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

一、多元回归分析

Y i=β0+β1X1i+β2X2i+u i

对于多元回归分析最重要的是解决回归中6种假设条件

(1)扰动期望=0 E(u i)=0

(2)扰动方差=常量V ar(u i)=σ 2 异方差

(3)扰动项不相关Cov(u i,u j)=0 自相关性

(4)扰动项服从正态分布u i~N(0,σ2)

(5)解释变量与扰动项不相关Cov(x1i,u i)= Cov(x2i,u i)=0

(6)解释变量之间不相关Cov(x i,x j)=0 多重共线性

(1)多重共线性的判断与处理方法

(2)自相关性的判断与处理方法

(3)异方差性的判断与处理方法

二、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检验)

传统的计量经济思想首先根据经济理论或实践经验来确定变量,然后建立模型,进行回归。通过假设检验判断所选的解释变量是否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可以测定两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但高度相关的变量并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

例如(1)GDP与货币供应量M2一般是高度相关的,但究竟是GDP的增长导致了M2的增加,还是M2的增加促进了GDP的增长或两者互为因果关系。

(2)历年的鸡的产量与鸡蛋的产量也是高度相关的,但“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3)教育发展与经济增长也是高度相关的,但究竟是教育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带动了教育发展。

C.W.J.Granger和C.sims分别于1969年和1972年提出了因果关系检验的两种不同方法

三、协整分析与误差修正(包括VAR, VEC)

四、面板数据分析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2003-02-21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凡是因果关系需要判断的犯罪,都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否则刑事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 、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范围 有的人认为,因果关系理论只在认定结果犯时有意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却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工具,所以,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首先,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例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罪的成立,除要求有行为之外,还要求有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此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或者只成立未遂。即使有死亡结果,但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也是未遂。 例1,甲欲杀乙,在其坐飞机以前半小时投毒,乙在飞机起飞4 5分钟后必死无疑。但在飞机起飞10分钟后,恐怖组织成员丙劫持航空器撞击建筑物, 乙死亡的。甲应负何种罪责? 在这里,虽然有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介入使甲的投毒行为和 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所以,甲只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其次,在处理行为犯时必须考虑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存在,行为人仍然只应承担犯罪未遂的责任。有的人认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这可能值得推敲。 例2,A为贩卖假币而向B打电话预定,在B将假币依约送给A之前, C却将A的邻居D定购的假币误送给A, A也稀里糊涂地将其收下。A构成购买 假币罪既遂还是未遂? 购买假币罪是行为犯,犯罪成立与否与犯罪人是否最终取得假币无关。但是,犯罪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则与是否取得假币有关。从表面上看,A实施了购买假币的实行行为,最后也取得了假币,似乎应当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假币的取得不是因为其向C定购,而是C的误送,所以,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A只成立犯罪未遂。 再次,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也需要判断。 例3,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轻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时,医院发生火灾,李某被烧死。张某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加重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时,不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中,是医院火灾直接导

因果关系

德国法和美国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 在台湾,胡长清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在大陆,张新宝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责任、或者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德国法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此系德国法上之通说,亦系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学说之至伟贡献。 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是否因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系指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原因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即受侵害的多权利哪些应归属于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 尽管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学说纷纭,对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Eviews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说明

Eviews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说明 一、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性问题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过程,本质上是用回归分析工具处理一个经济变量对其他经济变量的依存性问题,但这并不是暗示这个经济变量与其他经济变量间必然存在着因果关系。 由于没有因果关系的变量之间常常有很好的回归拟合,把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倒过来也能够拟合得很好,因此回归分析本身不能检验因果关系的存在性,也无法识别因果关系的方向。 假设两个变量,比如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广义货币供给量M,各自都有滞后的分量GDP(-1),GDP(-2)…,M(-1),M(-2),…,显然这两个变量都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但现在的问题是:究竟是M引起GDP的变化,还是GDP引起M的变化,或者两者间相互影响都存在反馈,即M引起GDP的变化,同时GDP也引起M的变化。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在两个变量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时,是否能够从统计意义上检验出因果性的方向,即在统计上确定GDP是M的因,还是M是GDP的因,或者M和GDP互为因果。 因果关系研究的有趣例子是回答“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1988年有两位学者Walter N. Thurman和Mark E. Fisher用美国1930——1983年鸡蛋产量(EGGS)和鸡的产量(CHICKENS)的年度数据,对此问题进行了统计研究。他们运用格兰杰的方法检验鸡和蛋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发现,鸡生蛋的假设被拒绝,而蛋生鸡的假设成立,因此,蛋为因,鸡为果,也就是先有蛋。他们并建议作其他诸如“谁笑在最后谁笑得最好”、“骄傲是失败之母”之类的格兰杰因果检验。 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work to solve the lack of decent occupation explain away, conduct problems. To establish the overall concept, eliminate departmentalism. Strict assessment and accountability, to solve the spiritual slack, nianqingpazhong, status quo, and other issue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uddle along Bureau staff conduct work regulations,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 of personnel. 2.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ne is the in-depth study and implement the "Hunan provincial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ing cadres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work safety of a pair of > (Hunan Office issued 2013 No. 5)," Hunan provinc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duction (Hunan Zhengban made 2013 No. 4) And resolutely implement the safety production of the party with responsibility, a pair of responsibility. "Two is issued safety production admin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to promote the responsibilities bear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strictly and effectively assumed responsibility. The three is to establish risk self correction self reporting system for safety in production enterprises, promote the enterprises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is introduced. Four strengthen the county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bility construction work, promote saf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to the grassroots. 3, strict accountability and target management. Adhere to the" who is in charge,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ipe industry must be safe, Guan She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must be safe, pipe business must control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第2卷第4期 2006年7月 目次 研究论文 147 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Ⅲ):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综合评价何建坤刘滨陈迎等154 近30 a青藏高原气候与冰川变化中的两种特殊现象施雅风刘时银上官冬辉等 综述 161 国际气候变化研究新进展丁一汇孙颖 研究短论 168 塔里木盆地气候变化的季节差异杨莲梅张广兴崔彩霞173 天山巴音布鲁克草原植被变化及其与气候因子的关系刘艳舒红李杨等177 三江源区植被变化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唐红玉肖风劲张强等181 渭河、汉水流域秋季降水的变化特征赵珊珊张强陈峪等184 1951-2005年华南春播期气象条件的年代际变化陈丽娟张培群188 影响北京城市增温的主要社会经济因子分析郑艳潘家华吴向阳193 哈尔滨、石家庄、武汉和广州的气候变化对比郝立生 对策建议 197 英国促进企业减排的激励措施及其对中国的借鉴陈迎 动态快讯 202 《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艰难迈出第一步苏伟孙国顺赵军204 IPCC第25次全会在毛里求斯召开戴晓苏205 2005年Nature杂志刊载的气候文献贾朋群胡英207 第一届亚洲气候与冰冻圈学术会议在横滨召开效存德 208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征稿细则

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III):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综合评价 National Assessment Report on Climate Change (III): Integrated evaluation of strategies on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in China 何建坤1,刘滨1,陈迎2,徐华清3,郭元3,胡秀莲3,张希良1,李玉娥4,张阿玲1,陈文颖1,韦志洪1,段茂盛1,张晓华1,吕应运1 (1 清华大学,北京100084;2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732;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100038;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 摘要:回顾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对国内外的碳排放状况、中国减缓碳排放的技术潜力、中国减缓碳排放的宏观影响、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公平性与国际合作行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估。提出了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思路与对策,指出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下,中国要积极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及贸易格局变动的趋势,将减缓气候变化对策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之中,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影响;减缓碳排放;对策;评估 中图分类号:P467/D820 文献标识码:A 近30a青藏高原气候与冰川变化中的两种特殊现象 Two Peculiar Phenomena of Climatic and Glacial Variations in the Tibetan Plateau 施雅风1,2,刘时银1,3,上官冬辉1,李栋梁1,叶柏生1,沈永平1 (1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甘肃兰州730000;2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8; 3 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北京100085) 摘要:近30 a全球强烈变暖,水循环加快,冰川也加剧退缩。青藏高原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与下垫面,既对全球变暖有正常的反应,也出现了异常特殊现象。这种特殊现象已发现两处:1) 青藏高原北部偏西冰芯记录降温0.6℃,相应的冰川退缩微弱,融水径流降低;2) 青藏高原东南部以岗日嘎布山区为代表,出现较多的冰川前进,可能指示降水量有较大的增加。上述事实指示气候变化与冰川响应的复杂性。 关键词:全球变暖;青藏高原北部;降温;冰川退缩;青藏高原东南部;冰川前进 中图分类号:P343.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气候变化研究新进展 Recent Advances in Climate Change Science 丁一汇,孙颖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刑法因果关系学说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外学者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这也就导致了无论是在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还是审判时间中遇到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家总是迷惑不解,其实在应用中因果关系还是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作者就是想通过对中外各界对刑法因过关系判断标准的阐述中为大家理出一条思路。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笼统的概念,它是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作者就从中国刑法学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阐述: 一、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没有偶然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仅考虑英国关系的必然性势必有放纵罪犯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1储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7] (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者说:”必然性是事物内部的、根本的原因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务外部的非根本的原因决定的。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的辩证统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偶然性已过关系理论虽然在理论上纠正了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局限性,但是也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弊端。必然性因果关系论和偶然性因果关系论的共同点是都注意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和博弈打下了基础。[2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二、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一)条件说 条件说亦称条件即原因说、同等说或等价说、共同原因说。该说主张,一切行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求证的方法是”排除思维法”,设想该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会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 由于这一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处罚范围广成为其特色。但条件说也对条件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条件说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等等。尽管如此,条件说还是由于其不完善之处受到广泛批判。 (二)原因说 原因说又称差别原因说、个别观察说、限制条件说、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该说主张,在先行的众多事实之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前者即原因,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从而与后行事实有因果关系。反之,后者即条件,与后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在原因说内,根据以何种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分为最有利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终条件说、离规条件说、必要条件说等。

非线性回归分析(常见曲线及方程)

非线性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中,当研究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因变量和一个自变量时,叫做一元回归分析;当研究的因果关系涉及因变量和两个或两个以上自变量时,叫做多元回归分析。此外,回归分析中,又依据描述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函数表达式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分为线性回归分析和非线性回归分析。通常线性回归分析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遇到非线性回归问题可以借助数学手段化为线性回归问题处理 两个现象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并非线性关系,而呈现某种非线性的曲线关系,如:双曲线、二次曲线、三次曲线、幂函数曲线、指数函数曲线(Gompertz)、S型曲线(Logistic) 对数曲线、指数曲线等,以这些变量之间的曲线相关关系,拟合相应的回归曲线,建立非线性回归方程,进行回归分析称为非线性回归分析 常见非线性规划曲线 1.双曲线1b a y x =+ 2.二次曲线 3.三次曲线 4.幂函数曲线 5.指数函数曲线(Gompertz) 6.倒指数曲线y=a / e b x其中a>0, 7.S型曲线(Logistic) 1 e x y a b-= + 8.对数曲线y=a+b log x,x>0 9.指数曲线y=a e bx其中参数a>0 1.回归: (1)确定回归系数的命令 [beta,r,J]=nlinfit(x,y,’model’,beta0) (2)非线性回归命令:nlintool(x,y,’model’, beta0,alpha) 2.预测和预测误差估计: [Y,DELTA]=nlpredci(’model’, x,beta,r,J) 求nlinfit 或lintool所得的回归函数在x处的预测值Y及预测值的显著性水平为1-alpha的置信区间Y,DELTA. 例2 观测物体降落的距离s与时间t的关系,得到数据如下表,求s 2 解: 1. 对将要拟合的非线性模型y=a/ e b x,建立M文件volum.m如下:

【文献综述】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及对策

文献综述 金融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及对策 二十世纪中期,通货膨胀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当时通货膨胀以比较温和的速度缓慢上升,发达国家在七十年代时出现了持久的“滞胀”现象,发展中国家也在八十年代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到九十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开始以迅猛的势头扩散,成为制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转轨过程中受到通货膨胀的多次冲击,社会经济大幅波动,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正是由于通货膨胀对全球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对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货膨胀都成为各国共同的“敌人”,国内外政府和经济学家长期致力于对通货膨胀的研究,形成了各种各样有关通货膨胀的理论。 1 国内研究现状 1.1通货膨胀成因的理论研究 我国近些年出现通货膨胀以后,国内学者对通货膨胀的成因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理论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张明文(2010)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对策及研究》一文中认为“造成CPI持续走高的原因主要包括流动性过剩,供给因素、需求因素以及制度上的因素,其中制度因素是影响其他方面的深层次原因。若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应做到: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汇率的弹性,调整对利率和要素价格的扭曲以及改善官员的考核制度等[1]。”刘海燕、寇雪梅(2008)在《目前我国通货膨胀成因思考》一文中分析我国近年的通货膨胀成因时得出三点结论:“(1)货币供给量过剩是造成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2)资源稀缺导致需求拉上的通货膨胀;(3)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外汇储备增加、国际贸易顺差,这些都导致了中国式通货膨胀的发生[2]。”陈彦斌(2008)在《中国当前通货膨胀形成原因经验研究:2003—2007年》中通过对新一轮通货膨胀的特点研究指出,新一轮通货膨胀具有需求拉动通货膨胀和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特征[3]。 祖栋梁(2008)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下的通货膨胀问题研究》分别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内经济社会体制方面来剖析我国通货膨胀发生的根源。“认为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暴露出的各种体制以及经济结构问题造成了我国经济高增长的同时伴随通货膨胀加剧的现象[4]。”宋超英、夏芸(2008)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现象的成因与对策研究》中认为“我国当前出现的通货膨胀不能简单归为传统通货膨胀成因理论中的任意一种类型,我国发生的通货膨胀既有需求扩大导致供不应

方法五 剖析因果关系

方法五剖析因果关系 1.方法概述 地理因果关系是指不同地理事物或地理原理之间存在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内在关联。很多地理试题的题干与选项之间互为因果,其中以成因类和影响类试题最为典型,解答此类试题通常要利用因果关系进行推理分析,其一般步骤:①明确区分试题中的“因”和“果”;②从逻辑角度推理分析“因”和“果”的内在关联;③迁移相关地理知识解答试题。 2.增分策略 【典题试做1】廊桥又称风雨桥,是加盖了廊屋的特殊桥梁。闽浙山区迄今留存不少木质古廊桥。当地采伐后的木材,需经一段时间的自然晾晒才能用作建桥木料。清乾隆年间建于下左图中甲处的廊桥,建成不久即毁于山洪。数年后,在图中乙处重建并保存至今。下图为闽浙山区某地地形图及廊桥景观图。据此回答(1)~(2)题。 (1)当地采伐与晾晒木材的季节分别是() A.夏季、春季 B.冬季、春季 C.夏季、秋季 D.冬季、秋季 (2)与甲处相比,在乙处重建廊桥并能够保存至今的原因最可能是() A.流域内植被增多,洪涝灾害减弱 B.地处山脊地带,地势较平缓开阔 C.河道平直且较宽阔,河流流速不快 D.所选木材质地坚硬,耐侵蚀冲击 【方法指津】第(1)题,该山区交通不便,夏季降水丰富,河水水位高,流速

快,便于伐木区的木料顺河流运输;秋季降水较少,天气干燥,利于木料晾晒。选C。第(2)题,解答该题时,可以先分析各选项中原因的叙述是否正确,B选项“地处山脊地带,地势较平缓开阔”,本身叙述错误,一般来说,山脊地带,地势比较陡峭,这样可以先排除B项,再从其他选项中进行选择。图中甲处河道弯曲且由宽变窄,导致河流流速加快,水位上涨,对桥体冲击大;乙处河道平直且较宽阔,河流流速较平稳,对桥体冲击较小。选C。 答案(1)C(2)C 【方法启示】由果溯因:成因类试题通常表现为题干为“果”选项为“因”;“果”为已知,“因”为未知。利用因果关系采用“由果溯因法”进行解题。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沿海的主要原因是”,其中“我国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沿海”是“果”,结合影响人口迁移的诸多因素和我国基本国情采用“由果溯因法”推理分析可知,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即“经济因素”是主要原因。 【典题试做2】M岛位于马六甲海峡的西南方,该岛上港口很少。读图,完成(1)~(2)题。 (1)M岛东北部沼泽广布的原因是() A.受沿岸海水的顶托作用强 B.地势低平且多冻土,排水不畅 C.气温低,蒸发量较小 D.森林覆盖率高,蒸发量大 (2)造成M岛港口稀少的主要原因是()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 的认定——以 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文章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 志》2014年第3期点 击数: 1467 更新 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范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 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当前的中国出现了一种奇特的宏观经济景观:一方面是货币过量供应,流动性泛滥,一些商业银行因为存差过大而发愁;另一方面是企业借钱难、筹资难,许多很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而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他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金融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使富裕的资金无法流入最有效率的产业和企业,资金流通不畅的必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综观各个发达国家,几乎毫无例外的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而且似乎经济程度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也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究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的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912 年,Schumpeter 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被认为在经济理论史上第一次论述了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金融机构满足新兴企业信贷要求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所在,并强调银行的功能在于甄别出最有可能实现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的企业家,通过向其提供资金来促进技术进步。继熊彼特之后,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对于货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西方古典经济学家根据萨伊定律提出了货币中性和信用媒介论,该理论认为货币供给量的变化不影响产出、就业等实际的经济变量。后来的一些经济学家如K.Wicksell,虽然认识到了货币在经济增长中具有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但主要强调的是消除货币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 Friedman 认为“货币至关重要”只是就短期而言,在长期中货币供给的变化只会引起物价水平的变动,而不会影响实际产出。 Joan Robinson 也认为金融体系的出现和发展仅仅是对经济增长的被动反应。新古典学派同样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什么关系。Robert Lucas 根据理性如预期学派的分析,认为经济学家过分强调了金融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因为理性的人们往往可能会在货币供给量变化之前就已调整了自己的行为,故货币供给量的变化不会对产出和就业产生影响,所以菲利普斯曲线即使在短期内也是垂直的。 2.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和互动关系 20 世纪 70 年代,Mckinnon 和 Shaw 以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为研究对象,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充)

补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条件说 一般而言,条件关系是否存在是容易判断的。但是,是否存在条件关系,也不是没有争议。 1、假定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假设没有类似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的,一般作为刑法上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讨论。例如:将一座处于烈火中的建筑物的未烧毁部分纵火予以烧毁,仍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大火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烧毁一切。又如,精神病医生通过药物杀害了某一名病人,假设医生不杀他,其长期饱受折磨的家属也会实施类似的杀害行为。 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中的郁金香。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下降的冰雹,而该冰雹若没有因被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那么本也会和石头一样损坏郁金香。 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只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的那些情况,根本未实现的那些情况,在因果的解释中也是不需要考的。 2、择一的竞合(替代的因果关系、双重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而致丙死亡。 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中,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因而所有行为同结果之间都具有条件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当依照规范化世界的标准进行解释归属:在考察A的归属问题时,应当认定B是合法行事和没有在S 的汤中下毒;在考察B时,则应当假定A是合法行事的。 不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人们无法获知,两个潜在引发结果的条件中,哪一个在事实上可以认定成为原因。例如C和D分别独立地朝Q射击。在这两枪(枪枪致命的)射击中,有一枪是先射出的。但是现在无法查清,Q是谁射杀的。因为只有一粒子弹真实地命中受害人并引发死亡,这粒命中的子弹导致了围绕另一粒子弹而产生的因果流程的中断。“疑罪从无”,均为未遂。 3、重叠(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合并后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向丙的杯子各投放50%的毒药,致丙死亡,一般承认甲乙的行为同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条件关系。 4、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

我国合理宏观税负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我国合理宏观税负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许嘉程顾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 摘要:对合理宏观税负的研究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合理的宏观税负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合理增长,而且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针对国内外对我国合理宏观税负的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进行文献综述,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S法、马式法及刘式法2。对三种方法的理论依据、采用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和研究的结果进行了阐述,并对各种方法做出了相应评述,最终本文认为分析宏观税负既要考虑税收收入的增长,同时应该兼顾税收收入的转换形式即财政支出投资的最优化问题,这为未来研究我国合理宏观税负提供了新的方向。 关键词:宏观税负 S法马式法刘式法 Empirical Research Literature Review about the Reasonable Tax Burden in China Abstract: There is a goo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have a research on the Reasonable tax burden. Not only will it promote the rational economic growth, but also it will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This paper gives an empirical research literature review about our main methods of reasonable tax burden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and selects a more representative S method, Ma and Liu-style-type metho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hree methods, the use of econometric method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 described. Finally, we make a comment on the three methods. The final analysis of this paper argues that we should both take into account the growth of tax revenue and investment expenditure optimization problem, which provide a new direction to reasonable tax burden research. Key Words: Tax Burden S Method, Ma and Liu-style-type Method 1许嘉程,男(1988-至今),江苏常州人,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政策及研究。 顾毅,男(1985-至今),广西柳州,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政策及研究。 许嘉程、顾毅皆师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参事刘桓教授。 2为全文的表述方便,以Scully为代表的研究合理宏观税负的方法简称为S法;以马拴友为代表的研究合理宏观税负的方法简称为马式法;以刘普照为代表的研究合理宏观税负的方法简称为刘式法。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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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王某便去坐飞机。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聊天行为不会给黄某的生命创设危险,与其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4,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5,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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