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芙尼报告

蒂芙尼报告
蒂芙尼报告

学部(院):经济与管理

专业:市场营销一班题目:Tiffany报告

姓名:3400110128-姚雪莉

3400110130-王梦雨

3400110131-张丽华

3400110134-高其

3400110135-陈嫔斓

2013年6月17日

Tiffany 报告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这是一直流传的话,直到今天,也不曾被人遗忘。而Tiffany则是一间无法遗忘的标志。

Tiffany公司(英语:Tiffany & Co.)是一间于1837年开设的美国珠宝和银饰公司。1853年查尔斯?Tiffany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名称简化为“Tiffany公司”(Tiffany & Co),公司也从此确立了以珠宝业为经营重点。Tiffany逐渐在全球各大城市建立分店。Tiffany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宝石、铂金标准,并被美国美国政府采纳为官方标准。时至今日,Tiffany是全球中知名的奢侈品公司之一。其Tiffany蓝色礼盒(Tiffany Blue Box)更成为美国洗练时尚独特风格的标志。

1877年,Tiffany购入了一颗重287克拉的钻石,为使它显示出最美丽的光彩,采用了90切割面的工艺做成的造型。它成为Tiffany 的传世之宝。那时正兴起用钻石做订婚戒指的潮流。可是当时的镶嵌技术却没有办法将钻石的魅力充分体现出来。1886年,Tiffany公司发明了用六爪来镶嵌钻石的“Tiffany制作法”。这种镶嵌方法能够使钻石的光芒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蒂美尼设计的这种式样,至今仍被作为订婚戒指的造型。Tiffany之所以有如此辉煌的业绩,得益于它在重视传统的前提下勇于向现代大胆挑战Tiffany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设计富有惊世之美的原创作品视为宗旨。事实也证明,Tiffany珠宝能将恋人的心声娓娓道来,而其独创的银器、文具和餐桌用具更是令人心驰神往。Tiffany的创作精髓和理念皆焕发出浓郁的美国特色:简约鲜明的线条诉说着冷静超然的明晰与令人心动神移的优雅。和谐、比例与条理,在每一件蒂梵尼设计中自然地融合呈现。它是美国设计的象征。以爱与美、罗曼蒂克与梦想为主题而风誉了近两个世纪。它以充满官能的美以及柔软纤细的感性满足了世界上所有女性的幻

想和欲望。

公司的经营管理怎么可能缺少SWOT分析法的运用。Tiffany有很多名人为其“代言”,品牌知名度高,这是它的绝对优势。1861年,林肯总统花了530美元为自己的太太购买了一套Tiffany的珍珠首饰,好让她在总统连任的宣誓就职大典上佩戴,林肯开了先例后,其他美国总统和外国元首争相效仿。比如像杜鲁门总统夫人、罗斯福总统夫人、撒切尔夫人等等。现在,越来越多的知名人士Tiffany是权利和高贵的代名词。奥黛莉·赫本在《Tiffany的早餐》里的经典一幕,Tiffany门前的她而成为永恒——让Tiffany在全世界享有盛名的原因是电影《Tiffany的早餐》的功劳。实际上,电影主角的赫本本人就是Tiffany的狂热追求者。除此之外,Tiffany是可以世代相传的珍品,从不迎合起起落落的流行时尚,而是完全凌驾于潮流之上;浓郁的美国特色,简约鲜明的线条诉说着冷静超然的明晰与令人心动神移的优雅,和谐、比例、条理,讲求精益求精撇下繁琐和娇柔做作,只求简洁明朗也是她屹立于市场的战斗力。

而Tiffany的设计从不迎合起起落落的流行时尚,因此它也就不会落伍,因为它完全凌驾于潮流之上。Tiffany的创作精髓和理念皆焕发出浓郁的美国特色:简约鲜明的线条诉说着冷静超然的明晰与令人心动神移的优雅。和谐、比例、条理,在每一件Tiffany设计中都能自然地融合并呈现出来。Tiffany的设计讲求精益求精,它能随意从自然万物中获取灵感并撇下繁琐和娇柔做作,只求简洁明朗,而且每件杰作均反映着美国人民与生俱来的直率、乐观以及乍现的机智。Tiffany(Tiffany)创立不久就设计了束以白色缎带的蓝色包装盒,成为其著名的标志。19、20世纪之交,Tiffany(Tiffany)品牌首次使用不锈钢首饰盒,并强调要银色,不要金色。

可是Tiffany也很清晰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诸多不足:

1)销售网络待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待进提高

2)品牌脱离大众,丧失中低消费群体,降低品牌市场占有率

3)在市场上具有强势心智的品牌竞争对手众多

4)进入他国市场难度较大等等,目前她们正在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在卡地亚专门为皇室设计珠宝的同时,Tiffany抓住这一市场空缺,将豪华、奢侈的珠宝带给普通老百姓,让他们可以享受到体验和皇室一样的尊贵。Tiffany还顺应时代的潮流,设计出独特的、浪漫的婚礼饰品。爱情永远是最美好的话题,Tiffany珠宝能将恋人的心声娓娓道来,珠宝企业的这一潜规则也给Tiffany一个最佳营销机会。

作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Tiffany还要面对各国国内的竞争对手相对低价格的销售,比如同样是白色18k金的周大福和Tiffany

的钻戒之间的价格差距:周大福0.36克拉18k金6460元(约17944元/克拉),Tiffany3g=1.5克拉49700元(约33133元/克拉)。

所以Tiffiany制定了一系列的策略:

1.产品策略:

产品的整体概念由五个基本层次构成:核心产品层、形式产品层、期望产品层、附加产品层和潜在产品层。但我们在介绍Tiffany 时主要是从核心产品层、形式产品层、附加产品层三个方面来着手。由下图可以看出Tiffany的核心产品是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浪漫高贵的生活,并且是恋人之间爱情永恒的象征;形式产品是产品设计简约明了、包装精美、质量有保证、品牌强大,另外Tiffany还是爱的代名词。

2.定价策略:

与同行业相比,材质、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要为其独特的设计和品牌买单。在不同地区,价格也有差距,比方说,香港的价格要比内地的价格便宜,而上海、北京、东京的价格比纽约的价格要贵上10﹪,这是因为关税的原因。

3.渠道策略

(1)Tiffany公司集设计、生产、分销和零售为一体的珠宝公司,公司91%的销售额来自珠宝销售。同时Tiffany在珠宝设计外还进行其他产品的设计,如香水、婚礼的布置等。

(2)采用一层销售渠道:企业→零售商→消费者,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公司及顾客利益。

(3)公司共有233家门店分布在全球2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

96家门店在美洲地区,另外中国上海已达5家。

(4)在美国还有目录销售,在英国和美国也有直邮和网络。

(5)截止2011年末,公司在13个国家开设在线导购服务,网络销售约占总营业额的6%。

4.促销策略

上图是市场营销学中促销方法的主要几种类型。同样Tiffany 也主要采用了人员促销和非人员促销。其中人员促销主要以柜台推销为主,即直接在各国各地区开设店铺,聘请员工进行柜台销售,另外以会议推销为辅,即在交易会、展览会、订货会等会议上进行推销。在非人员促销中以广告促销为主,利用媒体大众和影视明星来提高品牌知名度。加以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为辅来更好促进产品销售。

不仅如此,中国政府欢迎奢侈品消费,这有助于Tiffany在中国的发展。

由于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同一款Tiffany 的产品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城市的价格不尽相同。由于关税的原因,大陆有许多人在香港的六家Tiffany 店购买产品。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从价格上来说,Tiffany 的产品在其大本营纽约的价格最低,而上海、北京和东京的价格差不多,比纽约平均要贵10% 左右。

并且从经济角度看,市场竞争激烈,跨国公司成为行业领头羊。

Tiffany赶上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2001年率先在北京开了第一家分店,打进了中国市场。Tiffany的设计讲求精益求精,它能随意从自然万物中获取灵感并撇下繁琐和娇柔做作,只求简洁明朗,而且每件杰作均反映着美国人民与生俱来的直率、乐观以及乍现的机智,Tiffany以这些独特的形象在中国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其白色缎带的蓝色包装盒,更是成为其著名的标志。

Tiffany在美国的知名度很高,不仅有奥黛莉·赫本为其代言,更是有像玛丽·林肯这样的总统级夫人级别为其宣传。美国政府更是将Tiffany制定的一套自己的宝石、铂金标准为官方标准,其意义可见一斑。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日常的温饱,更是追逐时尚的潮流。于是,Tiffany正是随着时代的潮流应运而生,在满足人们追求时尚的同时,更是给人带来了浪漫,传闻,不是Tiffany的求婚戒指不嫁。

在技术方面,1886年Tiffany首创的经典白金六爪钻戒,让全世界发现了饰品的原创美及极简风格的魅力。“六爪镶嵌法”这一设计将钻石高高托起在戒环之上,最大限度地衬托出钻石,使钻石的光芒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蒂美尼设计的这种式样,至今仍被作为订婚戒指的造型。

Tiffany公司总裁James Quinn曾在访问中说过:“我的经验是,在奢侈品行业没有捷径可走。你必须制定最高的标准,获得最好的材料,用最好的工艺达到最好的质量,因为你的顾客的期望也是最高的。价格只是这些承诺的体现。珠宝业是一个“拥挤的”行业,竞争对手如林。但我相信,Tiffany 是独一无二的,我们经典的美国设计风格和质量能创造出特有的价值。”正因为有这样的信念,Tiffany才走到了今天,也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笔者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判断步骤说明:一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

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8、是。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是否分开核算;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 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 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 58.5万元。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 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 分析: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 58.5万元。 (价款为含税价)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

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上年购进的货物已抵扣销项税,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职工福利和非正常损失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6.8+4*11%-1*17%- 0.4*17%= 68.202 2.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800*17%+ 58.5/(1+17%)*17%= 144.5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万元。 144.5- 68.202= 76.298 案例二 某公司 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新节税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新节税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何为兼营业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比如说商场)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何从高呢?国家不吃亏原则 案例分享:一个公司业务包括:销售商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运输服务,如何筹划? 酒店、餐饮、运输业务可以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单独成立公司,生活服务还可以享受加计递减的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区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递减10% 何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只能是同一业务,涉及货物和劳务;兼营看主业。 例外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思考: 1.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什么合适?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混合销售来算合适,按照主业的服务业6%来核算,否则,销售货物可是13%的税率哦 2.公司销售钢结构,按照什么核算?既不是兼营也不是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 国美商场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可以考虑单独成立运输公司,把业务剥离出来,单独核算是不是更合适呢?

营改增后, 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 文档]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 (200×17%)。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当判断为混合销售业务时,将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这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

营改增后,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01、混合销售小口诀 一人一笔一业务 内容必含货和服 此类确定为混合 税率划分看主业 生批零按销售货 其他则按服务缴 不可分别按明细 特殊事项依法规 02、小口诀解析 一人一笔一业务:“一人”是指对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内容必含货和服: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这是一个确认混合销售的关键特殊点。而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发生以甲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此类确定为混合:这一类业务确定为混合销售。 税率划分看主业:税率的确定按企业主业进行确定。如何判定主业呢?方法有三,一是营业执照法,二是综合比例法,三是单笔拆分法,从营改增的规定来看,是以主营业务为准,也就是营业执照法为准。 生批零按销售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则按服务缴: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可分别按明细:不能够分别按业务明细进行申报或者开票。特殊事项依法规:特殊事项需要对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规定的政策进行混合销售认定。

03、案例分析 【案例1】 A销售电器企业(一般纳税人)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B金额6800元,同时负责进行安装收取安装费用200元,请问A企业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1)对照案例1,解析“一人一笔一业务”口诀:A销售电器企业与单个客户B 签订了一个合同,做了一笔业务。 (2)对照案例1,解析“内容必含货和服”口诀:A销售电器企业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B,同时负责进行安装,既有销售行为又有安装劳务行为。 (3)对照案例1,解析“此类确定为混合”口诀:案例1中的销售行为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4)对照案例1,解析“税率划分看主业”口诀:案例1中销售电器的企业,主行业是销售电器。 (5)对照案例1,解析“生批零按销售货”口诀:案例1中销售电器企业按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对照案例1,解析“其他则按服务缴”口诀:案例1中A销售电器企业主行业是销售电器,不是服务类企业,不可以按服务缴纳增值税。 (7)对照案例1,解析“不可分别按明细”口诀:案例1中不能够分别按销售空调、安装空调二个业务进行申报或者开票。应进行如下操作: 1.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含税收入:(6800+200)÷1.17=5983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982.9×17%=1017元 2.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元 【案例2】 A餐饮酒店(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了餐饮费530000元,其中包含收取的外卖食品21200元,销售外购的白酒23400元,请问A餐饮酒店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市场营销学案例市场营销案例分析作业

市场营销结课案例分析 班级: 姓名: 学号:

案例: 奥迪汽车征战中国大市场 奥迪轿车在中国市场上采取了“进口+本土”的产品策略,即奥迪A4、A6通过德国奥迪公司、德国大众公司与一汽集团的合资企业――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而奥迪A8则采取进口,由奥迪中国公司负责。对于中国市场上奥迪系列产品,奥迪A6于1999年底下线、2000年正式上市,新款奥迪A6于2002年11月正式上市,奥迪A4于2003年4月上市,旗舰产品奥迪A8通过“进口”方式2003年7月登陆中国市场,奥迪公司完成了征战中国市场的产品布局。在世界高档豪华车市场上,宝马、奔驰都是奥迪最强劲的竞争对手,中国市场上亦是如此,也在积极运作中国市场。同时,凯迪拉克、沃尔沃(VOLVO)、丰田等品牌也在悄悄跟进,通过进口或在华寻找合作伙伴(如宝马与华晨合作)来争分高档车市场的“一杯羹”。就产品(线)竞争而言,奥迪A4产品级别与宝马3系列相当,奥迪A6与宝马5系列、奔驰S系列相当,A8与奔驰C系、宝马7系相当。那么,奥迪轿车如何成功博弈中国市场? “同一星球,同一奥迪,同一品质”,同德国大众公司一样,奥迪在全球有着统一的品牌准则。奥迪公司中国区总监狄安德对品牌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品牌是一个承诺,品牌是一种体验。品牌是在顾客心中形成的概念,包括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市场和服务。”其实,这是奥迪轿车行销中国的“指南针”,更是品牌行销规则。 奥迪中国总部负责奥迪品牌形象传播事业,包括围绕品牌而开展的品牌塑造、品牌传播、公关企划等作业,这样保证一汽-大众的A4、A6与“进口”A8在品牌方面保持良好统一性,而产品广告一汽-大众负责,但共同拥有一个完善的整合营销传播计划,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奥迪广告一直在“运动”着,通过“运动”适应不同市场形势,不同的市场阶段,与“品牌运动”相呼应。总体来看,奥迪广告有如下特征:广告传播主线化、广告传播周期化、广告诉求规律化、广告媒体整合化、版面大气化、发布时间集中化、版面选择科学化、广告投放广泛化、核心媒体策略、广告运动化。 如何才能让抽象、感性的品牌价值观在中国的目标消费者心里植根并领略奥迪完美品质?

增值税案例分析

增值税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与财务会计 -------------------------------------------------------------------------------- 纳税人拥有合理避税的权利 税务征收管理规定 税务核算的依据 企业中各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理避税的基本要件 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主要税种的避税方法和案例分析

增值税的避税方法和案例分析 一、代销行为纳税筹划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其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照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代销行为中,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就要

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缴营业税。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方取得的差价收入,代销是受托销售行为,两者的区别见上所述。 【案例分析】 北京蓝天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3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企业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定销售合同时就明确规定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价格为5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从题目可知,目前该企业采用的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假设2002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的电脑12000台,至12月底结帐时,受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台,则该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收入

19.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例1. 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2.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6年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假如该厂1996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中国税务报 2016-05-11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 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甲公司与乙 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 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 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 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 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 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 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 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 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200 ×17%)。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 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 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随着5月1日营改增全面落地,上述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将失 去意义。 营改增后的政策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合同范本之浅析合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影响

浅析合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影响 摘要:混合销售业务在纳税人的日常交易中时有发生,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有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比营改增前后政策变化,试析以调整业务合同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对混合销售行为可能带来的纳税影响。 关键词:合同;混合销售;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前后“混合销售”概念变化 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在营改增前,按以销售货物、劳务的金额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则统一按货物销售额或者服务额全额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关注焦点不再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而是全额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税率高低的问题。 为此,现实中存在一些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避免出现税企纠纷,通过业务合同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预期效果,可是随着新的税收法规的出台,如果单以合同方式进行涉税筹划过于狭隘,产生漏洞,所以必须时刻关注税收法规的具体要求,对混合销售业务合同进行不断调整,否则不仅是违法的纳税筹划行为,更会侵犯国家的税收权益。 二、调整业务合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影响 (一)营改增前的纳税处理 假设甲公司是以销售铝合金门窗为主,并负责安装业务,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甲公司将一批铝合金门窗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销售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未单独核算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的金额。据此,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1600万元。 2016年4月,甲公司为了避免出现3月份被核定税款的情况,在与丙公司达成销售意向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铝合金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 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关于混合销售分拆的节税思路和技巧

关于混合销售分拆的节税思路和技巧 混合销售是节税筹划的重点之一。尽管专门多人都把矛头对准它,但有些案例是作者依据国家的某条税收政策闭门编造出来的,严峻脱离实践,同时有误导作用。以下是笔者做过的一个差不多实施的针对混合销售的节税方案。 先来看看有关政策。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物资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再来看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确信是同一客户。例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样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关于生产和销售物资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如何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时期,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物资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形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例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有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下面要介绍的节税方案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企业筹划方案。企业做整

体的节税筹划,应该在成立之前就动手,这也是节税筹划“超前性”特点的要求。动手晚了,就有可能显现“返工(例如企业变更)”、“拆迁(例如业务模式推倒重来)”等咨询题,那就劳民伤财了。做整体节税筹划,就不仅仅是考虑一两个税种的咨询题了,而是要通盘规划企业涉及的各个税种,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背景资料:某老总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要注册一家企业进行经营;年营业额在1.5亿元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待,有纳税优化的动机。 老总自己设计的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①注册地点:郊县某经济开发区;②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③缴纳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④有关政策:科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免的优待政策,盈利年度按25%纳税,能够享受郊区当地的税收返还政策,但返还幅度在持续调整,力度越来越小;节税效益运算:按年销售额1.5亿元、毛利30%,纯利10%的条件来做节税筹划。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1.5亿元×30%(毛利)×17%=765万元; 返还比例:用分配给地点的增值税部分返还,一样是纳税额的7.5%; 返还数额:765×7.5%=57.375(万元)。 2.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1.5亿元×10%×25%=375万

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曾经遇到这样一家企业,自从2016年全面营改增,就开始改按17%的税率交增值税,主行业一直是专用设备制造业,这样看来没有什么错。但是经过了解,该企业实际上是建筑安装行业,采购的设备很少,大量的是进行人工的安装服务作业,这种情况应当将主行业改为安装服务,且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下面我就说说2016年36号文件中说的混合销售。在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回到案例中,这家公司并不是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所采购的设备主要是为了进行安装工程。因此属于其他单位,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按着看36号文中附1:一、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家企业经营的就是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应当改按11%的税率(目前已经执行10%税率)。这就是一项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再来看看混业经营:同一家企业同时涉及货物、劳务和修理修配、服务等不同的经营项目。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最大的区别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在一项经营活动中同时发生,大多是针对一个客户。而混业经营的各种经营行为并不一定同时发生,也会针对不同的客户,每项经营行为有可能会对应不同的税率。还是拿这家企业来说,该企业所购进的设备有时会直接出售给其他客户,并不负责安装,此时就按商品零售17%(目前是16%)的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再如该企业的工人也会为其他客户提供安装服务,而设备是由甲方提供,这就是“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此时就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这样来说,对于该企业的销售设备、提供设备并安装、销售服务就都属于混业经营。其中的提供设备并安装就是混合销售。

成本案例分析答案完整版11

成本案例分析 一,成本案例 某公司设有一、二两个基本生产车间与供电、机修两个辅助生产车间,该公司生产甲乙两种产品2004年6月有关资料如下: 1.各车间和分厂管理部门领用材料、燃料下: 领用车间用途材料燃料 一基本生产车间甲产品生产领用A材料40000 / 乙产品生产领用B材料20000 / 甲乙共同领用C材料80000 / 车间一般耗用300 2000 修复甲产品领用A材料400 / 二基本生产车间甲产品生产领用D材料10000 / 乙产品生产领用E材料20000 / 车间一般耗用1500 1500 修复乙产品领用E材料600 / 辅助生产车间供电车间领用1200 13000 机修车间领用1700 300 分厂管理部门一般消耗3000 400 说明:1-1.材料、燃料成本为计划成本,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燃料成本差异率为5%。 1-2.甲乙产品生产共领用C材料按定额耗用量比例分配,甲产品本月投产2240件,单位C材料定额用量为10公斤;乙产品本月投产850件,单位C材料定额耗用量为20公斤;本月投产的甲产品尚有200公斤C材料定额耗用未投入。1-3.本月收回A材料边角料600公斤,每公斤计划成本0.2元;收回E材料边角料200公斤,每公斤计划成本0.25元。 2.6月发生的工资给用如下: 车间生产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一基本生产车间12000 800 二基本生产车间12500 1200 供电车间550 150 机修车间900 100 管理部门/ 800 说明:2-1.6月工时资料如下: 车间甲产品乙产品修复甲修复乙 一基本生产24000 15600 400 / 二基本生产27500 22000 / 500 3.其他费用 车间折旧费修理费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预提费其他一车间1500 900 100 360 / 1274

商场增值税筹划案例

商场税收筹划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2010年3月份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3月份共实现商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税),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商场3月份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 3.4万元。 二、筹划分析 筹划做法:案例中某商场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 筹划结果: 未分别核算时: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1+17%)+10]×17%-70/(1+17%)× 17%=147-10.17=136.83(万元) 分别核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1+17%)×17%-70/(1+17%)× 17%=145.3-10.17=135.13(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当期合计应纳税=135.13+0.5=135.63(万元) 筹划结果: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1.2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场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商场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0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额=250×17%+23.4×3%=2.5+0.7=43.2(万元) 筹划结果: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2.7万元。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 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 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 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 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宜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 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 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 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 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 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 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小规模纳税人的 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进项税额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增值 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和销售"避税筹划案例和购进扣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 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