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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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使同学们掌握基本的国防法规知识,增强国防法制观念,自觉履行公民的国防义务。

授课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主要国防法规介绍;

四、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关于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认为法来源于神,是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国古代就有人持这样的看法,认为法是天意、天命,常把天理、国法相提并论。契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生产,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放弃和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力,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就是法。发展说,认为人的能力发展或者精神发展产生了法。暴力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主张暴力说。我相信马克思主义,我认为,法不仅是在暴力斗争中产生的,而且是靠暴力来强制实施的。国防法规更是如此。我国古代典籍中有“师出于律”、“刑始于兵”的记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大家知道,战争是一种集体活动,需要密切协调、统一行动,必须事先定一些规矩加以约束,这些规矩就是军事法规的雏形。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称作军事法规。

我国奴隶社会的军事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

《甘誓》,是在甘地作战之前统治者所发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过去一直认为在陕西户县,后来经过考证,其故地在今河南郑州以北的原阳、原武一带。甘之战发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大禹的儿子夏启征伐有扈氏的一次战争。在此之前,部落联盟首领的更替实行禅让制。禹选皋陶作继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选伯益作继承人。禹死后,启与伯益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权力的斗争,最后启打败了伯益成为夏王。从此王位更替就由禅让制改为世袭制。有扈氏不服,于是启征讨有扈氏。

《甘誓》原文: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译文)准备在甘地大战,于是召集六军之将。王说:“呵!六军主事的人,我向你们郑重宣布,有扈氏公然违忤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断绝他的命数,我现在只能遵天命讨伐他。(宣布有扈氏的罪状,使自己师出有名)战车左边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战车右边的武士不努力挥戈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车夫不能正确地驾驭车马,你们这也是不认真执行命令。奋勇效命者,在祖宗灵位前给予奖赏;不奋勇效命者,在土地神灵位前杀头。”(祖主阳,社主阴,故就祖赏,就社杀。)这就是中国古代以赏罚为中心的军事法。由此可见,有了国家,有了战争,就有了军事法规。

随着历史的发展,军事法规的作用不断增强。春秋时期,军事家孙武在他的《孙子兵法.计篇》中论述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时谈到了五个方面:道、天、地、将、法。比较一下战争双方在这五个方面孰优孰劣,就可以预知战争的胜负。看一看: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可见“法”已成为战争的制胜因素之一。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已经有了稳定的成文法,而不再是临时性的军事誓言了。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军事法规在秦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种,《秦律二十九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爵位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就要傅籍以应兵役。

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它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臵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

明朝军事法制集历代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适应,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有《军卫法》、《军法定律》、《行军号令》、《根捕逃军法》等。

清朝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并根据本朝特点制定了《军令》,后又定期编修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最终形成了数量较多、应时性较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近代中国跟随世界军事变革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

也有所进步。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规定兵役区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又区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国民党军队扩充经常要靠抓壮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最近二十年,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现行国防法律11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第二个层次是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现有124件;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39件。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规章2500多件。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十六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兵役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现在,我国的国防法规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之所以说基本上,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现在有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国防法规,内容还不够完备,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很繁重。但总的来说,已经有法可依。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国防法规的特性,我们可以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共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国防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强制性。国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适用性。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什么行业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例外。五是相对的稳定性。国防法规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经颁布,往往要稳定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朝令夕改。这些是国防法规的共性所在。

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

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国防法规就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决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把《法典》刻在黑色玄武石柱上,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一方面是为了记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法律公开。现代法制更强调公开:立法程序公开,法律内容公开,执法活动公开,监督检查公开。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问题,但国防法规有些不同。从整体上来说,法制的公开性原则对国防法规也是适用的,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所以说,国防法规的公开性是有限的,是公开性和保密性相结合的。为了加强法制,对能公开的国防法规,要尽量公开,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为了国家安全,该保密的国防法规也要严格保密,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

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派出118艘舰船参战,其中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运输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她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如果按照合同法,承运的客轮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应该受到处罚,要赔偿旅客的损失。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在这时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却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它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是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来说,就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的时候,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

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大家在小说里、电影里经常看到或听到的将军对犯罪的人喊:军法从事!通常这就意味着,这个人要被杀头了。由此可见,军法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事通信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争时期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

三、主要国防法规介绍

(一)国防基本法类

国防基本法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具有全面的规范作用。国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

《国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条。该法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

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今天我主要讲解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防法》所规定的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有五项:

1、独立自主。“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坚持独立自主,就是立足于依靠自己的力量保障国家安全,不与其他国家结盟,不参加国际军事集团,保持国防事务的自主权。我们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原则。尽管50年代初我国曾与苏联缔结了带有军事同盟性质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但我们国家始终注意保持国防的控制权和自主权。1958年7月底到8月初,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赫鲁晓夫访问我国,提出在我国领土上建立联合舰队和长波电台,实际上是想从军事上控制中国,被我们坚决顶了回去。1958年8月我军展开炮击金门作战,也没有事先向苏联通报。对此,赫鲁晓夫大为不满。当时中苏之间有同盟关系,通报一下也是可以的。如果美国有所动作,苏联也要有所反应。但毛泽东故意不告诉他,就是要显示中国的独立性。60年代初,中苏关系全面破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名存实亡。现在与俄罗斯关系全面改善了,而且建立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但这不是军事同盟关系。2001年7月16日,两国元首在莫斯科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建立了一种新型国家关系: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但是,独立自主不是闭关自守,自力更生并不排斥外援。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有助于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们从俄罗斯引进了一些先进武器装备,提高了我军的作战能力。但是立足点还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军队,靠花钱买现代化是买不来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装备、关键性技术,别人也不会卖给我们。单纯依赖引进技术,关键时刻就会受制于人。如我们想从以色列买预警机,由于美国施加压力,以色列又不卖了。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并努力提高国防科技水平,这样才能保持主动,不受制于人。

2、积极防御。“实行积极防御战略。”我们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不要别国的一寸领土,也不向国外派驻一兵一卒,更不会发动侵略战争。我国的国防是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为目标,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战略。但是,这种防御是积极的,不是消极的。其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战争爆发之前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战争,二是战争爆发之后,以积极进攻的作战行动来达成战略防御的目的。积极防御不一定是后发制人,不打第一枪。如果敌人对我构成明显的严重威胁,或者对我国家利益已经造成了损害,我们也有权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对台湾采取攻势作战行动,不违背积极防御的原则。因为台湾宣布独立就是分裂国家,就是在政治上、在战略上打响了第一枪。我采取的任何行动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主权的完整,都是防御性的,与国防的防御性是不矛盾的。

3、全民自卫。“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坚持全民自卫,就是要继承和发扬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一旦发生战争,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防卫作战。现在有人说人民战争过时了,人民战争不人道。这是对人民战争的片面、机械的理解。人民战争不是一种具体的作战方法,而是一种战略指导思想。不是要老百姓都拿起枪上阵杀敌,而是组织动

员人民群众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不同的方式支援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民群众参加和支援国防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开辟了更多的途径。现在,许多高技术是军民通用的。如为国防服务的指挥、控制、通信、情报、监视、侦察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其基础设施与核心技术是军民通用的,这就为人民群众依托民用设备和高新技术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提供了便利。人民战争在高技术的舞台上可以表演出更加威武雄壮的活剧来,全民自卫原则我们是要始终坚持的。

4、协调发展。“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经济是国防的基础,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要建设强大的国防是不可能的。国防是经济建设的保障,国防不巩固,经济建设就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两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实行协调发展,就是把国防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同时在经济建设中充分考虑国防的需求,如结合修建高速公路修建野战机场,建造大型船舶预留军事改装的空间和接口,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机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增强国防实力。

5、统一领导。《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只有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才能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汇集各方面的力量,万众一心地建设和巩固国防。集中领导还有助于防止出现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各省市自治区在国防方面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香港、澳门的国防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国家对国防活动的领导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国防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们国家,国防法律和国防政策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中央军委与国家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因此,党对国防的领导与国家对国防的领导在思想上、组织上是完全一致的。

(二)兵役法类

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从那时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1984年5月31日由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重新修订的《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又对《兵役法》进行了修改。现行《兵役法》共有十二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惩处等。

兵役法的核心是兵役制度。我国的兵役制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1945年,毛泽

东同志曾经这样论述过,“我们现行的,既不是旧式的募兵制,也不是征兵制,而是第三种兵役制度----动员制。它比募兵制要好些,它不会造成那样多的二流子;但比征兵制要差些。我们目前的条件,还只许可我们采取动员制,还不能采取征兵制。”(《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107页)当时参加人民军队的人完全出于自愿,不计报酬,不怕牺牲,没有服役期限,一切服从革命战争的需要。这在人民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的情况下,是唯一可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如果再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让少数公民长期在部队服现役,显然就不合适了。

1955年我国颁布《兵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优越性在于:一是有利于保持部队士兵的年轻健壮。义务兵有法定的服役期限,我军义务兵的服役期为2年。由于服役期比较短,从而保持大部分士兵年轻力壮,朝气蓬勃。二是有利于储备大量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义务兵定期轮换,这样就可以使许多青年轮流到部队接受锻炼,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士兵退伍以后,按照法律规定服预备役。一批又一批的退伍士兵,就汇集成了一支庞大的后备兵员队伍,为战时军队快速扩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4年重新颁布新的兵役法,对我国的兵役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常备军的兵役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后备力量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义务兵役制有其优点,但它也存在不足之处。由于士兵服役期短,难以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队的现代化武器装备不断增加,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掌握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已不能完全适应部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实际需要。1978年经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的《兵役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制度。当时志愿兵全部是从部队士兵中选拔的,采取的是一次签约式,即士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必须服满8-12年现役。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兵役法进行了修改,志愿兵开始采取分期服役的方式。所谓分期服役,就是部队与志愿兵分期签合同,志愿兵服满一期现役,再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确定是否入下一期服役。志愿兵的服役期,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而且,志愿兵可以从地方招收,这将使许多有知识、有才华的青年充实到部队的各个专业岗位上去,从而大大提高了军队成员的科技素质,加快我军现代化进程。

1998年修改《兵役法》删去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这是因为,随着我军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需要更多的志愿兵长期在部队服役。“九五”期间我军志愿兵占士兵总数的比例达到35%,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部队,主要由志愿兵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再强调义务兵役制为主体,显然就不合适了。

增加志愿兵的比例,提高军队职业化程度,是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发展趋势。英国在1962年就取消了征兵制,实行募兵制。美国从1973年开始,也以全募兵

制代替了征兵制。战时视情况启动征兵制。法国是欧洲征兵制的创始国,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了《全国总动员法》,对18-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25岁的单身和无子女的公民进行强行征集。1798年法国元老院正式通过了征兵法,规定20-25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满现役后自动转入预备役。但法国于1983年改变已经实行了200年的征兵制,开始实行征募混合制,又于1997年改为全募兵制。俄罗斯于2000年决定取消了义务兵役制,实行志愿兵役制。我国根据世界军队建设的规律和我军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逐步增加志愿兵的比例,另一方面保留义务兵役制,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这两种制度的长处,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我国军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制度成为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军事制度。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我国,凡是参加民兵组织的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又区分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并各自区分为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呢?这是因为:民兵和预备役各有特点、各有优长。从现代战争的兵员动员这个角度来看,只有民兵制度,没有健全的预备役制度是不行的。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战争,要求军队的兵员不仅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要有较高的质量,特别是要有大批的预备役军官和技术兵。从我国民兵组织的实际情况来看,战时动员所需要的普通兵员可以从民兵中解决,但训练难度较大的军官和技术兵,光靠民兵组织还解决不了。因此,必须建立预备役制度。从平时保卫陆海边疆、维护社会治安和战时开展人民战争这个角度来看,只有预备役,没有民兵也是不行的。因为民兵不仅是后备力量,而且是现实的军事力量。预备役要经过动员,转服现役以后才能执行任务,而民兵只要招集起来就可以执行任务。实际上,民兵平时就在陆海边境担负着战备执勤任务,还经常协助公安部门执行严打任务,维护社会治安。战时,民兵还将以各种形式配合和支援军队作战,或独立开展游击战、开展高技术的网络战、信息战,造成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所以,建立预备役制度后,仍然要坚持民兵制度。

对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我们同时实行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这两者的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后备力量的基本制度。二是民兵和预备役的工作可以结合起来做。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服士兵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是一致的,都是18岁到35岁,这样,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条件的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主要在民兵组织中进行等。这样,民兵和预备役在主要方面就结合起来了。这不仅使我国后备力量建设有了一个完善的体制,而且继承和发扬了我们的优良传统,使我国的后备力量建设更加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

(三)国防动员法类

国防动员法是调整国防动员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法律依据。现在,我们国家的《国防动员法》、《国民

经济动员法》正在拟制,但并不能说国防动员工作无法可依。《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都有关动员的规定。

所谓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变到战时状态,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国防动员,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所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防动员,重视动员法规建设。

中东地区的小国以色列,处在敌对的阿拉伯国家的包围之中。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以色列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法规,如《预备役储备法》、《预备役动员法》等,对于保证动员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73年10月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一开始埃及、叙利亚发动突然袭击,取得了先机之利。埃及军队强渡苏伊士运河,突破了以色列苦心经营多年的巴列夫防线,以色列前线部队8个装甲旅和1个步兵旅均遭到重创,以色列陷入了非常危险的境地。当时的以色列总理梅厄夫人哀叹:“这次以色列可栽了!”。但以色列有完备的动员法规,有完善的动员体制,战争爆发10分钟后发布全国总动员令,48个小时之内,30万预备役部队开赴前线,很快扭转了战争初期的被动局面。现在的以色列总理沙龙,当时是预备役第四装甲师的师长,他率领部队从大苦湖北侧偷渡苏伊士运河,摧毁了运河沿岸埃及军队的机场和导弹发射阵地,切断了埃及军队的后勤补给线,割裂了埃及第2集团军和第3集团军之间的联系,反而使埃及陷入了被动不利的态势。就在这时,由于国际社会的调停,双方就停火了。各国对以色列的动员普遍给予很高的评价,一位西方军事分析家指出:“如果说埃及强渡运河是这次战争的第一大胜利,那么以色列的动员则是第二大胜利。”

以色列这样的小国应付战争要进行动员,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应付战争也需要进行动员。美国的动员法规非常完善,保证了历次战争动员的顺利进行。1991年的海湾战争,美国进行了朝鲜战争以来最大规模的动员。征召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达24万5千人,有10万8千人部署到了战区,占战区总兵力的20%。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美国动员了3万3千名预备役人员,紧急启动了1991年海湾战争后关闭的“战斧”式巡航导弹生产线。2001年阿富汗战争期间,美国动员了96,900名预备役人员。阿富汗战争基本结束后,在美国军队中服役的预备役人员逐步减少。2002年12月,在美军中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是5万多人。随着布什下决心对伊动武,美国开始大规模征召预备役人员。到开战前一天,3月19日,在美国军队中服现役的预备役军人达到212,617名,接近上次海湾战争的动员数量。开战以后,美国又动员了1万多名预备役军人。到4月30日,在美军中服现役的预备役军人达到224,528人。这些预备役军人,一部分部署到战区执行作战任务,一部分部署到欧洲接替调走的美军,一部分用于加强本土防卫。

我国法律对国防动员也有明确的规定。《国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到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第四十九条规定:“战时遇有特殊

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兵役法》主要是对兵员动员作出了规定。兵员动员是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防动员不仅包括武装力量动员,还包括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邮电通信动员,医疗卫生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需要有一部《国防动员法》来规范国防动员领域的活动。我国目前没有《国防动员法》,不能不说是国防法规体系的一个缺陷。但这个缺陷很快就会得到弥补。2001年2月16日成立了《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钱树根副总长为组长。目前已形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不久就会提交人大讨论。

(四)国防教育法类

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古往今来,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防教育。公元前8世纪左右,斯巴达城邦国家的第一个立法者来库古,在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防教育法——《国民军事教育法》,由此揭开了古希腊文明与强盛的一页。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震动了西方世界。美国对此如坐针毡,惶恐不安。美国国会在1958年制订出《国防教育法》,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也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国防教育活动。我国《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等7部法律中都有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但没有规定具体日期。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规定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法》起草委员会曾提议把9月7日作为我国的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7日是《辛丑条约》签订的日子。《辛丑条约》是中华民族遭受的民族屈辱最重,战争赔款最多的一个条约。这个条约签订的日子是我国的一个国耻日。但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讨论,最后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这是考虑到:我们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目的是向我国人民进行国防教育,不针对别的国家,因此没有把全民国防教育日选定在某一个国耻纪念日,这体现了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而且,这个时候是新学年开学之际,大专院校和中学新生入学后一般都要集中进行军训,学校可以利用这个时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国防教育法》不只是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而是对国防教育作了全面的规范,是我们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

关于国防教育的目的,《国防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

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我认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是最基本的,因为国防观念是国防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很强的国防观念,要建设强大的国防是不可能的。

增强国防观念应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忧患意识。要对国家面临的威胁有清醒的认识,时刻保持必要的危机感、紧迫感。我国古代的亚圣孟子说过:“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孟子.告子下》这是中国古代圣贤的警世之言,在中外历史上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如法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但在战后沉迷于和平繁荣的生活之中,只是根据过去靠阵地战取胜的经验,投资60亿法郎修筑了马其诺防线,而放松了对国民的国防教育,结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面对德国法西斯的进攻,只坚持了42天就宣布投降了。曾任法国陆军总司令的甘末林在总结战败的教训时谈到:“今天所动员的人员,在两次战争之间的阶段中,并不曾受到爱国的精神教育,所以他们对于决定国家命运的决斗,在精神上是毫无准备的。”他把法国战败的原因之一归结为放松了对国民的精神教育,这是很有见地的。而与此形成显明对照的是,处在大国夹缝中的小国瑞士,能够居安思危,重视国防教育,从而保证了国家的长期和平。瑞士面积只有41293平方公里,略大于我国台湾省,人口726万(2001年)。1815年在维也纳会议上,瑞士被承认为永久中立国,至2003年已有188年的历史。188年来,瑞士没有经历过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瑞士也没有受到战火的侵袭。但它始终不放松对公民的国防教育。(瑞士首都伯尔尼钟楼图片,街道两边的门廊上挂满了国旗,这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种方式。)瑞士的中立并非没有经受过挑战。二战初期,1940年,德国将50个师部署在瑞士东部边境地区,准备实施“圣诞树”作战计划,入侵瑞士。为抗敌入侵,瑞士在很短时间内进行了三次在动员,最多的一次动员了50万人。瑞士军民的充分准备和坚强决心,迫使希特勒放弃了“圣诞树”作战计划。现在,冷战结束了,国际形势进一步缓和,但瑞士仍然坚持重视国防教育的传统。有些在北京工作的瑞士专家、企业家,每年到一定时候就要回国参加军事训练,这既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已经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是尚武意识。尚武不是好勇斗狠、穷兵黩武,而是要崇尚军事职业,重视国防建设,在国家利益面临严重威胁时,敢于挺身而出,不惜作出重大牺牲,采取坚决果断的手段,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二战初期,面对德国法西斯的狂轰滥炸,英国首相邱吉尔表示,就是整个伦敦化为灰烬,也比沦为德国法西斯的奴隶强不知多少倍。表现出英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独立自由,不惜付出重大的民族牺牲,抵抗到底、战斗到底的坚定决心。这就是一种尚武精神。目前,我们也面临一个严峻的挑战。台湾领导人陈水扁鼓吹“海峡两岸,一边一国”,声称要推动全民公投来决定台湾的前途。他这是在玩火,是想把海峡两岸的人民推向战争。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我们真诚地希望并且竭尽全力争取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一旦出现迫不得已的严重局面,我们就要采取果断措施,以武力制止分裂。维护统一的军事行动需要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尚武精神在新形势下仍然要大力提倡。

三是责任意识。人人都要关心国家的安全,时刻准备为国防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国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写了一段很精辟的话:“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这就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来历。他的名言直到今天我们还经常引用,提醒人们自觉地为国家安全承担一份责任。这种责任意识,我们中国提倡,其他国家也是提倡的。1981年1月2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他的就职演说中引用了一个阵亡士兵的日记作为结束语。这个士兵是一个传令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牺牲在法国战场上。他在日记中写道:“美国必须打赢这场战争。因此,我要工作,我要节省,我要作出牺牲,我要忍耐,我要高高兴兴地战斗,竭尽我的全部力量,就好像整个战争全靠我一个人似的。”在这儿,里根总统所推崇的就是“整个战争全靠我一个人似的”这种责任意识。无论这场战争的性质如何(我们常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狗咬狗的帝国主义战争),但这种高度的责任意识是值得称赞的。

四、公民的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公民和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国防权利是和平劳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国防法》还赋予公民对国防建设事业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在国防活动中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虽然国防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和平时期,一般公民更多的是履行国防义务,而行使国防权利的情况比较少。所以,我们在国防法规的学习中,特别强调国防义务,使大家增强国防义务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依法服兵役。今天,我重点讲一讲公民依法服兵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一规定表明,公民的兵役义务是平等的、普遍的。当然,规定我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是从总的原则上来讲的,并不是说在具体的问题上没有一点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些群体和个人给予照顾,二是对某些人员加以限制。

给予照顾的有:女性群体。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国家对女性公民服兵役是有照顾的。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男女公民服兵役的主要区别是:在兵役登记方面: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在服现役方面:适龄的男性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只根据军队的需要应征服现役;在服预备役方面:年满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除了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都应按规定进

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服第一类预备役,不服第二类预备役。在参加民兵组织方面:在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分别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不编入普通民兵。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的照顾,也符合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这一实际情况。

现在,世界各国对女性公民服现役给予照顾是普遍的,一是征集的数量比较少,通常不超过5%;二是不安排在作战岗位上,通常是在服务保障部门工作。但有些中小国家对男女公民服预备役方面基本上是同等对待的。如以色列规定,男女公民都必须参加准军事组织,接受军事训练,需要时担负战争勤务。我们国家大,人口多,不需要女士们担负太多的军事勤务。

除了对女性群体给予照顾外,国家还对残疾人群体给予照顾。《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比如精神病患者、痴呆者以及残废人等,他们不能适应军队紧张的军事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国家免除他们服兵役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照顾。

同时,国家对某些人服兵役加以限制。《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这是为了保证军队政治上的纯洁可靠。同学们知道,军队是个武装集团,任务是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让政治上不可靠的人要混入军队,其后果不堪设想。例如杀害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的罪犯张金龙,入伍前在社会上就有问题,由于征兵政审不严使其混入部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学生军训。这三种形式不能互相代替。参加过学生军训,仍有依法服现役的义务;服过现役也有依法服预备役的义务。

1、服现役

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服现役的途径:一是应征服现役。即每年征兵时报名参军。二是报考军事院校。普通中学学生可以报考军事院校,如被录取,也就是入伍了。三是应招为国防生。国防生是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培养的学生。国防生在学习期间由军队提供学费和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招收国防生是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一种方式,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从2000年开始,全军和武警部队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校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全国部分普通高校进行试点。2002年3月,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使招收国防生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同时,军队每年还根据需要从地方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一部分技术军官,大学毕业生接受选拔成为军官,这也是服现役的一个途径。

在服现役方面,《兵役法》规定对某些人员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正在全日制学校学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对维持家庭生活的唯

一劳动力实行缓征,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照顾,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在优待军属方面的负担。这里要说明的是,唯一劳动力与独生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他就属于缓征对象,如果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仍有劳动能力,他就不属于缓征对象。否则,将来都是独生子女,征兵就无法进行了。对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缓征,是为了使学生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这里讲的全日制学校,是指高级中学,包括中专、职高和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和各种培训班。

现在,这个基本原则没有变,但在具体工作上有新的规定。2001年9月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军队要加强质量建设,实行科技强军,对兵员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招生数量逐年增加,未被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中可以征集的对象相应减少,对征兵工作产生了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提高新兵质量特别是文化质量,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增加了可以批准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条款。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新兵整体素质,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由于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属于依法可以缓征的对象,所以强调对这部分青年的征集必须是本人自愿;同时考虑到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时没有修完学业,强调了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样规定,既满足了一部分在校大学生投笔从戎、保卫祖国的夙愿,又充分照顾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2、服预备役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之外所服的兵役。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分别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服预备役的途径:一是经过登记服预备役。我国《兵役法》规定,每年9月30日之前要对到年底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登记后经审查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当年未被征集服现役的,一律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同时,兵役机关还专门对退伍军人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进行预备役登记,审查合格的人员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二是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我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所有的民兵都是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也就是服预备役。三是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编制体制组建起来的准正规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担任军官或士兵,都是服第一类预备役。

3、参加学生军训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训也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我国对大学生的军训始于1955年,当时北京钢铁学院、邮电学院等14所院校的学生进行了军训试点,后来中断了。1985年,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国家决定恢复学生军训,首先在51所高等学校和102所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到2001年,试点高等学校发展到157所,高级中学发展到500余所,年训练学生约60万人。与此同时,一大批非试点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自行组织军训。据统计,军训试点

期间,全军共派出20余万官兵执行学生军训任务,累计训练试点院校学生480万人,非试点院校学生近3000万人。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1年起,学生军训工作在全国各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逐步普遍开展起来。学生军事训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学生军事训练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1955年《兵役法》第5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现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接受军事训练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兵役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

(2)学生军事训练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举措。学生通过军事训练,增强国防意识,掌握一定的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有利于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搞好各类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并长期坚持下去,可以为国家储备大量高素质的军事后备人才,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3)学生军事训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军事训练不仅对国家有利,对同学们个人也有利。我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就强调要学习六艺。现代青年更应该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学生通过军事训练,不仅可以丰富知识,增强体魄,而且可以培养爱国奉献的责任意识,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扎实奋斗的拼搏精神。无论今后从事什么工作,这些优秀的品质、良好的素质,能使大家终身受益,使同学们全面发展,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我希望,未来在我们的行列中走出来的,不仅有各界精英、科学泰斗,而且有军事专家、无敌将军!

复习题

1、什么是国防法规,其主要特性是什么?

2、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哪些层次构成?

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

4、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5、什么是国防义务?

6、我国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哪些?

7、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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