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144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

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环办函[2011]14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规范县域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掌握污染源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要求

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

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执行。其中,地表水监测断面还应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尚未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被考核县,力争在县城内建设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其点位布设根据《规定》来确定;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报送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对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附件2)填报的组织、指导和审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信息报表汇总盖章后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刘海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92

电子信箱:liuhj@https://www.360docs.net/doc/a54451538.html,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钱震

电话:(010)66556972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

2.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格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

一、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技术要求

1.监测断面位置应避开河流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尽量选择在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处及河流水面宽阔、无急流、无浅滩处。

2.监测断面力求与水文测流断面一致,以便利用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

3.监测断面布设位置要考虑到取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4.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5.若河流流经县城、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则在其下游设置监测断面。

6.在有水工建筑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设置断面,若水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设置监测断面。

7.若县域内河流主要为季节性河流(如防风固沙和水土保持(如黄土高原区)功能区内的某些县),无水则不开展监测。

8.水源涵养功能类型的县域,地表水监测断面要尽可能覆盖县域内所有河流。

9.湖泊、水库监测点位要综合考虑水体水动力条件、湖库面积、湖盆形态、补给条件、出水及取水情况、排污设施位置和规模及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循环及迁移转化等因素综合确定。城镇建成区内的湖泊、水库,不设置水质监测点位。

10.水质监测断面须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

1.空气监测点位布设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2.空气监测点位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3.空气监测点位设置应考虑县城未来的发展规划,监测点位要兼顾城市未来发展。4.监测点位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5.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应有阻碍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障碍物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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