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

指导原则

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概述〃〃〃〃〃〃〃〃〃〃〃〃〃〃〃〃〃〃〃〃〃〃〃〃1

二、药品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1

三、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4

(一)标题 (4)

(二)警示语 (4)

(三)药品名称 (5)

(四)成份 (5)

(五)性状 (6)

(六)处方组成 (6)

(七)适应症 (6)

(八)规格 (7)

(九)用法用量 (7)

(十)不良反应 (8)

(十一)禁忌 (9)

(十二)警告 (9)

(十三)注意事项 (10)

(十四)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1)

(十五)儿童用药 (13)

(十六)老年用药 (14)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16)

(十八)药物过量 (16)

(十九)临床试验 (17)

(二十)药理毒理 (17)

(二十一)药代动力学 (18)

(二十二)贮藏 (18)

(二十三)包装 (18)

(二十四)执行标准 (18)

(二十五)有效期 (18)

(二十六)批准文号 (19)

(二十七)生产企业 (19)

(二十八)参考文献 (19)

(二十九)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时间 (20)

四、参考文献〃〃〃〃〃〃〃〃〃〃〃〃〃〃〃〃〃〃〃〃〃 20

五、附录〃〃〃〃〃〃〃〃〃〃〃〃〃〃〃〃〃〃〃〃〃〃〃 20

六、著者〃〃〃〃〃〃〃〃〃〃〃〃〃〃〃〃〃〃〃〃〃〃〃 23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24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品说明书是包含药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临床医学等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等信息,用以指导安全、正确、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性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制定《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或/和研究者提供合理思路,以利于撰写出结构完整、内容完善、供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说明书草案。同时,也为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药品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以国内相关规定提供的药品说明书项目为基本框架,借鉴发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与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指导原则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

本原则详细列出了说明书的项目及格式,并对其内容的书写提出了要求。

二、药品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

在撰写、完善药品说明书或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时,应基于以下总体考虑:

(一)说明书内容必须包括说明药品安全和有效的主要科学信

息。

(二)说明书内容必须具有知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说明书内容尽可能采用在人体获取的证据性数据。

(四)与人体安全有效用药密切相关的动物研究信息,经确认后与人体研究资料一同包含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

(五)由于临床试验尚不可能完全暴露与药品临床应用相关的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使药品说明书具有不完善的特性,因此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修订以及维护应成为经常性的工作。

(六)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具体信息:

1、药品说明书标题

2、警示语

3、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4、成份

5、性状

6、处方组成

7、适应症

8、规格

9、用法用量

10、不良反应

11、禁忌

12、警告

13、注意事项

14、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5、儿童用药

16、老年用药

17、药物相互作用

18、药物过量

19、临床试验

20、药理毒理

21、药代动力学

22、贮藏

23、包装

24、有效期

25、执行标准

26、批准文号

27、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址:

28、参考文献

29、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日期

(七)说明书项目应尽可能完整,如果缺乏相关内容,应指出尚未进行相关研究或无可靠参考文献。

(八)说明书应包括制定和各次修订的日期。

(九)说明书中的疾病名称、临床检验方法和结果、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以及度量衡单位等均须采用国家颁布的名词,请参阅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医学名词》(各分册)及《药学名词》(科学出版社出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

(十)说明书的文字必须规范、准确、简练、通顺。

三、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标题

说明书的标题为“XXX说明书”。其中“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如有商品名在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

(二)警示语

警示语为警告项内容的浓缩。是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将特殊的情况,尤其是能导致严

重损伤或死亡的情况在警示框中列出。如有该方面的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并以黑框圈示。带框的警告通常以临床数据为基础,如果缺少临床数据,也可以用严重的动物毒性试验数据。在方框之前应有惊叹号,在方框中必须包含以黑体形式出现的“警告”的文字标题,以表达方框中信息的重要性。如果方框中涉及危险性的信息内容很多,其详细的信息资料用黑体字的形式在使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说明(“警告”、“禁忌”或“注意事项”中)。

(三)药品名称

1、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

通用名称系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文名称。

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及英文名称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名称应与药典一致。

2、商品名称: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此项。

(四)成份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列其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列出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须与国家药品标准一致。

复方制剂可免写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内容,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各组份的通用名称)”。组份按一个单位(如每片、胶囊、包、安瓿、支、瓶等)列出所含的活性成份及量。

治疗用生物制品须列出活性成份名称,简述其来源及结构特点。

(五)性状

按国家药品标准性状项内容书写。

(六)处方组成

列出处方组成,包括辅料。

(七)适应症

药品适应症,应在有临床试验证据支持的前提下撰写。在具体撰写过程中,首先应说明本品的用途,通常有下述几种表述方式:

1、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某种疾病(或状态)。

2、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某种疾病(或状态)的重要症状。

3、用于缓解某种疾病(或状态)的相关症状。

4、用于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或状态)。

必要时,本项还应包括下述信息:

1、当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来源于某种程度的疾病、某种综合征或某种症状条件下的特定人群时(如轻度患者或特殊年龄组患者),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并对药品应用范围的限定进行说明。

2、如本药不作为一线药物,仅备用于某些状态(例如对其他药品耐药的病例),应在本项中予以说明。

3、对于拟定长期应用的药品,如果仅有短期用药的有效性证据,在本项中应予以说明;如长期用药的适应症与短期用药不同,本项应对每个适应症分别说明。

(八)规格

表示方法按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的规格需分别列出。

(九)用法用量

该项下内容至少应说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给药途径

如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肛门塞入等。不同适应症需采用不同的给药方法者,分别列出。

2、给药剂量

对推荐的常用剂量、常用的剂量范围以及剂量上限进行说明。对于特殊情况,如有些药物的剂量分为负荷量及维持量,或者用药是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量,以便得到适合于患者的剂量, 这些事项应详细说明。多个适应症时,应对每个适应症的用药剂量分别描述。

药物剂量及用药次数表示如下:

“一次××(或者××~××)(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μg,L,mL等),一日×(或者×~×)次”。如该药品为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冲剂、口服溶液剂、膜剂或栓剂等,则需在重量或容量单位后以括号注明相应的计数(如片、粒、包、支、安瓿等)。

如该药的剂量需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时,则以“按体重一次××/kg(或者××~××/kg),一日×次(或者×~×次)”,或者以“按体表面积一次××/m2(或者××~××/m2),一日×次(或者×~×次)”。

3、给药方法

应对推荐的用药间隔、剂量调整的最佳化方法、常用的治疗周期,以及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肾病患者、肝病患者)的用药剂量调整等进行说明。某些情况下,本项需要采用图表来说明用药方法。

用前需要配制的药品应说明药品的稀释、配制方法及其用法(例如,肠外给药的浓度和速度);并说明药品配制后的储存条件、稳定性及配伍禁忌等。

如对给药装臵有特殊要求,需加以说明。

对于放射性药品,应对受药患者和给药人员说明放射量测定的信息。

(十)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列出应用本药所有的已知不良反应,应尽可能说明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方法。不良反应可根据器官系统分类,也可根据不良反应发生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及发生机制分类,或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进行分类。如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数据来源于充分的临床试

验结果,分类和每类不良反应均按发生率的降序列出;但在同类不良反应中,较严重的不良反应均应列在前面。如果没有来源于充分的临床试验的不良反应发生率数据,分类和每类不良反应均按不良反应发生的严重程度的降序列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以分数或百分率表示时,其发生频度依次表示为:很常见(>1/10)、常见(>1/100,<1/10)、少见(>1/1,000,<1/100)、罕见(>1/10,000,<1/1,000)、非常罕见(<1/10,000);无法用频度表示的,可以采用个案报道的形式。

(十一)禁忌

本项应说明哪些状态下不应使用本品。禁忌包括:

1、已知对本药任何成份过敏者;

2、由于年龄、性别、病情、合并用药或其他情况等特殊因素, 不能应用本品者;

3、重复或继续用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者。

注:

1、应用本药已出现的、但理论上尚不能解释的危害均应明确列出。

2、如果尚不清楚本药是否有禁忌,该项应填写: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

(十二)警告

本项应对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潜在的危险以及由此引起的应用限制进行说明,并注明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种严重的危险与应用本药有关, 应及时修订说明书,并将该危险订入本项,不需要其因果关系得到证明;与本药使用相关的、没有在“适应症”或“用法用量”项中述及的特殊警告,应列入本项。

本项中重要内容的概括应放入说明书警示语框内。

(十三)注意事项

本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一般注意事项

应包括执业医师所关注的有关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任何问题。

2、过敏试验

如用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应在本项说明进行过敏试验的方法、过敏试验用制剂的配制方法及过敏试验结果的判定方法。

3、实验室检查

应明确哪些实验室检查项目有助于疗效随访,哪些实验室检查项目有助于发现可能的不良反应。尽量提供在某些特定状态下某些特殊实验室检查项目的正常值和异常值的范围,以及这些实验室检查项目推荐的检查频度(在治疗前、治疗期间或治疗后)。

4、药物对实验室检查项目的干扰

如已知药品会对实验室检查项目产生干扰,应简要地说明该干扰作用,并提及相关项下有该方面的详细信息。

5、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

本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药品管制范围品种:列入国家药品管制范围的品种,应当叙述列入药品管制的时间。

5.2 滥用:根据人体数据和人体试验结果(有时包括相关的动物数据结果),本项应说明应用本药可能发生的滥用类型和药物不良反应,并对易患人群做相应的说明。

5.3 依赖性:本项应描述应用本药导致的生理性依赖和精神性依赖的特征,并叙述引起耐受或/和依赖的药量。详细说明长期使用本药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突然停药可能引起的戒断症状等。说明药物依赖性诊断程序,以及治疗突然停药时引起戒断症状的治疗原则。

6、患者须知

提供给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如与驾驶有关的注意事项以及协同用药可能产生损害作用相加的相关信息。

7、《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注明使用疗程期限的药品,须在该项目下注明:如在XX日症状未缓解或未消除,请咨询医生。

8、对人体或环境可能产生危害的放射性药物或细胞毒性药物等,应说明按有关规定对其用药装臵的处臵措施。

(十四)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妊娠期用药

本项应包括如下信息:

1.1 致畸作用应明确本药属于妊娠期间用药对胎儿危险性的类型,而且应包含该类型相应的说明。应对本药对儿童随后的生长、

发育以及功能成熟的影响进行描述。

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的具体分类及说明见附录。

1.2 非致畸作用本项应包括除致畸作用以外的其他不良反应信息,其中必须包括对胎儿和新生儿的非致畸作用(如戒断症状或低血糖症)。这些作用可能是妊娠期妇女长期使用本药的结果。

仅当药品不能全身吸收且没有资料说明药品对胎儿产生潜在的间接性危害时,可以省略妊娠期妇女用药的内容。

2、分娩期用药

如果公认本药可用于分娩或生产(经产道分娩或剖宫术),不管在“适应症”项是否已有相应的声明,本项都应包括药品对下述情况的影响:(1)母亲和胎儿;(2)产程;(3)对需要产钳引产、其他干预措施、新生儿复苏的可能性;(4)此后的儿童生长、发育以及器官功能成熟。如果缺乏相应的信息,应说明尚不明确。

3、哺乳期用药

如果药品能全身吸收,本项应包括药品是否从人乳汁中分泌以及药品对哺乳婴儿影响的有关信息,也应描述动物子代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

如果药物全身吸收且从人乳汁中分泌,本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中的一种。(1)如果严重不良反应与药物相关,或已知具有潜在的致癌性,本项应进行如下声明:“如药品有引起哺乳婴儿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或动物、人体试验提示其具有潜在的致癌性,应结合考虑药品对母亲的重要性,而决定是否用药或中止哺乳。”(2)如果

不良反应与药品无关,也没有已知的潜在的致癌性,本项应进行如下声明:“哺乳期妇女用药应慎重。”

如果药物能全身吸收,但不清楚是否从人乳汁中分泌,本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中的一种。(1)如果严重不良反应与药物相关,或已知具有潜在的致癌性,本项应进行如下声明:“目前尚不清楚本药是否从人乳汁中分泌,但由于很多药物从乳汁中分泌,且因为药物与严重不良反应相关(或已知有潜在的致癌性),应结合考虑药品对母亲的重要性,而决定中止哺乳或停药。”(2)如果不良反应与药品无关,也没有已知的潜在的致癌性,本项应进行如下声明:“哺乳期妇女用药应慎重。”

(十五)儿童用药

针对儿童的特殊的适应症(不同于成人适应症),应有儿童人群充分的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的证据支持,且应该在“适应症”、“用法用量”、“药代动力学”、“禁忌”等项下分别进行相应的描述。本项可摘引对儿童适应症的限制、特定的监护需要、不同年龄段用药的特殊的危险性、儿童与成人疗效的差异以及与儿童用药有关的其他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如果儿童用药的适应症(成人已获准的适应症)依据是在儿童人群中进行的充分的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那么应在本项下总结适应症的一些特殊表述,并进行讨论。如果合适,其相应内容也可在“药代动力学”、“用法用量”等项中分别进行说明。本项可摘引对儿童适应症的限制、特定的监护需要、不同年龄段用药的特殊的危险

性、儿童与成人疗效的差异以及与儿童用药有关的其他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在儿童的病程、药物的治疗作用、获益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与成人有足够程度相似性的基础上,依据成人的充分的有严格对照的临床试验结果,将成人的疗效数据推理到儿童时,必须有支持儿童用药的信息,通常必须包括为决定剂量所进行的儿童人群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数据,以及来源于儿童人群的药效研究资料、有关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实践的安全有效性资料。

(十六)老年用药

1、对于老年患者专有的适应症,本项可摘引对老年人适应症的限制、特定的监护需要、与老年患者用药的相关的危险性、以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2、为有别于老年患者专有的适应症,通常应对已批准成人适应症的药品可否用于老年患者进行声明。并在本项中叙述已有的、与老年患者合理用药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进行的临床试验和文献信息。

2.1 如果临床试验中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受试者样本量过小,不能判定老年受试者的药物不良反应是否不同于年轻受试者,而其他文献资料也没有明确这些差别时,本项应作如下声明:“临床试验中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受试者样本量小,不能判定老年受试者的药物不良反应是否不同于年轻受试者,其他文献资料也没有明确这些差别。通常情况下,应谨慎进行老年患者的剂量选择,一般以剂量范围的

低限为起始剂量,并判断有其他合并症或同时使用其他药物时,肝、肾、心功能低下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增高的情况。”

2.2 如果临床试验中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受试者有足够的样本量,但是未观察到老年受试者与年轻人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总体差别,其他文献资料也没有明确这些差别。应作如下声明:“在临床试验中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受试者所占比例为多少,年龄在75岁以上的受试者所占比例为多少,未观察到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总体差别,其他文献资料也没有明确这些差别,但是,不能排除某些老年患者对药品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2.3 如果临床试验与文献资料均提示老年患者用药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年轻人有差别,需要特别监护或进行剂量调整,本项应对观察到的这些区别、需要特别监护和剂量调整情况进行简要叙述。必要时可在说明书其他项中进行相应阐述。

3、如果有老年患者的药代动力学或药效学研究资料,除在本项进行简要描述外,应在药理毒理和药代动力学部分进行详细描述。

4、如果本药主要经肾脏排泄,本项应有相应的内容体现:“已知本药主要经肾脏排泄,对肾功能损害的患者而言,其产生毒性作用的危险性更大。因为老年患者易出现肾功能减退,应注意剂量调整,对肾功能进行监测。”

5、如果老年患者应用本药可能导致危险性,本项则必须对危险性进行阐述。也必须在禁忌或警告、注意事项中进行声明。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为避免药品在体内发生药物-药物或药物-食物的相互作用,本项应明确哪些或哪类药物在体内与本药产生相互作用,并对作用机制进行简要描述。本项内容应限定于仅与临床应用相关的信息。应将与临床应用可能相关的动物或体外试验的信息纳入本项。

体外配伍禁忌的药物(例如在体外将药物混合而发生相互作用),静脉滴注时应在用法用量项进行说明,不应纳入本项。

对于非处方药尚需注明:如正在服用其他处方药,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生。

(十八)药物过量

本项应对急性药物过量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阳性发现进行描述,同时应提供治疗的一般原则。本项内容应尽量依据人体研究数据。如果没有可利用的人体数据,可采用适宜的动物和体外试验数据。本项应提供下述特定信息:

1、与药物过量有关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阳性发现。

2、与用药相关的并发症(例如器官毒性或延迟性酸中毒)。

3、与毒性或致死性相关的体液中的药物浓度;生理状态改变对药物排泄的影响,如尿pH值;影响药物量效关系的因素,如耐受性。

4、与药物过量症状有关的单药剂量或可能致命的单药剂量。

5、药物是否能经透析或其他血液净化方法清除。

6、推荐在药物过量时采用一般治疗措施和支持重要器官功能的特殊措施,如有效的解救药物、催吐、洗胃和强制性利尿等。

(十九)临床试验

本项内容适用于以往没有人体用药经验的药物和部分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

本项内容为本品临床试验情况的简述。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法,入选病例和可评价病例情况,给药方案,主要观察指标,疗效标准和结果,统计学结论及临床意义,安全性观察的指标和结果,异常情况及其分析,不良反应的情况。

(二十)药理毒理

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为临床药理中药物对人体作用的有关信息,如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有关或有助于阐述临床药理作用时,也可以包括体外试验和(或)动物试验的结果。

药理作用的内容包括药物类别、药理活性、作用机制等,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应包括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和复方制剂的综合药理作用。

该项内容也应包括药效动力学内容。

毒理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是指与临床应用相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应当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

一般包括长期毒性、遗传毒性及致癌性研究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包括急性毒性、依赖性、一般药理及其他与给药途径相关的特殊毒性研究的信息。复方制剂的毒理研究内容应当尽量包括复方制剂

第1课时 化学药品的取用(教案)

课题3 走进化学实验室 安定区花沟学校张玉虎 学生在参与了课题2中的两个探究活动后,对化学实验的重要性已有初步的亲身体验,此时,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走进化学实验室,是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规律的。教材首先利用实验室的实物照片和简短的文字阐述了走进化学实验室的重要性和要求,然后引导学生进行药品的取用、加热和洗涤仪器等基本操作训练。教材没有采用单纯的基本操作训练的方法,而是结合具体实验和"活动与探究"等,引导学生在实验和探究过程中,了解加热等实验基本操作方法,并在现象明显的实验过程中进行基本操作训练,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1课时化学药品的取用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了解一些化学实验室的规则。 (2)掌握常见仪器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学会固体药品和液体药品的取用方法。 (4)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动手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实验操作时能做到“眼到、心到、手到”,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 (2)通过教师演示、学生演示、学生互教互学等方法,促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操作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了解化学实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手段,知道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的实验原理和操作方法是实验成功的关键。 (2)能自觉遵守实验室规则,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3)培养学生主动参与、大胆实验、勇于探究的科学精神。 【教学重点】

固体、液体、药品的取用 【教学难点】 1.量筒和滴管的使用。 2.遵守实验室规则及实验规范的重要性的认识及形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教学准备】 仪器:铁架台、量筒、滴瓶、试管架、试管夹、锥形瓶、试管、胶头滴管、药匙、镊子等。药品:稀盐酸、碳酸钠粉末、大理石、锌粒、氢氧化钠溶液、硫酸铜溶液、水。 一、导入新课 学习化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科学探究。实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手段,因此学习化学就必然要了解化学实验室。实验室是进行科学探究的重要场所,下面就让我们走进化学实验室。 二、推进新课 1.实验室规则 [讲解]当你走进化学实验室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实验室规则。请大家不要轻视这些规则,因为它们是你安全地进行实验并使实验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教师向学生展示实验室规则。 [交流]讨论遵守实验室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学生形成宏观印象,加强纪律、安全措施的教育。 2.常见化学仪器介绍 [讲解]化学实验室配备有化学实验仪器和化学试剂(药品)。 [观察]引导学生观看课本P17相关图片。大家看实验台上放着的就是化学实验室常用的化学实验仪器,另外还有几种化学试剂。(分别是碳酸钠固体、锌粒、稀盐酸、硫酸铜溶液和氢氧化钠溶液) [提问]你能叫出这些仪器的名称吗?试一试! [阅读]看课本中的附录I初中化学实验常用仪器简介。 [讲解]老师结合实验台上常见仪器讲解其名称、用途和注意事项。 [过渡]实验室的各种仪器在使用时都有一定的规则,而实验室的药品在取用时也有一定的讲究。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7)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5) 参考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

初三化学药品取用原则药品的取用知识点

一、实验室药品取用规则 1.三不原则:(1)、不能用手接触药品。 (2)、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的气味。 (3)、不得尝任何药品的味道。 2.注意节约药品。应该严格按照实验规定的用量取用药品。如果没有说明用量,一般应该 按最少量(1~2mL)取用液体。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 3.实验剩余的药品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拿出实验室,要放入指定的 容器内。 二、固体药品的取用 1.固体药品通常保存在广口瓶里。 2.固体粉末一般用药匙或纸槽取用。操作时先使试管倾斜,把药匙小心地送至试管底部, 然后使试管直立。(一倾、二送、三直立) 3.块状药品一般用镊子夹取。操作时先横放容器,把药品或金属颗粒放入容器口以后,再 把容器慢慢竖立起来,使药品或金属颗粒缓缓地滑到容器的底部,以免打破容器。(一横、二放、三慢竖) 4.用过的药匙或镊子要立刻用干净的纸擦拭干净。 三、液体药品的取用 1. 液体药品通常盛放在细口瓶中。广口瓶、细口瓶等都经过磨砂处理,目的是增大容器的 气密性。 2. 取用不定量(较多)液体——直接倾倒 3.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括号内为操作的目的): a)细口瓶的瓶塞必须倒放在桌面上【防止药品腐蚀实验台或污染试剂】 b)瓶口必须紧挨试管口,并且缓缓地倒【防止药液损失】 c)细口瓶贴标签的一面必须朝向手心处【防止药液洒出腐蚀标签】 d)倒完液体后,要立即盖紧瓶塞,并把瓶子放回原处,标签朝向外面【防止药品潮解、变质】 4. 取用不定量(较少)液体——使用胶头滴管 6. 取用一定量的液体——使用量筒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a)当向量筒中倾倒液体接近所需刻度时,停止倾倒,余下部分用胶头滴管滴加药液至所需刻度线。 b)读数时量筒必须放平,视线要与量筒内液体的凹液面的最低处保持水平,再读出液体的体积【仰视偏小,俯视偏大】 四、物质的加热 1.使用酒精灯时的注意事项(括号内为操作的目的) 2.a)绝对禁止向燃着的酒精灯里添加酒精【防止失火】 3.b)绝对禁止用酒精灯引燃另一只酒精灯,应该用火柴点燃【防止失火】 4.c)用完酒精灯后,必须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去吹【以免引起灯内酒精燃烧,发生危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为使我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11014—1:199 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本标准与ISO11014—1:1994的主要区别:①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②增加"引用标准"一章。 本标准依据国际ISO 11014—1标准对GB 16483—1996进行修订时,保留了GB 16483—1996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不影响国际标准内容的条款,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和毒性及健康危害做了适当调整,对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必要的补充。 本版本标准与GB 16483—1996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为与ISO 11014国际标准一致,重新确定本标准的名称。 —将原八大项内容调整并增加为十六大项。 —将健康危害调至在新设置的"危险性概述"项目中。 —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内设置的小项"危险特性"调至在新设置的"消防措施"项目中。 —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内设置的小项"闪点、引燃温度、爆炸上限、爆炸下限"调至在"理化特性"项目中。 —将包装与运输合并为"运输信息"一项,并将包装设置在运输信息的分项中;同时增设如下条款: 1.危险性概述; 2.消防措施; 3.毒理学资料;

4.生态学资料; 5.法规信息; 6.其他信息。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和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483—199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峰、李雪华、李运才、张启波。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对某技术委员会所建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国际标准ISO 11014—1由技术委员会ISO/TC47化学组编制。 ISO 11014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和条款次序; 第二部分:样例。 其中附录A对ISO 11014进行了详细描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

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013版模板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修订日期:SDS编号: 产品名称:版本:第六版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基础环氧树脂 化学品英文名:Epoxy resin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传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企业应急电话: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 产品推荐及限制用途: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紧急情况概述: GHS危险性类别: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 危险信息: 防范说明: 预防措施: 事故响应: 安全储存: 废弃处置:

物理化学危险: 健康危害:反复或长期接触会引起皮肤异常,对眼睛有轻微刺激。 环境危害:可能会对水生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混合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急救: ——皮肤接触:以温水缓和冲洗受污部位5分钟或直到污染物除去。 ——眼睛接触: 1、立即将眼皮撑开,用缓和流动的温水冲洗污染的眼睛20分钟或直到污染物 除去。 2、避免清水进入未受影响的眼睛。 3、立即就医。 ——吸入: 1、移走污染源或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 2、若有不适的症状立即就医。 ——食入:不慎吞入应立即就医,催吐与否应遵医师指示。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特别危险性:无 灭火方法和灭火剂:二氧化碳、泡沫、化学干粉,消防沙。 灭火注意事项和措施:疏散人员并隔离火场区域,火灾发生场所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消防救护时必需配备特殊防护设备,尽可能将产品移至安全场所且保护人员。灭火时必需位于安全位置或安全距离,用水雾灭火可能无效。在火熄灭后且确保不再复燃的情况下,可用水喷雾来冷却火场和盛装产品的容器。消防人员必须配戴消防衣,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鞋及呼吸用自给式保护器具。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 指导原则编号: Array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 究得技术指导原则(一)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得基本原则 (2)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 (14) 五、变更药品制剂得生产工艺 (23) 六、变更药品规格与包装规格………………………………………30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与/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 (43)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得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得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得原料药得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62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得一般考虑 (71)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得部分药物目录…………………………74参考文献………………………………………………………………76名词解释………………………………………………………………79著者…………………………………………………………………80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得变更研究。变更就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得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得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就是针对拟进行得变化所开展得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得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得辅料与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与贮藏条件变更、药品得包装材料与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与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得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得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得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得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产生得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得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得有关规定,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第1课时 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及药品的取用

第1课时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及药品的取用 教学目标 知识要点课标要求 1.化学实验常用仪器(重点)认识常见的化学仪器,了解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2.实验室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知道实验室药品取用原则,学会药品取用方法 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 学习化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科学探究。实验是科学探究的重要手 段,学习化学就必然要走进化学实验室,因为这里是进行科学探究的 重要场所,有很多仪器和药品正等待着我们用来探究物质及其变化的 奥秘。 合作探究 探究点一化学药品的取用原则 提出问题实验室中的化学药品在取用时应注意什么? 讨论交流阅读教材讨论相关原因。了解化学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方法。 归纳总结 药品取用的基本原则 (1)“三不”原则: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能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特别是气体)的气味;不得品尝任何药品的味道,即“不触、不闻、不尝”。 (2)节约原则:要严格按实验规定的用量取药品;如果没有说明用量时,应按最少量取用:液体取1~2mL,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 (3)处理原则:实验用剩的药品应放入指定容器内,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拿出实验室。 知识拓展⑴闻药品气味的方法:把瓶塞打开,用手在瓶口轻轻扇动,让 少量气体飘入鼻孔。 ⑵药品取用原则总结为:“操作要求有规定,不触不尝不闻味;未说 用量取最少,液取一二固盖底;用剩药品会处理,放入指定三不能”。 探究点二化学药品的取用 提出问题 1. 取用固体药品时应注意什么? 2. 取用液体药品时应注意什么? 讨论交流阅读教材讨论相关原因。了解化学药品取用规则及药品的取用方法。 归纳总结 固体状态所 需 仪 器 操作要点规范操作的原因

药品说明书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

处方药药品说明书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药、天然药物 核准日期:XXXX.XX.XX 2006.6.1 前批准注册的药品为提出申请予以备案的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核准日期:XXXX.XX.XX 2006.6.1 前批准注册的药品为提出申请予以核准的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修改日期:XXXX.XX.XX 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外用药品标识可采用单色印刷修改日期:XXXX.XX.XX 多次修改,仅列最后一次外用药品标识可采用单色印刷 ×××说明书×××说明书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可不标外用药的标识 【药品名称】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忠告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忠告语警示语醒目黑体字注明警示语醒目黑体字注明。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损伤的特殊情况,必须用黑体“警告”标题。中药和化药复 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化学药品通用名称),维生素类除外 通用名称:与药品标准名称一致。【药品名称】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不列该项。通用名称:与药品标准名称一致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汉语拼音:按药品标准描述 汉语拼音:按药品标准描述 【成份】列出活性成份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的辅料应列出其名称。复方制剂表述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粒、支、 瓶等)含××成份及其量。注射剂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成份】 成份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应列出其名称,注射剂 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中西药复方,先列中药,后列化学药。国家保密品种、中保 一级品种可不列此项。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应列出 【性状】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性状】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 【适应症】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功能主治】/【适应症】天然药物采用【适应症】,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功能、主治两部分以句号分开 【规格】按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规格应分别列出。规格最后不列标点符号。复方制 剂可以不标注[规格]或标注为“复方” 【规格】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规格不同使用不同说明书。规格后面不列标点符号。药 品标准无规格项,可按注册批件规格项执行,二者均无可不列此项。 【用法用量】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该项内容,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用法用量】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两部分之间句号分开 【不良反应】 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不良反应】按国家局公布或批准的该项内容,涉及危险性的信息内容多, 应用黑体字形式说明,【禁忌】尚不清楚有无,可不列此项或以“尚不明确”表述【禁忌】且在警示语位置采用“警告”标题。尚不清楚有无,以“尚不明确”表示。中药和化药复【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方制剂必须在【注意事项】中列出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儿童用药】未进行研究,可不列此项。注射剂必须在【药物相互作用】中表述“尚无本品与其 【老年用药】未进行实验,且无文献:表述“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 它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 【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临床试验】未进行临床试验,可不列此项【临床试验】未进行临床试验,可不列此项。2006.7.1 以前进行过试验,描述“本品于×××年经批准进行例临床试验;2006.7.1 之后进行过试验,应描述临床试验概况。 【药理毒理】药理毒理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药理毒理】药理毒理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药代动力学】未进行实验,且无文献:表述“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药代动力学】未进行研究,可不列此项。 【贮藏】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有特殊要求的按《中国药典》要求标注具体温度,如:阴凉处(不超过20 ℃)保存。 【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注册证名称或标准名称)+上市销售最小包装规格(不同包装 规格使用不同说明书) 【贮藏】 与药品标准该项内容一致,有特殊要求的按《中国药典》要求标注具体温度。如: 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注册证名称或标准名称)+上市销售最小包装规格(不同 包装规格使用不同说明书) 【有效期】【执行标准】XX 个月 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有效期】 【执行标准】 XX 个月 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国药准字HXXXXXXXX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国药准字ZXXXXXXXX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须标明区号电话号码: 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精品资料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1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及指导原则中注明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及中等变更事项。 (三)使用药品商品名。 (四)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 (四)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年报事项 (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需要年报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 证明性文件 ( 1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以及境外生产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具体格式要求参见化学药品相关受理审查指南。生产国家或

化学药品使用说明

化学药品使用说明 一、目的 为保证我厂化学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避免因使用混乱,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员工伤害,特制定本说明。 二、各类化学药品理化性质及使用方法 (一)硝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硝酸 化学品英文名称: nitric acid 中文名称2: 英文名称2: 技术说明书编码: 992 CAS No.: 7697-37-2 分子式: HNO3 分子量: 63.01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 CAS No. 硝酸≥97.2% 7697-37-2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其蒸气有刺激作用,引起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流泪、咽喉刺激感、呛咳,并伴有头痛、头晕、胸闷等。口服引起腹部剧痛,严重者可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痉挛、肾损害、休克以及窒息。皮肤接触引起灼伤。慢性影响: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助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强氧化剂。能与多种物质如金属粉末、电石、硫化氢、松节油等猛烈反应,甚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可燃物如糖、纤维素、木屑、棉花、稻草或废纱头等接触,引起燃烧并散发出剧毒的棕色烟雾。具有强腐蚀性。 有害燃烧产物: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灭火剂: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化学药品安全说明书

化学药品安全说明书 硫酸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碱类、碱金属接触。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稀释或制备溶液时,应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乙醇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接触。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闭。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勿混储。 甲酸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通风设施,避免与氧化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接触。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闭,应与氧化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 硝酸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通风设施,避免与还原剂、碱类、醇类、碱金属接触。。稀释或制备溶液时,应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闭。应与还原剂、碱类、醇类等分开存放,切勿混储。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冰醋酸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注意通风。避免吸入蒸汽,避免与眼睛、皮肤接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倒空的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样本

指引原则编号:Array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技术指引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工作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物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规定辅料 (15) 五、变更药物制剂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物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物注册原则 (37) 八、变更药物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变化进口药物制剂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物制剂所用原料药产地以及单独变化 进口原料药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物制剂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办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普通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某些药物目录 (75) 参照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引原则重要用于指引药物生产公司开展已上市化学药物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物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涉及来源、办法、控制条件等方面变化。这些变化也许影响到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变化所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当前本指引原则涵盖变更及变更研究涉及如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物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规定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原则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物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物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物制剂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引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有关研究验证工作。药物生产公司需按照本指引原则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毕有关工作后,应依照《药物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规定,向各级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也许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本指引原则对所述及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当前药物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关于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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