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解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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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解损

黄执中:辩论十讲之正反方决策思考(需根解损)

一、正方的政策决策思考

由于奥瑞冈制度下的正方立场必定是违反现状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为想要推翻现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须要有符合一定的论述证明的标准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为要推翻现状制度所以必须是先讲的一方,所以为了比赛双方进度的顺利进行,通常裁判会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辩的时候就负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论证明完整,否则就很有可能会直接输比赛。而正方在这一开始就要负起的这三个推论证明,通常则被称作为「初步方案」,那我们现在就开始来为正方的需根解损来个别作介绍吧:

需要性:改变现状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损」当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政治制度进行顺利,你若想改变它,就必须要有改变它的理由。要不然它进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变,而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这样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于说服观念当中,如果某人在某时某地的行为正在进行顺利,当吾人今天想要说服它对此行为做出改变,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说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现在的行为何以有需要被改变,让他了解改变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够心甘情愿地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改观。而一般来说,论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1. 问题导向

问题导向即是正方发现今天现状底下,有很严重的问题存在,动摇到社会或动摇到原本的制度。而这样严重的问题用现状的制度又不能够解决,所以必须改变制度以解决这个问题。而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即是采取这种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

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中,正方发现,在深夜,青少年的犯罪率相当的高。为解决此一问题有所需要对青少年采取宵禁政策。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发现因为学分制导致学生在高中对课业挑食,造成用学分制新进大学的新一批学生们,二一人数及选错课的人数大幅暴增。为解决此一问题所以有回复留级制度的需要。

2. 价值导向

采取价值导向的正方,相信有某种精神、某种价值是更值得今天的我们去追求的。而当然的,这样的价值与精神并不存于现状的制度当中,所以正方才必须要改变制度去追求。而追求这样子的价值即是采取这种导向的正方的需要性。然而有的时候采价值导向的正方会将其追求的价值视为绝对的、视为应当去遵循的,意与反方的价值做出相抗,而这样比赛胜负关键就在于双方的价值说服能力和具有渲染力的举例了,而非数据数据了。(不过这由于价值导向十分抽象,没有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与渲染力将会把比赛打得相当空洞。所以如能阐明出在这价值落实后,对社会所连带带来的实质利益,正方的立场将会更加稳固。)

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当中,正方发现,青少年皆多

为在学学生,而学生晚上本就应该乖乖待在家睡觉,不得外出游玩。且又青少年依法规的概念,身心智发展都尚未成熟,一个良好的政府本应主动对他们伸出保护。所以在深夜如此危险且治安防治较为困难的时段,政府基于保护青少年的立场,理应对他们实施宵禁。

(像这样,之后的比赛争执点将会重在,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权限界线应当划在哪。而哪一方划赢了,架构就算哪一方获胜了。比赛的层次和着重点就比较不会在实质看得见的利益上面,而会着重在价值层次上。)

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认为高中为基本学识,是一般的知识基础。所以作为学生不能够任意抛弃其中的学业。不然新一波的因学分制而学业挑食则被二一的大学新生增加,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不管如何,高中生本应要学好高中的一切学业,并学习如何分配读书时间和学习读书方法,因为高中是知识的基本,高中生本就不应有自我决定该学何者科目的自由。(这则是连带实质利益的例子。)

3. 补充性导向

采取补充性导向的正方发现,某国在某方面与我国国情相同,却因其所采取的国家制度不同,因而能带来其它庞大的利益,所以我国也应使用同一制度,来吸取此一制度所产生的利益价值。这种吸取他国制度来补充我国所不足的,即是补充性导向。(注:此种导向在台湾的辩论圈使用较少,由于与台湾政治或社会制度相近的国家不多,所以多为国外辩论所用。且采用此种导向的论述方式,需要将其整体论述得明确,困难度较高。故口传技巧不高和概念不清的人,常会因此在台上被问得难以回答清楚我国在实施后的实况。)

Eg:在「我国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度」一题当中,正方发现由于英国实行了单一选区之后,造成了两党政治的出现,两大党良性竞争实现了政党政治的最佳典范,也促进议会进度的顺利和民意的反应。所以我国也该实施相同的制度。

在此请注意的是,不管上述何种导向,那都只不过是论述需要性时,正方可实行的方法而已。没有说用了哪一项就必须不能用哪一项,而且现今辩论圈时常混合着用,根本不太注意彼此的分别。在此只是为了介绍在论述需要性时可出发的思考方向而已。论述本身是自由的,只要你能够清楚阐明出你要表达的意义和需要,并清楚的落实出您方的需要和利益制度的连结,让别人不会听不明了。那么不管怎么讲、从哪种方式出发,都是可以的。

根属性:制度和需要性之间的确切关联。

根属是一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由于一般人于日常生活中没机会习惯这个词汇,所以在以前辩论圈常常因为为了这个词语更深入的思考与应用而有许多的争执。根属这个专有名词,简单的来说,就是当今天有因果关系时,原因「造成」结果,而结果「根属于」原因。请见下图(图一)的关系。

那为什么,在打辩论时会使用到这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呢?这是肇因于当今天我们在和别人讨论问题之时,时常会发现对方所说的结果可能不导因于他

所想象中的原因。而为了能够清楚明白直接指出对方在逻辑上的错误,因而使用了这个专有名词。所以我们会常在辩论场上听到有人说:「对方辩友您所说的利益好像不根属于您方的制度喔!」之类的话语。举例来说:

Eg:在「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一题中,偶而会听到有正方论点是,在废除死刑之后就可以解决误判的问题了。由于词语逻辑不清楚,这个论点像这样子的发展相当有问题,所以通常你会听到反方响应正方论点的思想架构是这个样子的:由于误判不根属于死刑,正方想藉由废除死刑来解决误判的想法,也就被推翻了。

不过根属性的观念不只运用于在需要性与制度之间的关联,像是制度与制度所带来的利益之间也有根属关系,所以我们在场上有「利益不根属」的攻击。而在思考质询问题的设计之时,也有所谓「答案不根属于问题」的状况,也就是所谓的答非所问。而也有制度与题目不根属的状况,我们通称「合题性」。但我们没有必要去硬背每种不根属的名称和状况,只要在辩论场上很自然的从因果关系去思考,能抓出对方不根属的地方,然后用简单的语句告出对方的所说的结果并不源自于他所说的原因就好了(像图二那样的思考)。

解决力:制度能达成需要性的程度多寡。

正方藉由制度来解决其需要的程度会因为在比赛进行的当中,由于正方语句

的重新补述和数据的填补、或者是对方的攻击和对正方利益大小的拆解,而变得与正方一开始所预期能够达成的解决能力而有出入。而「需根解损」中的「解决力」在谈的就是这个。

正方一辩上台至少要负起一定程度的证明,去证明正方的制度能够解决他想达成的需要性。如果不能的话,那我们根本不知道今天正方的制度到底有没有效用,而也就根本无法能相信正方的立场。所以有满多人会说一开始在正方一辩申论要负起「需根解」的成立,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初步方案」。(但要在几辩成立通常在辩论圈裁判会因辩士素质、程度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要求。一般来说,是对初学的高中生能要求到在正二申论前做完就可,而大型杯赛则标准会再提高更多;而对大学生则是要求要在正一申论就要达成。不过也有人是则是要求在正一答辩之前,因为可能有些「初步方案」和「合题性」问题是需要看对方的质疑和正方的响应而定的。)

总之,正方从头到尾一定要能守住制度所能带来的解决力,如果制度不能带来任何解决需要的程度,那比赛也就没什么好谈了。

损益比:正反双方的利益比较。

但是正方就算整场比赛从头到尾都确保了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的成功,告知了裁判这需要的存在以及今天的题目的制度能够解决这需求而且还有确实的解决效力,但这样并不代表正方就已经赢得了比赛了。此时的正方还差一个步骤,即是「损益比」。

因为今天正方是一个要变动现状的一方,就算他的制度可以带来利益,但那也要所带来的利益比现状既存的利益还来的大;或是换句话说,正方变动现状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在扣除「变动成本」之后还要比反方的利益来得大,才算是赢得比赛。

而什么是变动成本呢?因为今天正方要改变制度,而在改变制度时,必定会因为制度的转变所花费掉一些社会成本。举例来说:在「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里,盖出特区的花费、重新划定都市规划的人事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变动成本」。或是在「我国应继续兴建核能电厂」一题里,盖核能电厂的费用就是「变动成本」,而带来发电的利益那则是属于「正方变动制度后所带来的利益」,然则反方攻击正方会有环境污染问题,这我们一般则把这归类在是「反方维持现状的利益」(因为环保是反方的利益而正方的利益则是经济),则与变动成本无关。

于是,前人打趣地化约了一个公式,来解释损益比,大家不妨可以参考:

正方变动后带来的利益-正方的变动成本>反方提出的利益

要依照这公式,正方才算是利益比反方来的大。我们才能够相信变动制度改采正方所提出的新世界会是更好的,所以裁判会依此派定正方赢得比赛。这样子双方利益的互相比较,就是「损益比」。而损益比的工作不太可能在比较前面的辩次做到,像是正一申论时,反方根本还没上台,正一根本还不知道反方的制度为何,要如何做损益比?所以损益比的工作在申论上只有正二和正三能够做得到。不过,一般而言都是正三时才会做损益比的,因为正二

的辩次多半要全力响应完反方一开始的攻击,所以比较没有时间做损益比的动作。不过谈到这里,这就是「辩士职责」的问题了。之后会另开一课再谈,现在是在讲需根解损,所以不对此多做说明。

而损益比的工作,正反双方都可以做。因为只要哪边比赢了,比出谁带来的利益比对方大,谁就赢了。所以正三反三理应都会花不少时间在这上面,只不过在整场比赛没做损益比,而双方又互相攻击来攻击去弄得彼此千疮百孔的情况下,裁判一般会比较苛责正方没做损益比。因为是正方要变动现状,所以正方有积极证明自己制度比现状来得大的责任在。不过若是裁判自己在心中可以厘清双方的利弊关系,有的时候裁判会以纯逻辑的方式去整理整场比赛,来看出哪一方利益比较大。但这样子让裁判自己来处理比赛的论点其实是非常不好的(裁判这样子因为双方没有给出个比较标准而用自己思想介入来处理比赛论点的状况,我们一般称为「裁判的自由心证」或「心证空间」。),虽然就字面上来说损益比是在「比较」利益而已,但这「比较」的一个过程中,其实包含了许多正反双方解读双方利益价值及制度的方式,而这样的解读将会积极的突显或放大出己方利益的优胜之处,让人一目了然,而这样比赛也才能够干净利落,不用劳烦裁判去思索到底是哪一方赢得比赛。

因为今天辩论本来就是一个积极说服的过程,我们既然能够拥有说服裁判不得不让得我们赢的空间(因为对方不做损益比)。我们又何必放任裁判去思索胜负呢?要不然学习辩论、学习说服的意义又何在呢?

反方的政策决策立场

介绍完了正方的「一般性论点」之后,当然要来介绍反方了呀!虽然正方一开始先上场讲述,因而造成反方的论点选择将必须依循正方所打出的论点而有限制。(这意思就是,正方没有打的论点,你反方不能因为你曾有设想讨论过,所以就硬在场上说正方有这个论点而要和他讨论。)但是由于反方只要反对题目就好。于是乎,不同于正方只局限于要符合题目,反方所可以采用的立场空间会比正方还来得多的很多,我们接下来就是要来介绍反方所能够采用的四种立场:

维持现状:维持现今所有制度或既定政策而不做任何更动的立场。

奥瑞冈辩论赛所订的题目必须要是违反现状的,故当题目为「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时,现今的我国的普通刑法上就必定会还存有死刑。所以正方为了支持题目必定会更动到现今制度,而如果反方采取维持死刑没有修改任何制度时,像这样维持着现今制度的立场,我们便称为「维持现状」。

反方采取维持现状的立场有一种好处,就是反方由于没有更动现状的任何制度,所以花费不到任何的「变动成本」,所以当正方如果只能证明到正方变动制度之后所带来的利益只能和现状的利益一样时,裁判会判比赛胜方为反方。因为再双方制度带来的效能都相同时,反方少花了「变动成本」,所以他比较省。因此赢得比赛的论点分数,而反方这样子没有花费到变动成本的优势,我们一般称之为「推定利益」。

而这样子由于「推定利益」影响比赛胜负的观念,大家可以参照之前在讲「损益比」时所写的那个公式。

但是维持现状为何?或者是何谓现状?这其实有时会因为政府的「既定政策」而有争议,像是「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当中,由于就今年的制度之下而论是还有公娼存在的。但是政府已经有「既定政策」宣布要废除公娼,但为顾虑原有公娼的工作权问题,所以采用的是逐年逐步让公娼凋零,最后进而达到零公娼的目的。那就这么说来,究竟现今的制度到底算是有合法的性工作者还是没有呢?说没公娼,但在此时此刻我们的人民还是可以合法去找公娼消费;而说有公娼,但政府的政策和财政都已经拨人力拨钱去做废除公娼的动作了,所以像这样子已有「既定政策」但还在实施中或还没实施的状况,很令人对现状的立场为何而头痛。所以像这样子的「既定政策」的问题通常都会有大会定义现状为何。但如果没有的话,也多是认定以既定政策为主,因为既然已经通过法案和政策了,就代表国家现今是认同既定政策内的制度价值的。不过遇到大会没定义的时候,反方如要以既定政策为现状,最好还是准备一下相关资料,以证明既定政策的状况为何。以免场上对现状的解释有太多的纷争。

修正现状:小幅度的修正现今制度的立场。

有的时候,反方可以视现状制度的一些缺失,或意图想要达到某些正方想追求的利益,而小幅度的修正现状,以得取利益之。

而由于「修正现状」只是小幅度的修正,所以反方还是享有「推定利益」(因为推定利益是相较于有变动现状的正方来说)。只是会比「维持现状」的推定还来的小些。

相抗计划:大幅度的变动现今制度的立场,就好比等同另外一个正方。

同样的反方也可以像正方一样地「变动现状」(不过当然不是变得和正方都同样支持题目啦>_<”)。当反方想追求的利益或价值在现状之中找不到,或甚至小幅度修正现状也做不到时,反方就会考虑改采相抗计划(也就是如同变动现状精神)的方式了。而当反方实行了这种立场之后,辩论场上就好比有两个正方在互相对打。因为采取这个立场的反方大幅幅度变动现状,所以同样也要负起需根解损的责任,故也就是等同是两个正方在场上。而且,由于反方也变动现状,所以他也失去了原有的「推定利益」。所以双方要互做「损益比」,互相积极地比较双方制度,才能证明出制度谁优谁劣。

所以像这样放弃「推定利益」的打法,除非是现状有着很大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是反方想要想出奇袭赌正方猜不到要打这个制度,或真的相抗计划所使用的新制度真的很不错。要不然,一般而言,现今辩论圈内通常不敢冒这个风险去放弃已原有的推定利益来打比赛。

但是究竟修正现状和相抗计划到底要怎么区分呢?这个小幅度和大幅度又是怎么定义的呢?现今辩论圈对此的学说一般有三种:

1. 有无否定现状的价值

这种学说相信每个题目讨论到最后一定有要它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而这样的核心问题所讨论的是相对立的两个核心价值,它们各自体现在今日人们所赋予现状的精神之中和正方制度设计里的最终价值精神里。而在今日人们所赋予现状的精神中有与题目核心价值有对立到的部分,即是我们今天要看是否有被否定的地方。如被否定了,即是相抗计划。

这样子讲述很空泛,让我们举些例子来看好了。

Eg:

在「我国区域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一题中,正方用单一选区,反方用完全比例代表制。此时反方都习已被视为相抗计划,此乃因这个题目所要讨论的核心价值是「选举制度」的问题。而反方整个否定现状的选举制度精神,所以是相抗计划。如果今天反方只是变更立院内部议事章程规范,希望来达到正方想达到的议事效率的彰显,而没有改变选区制度的话,此时我们会说反方式修正现状而非相抗计划,因为他没有变动到这个题目的核心价值,选举制度。

Eg:

在「我国土地交易所得应改课所得税」一题中,通常惯例会说反方改成实价课征是修正现状,因为它仍然支持现状原来土增税的涨价归公的精神,而涨价归公的精神废立即是这题目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2. 看反方的变动成本与正方变动成本相不相近

这种学说则是认为,去界定现状的精神或题目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来当对此问题的一个绝对地判断准,这样是很不合理的。举例来说,如在「我国区域

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一题,反方说要改采内阁制,内阁制虽和选区制度无关,也和题目要讨论的本意无关,但他变动的成本和对社会的影响可比选区制度还来得吓人。这或许是反方异想天开,想要用内阁制的行政立法合一的政策执行效率来想比过正方改采单一选区想得到的议事效率的利益吧!但像这样子反方跳开题意打比赛的漏洞,就不是前面那个学说所能解决的。这学说的支持者认为前者会认为题意一定有确切的核心价值可以界定,这样的想法其实是用辩论圈大家打比赛所习惯用的论点架构去导果为因而成的思考,这样是不能涵盖到特例的。然而前面的一个学说对这里的质疑则是认为,那种跳开题意打比赛的人本来就该掷判输比赛,因为他不符合题目要讨论的主旨,而修正计划和相抗计划的比较基准本来就应该是从反方自身的变动大小来看,所以这样子的基准我们应该明确地从其自身内部去划出界线。然而后者的学说却与正方比较,虽有基准,但其实还是没有把界线划清楚,没清楚交代如何界定出相近不相近。

3. 交由场上双方损益比

此学说觉得前述两者意图找出修正现状与相抗计划的客观界线供辩论圈的裁判有普遍判准的本意固然是好的,但变动成本的大小其实会因场上双方的论述及辩论技巧的展现而会有所不同。不可能一个题目就能够订出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存在,所以还是要回归到双方的损益比。看双方如何做出损益比,看反方如何阐述及捍卫自己制度比正方更贴近现状的部分,来界定反方之于正方是否还享有推定利益。而这样子反方是否比正方还贴近原来的现状制度的精神的举证,裁判会觉得这是反方的责任,因为是反方要变更制度的,本来

就应该对其有变更到的部分做以说明和负责。

现今辩论圈使用1、3两者的人居多,但这里介绍这些学说并不是要大家去死背或互相评议,只是让大家对于在自己做反方时如有修改变更到现状制度的情形,现今辩论圈里的裁判们是有可能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评判反方的立场。其实不管如何,只要反方有积极去做损益比的动作,将敌我双方的利弊差距扩大,那这样子需要介入裁判自由心证来界定反方是修正现状还是相抗计划以作为决胜关键的状况,就更不可能会发生了。而这样子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了。所以如果会有不同的裁判在场上对反方的修正现状或相抗计划感到困扰时、或有看法歧异时,这其实要苛责的是场上的双方辩士,不积极厘清比赛战场或积极去做损益比,害得裁判不得已「介入心证」,用裁判的主观认定来看反方是否为相抗计划以决定比赛的胜负关键,所以如果因为裁判使用的学说造成比赛评判结果不一其实这不能怪罪于裁判,这还是归因于辩士们没把比赛打好的问题。

纯反对:纯拆解正方的逻辑架构,找出其中的矛盾使其自动崩溃。

「纯反对」的立场又被称作为「检视角度者的立场」。顾名思义,他其实是一种没立场的立场。只想藉由逻辑检证来看正方是否符合一般性论点的要求、或其中的架构是否有矛盾与不成立的地方。至于正方意图攻击反方的现状问题时,反方全以其为检视角度者的立场一句带过,不予之讨论,因为当正方

的架构如有矛盾不成立的地方,那今天根本不用谈及损益比,而也就不用讨论到反方的制度或现状了。

Eg:在「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有情况是反方在一开始提出何以金钱性交易如此的完好没问题而您方却还要设立特区来限制住他们的自由,之类的意图攻击特区存在的需要性上的两难,如果正方回答不出来,可见其无法说服裁判有理由要成立特区。更遑论之后正方想攻击现状之下大陆妹走私或性需求无法发泄的问题了。

但像这种没有立场一昧只想检证正方的「纯反对」,辩论圈是有很多人不认同他的存在的,因为如果正方确定「初步方案」成立,接下来该做双方制度的比较与损益比时,这个时候反方可不能再说他只是检视角度者的立场吧!他最终可能还是要提出一个制度或回归到现状来,要不来要怎么作损益比!所以反方演变到像这样子的情况,不就已经是前述那三种立场了吗?之前所用的立场,没有规定说用了维持现状或相抗计划就不能去检证正方架构是否合逻辑、是否通过初步方案。如果真规定成这样的话,那比赛正方就太轻松可以乱虎滥还没事了!所以纯反对的检证观念其实都已经隐含于前三种立场当中,特别立出「纯反对」来,这只能算是一种暂且回避对方攻击的取巧技巧,不能当做一种立场来看待。

需根解损在生活观念上的运用

介绍完了需根解损与反方立场之后,其实像这样子政策决策者的思考观念是可以活用于生活之中的。我们人常常会一时胡涂或随兴乱决定要做什么事情,而等到事后才开始后悔做事之前没有三思。但虽然警惕自己要三思,却又不知事情抉择有何可循的思考架构可用,往往事情多想了等于没想,最后还是胡涂做事或又回到随兴决定事情的循环之中,如果我们有着需根解损的概念之后,就有好的决策思考的框架了,也就比较不会发生胡涂的决定了。

举例来说,当今天你在家里写作业时,如果突然有朋友要找你去玩,你因此而犹豫不决到底要不要写功课的时候。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把写作业视为正在进行的「现状」,而放弃写作业则是正方的「变动现状」。然后开始思考自己的「需要性」。自己是觉得找你出去玩的朋友很重要呢?她是不你想追的女生呢?还是是一个你很想多陪陪他的人?或是你的需要只是觉得和他出去玩只是纯粹的想去玩而已?来找你的朋友你觉得并没有特别需要陪他的意义,他又不是心情难过想找你倾诉之类的……确定了自己心中的感受所需之后,再来看看「制度」,也就是「根属、解决」的部分。如果你心中的想法是想去玩的,那他找你是去唱歌,唱歌这个方案真的能够满足你想玩的感觉吗?搞不好你是不喜欢唱歌的人,去了会很无聊。又或是你朋友是很久不见的好友,他找你去看电影,但是你心中的本意是想和他聊聊他的近况的,去看电影就不能聊到什么了。似乎这样去看电影的「制度」就不能够满足你想陪他聊聊的想法,那倒不如和他改天约出来喝茶之类的。又如果你对于出去玩能有效满足你的想法的「需根解」都思考无误了、确定没问题了,但此时还是要比较现在这时候没写功课的「现状」与出玩的「变动现状」的「损益比」。仔细想想如果明天作业不交会不会很惨,如果惨到会被当掉,那这一时贪玩就划

不来了。如果你是要改采「相抗计划」玩完回家之后还是要写作业,那也如同正方需根解损的方式来思考制度「可行性」的问题。你回来真的能写吗,就算能写,那「解决力」也就是能够写多少,如果不够的部分拖到明天再写还ok吗?……诸如此类的问题,用了政策决策者的思考模式下去在心中做比较,你真正想做的和能够做到的事情,将会一目了然。

当然在些思考架构在生活运用的方式还不只这样,大家可以试图用依自己的生活方式去套用看看,相信一定会助于生活思考的。

思考讨论题

为了让大家对这一堂课的概念更清楚,以下有两个问题要让大家想想并且讨论讨论。

1.

如果当今天出现了一个夸张的情况,正反双方上台都没有人有讲话,通通都只是说声谢谢就下台了。但是依规定裁判的论点分数和胜方只能判给一方时,请问在这种夸张的情况下,到底是正方还是反方赢?为什么?请说出理由来。

2.

如果又发生了和上述同样的状况,只是反方上台多说了一声我方要采相抗计划某某某,但没陈述理由原因和制度就下台了;或者是当今天反方采相抗计划和正方同样也变动现状时,但此时已经没推定的反方,却只有证明他制度的利益顶多只能到和正方的制度一样好的时候。请问此时裁判应该要判谁

赢?为什么?请说出理由来。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备课讲稿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黄执中 我们都知道,在政策辩论中有所谓的四大核心议题,分别为需要、根属、解决与损益。传统上,在理解与拟定辩题架构的时候,其讨论流程往往依序是「需要→根属→解决→损益」。不过我认为,这个流程用在辩论上,其实并不正确──要能够真正理解并解释政策辩论的架构脉络,其所应遵循顺序,反而应该是「解决→根属→需要→损益」。 这两种顺序,前者,我个人暂称为「医生模式」,后者,则暂称为「推销员模式」。 (一)医生模式 什么是医生模式? 比如说:看病的时候,医生会问病人:「你哪里不舒服啊(你的需要是什么)?」这时,病人也许会说:「我的肚子痛(我的需要是让肚子不痛)!」 可是,引起肚子痛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胃癌,也可能是胃炎,而医生总不能什么药都开一点(只知需要无法判断解决方案)。所以,他必须先试着找出是什么造成了病人的肚子痛(找出肚子痛所根属的原因)。而在一连串的检查后,医生终于发现,这位病人的肚子痛,原来是胃溃疡引起的(肚子痛根属于胃溃疡)。 此时,医生便可以向病人建议各种治疗胃溃疡的方法(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看他是要选择用药物,还是要动手术。 不过,每一种治疗法,多半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像吃药或许安全、便宜,却是复原慢、疗效差;而开刀虽然能快速根治,却是费用高、风险大……这时,病人就得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损益比),选出一个最好的治疗方式(当然,所谓的最好,必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医生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一、确认根属性,是确认解决力「有/无」与「强/弱」的关键 对每一个决策者而言,他们最需要、却同时也是最难以判断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实际执行之前,确认此一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说:由于高登市的治安持续恶化,亟待改善(需要),因而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警力增强计划,打算扩编警察员额,加强打击犯罪(解决方案),并将此案送进市议会,希望可以争取到预算(提交决策)。此时,盯着厚厚的一本计划书,市议员们又怎么知道这项耗资不菲的计划,是否能解决高登市的治安问题(解决力的有无)?又能解决多少问题(解决力的强弱)? 所以,他们必须要先搞清楚: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找出治安恶化的根属)? 治安为什么会恶化?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警察贪污,所以不愿抓坏人,可能是警械老旧,所以不敢抓坏人,可能是警察太笨,所以抓不到坏人,可能是警力不足,所以坏人抓的太少……当然,也可能与警察都无关,其实都是检查官在私纵犯人。 所以,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主要是导因于警察的风纪、素质或配备(确认根属为何);那么光是增加警察人数,恐怕还是没有用(从而推断解决力的有无)。反之,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有某部分的原因,的确是来自警力不足;那么随着厘清这部分原因所占的比重(确认根属的强弱),我们便能进一步的,预测出警力增加对改善治安的影响有多大(从而推断解决力的强弱)。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黄执中 我们都知道,在政策辩论中有所谓的四大核心议题,分别为需要、根属、解决与损益。传统上,在理解与拟定辩题架构的时候,其讨论流程往往依序是「需要→根属→解决→损益」。不过我认为,这个流程用在辩论上,其实并不正确──要能够真正理解并解释政策辩论的架构脉络,其所应遵循顺序,反而应该是「解决→根属→需要→损益」。 这两种顺序,前者,我个人暂称为「医生模式」,后者,则暂称为「推销员模式」。 (一)医生模式 什么是医生模式? 比如说:看病的时候,医生会问病人:「你哪里不舒服啊(你的需要是什么)?」这时,病人也许会说:「我的肚子痛(我的需要是让肚子不痛)!」 可是,引起肚子痛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胃癌,也可能是胃炎,而医生总不能什么药都开一点(只知需要无法判断解决方案)。所以,他必须先试着找出是什么造成了病人的肚子 痛(找出肚子痛所根属的原因)。而在一连串的检查后,医生终于发现,这位病人的肚子痛,原来是胃溃疡引起的(肚子痛根属于胃溃疡)。 此时,医生便可以向病人建议各种治疗胃溃疡的方法(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看他是要选择用药物,还是要动手术。 不过,每一种治疗法,多半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像吃药或许安全、便宜,却是复原慢、疗效差;而开刀虽然能快速根治,却是费用高、风险大……这时,病人就得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损益比),选出一个最好的治疗方式(当然,所谓的最好,必定是一 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医生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一、确认根属性,是确认解决力「有/无」与「强/弱」的关键 对每一个决策者而言,他们最需要、却同时也是最难以判断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实际执行之前,确认此一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说:由于高登市的治安持续恶化,亟待改善(需要),因而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警力增强计划,打算扩编警察员额,加强打击犯罪(解决方案),并将此案送进市议会,希望可以争取到预算(提交决策)。此时,盯着厚厚的一本计划书,市议员们又怎么知道这项耗资不菲的计划,是否能解决高登市的治安问题(解决力的有无)?又能解决多少问题(解决力的强弱)? 所以,他们必须要先搞清楚: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找出治安恶化的根属)? 治安为什么会恶化?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警察贪污,所以不愿抓坏人,可能是警械老旧,所以不敢抓坏人,可能是警察太笨,所以抓不到坏人,可能是警力不足,所以坏人抓的太少……当然,也可能与警察都无关,其实都是检查官在私纵犯人。 所以,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主要是导因于警察的风纪、素质或配备(确认根属为何);那么光是增加警察人数,恐怕还是没有用(从而推断解决力的有无)。反之,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有某部分的原因,的确是来自警力不足;那么随着厘清这部分原因所占的比重(确认根属的强弱),我们便能进一步的,预测出警力增加对改善治安的影响有多大(从而推断解决力的强弱)。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 (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 (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 目录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证据法则 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三节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四节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五节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六节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七节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八节物证及调查法则 第三章证据能力法则 第三编证明法则 第四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 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法则 第二节事实不证自明法则 第三节举证妨碍法则 第四节司法认知法则 第五节自认法则 第六节推定法则

第五章证据评价法则 第六章证明度法则 第四编附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代理人或辩护人行使。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制讲座讲稿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发出来的。所以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等等。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今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同学们新学年开学之机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0我作为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副校长,今天很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和在座的同学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谈一谈我自己学习《义务教育法》的一些体会。今天,我主要向同学们汇报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义务教育法》,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当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位职业教育家的孔子在鲁国广收门徒时,他收取的“学费”是“十条牛肉干”。此后,收取实物或金钱作为学费的私塾成为中国广袤农村地区的主要教育形式。近代新式教育在中国发端以来,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始终是教育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制度、国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始终难以完全实现。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中已有170多个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改革开放带来的连续二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中国也完全具备了跨入这一行列的国力与财政能力。2002年以来,国务院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拨款总数达2194亿元,比2002年增加29.4%,平均每年增幅达13.76%。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课本费、补生活费)资金70多亿元,共资助中西部贫困家庭学生3400万人。今年又从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达到4880万人。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义务教育有了较大发展,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这和政府的责任是两回事。那么,监护人的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就是政府的责任。两者之

第十三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内容,重点阐述了公共福利与职业福利基本内涵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 本章课时:2 第一节 概述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 了解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构成; 2. 掌握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救助法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II. 新授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我国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福利的特征 (一)对象的普遍性 (二)保障的服务性 (三)内容的广泛性 (四)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五)多层次性和拓展性 三、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2014年02月08日,国务院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

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社会筹资 2011年10月26日,民政部通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通报称,中国福利彩票自1987年7月27日发行以来,共筹集公益金2000多亿元,资助各类福利公益项目24万多个,受益人群超过2亿。“十二五”时期中国福利彩票计划销售6000亿元。 (三)单位提留 思考:职工福利应扣税吗? ——职工福利纳税引起的问题:单位发盒月饼个税或增数百真成“甜蜜的负担” 四、社会福利的分类 (一)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 (二)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一般性职业福利; (三)专为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的专项福利保障。 五、社会福利的给付形式 (一)货币 (二)实物 (三)社会服务 (4)假期 III. 总结、布置作业 本节主要学习了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特点,课后应重点复习社会福利的构成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救助法的联系和区别。

儿童福利法

【法规名称】儿童福利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6-02 【正文】 儿童福利法 第1 条 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正常发育,保障儿童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 条 本法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儿童出生后十日内,接生人应将出生之相关资料通报户政及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身心障碍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警政机关建立身心障碍儿童之指纹资料。 第3 条 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儿童应负保育之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及促进正常发展,对于需要指导、管教、保护、身心矫治及身心障碍重建之儿童,应提供社会服务及措施。 第4 条 各级政府及公私立儿童福利机构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有关儿童之保护与救助应优先受理。 第5 条 儿童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政府应予适当之协助与保护。 第6 条 儿童福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儿童福利主管机关在中央应设置儿童局;在直辖市及县(市) 政府应设置儿童福利专责

单位。 司法、教育、卫生等相关单位涉及前项业务时,应全力配合之。 第7 条 中央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 一儿童福利法规及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地方儿童福利行政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儿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四儿童福利事业之策划与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儿童心理卫生及犯罪预防之计划事项。 六特殊儿童辅导及身心障碍儿童重建之规划事项。 七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之规划训练事项。 八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国际儿童福利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一一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一二儿童保护之规划事项。 一三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一四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 第8 条 (删除) 第9 条 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

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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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奥瑞冈式辩论比赛与身为政策决策者的光荣 我们都知道奥瑞冈式的辩论比赛是政策性命题的辩论比赛,他的赛制源自於法庭辩论的制度,其不同於新加坡式辩论比赛的价值性命题讨论,奥瑞冈式讨论的都是关於国家政策决策的题目。所以,在这样子的比赛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为国家决策思考者为荣,甚至也在辩论场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认为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论基础,才敢在辩论场上道出。因此,前人们设计了一套关於国家政策的思考框架来帮助初学奥瑞冈式辩论的新手们如何思考国家政策的架构。 而这套思考方式我们通常称为「需根解损」或「一般性论点」。 正方的政策决策思考 由於奥瑞冈制度下的正方立场必定是违反现状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为想要推翻现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须要有符合一定的论述证明的标准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为要推翻现状制度所以必须是先讲的一方,所以为了比赛双方进度的顺利进行,通常裁判会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辩的时候就负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论证明完整,否则就很有可能会直接输比赛。而正方在这一开始就要负起的这三个推论证明,通常则被称作为「初步方案」,那我们现在就开始来为正方的需根解损来个别作介绍吧: 需要性:改变现状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损」当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政治制度进行顺利,你若想改变它,就必须要有改变它的理由。要不然它进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变,而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这样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於说服观念当中,如果某人在某时某地的行为正在进行顺利,当吾人今天想要说服它对此行为做出改变,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说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现在的行为何以有需要被改变,让他了解改变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够心甘情愿地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改观。而一般来说,论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1. 问题导向

社会福利法

第十四章社会福利法 第一节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社会福利是指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减少社会病态和预防社会问题恶化所采取和发展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事业。 社会保障是各种国民生活保障措施的最高级概念,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过去专指民政部门负责的各种福利事务和传统的由单位包办的职业福利以及价格补贴等。这已经成为约定成俗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 1、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社会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特别是以所有公民为对象的项目,公民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其他项目也只是法定范围上的限制。 2、社会福利的普惠性。有些项目以不特定所有公民为对象,有些内容以法定范围内的公民为对象。社会福利向低所得层倾斜。 3、社会福利待遇标准一致性。 二、社会福利法的种类 根据享有社会福利对象范围的大小,社会福利可以划分为下列类型:公共福利、职业福利、特殊人群福利等。 公共福利包括住房福利、卫生福利、教育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 职业福利包括最低工资、职工福利、单位福利等。 特殊人群体福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军人福利。 我国社会福利立法概况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1994年《母婴保健法》 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 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节公共福利法 ?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福利住房供给制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福利 住房问题的解决路径:自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自由放任”;“既不给自由又不给福利”。 住房福利的特性 (1)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2)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3)住房价格昂贵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电力系统基础知识学习

STATE GRID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系统知识学习 一、SG(SG186大型软件) 1、电网公司 供电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海南、云南) 发电:大唐、华能、中电投 级别: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县公司—〉供电所 2、县供电公司主要部门及其职责: 营销部:售电、收费(县局一年购电量平均3~4亿度,多的可达10亿度) 生产部:架设线路、变电站、设备安装等 计量中心:表计管理、校表等 调度中心:监视全电网的一次系统图、开关的关合等 信息中心:保证网络畅通、相关系统的维护等 3、输送电过程 发电—〉供电220V 50HZ 交流单相电 我们日常所用的都是单相电 发电厂发出A、B、C 单相电之后要先经过 升压的变电站—〉降压的变电站—〉降压的变电站—〉降压的变压器—〉用户 4、重要名词解释(一) 线损:电能损耗的简称,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由于电阻的存在产生的有功电能损失。 线损电量:根据电能表所计量的总的供电量和总的售电量之差。 线损率:线损占供电量的百分比。 技术线损:也称理论线损,是电网中各元件的电能损耗,是不可避免的。 管理线损:主要是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失误造成的,如:偷窃电,错抄、漏抄,统计失误等。 营销线损:全部购电量与全部售电量之差。 统计线损:也称实际线损,是根据供、售电能表的表记读数计算出的差值。 变压器铁损:变压器的初级绕组通电后,线圈所产生的磁通在铁芯流动,因为铁芯本身也是导体,在垂直磁力线的平面上就会感应电势,这个感应电势在铁芯的断面上形成闭合回路并产生电流,好像一个漩涡,所以称为“涡流”。这个涡流使得变压器的损耗增加,并且使变压器的铁芯发热,变压器的温升增加。由涡流产生的损耗,我们称之为“铁损”。 变压器铜损:绕制变压器需要大量的铜线,这些铜导线存在着电阻,电流流过这些电阻时,会消耗一定的功率,这部分损耗往往变成热量而消耗,我们则称这种损耗为“铜损”。 5、线电压与相电压 发电机:A相、B相、C相u

儿童与少年福利法 台湾儿童福利法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 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第 4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 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 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 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 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 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 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 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 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 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

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

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奧瑞岡式辯論比賽與身為政策決策者的光榮 我們都知道奧瑞岡式的辯論比賽是政策性命題的辯論比賽,他的賽制源自於法庭辯論的制度,其不同於新加坡式辯論比賽的價值性命題討論,奧瑞岡式討論的都是關於國家政策決策的題目。所以,在這樣子的比賽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為國家決策思考者為榮,甚至也在辯論場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認為對國家來說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論基礎,才敢在辯論場上道出。因此,前人們設計了一套關於國家政策的思考框架來幫助初學奧瑞岡式辯論的新手們如何思考國家政策的架構。 而這套思考方式我們通常稱為「需根解損」或「一般性論點」。 正方的政策決策思考 由於奧瑞岡制度下的正方立場必定是違反現狀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為想要推翻現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須要有符合一定的論述證明的標準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為要推翻現狀制度所以必須是先講的一方,所以為了比賽雙方進度的順利進行,通常裁判會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辯的時候就負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論證明完整,否則就很有可能會直接輸比賽。而正方在這一開始就要負起的這三個推論證明,通常則被稱作為「初步方案」,那我們現在就開始來為正方的需根解損來個別作介紹吧: 需要性:改變現狀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損」當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個政治制度進行順利,你若想改變它,就必須要有改變它的理由。要不然它進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變,而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這樣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於說服觀念當中,如果某人在某時某地的行為正在進行順利,當吾人今天想要說服它對此行為做出改變,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說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現在的行為何以有需要被改變,讓他了解改變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夠心甘情願地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改觀。而一般來說,論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1. 問題導向 問題導向即是正方發現今天現狀底下,有很嚴重的問題存在,動搖到社會或動搖到原本的制度。而這樣嚴重的問題用現狀的制度又不能夠解決,所以必須改變制度以解決這個問題。而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即是採取這種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

证据法

钓鱼岛全称“钓鱼台群岛”,----人称其为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东经123°-124°34′北纬25°40′-26°。 相对位置: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 地质特征: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亿-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2000米以上深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群岛由七座小岛组成。 在古老的历史上,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监督内政40余年。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钓鱼岛在地图上是一个难以标出的小点,为什么----非要对这块远离其本岛、本属于中国的小岛垂涎三尺呢?这是因为按照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就意味着中国东海海域将丢失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个数字几乎是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执面积的总和。 钓鱼岛海域蕴藏着800亿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气。如果在此海域争执中失利,那失去的不仅是几个小岛以及大片海域,而是失去了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庞大海洋资源和空间。 它距----本土达1000余海里,距琉球群岛80多海里,距基隆仅70多海里,距中国大陆90海里。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尺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我国经济海域发生重叠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并分一杯羹。而钓鱼岛属于我国所有,从----现在所管辖的琉球群岛最西方的岛屿画一个200海里的经济领海,就离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海域仍然有相当的距离,充其量只不过和我国所属的钓鱼岛附近渔场有部分重叠,对我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海洋经济利益就无从染指了。 ----海权扩张的战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线为其首要任务,占领钓鱼岛可以使其势力范围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对台湾海峡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这样,钓鱼岛海域就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也是----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线上最西南端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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