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约谈对象

(一)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和参与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是指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六条责任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其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

(一)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四)被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书面通报的。

(五)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

(六)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

(七)接受上级单位和公司安全检查并排名在末位的。

(八)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

(九)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第七条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

(一)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时,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

(三)因安全管理不力,被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亮牌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和指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六)不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推诿扯皮,贻误安全工作的。

(七)其他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八)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第八条约谈小组组长由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

第九条约谈内容

(一)责任单位约谈内容:

1.发生事故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

2.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

3.指出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提出整改要求;

4.指导责任单位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点和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5.被约谈责任单位作出承诺整改表态。

(二)责任人约谈内容:

1.安全生产履责情况汇报,并对存在有关安全问题做出解释。

2.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安全工作具体要求,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3.帮助责任人提高安全认识,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被约谈责任人作出承诺整改表态。

第十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安委会办公室报常务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签发《生产安全警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三)约谈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九条规定的约谈内容;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对象答复;约谈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生产安全警示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小组成员和约谈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备查。约谈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

(五)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笔录和约谈小组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在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

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或责任人的工作业绩,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或评先资格,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警示约谈通知书

2:生产安全警示约谈记录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通知书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姓名

约谈时间

约谈主要事项

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公司安委会各一份。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记录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姓名

约谈时间

约谈负责人

参与约谈人员

约谈记录

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记录原件存公司安委会,可复印给责任单位(责任人)。

安全生产约谈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的落实。 抓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生产谈话提纲

安全生产谈话提纲 1、正确认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涵,然后才能区分责任。 首先,“同责”中责与权要相对应,建设局各个负责人权利不同,责任也不相同,所以“同责”应理解为“同样有责任”,而不是“有相同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应与党委和行政的职能划分相对应。分清上述党委和行政的职责分工,那么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重点规划等决策权就应屬于党委责任;而行政则负责根据上述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并予以具体落实。 其次,“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不是安监部门的推诿,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转嫁,也不是让各部门各属地放下原有工作去负责安全生产,它建立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属地对于本区域企业熟悉程度远大于安全监管部门,如哪些危险源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属地可了如指掌。

“一岗双责”是“齐抓共管”的落实与体现。有的行业监管,会涉及多个党政部门。每一部门岗位职责都应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第三,“失职追责”问题。尽职尽责就是“到位不越位”,失职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只要在职责范围内“到位不越位”尽职尽责,而不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不应被失职追责。 2、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我局应在安全生产、扬尘治理、质量监督、招投标等方面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我局在安全生产方面只能发挥良好,在开发区安全生产治理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确保对于我区的在建工程进行一天一巡查,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居安思危、临事而惧,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3、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活动为总抓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卓有成效地推进了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基层基础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我区坚持将安全责任落实作为抓好各项工作的关键,全面落实安全责任,通过综合性督导检查方式推进了每项责任逐一落实到位。并且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实现了动态监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发生事故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 (三)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反腐倡廉学习心得体会 中泰公司张扬10月13日集团纪委组织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在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上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个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上有了进一步增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企业要实现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能经济发展了,管理干部倒下了。如何真正做好反腐倡廉建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要不断提高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认识。 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长期不断地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员工。 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关注、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三、加强权力监督。 要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二、个人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管理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管理企业的前提,如果一个管理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权威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到廉洁自律,我认为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信念、责任意识。 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时代,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导致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干出一番事业,就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体讲,就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取信于员工,赢得员工的赞誉;要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到底,不推诿,不敷衍。 (二)要管住自己,树立学习意识。 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没有谁是天生的腐败分子。腐败堕落都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管理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都管不住,那他就不可能带出好的班子、好的队伍、好的风气。所以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通过管住自己来管住别人。

警示约谈制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

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原) 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 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 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 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审批稿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约谈对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考核期内责任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控制数的; (二)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且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或行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未落实国家、上级部门、行管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八)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长期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的; (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安委会成员、安全管理部领导可以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出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成立约谈小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小组成员任组长,主持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

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约谈记录 约谈人:康波、王明兴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月日谈话内容: 指挥部:王明兴、康波: 目前由你 公司负责劳务分包或专项分包施工的奥达文景观园 号楼 项目已进入冬季施工阶段,在低温环境下施工时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和要求我代表总包单位给你告知如下: 1、冬季施工时施工人员穿着比较笨拙,由于温度比较低,施工人员体感不舒服,容易造成事故,应格外注意; 2、坚持每天对施工人员的施工部位,施工班组,施工人数进行统计。坚持班前安全教育,作好记录,班前安全教育结束后指派专人对各施工部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消除隐患才可以施工。 3、夜间施工,要有夜间施工记录,以及班前安全教育记录。劳务公司必须安排值班人员现场值班。同时夜间施工应避开低温时段。 4、高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正确系帽带。 5、对于在环境比较危险的部位施工的,一定要按照要求制定防

护措施,坚决落实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6、对于在施工现场需要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在取得动火令后方可动火。严格落实用火安全的责任人,火源必须有专人看管,有火必须有人在,人走必须熄灭火源; 7、生活区内,工人宿舍严禁做饭,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若发现每处罚款xx元,同时没收用电器和灶具,不予退还,并停电三天; 8、对于以上要求,劳务公司应该严格落实,责任到人,若发现其中一项未按照要求做到,罚款的同时,无条件停工整改,同时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问。对于以上要求,你可以要求现场做到吗。 答: 问。你是否可以代表你们公司接受以上内容。 答: 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约谈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情况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上升的; (七)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上升超过50%的; (八)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六条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有关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 第七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警示程序。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共同约谈警示程序。 第八条约谈警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警示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铝业公司有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单位。 第四条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的违反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象的等。 第六条约谈分级 (一)公司分管领导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

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重大未遂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未认真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等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制度、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领导要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 第九条约谈时限 有关部门人员发现二级单位出现第七条中所列约谈内容后,提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范文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范文

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施工类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源头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对部分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和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情况纪要如下: 一、约谈时间: 二、约谈地点: 三、约谈事项:加强风险源管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四、被约谈企业名称: 五、被约谈项目名称: 六、参与约谈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及相关人员。

(二)司属企业(3人):主要负责人(1人)、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项目部(4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科负责人。 注:采用三级管理模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参与约谈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七、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总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技术负责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负责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证件类型及编号: 注:证件类型是指交安或建安的A、B、C类证件 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二)在建项目情况 在建项目:个;2017年计划产值: 存在一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个,其中联营项目个; 存在二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个,其中联营项目个; 八、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项目总工: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副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合同金额:合同工期: 工程类型:进场时间: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017年计划产值: 项目专职安全员: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县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约谈会上的表态发言

[安全生产]县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约谈会上的表态发言 县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约谈会上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王书记,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县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的工作部署,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今天,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会,仍然压力很大,有些地方安全生产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行业安全隐患较为严重,尤其是烟花爆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需要我们痛下决心,用超常手段重典治乱。下面,就XX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向市委、市政府作汇报。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1、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7月份,18位县级领导分别带队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了17处较大问题。县安委办联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开展了三次联合督查,共排查出各项隐患130多处,下发交办、督办指令147份,责成相关单位和生产经营业主及时进行了整改。 2、强化了安全生产大管控。县、乡、村三级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后,我们及时对县乡两级安委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整。乡镇明确了乡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直部门明确了排名第一的副职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3、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整治。已取缔非法加油站8家,取缔非法粘土砖厂17家,取缔非法烟花爆竹经营店132家,成功处置了太子化工危化品重大安全隐患,查处超限超载车辆506台。 二、贯彻落实省、市安委办约谈会议精神情况 1、召开了烟花爆竹整顿治理约谈会、第三次县安委全体(扩大)会议、关闭取缔非法粘土砖厂工作推进会。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车世忠,县委、县政府分管、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丁克刚、李裕军、呙滨辰、罗永锋等参加了会议,全县22个乡镇(区)街道和33个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与相关企业法人集体被约谈。 2、全面开展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县乡两级开展了27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排查烟花爆竹经营门店765个,下发整改指令326份,收缴并销毁非法物品达7万多元。 3、举一反三,认真开展了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三大行动”。重点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在建项目、危险化学品、取缔非

警示约谈制度

精心整理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主要事由 具 体 要 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负责人记录人员参与约谈人员 约 谈 记 录 (可附页)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反腐倡廉学习心得体会 中泰公司张扬10月13日集团纪委组织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在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上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个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上有了进一步增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企业要实现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能经济发展了,管理干部倒下了。如何真正做好反腐倡廉建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要不断提高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认识。 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长期不断地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员工。 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关注、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三、加强权力监督。 要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二、个人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管理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管理企业的前提,如果一个管理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权威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到廉洁自律,我认为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信念、责任意识。 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时代,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导致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干出一番事业,就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体讲,就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取信于员工,赢得员工的赞誉;要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到底,不推诿,不敷衍。 (二)要管住自己,树立学习意识。 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没有谁是天生的腐败分子。腐败堕落都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管理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都管不住,那他就不可能带出好的班子、好的队伍、好的风气。所以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通过管住自己来管住别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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