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自动丧失,如按人数投保,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七)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工程停工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

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其中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年份数×风险调整系数

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2、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风险调整系数×(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风险调整系数×(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保险期间

第十条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开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三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二)工程因故完全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变更部分的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三)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重新办理续保手续。投保人未申请续保

或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责任于保险期间到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保险人同意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自原保险期间到期之日或投保人申请续保之日(以二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如按被保险人数计收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5)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6)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

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5)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6)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施工企业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4、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保险事故:

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6、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7、醉酒: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8、酒后驾车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

驾驶。

9、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3、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4、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整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整理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融技术、经济、法规与一体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1.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界定 (1)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由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造价管理三个属性不同的关键词所组成,是一门集多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性学科。 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也称基本建设工程),既指部件产品,即由建筑业承担固定资产设计、建筑和安装任务的成果,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各类建筑物,又指一个活动畴,即包括从事整个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各相关活动的总称。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投资额或称建设成本,二是指合同价或称承发包价格。 投资额(建设成本),是指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即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所需费用的总和,它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投资额是对投资方、业主、项目法人而言的。合同价(承发包价格),是指建设工程实施建造的契约性价格。合同价是对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而言的。 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由于工程造价含义的双重性,所以要分别予以考虑。 (2)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时效性;公正性;规性;准确性 1.1.2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与影响造价的因素 特点:单件性计价、多阶段计价、分解组合计价。 影响因素: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商品供求规律 1.1.3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及工作要素 工程造价管理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引导与服务、管理与监督等实际问题,从而提高投资经济效益。 目标:遵循价值规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培育和规建筑市场中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市场要素,企业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自主报价,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 对象:分为客体和主体。客体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主体是业主或投资人(建设单位)、承包商或承建商(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监理、咨询等机构及工作人员。 工作要素:略 1.2 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知识点教学教材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与特点 一.工程造价的含义 1.第一种含义:从投资者或业主的角度,从项目建设角度提出,广义概念 1)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和; 2)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总造价是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的总和。 2.第二种含义:狭义概念指为建设某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承包 市场等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工程承发包(交易)价格。 二.工程造价的特点 1.大额性 2.单个性。 3.动态性。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这一期间,如工程变 更、材料价格、费率、税率、利率、汇率等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4.层次性。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 5.阶段性(多次性)。 §建设工程造价的内容与构成*** 一. ?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流动资金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投资=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建设期贷款利息=贷款利息+ 融资费用。 1. 1)直接工程费: ①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②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对 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时间及其他特殊要求的试验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 ①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 ②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 ③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 环境保护费/文明/安全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④临时设施费: 包括:A.周转使用临建;B.一次性使用临建;C.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 )] ⑤夜间施工费 =(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合计/平均日工资单价)×每工日夜间施工费开支 ⑥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直接工程费×二次搬运费费率(%) 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一次进出场及安拆费×年平均安拆次数 / 年工作台班 ⑧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用 =一次使用费×(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 ⑨脚手架费 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2.间接费 1)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 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 款(示范合同)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 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精华整理

精心整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精华整理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融技术、经济、法规与一体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1.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界定 (1)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由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造价管理三个属性不同的关键词所组成,是一门集多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性学科。 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也称基本建设工程),既指部件产品,即由建筑业承担固定资产设计、建筑和安装任务的成果,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各类建筑物,又指一个活动范畴,即包括从事整个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各相关活动的总称。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投资额或称建设成本,二是指合同价或称承发包价格。 投资额(建设成本),是指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即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所需费用的总和,它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投资额是对投资方、业主、项目法人而言的。合同价(承发包价格),是指建设工程实施建造的契约性价格。合同价是对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而言的。 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由于工程造价含义的双重性,所以要分别予以考虑。 分类工程投资管理工程价格管理 性质不同属于微观投资管理的范畴属于价格管理的范畴 目的不同目的在于提高投资效益,在优化方案的基础上使实际投资额不超过投资限额目的在于要求工程价格要反映价值与供求关系,以保证合同双方合理合法的经济效益 涉及范围不同贯穿于项目决策、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及竣工 验收的全过程;由于投资主体不同,资金的来 源渠道不同,设计的单位也不同。 不论投资主体是谁,资金来源渠道如 何,只是涉及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双方 之间的关系 (2)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时效性;公正性;规范性;准确性 1.1.2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与影响造价的因素 特点:单件性计价、多阶段计价、分解组合计价。 影响因素: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商品供求规律 1.1.3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及工作要素 工程造价管理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引导与服务、管理与监督等实际问题,从而提高投资经济效益。 目标:遵循价值规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中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市场要素,企业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自主报价,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 对象:分为客体和主体。客体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主体是业主或投资人(建设单位)、承包商或承建商(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监理、咨询等机构及工作人员。 工作要素:略 1.2 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2018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0小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建设项目的造价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的()。P3 A.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投资之和 B.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C.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费之和 D.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咨询机构通过协调工作,共同完成工程造价控制任务,属于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中的()P4 A.全过程造价管理 B.全方位造价管理 C.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D.全要素造价管理 3.根据《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以欺骗收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被撤销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P12 A.1 B.2 C.3 D.4 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以下的罚款。P17 A.5000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5.美国建造师学会(AIA)的合同条件体系分为A、B、C、D、E、F系列,用于财务管理表格的是()。P23 A.C系列 B.D系列 C.F系列 D.G系列 6.根据《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P25 A.1 B.2 C.3 D.6 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之日起计算。P31 A.工程交付使用 B.竣工审计通过 C.工程价款结清 D.竣工验收合格 8.根据《招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P37 A.10 B.20 C.30 D.60 9.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P44 A.2% B.5% C.10% D.20%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简易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

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习题集(第342篇)

2019年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职 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B、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C、施工单位应当自整体提升脚手架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D、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答案】:D 【解析】: 这是一道综合性很强的判断式考题。选项A: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选项B: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选项C: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选项D: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通过检查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是( )。 A、比较法 B、因素分析法 C、差额计算法 D、比率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4节>施工成本管理 【答案】:A 【解析】: 比较法又称指标对比分析法,是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其特点是通俗易懂、简单易行、便于掌握。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2016造价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归纳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第一节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 1.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 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项目总造价——项目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概算法——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 静态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因工程量误差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 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 动态投资静态投资静态投资 价格上涨风险因素而需要增加的投资涨价预备费 预计所需的利息支出建设期贷款利息 投资方向调节税 2.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 技术设计修正概算 施工图设计预算 竣工验收结算(承包商)、决算(建设单位) 3. 单件性 多次性各个阶段由动态性决定 多样性多次计价各有不同计价依据,每次计价精确度要求不同 组合性分部分项、单位、单项、建设项目总造价 复杂性影响因素多 第二节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和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各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以设计阶段为重点、技术与经济结合) 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初始建造成本+建成后日常使用成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拆除期 全过程造价管理覆盖建设工程决策及实施的各个阶段决策、设计、招投标、竣工结算与决算 全方位造价管理涉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 全要素造价管理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成本 造价管理组织体系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宏观微观

第三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师的业务范围 造价师执业范围 工程造价师的权利申请建立咨询单位、参加继续教育、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使用执业印章 造价师的专业素质人文技能与人共事的能力和判断力 技术技能能使用由经验、教育及训练上的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 观念技能 复合型专业管理人才 造价师注册提供造价工作证明一年内初始注册,超一年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初始注册4年有效一个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总共120学时课程,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 第四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第五节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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