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执业药师注册制度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执业药师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

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了解)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掌握, p75)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精)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 2015年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说明:https://www.360docs.net/doc/a55507040.html,/cAi4II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412号 2、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药管人 [2000]156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国食药监人 [2003]29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8]1号 7、《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号 二、申办条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2、在药品生产、零售、批发、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 三、网上注册申报流程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四、申请材料 ㈠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执业药师注册审批程序

注册 一、执业药师注册审批程序: 1、注册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填写注册受理登记表。 2、注册资料审查(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 3、办证、发证。 4、网上公告。 二、注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三、注册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4.执业单位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申请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再次注册单位与原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本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三)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至外省(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已经在外省(直辖市)注册,准备变更到陕西省注册的,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 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 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及价格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及价格 2015年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说明:https://www.360docs.net/doc/a55507040.html,/cAi4II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1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2进入平台右上角执业药师登录窗口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首次申报密码为111111。 3、具体申报流程为:网上登录 --> 网上修改个人资料后提交(必须上传本人相片,上传后只要在个人基本信息照片处能显示即可)--> 在“系统功能”处点击“网上申报” --> 选择您的注册类型-->填写注册信息后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网上打印报名表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携带报名表及所需材料报至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 所需材料为: 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公章上单位名称与网上所注册单位名称一致); ②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③体检表(体检证明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或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④原注册正副本(变更或再次注册提供;如丢失请登报声明作废,并携带报纸原件); ⑤新单位聘书(变更注册时提供); ⑥离职证明(变更注册时提供); ⑦照片3张(一寸彩照); 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⑨注册工本费50元。 4所有材料打印及复印必须用A4纸。 5变更执业单位三年有效期内填报变更注册表,超过有效期系统自动注销,填报再次注册表。 6、注册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或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联系。 海南报考全部科目:210元/人,报考部分科目:160元/人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办事指南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指南 (一)首次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执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3张(包括《注册申请表》所用);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公章须含“疾病预防”字样,注明体检结论且医师签字);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从取得资格证书后第二年始(以资格证批准日期为准),必须同时提供每年的必修、选修、自修三种学分,且学分合计不少于15分。 8、上述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二)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不得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执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3张(包括《注册申请表》所用);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公章须含“疾病预防”字样,注明体检结论且医师签字);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从取得资格证书后的第二年开始(以资格证批准日期为准),必须同时提供每年的必修、选修、自修三种学分,且学分合计不少于15分。 8、《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9、上述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三)变更注册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或注册信息的,须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执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连锁公司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零售连锁准入标准和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文件中提出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该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的要求。我公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系统中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集成研发,完全符合省局指导原则的要求。 执业药师上下岗必须进行系统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比对,系统会自动根据登录及关闭系统时间记录执业药师的上岗和离岗情况,通过软件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数据双重比对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现就我公司执业药师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在岗考勤的流程进行阐述: 一、执业药师信息数据库建立 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意义说明:执业药师通过公司总部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还有采集的指纹进行软件系统的登录,软件会自动记录执业药师登录系统和退出系统的时间,并将他作为执业药师在岗的考勤数据。 1、我公司办公室通过执业药师审方系统——连锁公司管理单元建立好公司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如下图-1

图-1 在这一过程中药师登录系统的帐号跟密码也已经分配好,见图-2 图-2 2、建立好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后,所有执业药师需要到连锁公司总部办公室现场进行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备案,指纹重复采集3次,确保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准确无误,为后续执业药师指纹考勤提供数据比对源,具体采集过程操作见下图-3

下图-4是生物指纹数据采集成功后的提示 图-4 至此执业药师上下岗考勤前期准备数据已经全部完成。 二、执业药师日常上下岗考勤 1、帐号密码和指纹数据双重验证登录--药师上岗考勤 执业药师日常上岗后需首先打开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打开系 统时会首先进行帐号和密码验证,如果不知道帐号跟密码就无法进行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编号:38-44-0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市执业药师中心”)受理、制证、送达及归档〉 依据: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品监督人[2004]342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1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申请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或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执业药师申请在本市执业的,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执业药师中心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验明返还); 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近期同一底版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粘贴在2份《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照片”处); 7.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四川省执业药师再注册流程

执业药师注册再注册办事指南 一、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如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4、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 https://www.360docs.net/doc/a55507040.html,),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再按照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需知上的要求,把所需提交的资料交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办理。 (二)受理

对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或注册材料不全者不予注册,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通知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受理《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销)注册》,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由窗口人员负责进行资料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作出决定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1 905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执业药师注册协议(空)

执业药师注册协议书 甲方:(签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签字: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及费用: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成功注册之日起满周年止。甲方每年度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大写)。 年共计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证件押金元。注册成功后,甲方要及时归还乙方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原件。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乙方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将所保管的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自成功注册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即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之后每年相同日期,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每次不得迟于5日。付款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软卧或飞机,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办事指南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办事 指南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指南 (一)首次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执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3张(包括《注册申请表》所用);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公章须含“疾病预防”字样,注明体检结论且医师签字);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从取得资格证书后第二年始(以资格证批准日期为准),必须同时提供每年的必修、选修、自修三种学分,且学分合计不少于15分。 8、上述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二)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不得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且执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3张(包括《注册申请表》所用);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公章须含“疾病预防”字样,注明体检结论且医师签字);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从取得资格证书后的第二年开始(以资格证批准日期为准),必须同时提供每年的必修、选修、自修三种学分,且学分合计不少于15分。 8、《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1999年04月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图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图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1999]34号)。 提交材料清单: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二)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6、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 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三)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6、若变更单位需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 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审核标准: 材料齐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在线进行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的工作机构。远程审方对执业药师怎么管理这保证了远程审方是否安全可靠。下面我们一起以药精灵远程审方来看一下, (一)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二)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并在远程服务系统中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三)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上岗实行轮班制,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且不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服务。 (四)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根据是否业务峰值科学调配在岗执业药师人数,零售门店请求执业药师服务响应等待时间不超过2分钟。 (五)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上下班实行指纹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六)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同时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七)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问询病情病史、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程序开展药师服务。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记录,可安排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注册需提供资料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我单位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考核意见栏内需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是否同意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审查意见栏内需经执业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相片粘贴在框内); 2、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申请注册前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证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8、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我单位承诺,如有虚假材料我单位愿意对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我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考核意见栏内需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是否同意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审查意见栏内需经原执业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是否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相片粘贴在框内);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 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7、载有本人前次注册到申请变更注册之间每年度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获学分证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8、因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注册的,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原件。若注册证原件遗失,需在《湖北日报》上登报挂失,登报后一个月再办理注册; 10、离职证明原件(原注册单位开具,如张三离开十堰药店,离职证明中须注明十堰药店新注册执业药师为李四,且内容必须属实); 11、自我保证声明。

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申报资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二、行政许可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55项,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并贴上照片(认真填写申请表内容,单位考核意见应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等); 资料编号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3、身份证明复印件; 资料编号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资料编号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资料编号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经营或生产单位交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注:执业药师变更和新注册公司,应在新注册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办完变更相关手续备查。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二、行政许可内容: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55项,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并贴上照片(认真填写申请表内容); 资料编号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审原件收复印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时,收回原件); 资料编号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资料编号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经营或生产单位交药品 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或变更网上全程办理所需材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或变更网上全程办理 1、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查看样式 (下图),请本人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2、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查看样式(下图), 请上传资格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3、变更需要: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请上传 执业药师注册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注:需要邮寄旧的注册证书。)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100KB以 下)、营业执照(其他栏上传) 5、免冠照片(上传本人近期标准2寸(170X236)证件照片, 请上传蓝色底或红色底色的标准证件照,白色底色将不予受理。格式为jpg,大小为20K以下。)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请上传资格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7、身份证正反面(身份证(正反面):请使用A4纸复印身

份证正反面上传,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8、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请上传继 续教育学分原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9、其他附件(营业执照等,其他附件:如果有其他附件 需要补充,请上传其他附件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上传样式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作为考生的你知道多少呢?要相信不管是什么样的职业都会有规定的,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执业药师注册申办须知

执业药师注册申办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二、办理程序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执业单位考核意见一栏中,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有效;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返还;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返还;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数码照片3张和同版电子版,数码照片电子版的技术规格为:jpg 、jpeg 格式,大小不超过100k ,宽高比为385:441,其中宽度最小为385px ,高度最小为441px,头像清晰居中;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当年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返还; 6、加盖公章的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许可证); 7、黑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电子学分; 8、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待业的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9、报考单位是医疗机构时,需要提供报考单位的离职证明(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以及离职后的社保缴费票据(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社部门协商进行核实)。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同(一)中1-7、9; 2、《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变更与再次注册同时进行的,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许可证)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4、报考单位是省内医疗机构,在省外注册(省内无注册痕迹),再次注册时,需要提供报考单位的离职证明(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以及离职后的社保缴费票据(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人社部门协商进行核实)。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同(二)中1、2;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4、原注册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许可实施机关及咨询电话 1、联系电话:0467-2185032。 签收 受理 审 批 制证 发 证 送达 开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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