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内容题纲

公路运输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内容题纲
公路运输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内容题纲

物流公路运输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课程内容题纲

主讲人: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陈冯钢律师

引言

第一节第三方物流合同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杂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3、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

1、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3、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系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五)、综述

第二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

1、承运人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

3、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

1、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2、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3、收货人的违约责任

4、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签订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恰当选择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类别

2、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

3、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

4、公路货物运输计划

5、运单的填写要求

6、托运货物的包装

7、货物押运

8、货物的承运

9、运输费用

10、货物的交接、运达与交付

1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要点

(一)、法律依据

《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

(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审查托运人或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2)规范对业务员的日常管理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1)、运输线路的选择

(2)、托运货物的查验

(3)、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4)、留置权的行使

(5)、验货

(6)、货物的毁损与灭失

(五)、因运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

第四节公路运输交接货环节风险控制要点

(一)接货时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

第五节公路运输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一、责任范围

(一)陆运险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二)陆运一切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1、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雇员的偷窃

3、运输工具损坏

4、战争等

三、责任起讫

1、“仓至仓”责任

2、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防止损失扩大

3、提供齐备的索赔单证

五、索期赔限

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六节公路运输配货(转托运)诈骗防范

一、配货诈骗的含义

1、汽车配货业四个主体

即货主(多为本地向外地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配货站(负责为货主联系、组织适合车辆配送货物)

承运方(由配货站选定,有自己的车辆,或自己承运,或另雇佣司机承运)收货单位(多为外地购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2、车主骗货的主要类型

(1)、债务“骗货”;(2)、趁机“骗货”;(3)、卧底“骗货”;

(4)、内线“骗货”:(5)、合伙“骗货”;(6)、报复“骗货”;

(7)、挺险“骗货”;(8)、隐形“骗货”:(9)、恶性“骗货”;

(10)、专职“诈骗”。

二、配货诈骗犯罪的特征

1、犯罪分子一般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手续签订货运合同

2、作案手段狡猾多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

3、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

4、流窜作案多,跨区域犯罪特点明显

5、实施配货诈骗的主体有承运方诈骗和配货站诈骗两类

三、配货诈骗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1、职能部门管理缺位,配货业呈无序状态。

2、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无相关从业技能且法制观念淡薄。

3、货主防范意识差

4、虚牌假证易于办理,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给案件侦破增加障碍

5、法律法规滞后

四、防范此类犯罪的应对措施

1、从货主角度。

2、从对配货站的管理角度。

3、从配货站角度。

4、从信息角度。

第七节物流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一、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完备的客户资料档案。

2、选择合理的信用政策。

3、利用现金折扣促使客户早日还款。

4、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二、强化应收账款的内部管理

1、对赊销额度的控制。

2、提取坏帐准备金。

3、落实经营责任制,加强对帐工作。

4、制定严密的内部赊销管理制度。

5、注重应收账款的监控和回收。

三、注重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规避坏帐风险

第八节货运代办人法律风险分析

一、货运代办人的定义

货运受理业户,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货运代办人的经营范围

1、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

2、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

3、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

4、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等。

三、货运代办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办妥委托手续;

2、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

3、配载服务业务;

4、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

四、出现货物运输责任事故,货运代办人应承担的责任

1、货运代办人仅为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

2、货运代办人分别以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身份与实际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五、规范货运代办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1天版2018》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使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业成长的左右手! 实战型管理教练-黄俭老师简介: 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宽广的知识体系、丰富的管理实践、积极向上、幽默风趣构成了独特的教学培训风格,深受听众欢迎。通过一系列案例剖析点评,使管理人员掌握一些管理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擅长领域:战略管理/领导力系列/ 经典营销/新营销/大数据营销 授课风格: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运用相关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诠释授课内容,理论与实战并举,侧重实战,结合视听教材,帮助学员在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广大的学员认为授课风格为:幽默风趣、条理清晰、实战、理论联系实际。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企业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7-24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

合同风险防范讲座汇总

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是指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也是各方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的证明。只要有合同,就必有合同利益。合同风险作为一种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协商阶段就已存在,并一直延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后义务阶段。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同的拟订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的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既是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约束的需要,也是避免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的主体 【我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公司的全称(保证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对合作方则应特别注意: 1、应让合作方提供其营业执照(一定要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因为副本上有企业的年检信息,从上面可以看出该企业是否连续合法的存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乙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

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举例说明:签字并盖章有效;签字或盖章有效】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合作方人员签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合作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某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培训教材

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及员 工职责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从宏观上说属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人为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中国企业的粗放型治理经营模式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将是更高层面的系统型治理经营模式和风险的管控。 一、什么是法?(法务培训、了解法、法系区别、作用)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

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主要表现(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大陆法系,法官是采用审问或者讯问制,重视实体法,除轻微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都采用合议制。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的地位,发言需要经过法官的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开庭审判是以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的是成文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如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一般采取独任制。英美法系国家在开庭审理时主要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陪审团)。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购规划相匹配。足以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韩国的大宇公司的海外并购就是前车之鉴,当年的扩张成主要是关注企业海外市场规模,但终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未能续写神话。一些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60%-70%的合并案例是失败的。其中,3/4收购企业的股价下降20%以上,36%的企业能维持其收入增长,67%的中国企业无法获得交易时承诺的效益。 经营风险。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有环保风险、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1989年埃克森公司瓦尔德茨油轮发生石油泄漏,因为违反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被控要求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江苏中江公司在“走出去”之初,曾经因为承建一条1800万美元的公路,而亏损2900万美元。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当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国外企业,必须执行《萨班斯》法案,美国一些州已根据《萨班斯法》出台了州法律,中国公司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履行《萨班斯》法中的有关“完善内部控制”的条款,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而在美的中国企业了解这些州法律非常重要。 跨国产权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窑煤集团 王彩文)

讲稿: 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窑街煤煤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王彩文 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知识和问题。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单位主管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有的接触法律事务工作时间比我要长,我是去年10月份到法律事务部的,之前很少关心和关注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告诉大家,我今天根本谈不上什么讲课,顶多是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由于水平有限,难免会有说错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和指正。 今天,我们学习探讨的课题是,《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我们将从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成因、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和探讨。 首先,在了解企业法律风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风险? 狭义上讲,风险: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是某一特定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 风险的特性,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识别性、可控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 有风险就要管控风险,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就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 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对策、决策、实施决策、检查五方面的内容。 风险管理的目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其首要目标是使潜在损失最小,其次是减少忧虑及相应忧虑的价值,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其首要目标是使实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我们对风险有了认识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企业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用工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法 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劳动用工领 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经 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人事管理问题。本文拟结合《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一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 实劳动关系。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总结认为, 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专指劳动关系一类)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招用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因招用员工存在违反公平就业规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何谓“ 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虽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就业促进法》仍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就业歧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包括:1、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 2、录用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歧视残疾人;4、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如果企业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又没有基于 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就业歧视,进而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 主动告知义务,导致风险的发生。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有些企业 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辞而别,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贯是严格禁止的。但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 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通过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比如暂住证、学历证书等)以达到目的。针对实践中企业的 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延续我国一贯的做法,作了严格的禁止性

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所出资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漳州市国资委课题组 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当其发生时在表现形式上都是涉法的风险(如财务违规最终表现为行政处罚、市场风险导致的支付不能最终表现为违约等),并且最终都涉及到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表现为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把好企业法律风险这一关就等于给企业风险的控制安上了一道总闸门,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试图从跟踪、分析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进程入手,从美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中得到些许启发,努力探寻完善我市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一、所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进程 (一)积极推进 漳州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在市直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漳州市国资委成立后,对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通过集体授课、专题辅导、收看网络讲座、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法律培训等方式,加强了对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委机关干部、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制定国资委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意见,启动并深入开展委机关和企业“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所出资企业《学法用法示范企业工作标准》,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活动,不断提高国资委机关干部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二是建立规范运作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按照统筹协调、急用先立的原则,参照国家和省市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产权转让交易、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清理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制度执行的监督,规范企业运作程序。同时,制定机关工作规则、廉洁自律、效能建设、限时办结等内部规章制度,注重管理和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国资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依规监管、程序正当、权责统一。 三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出台国资委系统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意见,指导和推进所出资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选择条件成熟的所出资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试点。目前,龙溪股份公司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室,并配备了2名专业法务人员,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和证券法律事务;片仔癀药业公司已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由公司的一位副总兼任企业的总S 律顾问,并配备了法学专业知识人员,外聘了多名常年法律顾问;福建力佳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同时,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指导所出资企业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鼓励具备条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doc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课程信息 【授课形式】知识讲授、视频分析、案例展示等 【培训对象】法务、HR、总经理等 【课程时间】2天 二.课程概述 在可以预见的几年内,中小企业的生存都将是举步维艰,加之国内对劳动保护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的不断加强,导致了中小企业用工难,辞工更难等现象的出现,令企业主和管理层叫苦不迭。如何管理员工、处理问题员工、整顿企业内部纪律成了每个企业主和HR的必修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事制度法制化决不仅是听上去的那么冷冰冰,用好了这把利器将助企业所向披靡,无往不胜! 本课程将分别从司法实践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角度对各种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解决,并可以根据公司要求,预留交流时间,以期踏踏实实的解决公司的实际痛点。 三.课程收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训人员能够获得以下技能: 全面了解录用人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掌握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原则。 了解员工工资的合理构成,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掌握劳动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技巧。 了解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并能够注重对竞业限制问题的规避。 了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流程和应对策略。 了解工伤的认定、处理和赔偿问题。 了解劳务派遣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员工社保缴纳问题及纠纷处理。

五.课程大纲 主题一:劳动赔偿金问题(第一天)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赔偿金的约定。 2.关于工资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对赔偿金的影响。 3.劳动合同解除时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及支付问题。 4.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范围、底线与高线的控制。 5.合同终止及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应对措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与补偿措 施是什么?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跨越新法和旧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需要以工资为标准,应如何设计工资包含的项目,维护用人单位最大利益? 8.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在无效劳 动合同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9.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何变化?员工辞职条件有何变化?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适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10.劳动法规定除22条、23条的情况以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劳动者如果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应否赔偿?如何设置? 11.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12.当企业和劳动者都有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经典案例分析 主题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何新规定?应如何规避其中劳动争议的风险?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能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合同能否中止,中止期间企业能否不缴纳社保费用?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何制作有利于用人单位应诉时举证的辞退书?如何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工会怎么样解决?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1、民商事法律风险。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行政法律风险。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3、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08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08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其中: 三鹿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董事长田文华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 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律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说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也将促使用人单位必须更加谨慎地处理好相关的劳动管理事务和劳动争议事宜,以避免劳资纠纷,减少用工风险。为了更好地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行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较系统的改进意见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法。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分析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1.短期用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难以操作。 2.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符合实际情况。 3.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 4.施工企业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人员频繁大出大进。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 5.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量和所涉及的社保费用,企业难于承担。 6.工程实行招投标,利润微薄。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的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的,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发包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和上述劳动部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雇主需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机构上存在多重性,包括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那么建筑企业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究竟应当以哪个机构为合同当事人呢? (1)由于大部分施工企业实际用工往往是在各分公司、项目部和工地,总公司起到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若总公司进行全盘的人事招聘和审查工作,势必增加用工成本; (2)招聘的人员不一定适合各个分支机构的用工要求和标准; (3)由于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分散在全国各地,而大量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将耗时耗力,降低工作效率,更有可能违反一个月必须签署合同的法律规定。 2.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施工企业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呢? (1)分清那些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基于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劳动者分为公司办公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对这两类人员,要区分其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①公司的办公人员,属于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均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管控 精品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管控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所涉及的企业改革、经济、民事以及行政纠纷逐渐增多,国有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市场与法律风险逐步加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因此,加强对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提高企业法律服务水平,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企业法律风险泛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如制度风险、诉讼风险、经营决策风险、合同风险、流程风险等。 企业法律风险多由于企业法律主体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或是法律规定来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或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发生变化而对企业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1国有企业并购上市以及改制的法律风险收购与兼并是并购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风险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涉及知识产权法、税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具有极高的潜在法律风险,对企业具有较大影响。 企业上市与改制则有可能存在非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 而已经上市的企业,如若不按照相关监管条例来运作,企业或是相关管理人员均可能会面临股东投诉、巨额罚款、潜在刑事诉讼或是摘牌的法律风险。 2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如担保、重大购销与投资、资本运作、战略转型等,对专业性要求极高,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如若不对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重大债务风险,甚至是破产的法律风险。 因此,该行为会导致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3组织、行业形式设立的法律风险组织、行业形式设立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1部分老国有企业可能会面临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集体诉讼等法律风险。 2海外投资主要面临法律文件方面的重大法律风险。 3高新科技企业可能会面临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较为典型的组织形式缺陷例子要数中航油的失控。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国有企业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员工法律水平和利用市场手段转移合同风险等。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西方有一句法谚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现代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企业运营主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现代企业的运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合同管理是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控制、调节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来自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合同本身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引起的法律风险。根据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五百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调查报告》中法律风险管理需求排序,合同管理需求仅次于公司治理需求排在第二位,制造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更重视合同管理。五百强企业最感兴趣的法律风险培训领域中,合同管理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企业为防范法律风险而进行的培训主要是合同管理培训。充分认识合同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大经济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源头,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都是因为合同本身不完善或者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了问题而产生的。 一、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合同无效。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所有合同条款中只有争议解决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有些特殊行业,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不符合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和其它主体不允许进入市场。较为典型的是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最新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常见问答

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常见问答

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常见问答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应签订什么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劳 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异地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按照哪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关于招聘工作中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虚假工作经历的处理技巧 答:处理技巧:企业具有选择权,(1)可以直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2)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六、为什么不要轻易在录用通知书上许诺给应聘者薪资奖励方面的信息答:录取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录取通知书上承诺了给应聘者相应的薪资奖励信息,而合同里面没有说明,若因为应聘者表现不佳企业拒绝支付奖励的,仍需按照录取通知书里的说明来支付相应的奖励。 七、为什么要在录用员工的时候进行背景调查?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与员工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只要能举证该员工存在虚假信息就可以解除相应的合同关系,无需进行赔偿。对于试用期员工,若在试用期内发现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以要进行背景调查。 八、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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