行考试和培训分离,受训人员必须是从事轮胎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并经过国家授权的相关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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