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过三,我的司法考试亦是如此

事不过三,我的司法考试亦是如此
事不过三,我的司法考试亦是如此

事不过三,我的司法考试亦是如此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时间所剩无几,众多朋友如我当年一样,毅然走上了司考之路。不由让我回想起了我与司考走过的那段岁月。到2015年第三次参加司法考试通过,漫长的三年回想起来却如白驹过隙,而今只能感慨:这幸福确实有些姗姗来迟!

2013年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是在学校进行第二学位学习的期间。但是,由于二学位的教育只有两年,在这短短的两年中,我们既要力争把自己从法学的门外汉变成粗通者,应付大大小小的考试和论文,又要兼顾司法考试,谈何容易。并且,由于在校期间我们只有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同时考试的大部分科目在课堂上还没有学到,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耽误平时的学习,还必须自学司法考试的一些科目。

由于没有经验加之对考试本身的认识不足,我幼稚的认为,只要我把教材好好自学一下(其实就是把考试教材全面的通读了几遍,既没有认真识记理解基本概念,也没有做过一道习题,历届历年真题倒是买了,但直到考试还是新书一本)。并且,人性中固有的惰性使我并没有将通过考试作为终极目标,而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就这种状态居然还自我感觉良好。

因此,事后想来,我的第一次考试命中注定将以失败而告终。即使如此,当我拿着我的成绩单时,我仍然感到了些许失落。更重要的是,我的第一次司法考试让我明白,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毕竟是一次标准化试题为主的考试,因此,研究历届试题是非常有用的,甚至不失为一条捷径,我的同学就有只做了真题题就顺利过关的。而后者,则是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挖掘与研究,是两套非常不同的体系,如果光想凭着法学本科教育的学习方法去准备司法考试,十有八九是会尝到失败的苦果的。准备司法考试一定要研究历年真题,通过历年真题复习,才能把住考试的脉,从而对症下药。

2014年毕业之后,曾一度想借着在校学习的余温,脱产一鼓作气的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先到一家公司工作。我那时天真的认为,凭着良好的在校成绩和上一次的经验教训,加之平时朋友们的心得体会,自己一定可以1个月搞定。加之工作比较忙,根本就没有心情和时间去准备司法考试。直到距考试还有1个半月时才正式开始复习。为了得到最高的性价比,我连当年的教材也没有买,因为,我决定吸取2013年的教训,从试题入手,直接命中要害。但是,直到复习起来,我才发现,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我的那些在校期间通过系统学习,在脑海中建立的知识体系和框架,已经在将近一年的荒废中不知不觉的逐渐淡化,有的甚至已经离我而去,通过做题识记和巩固的重点法条,就像一颗颗断了线的珠子,虽然晶莹却由于失去了穿珠子的绳子,无法穿成美丽的链条;这又

如同作画,还没有勾勒出完整的框架,就过早的进入了细节,即使细节再完美也难以成画,更何况,我只是凡人一个,我的记忆极限也并不能由于考期的临近而发生质的飞跃。尽管最后想求救于独角兽司考网校,只可惜为时已晚,任谁都无法挽狂澜于既倒了。倒是网校冲刺阶段的课程含金量颇高,起了些作用。于是,2014年,盲目的自信和轻信就这样又一次断送了我。

2015年,终于迎来了我的第三次考试。这次我给自己留了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当我快速翻看完所有参考用书后(我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开始陷入复习的无聊情绪之中,这时,我突然记起了朋友说过的独角兽司考网校(题外话:我可不是做广告)报了网校的全程班,听各位老师侃侃而谈,不仅可以深化了知识的理解,还能听到各种段子,颇有意思。有一段时间我听课唯一的目的就是放松一下自己,可以说,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再次参考的人,由于知识的重复性和学习方法的惯性,很容易觉得无聊和枯燥,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增加一些小节目制造一些乐趣,对于提高复习的效率还是很有帮助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考试的最后一个多月,我参加了三次模考,我个人认为,真正使我进入备战状态,开始全力以赴的,就是这三次模考。但是,请诸位考友务必记得,模考是用来查漏补缺的,是以前期必要的系统复习为基础的,是帮助自己进行考前热身的,千万不能把所有的赌注压在模考上,否则,就会犯我在2014年的错误。

2015年,我终于迈过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可惜三年了,没有太多的喜悦。这幸福真的有些姗姗来迟了。

写下自己的经历,想对一如我选择司考之路的朋友们说几句话:

如果决定参加,从一开始就将一次通过作为终极目标,不要拿自己的青春去作赌注,不要用宝贵的青春去做实验。

充分认识考试,通过与否与实际能力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既然选择要通过考试,就要充分的认识它,然后针对考试本身的特点来应对它。尤其是习惯了法学本科教育考试的各位考友。

充分认识自己。要相信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别人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符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千万不要妄自菲薄或者盲目自信,也不要过于轻信别人的经验和教训。

基础理论与适当做题并重。理论知识是基础,适当做题可以活用理论,熟悉考试。当初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结合真题和法条讲解知识点,既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也训练了解题思维,确实受益匪浅,再配合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简直是完美至极。另外,学习过程中,

既要注重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也要突出重点,司法考试确实是“放弃的艺术”。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及早联系一下进行学习吧!

多和考友交流,有条件的经常到好的论坛去看看,这不仅仅是一种鞭策,更重要的是,你会感到司考的路上,不再孤独。

永远不要怀疑自己的能力,如果我们一次次的失败,那就怪自己的运气不够好,努力还不够吧。

司法考试给了我们挑战,也给了我们机会,祝愿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梦想成真!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面试时自我介绍的五大禁忌

面试时自我介绍的五大禁忌 所谓面试,就是考生与考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而进行的一场智力博弈。考生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一番精彩的自我介绍是必不可少的。销售法则中有:“客户愿意去购买商品,不是因为你,而是因为他们自己。”因为客户有需求,所以他们才会购买。同样,只有考生的能力或潜质符合岗位需要,考官才会录用你。不要试图让考官去发掘你的优点,要懂得自我推销。自我介绍就是推销自己的重要方式,它既是打动考官的敲门砖,也是推销自己的绝佳时机,可以让考官全面了解自己的优势与能力,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视这个难得的自我展示的机会。中公教育专家将自我介绍中考生容易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个归纳,共总结出自我介绍的五项禁忌: 第一,自我介绍时,切忌“自吹自擂”要“有的放矢”。自我介绍是一种说服的艺术,聪明的应试者会以招考单位的工作要求与测试重点组织自我介绍的内容,不仅仅要告诉考官们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更要告诉考官,你如何适合应聘的工作岗位,针对岗位“有的放矢”,而与面试无关的内容,即使是你引以为荣的优点和长处,你也要忍痛舍弃,切忌“自吹自擂”。 第二,自我介绍时,切忌用“我”这个字眼。自我介绍过程中,很多考生习惯性地这样介绍自己:“我叫某某,毕业于某校某系。我的特长是…;我的爱好是…;我的…,一连串的“我”说着说着,你就会发现考官的脸色越来越难看。通常以“我”为开端的叙述,会给人留下自私自利的印象,很容易让人感觉你像自以为是的自我中心者。很好的解决办法是把“我”字开头的话题,转为“你”字开头,如“你想了解我的个人爱好,还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您说呢?”,“你认为怎么样?”等等。 第三,自我介绍时,切忌“报喜不报忧”,要力求“真实感人”。对于面试来讲,过往的经历中,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经验都是推销自己的宝贵资源。很多考生不由自主地将自己以往取得的优异成绩、成功经验等好的一面侃侃而谈,而对自己失败的一面讳莫如深,闭口不谈,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很容易给考官留下一种夸夸其谈、华而不实的印象。要想给考官留下真实可信、励志图强的好印象,将失败经验中自己懂得总结并重新站立起来的经历,会让考官更加对你刮目相看。 第四,自我介绍时,切忌“夸大其词”,要尽量给自己留“后路”。有些考生为了提升自己的价值,过于夸大自己的能力,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会让考官十分反感。例如,一个刚走出高校的毕业生,夸下海口说:“自己在某企业实习的半年内创下了好几百万的销售业绩!”殊不知,该企业业务分散,即使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一年的业绩也不到百万。这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证据法司考真题(无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2012-2-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012-2-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2-2-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2012-2-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2011-2-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011-2-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10-2-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自我介绍好不好,甚至直接关系到你给别人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及以后交往的顺利与否。同时,也是认识自我的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范文 Respected Professors,Good afternoon! I’m great honored to meet you here.Now allow me to give a brief self-introduction. I’m ,26 years old , born in city , Province.In the year of ,I entered University, majoring in Machincal Designing and

Producing. During those 4 years’study,I worked hard and I was always active in various activities. I gained the first scholarship for four times and I joined the Communist Party at the college. After my graduation in June ,I worked in company. I got a position in the Technology Department the first year and I was involved in several internet projects, such as the one for College student Recruitment in Henan Province and the one for Computer Center in Mathmatics Department in Zhengzhou University. Owning to my hard work ,I was awarded the Best Newcomer Prize in the year . The next year, I was transferred into the Principal Customer Department,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and strengthening a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al customers and my company. Two major customers, Henan Provincipal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nd Hen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Personnel,are under my work.

(精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技巧与禁忌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技巧与禁忌 相信参加过面试的小伙伴都知道,面试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自我介绍,很多人都在好奇,简历上不是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了吗,为什么还要自我介绍,其实这是在考验你的反应能力和思维语言能力,下面,范文大全WTT为您搜罗整理,面试时的自我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叫XXX。今年XX岁,恰好弱冠之年。大学里学的是经济学专业,虽然还算努力学习,结果还是学业不精。我是本地武汉人,但是很少说武汉话,可不要奇怪,我觉得普通话比较绅士一点,呵呵…… 我的兴趣爱好不多,算少了,就台球、五子棋和看书而已。喜欢台球的,我以后可以你做陪练,水平很菜鸟,包你赢个够。五子棋就不那么外行了,貌似多年来还没有输过,有兴趣的可以切磋一下。看书是很多人的业余生活部分,就不多说了,不过看书效率呢,不是夸张,真的不错,可以达到两小时万字的标准,如果你是喜欢精读的话,就不用和我比效率了。 现在刚刚从校园里解放出来,对工作不是很了解,希望前辈们多多指点。在工作中有什么做得不好的地方,希望多多谅解,毕竟大家都是从新人做起的嘛。时间过的真快,大学生活要结束了,现在也走上工作岗位了,新的起点,新的开始,我愿与大家

一起努力,为公司再造辉煌。也祝愿公司业务发展蒸蒸日上,大家工作顺顺利利。大家想更多的了解我,以后可以多多交流。谢谢,就这么多吧。 面试是的自我介绍技巧 1、首先就是做好内容准备 熟悉自己的简历,特别是如果你针对所投递的公司和职位更改过自己的通用简历时一定要清楚,我想这个并不是什么难事。同时要准备讲哪些内容,肯定不是把简历背诵一遍,只要讲重点、亮点即可。比如毕业的院校、专业,曾经在哪些公司工作过,担任什么职位,负责过什么项目,有过什么突出的贡献、专利等。项目的内容不用展开来讲,因为后面会有提问环节。如果是应届生,可以说说在学校参加过什么社团,担任过什么职务,获得过的奖学金等。如果有比较健康、高端一点的爱好也可以提一下,比如摄影、油画、跆拳道、写作等。至于什么看电影、看美剧、跑步、打球、打游戏这些很通用的爱好也没什么必要提。 2、其次做好时间控制 一个好的自我介绍不可能非常短,一两句话就说完了。我就遇到过有面试者让他做自我介绍,说完姓名和年龄之后就呆呆的看着我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难道自己就没有什么可介绍的吗?同样也不可能时间特别长,不适宜超过3分钟,控制在2分钟以内就足够了。因为面试过程毕竟不是面试者自己一个人侃侃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8、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9、3万元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自我介绍有哪些禁忌? 1.忌讳主动介绍个人爱好。 面试时不要介绍个人爱好,除非面试官主动问。有被面试者虽然工作多年了,往往在做自我介绍时,仍兴致盎然地介绍个人爱好,如:登山、打球、听音乐等等,不仅白白浪费时间,还让面试官感觉你成熟度不够。注意,个人爱好不等于个人特长。 2.忌讳头重脚轻。

上来把自己刚参加工作那一段经历讲得非常详细,讲得眉飞色舞,以至于忽略了时间,忽然发现时间很紧了,只好把近年的事情一代而过,结果面试官对你的把握还停留在你刚参加工作那一段经历里,对你的能力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同时会认为你时间概念不强。曾有一位被面试者,我连续提醒和引导,1小时还没有做完自我介绍。还有一位老总都工作20年了,自我介绍了30分钟,还没有走出大学毕业后前两年在西北沙漠里奔波。 3.忌讳把岗位职责当个人业绩来呈现。 比如是市场部总监,结果你把整个市场部的职责逐条介绍了一遍,占了很多时间。你应该介绍自己在担任市场部总监这段时间内,自己所做出的个人努力,采取的工作方法,动用了什么资源,最终取得的实实在在的’业绩。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面试经验不丰富造成的,通过专业的猎头顾问,会帮助你避免这种低级错误。

4.忌讳说满和说谎。 在做自我介绍时,全部事实不一定都说尽,但说出来的一定是事实,一定不要说谎,不要把自己吹嘘得天花乱坠,无所不能。说得太完美了,面试官也不会相信,轻则会认为你自我认知能力不够,重则会认为你职业操守有问题。坦然面对我们过往工作经历中的一些曲折,也是一种职业品质和潇洒。 5.忌讳言谈举止非职业化。 人在职场就要职业化。言谈举止不要太随意,不要用很世俗、江湖、随意的语言来介绍自己,应该用近乎书面的语言来表达。举止端庄即可,不要摇头晃脑、表情过于丰富,眼光尽量直视面试官。 6.忌讳过于简单,没有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面试自我介绍的四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的四大禁忌 面试时候的自我介绍有四大需要注意的禁忌。 一、尽量少用“ 我“ 这个字眼 应聘者当时是这样做自我介绍的:“ 我叫某某,毕业于某校某系我的特长是 --- 我的爱好是 --- 我 ---” 一连串的” 我“ !说着说着,她发现面试官的脸色越来越难看。 人们一般讨厌把“ 我“ 字放在嘴边,在自我介绍的开端如果连续三句都用“ 我“ 做开端面试官一般认为你是一个极端自私自利,自以为是的自我中心者。那么这个面试小技巧酒不容忽视了。最好的.办法是,把“ 我“ 字开头的话题,转为你字开头,“ 你想了解我的个人爱好,还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 您说呢?你认为怎么样?等等。 二、把好事留后头 面试一开始,许多面试者就迫不及待的将自己的“ 光辉历史“ 一一历数,扬扬万里。这不是明智的做法,容易给面试官一种自吹自擂,夸夸其谈的感觉。好事应该留在后面说。尽量给人一种诚实谦虚的印象,使面试管对你刮目相看。或者将之换作一个话题,引起面试管兴趣,来主动问你。这样也给人面试第一印象是良好的。 三、给自己留条后路 为了证明自己“ 对这个企业的价值“,作为一个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求职者夸下海口:“ 一年内,我能实现 500 万的利润!“殊不知,该企业业务比较分散,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一年的业绩能逾500万者也寥寥无几。面试管非常反感,问她“ 是否了解公司最近的动向、具体方案是什么“ ,求职者张口结实。有些没办法确定的话题,先不要做出夸口。就是对自己能力有充分信心,

也要有所保留,话不能说得太满。特别是销售人员的面试技巧,要清楚了解下应聘单位的概况先吧。 四、语言简洁,语气明快 求职者是这样介绍自己的:“ 我出生在海边,那儿风景优美“应试者经常以为,这样的开头,形象生动,会给面试官留下深刻印象。殊不知,透过罗嗦的语言,面试官会发现应试者缺乏概括能力,并且,连他提问的用意都理解不了。面试官不会想要了解你的成长经历,他想知道的是,你是否适合这份工作。所以,语言尽量简洁明快,要有条理性。千万不要采用“ 浪漫主意“ 的描述手法。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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